马文涛,张盼盼,黄飞翔,陈海涛
(1.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河南郑州 450008;2.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2021 年中央电视台3·15 晚会曝光某肉羊养殖户违禁使用“瘦肉精”问题,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3 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行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养殖各环节“瘦肉精”使用行为,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机制。为了更好地构建违规使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本文梳理分析了当前牛羊“瘦肉精”监管现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对“瘦肉精”的监管,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等实施。此处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兽药管理条例》《刑法》《2013 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1 年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农业部第193 公告明确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为禁用药物,对违规使用的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要求,凡是发现涉嫌使用“瘦肉精”线索的,要移交公安部门及时核查,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2013 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对牛羊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瘦肉精”的监管,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检查、监督巡查,检查养殖等环节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行为。二是把好检疫关口。主要是官方兽医在产地出栏和屠宰环节,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瘦肉精”抽检阴性且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否则一旦发现问题,暂停检疫程序,限制移动,固定证据,一旦确认为阳性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门。三是各类抽检活动。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飞行检测、例行监测等,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抽检工作,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查找隐患,消除风险。
牛羊养殖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收慢、投资大,且规模化程度不高,主要以家庭养殖、散养、放养为主,这些养殖场户往往不具备防疫条件,饲养环境差,管理粗放,法律意识淡薄[1],因此,监管难度大,问题多发。
国内大部分地区对牛羊尚未实行定点屠宰,与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运输、品牌化经营”的模式相比,少了屠宰监管环节,在销往市场前,少了一道关键的屏障[2],一部分无证无标的牛羊经过各种作坊屠宰后,直接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瘦肉精”监管应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而官方兽医的职责主要是依据《动物防疫法》及检疫规程规定,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及权责一致的法律精神,官方兽医没有监督抽检“瘦肉精”的权利,也不应承担“瘦肉精”抽检的责任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官方兽医因“瘦肉精”监管问题被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分的事件常有发生[3]。
“瘦肉精”作为一种β- 受体激动剂,产品种类多,目前市面上已有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克仑特罗、西马特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等16 种类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实验室检测其中9 种类型,而目前在检疫快速筛查环节主要是抽检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三种类型,与常见的16 种类型相比,检测种类单一,不利于快速地筛查出风险隐患。
牛羊产业目前还处于散养比例高、规模化程度低、防疫条件差、投入品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的局面。建议加大对牛羊产业的支持,提升配套项目、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力度,提高养殖牛羊积极性[4]。同时加强对养殖从业人员的宣传,多手段、多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种类、危害、国家法律法规及违法典型案例,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将牛羊屠宰管理、肉品品质检验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牛羊屠宰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充分发挥屠宰环节的关口作用,通过屠宰监管,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快速追根溯源,倒逼养殖场户等源头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尽快构建“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运输、风险管控”的牛羊屠宰监管模式。
探索完善牛羊“瘦肉精”抽检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健全监管机制。调整现行的官方兽医产地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制度,将官方兽医从“瘦肉精”抽检工作重心转向企业自检,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及时调整“瘦肉精”抽检种类,加强风险管控、形势研判,增强“瘦肉精”抽检种类、范围、区域的灵活性。健全完善“瘦肉精”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飞行检测抽检制度,构建企业自检为主、风险监测为手段、监督抽检跟进、飞行检测为补充的牛羊“瘦肉精”抽检长效机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