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行为规制与其治理问题的分析*

2022-01-01 03:56沈阳师范大学张祺
区域治理 2021年26期
关键词:经营者店铺商家

沈阳师范大学 张祺

一、引言

近年,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使得现代社会便利性提升,一种全新的购物方式出现在大众视野并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网络购物由于其操作简单、低成本以及便捷舒适等优点,快速赢得了大家的偏爱,消费者购物需求提升的同时网络交易进入膨胀式的增长阶段。电商平台的兴起,在众多店铺行列中,销售同一款或者同一类商品的同行商家增多,各经营者之间产生激烈的商品竞争。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同时除对其细节描述、价格等进行比对外,还会关注该产品的销售状况,即销量和评论。其他因素相同时,消费者更倾向于信任销量和好评数量高的店铺,同样店铺也会因为综合评分高而排在较前列,然而影响店铺的综合评分的因素例如好评量和销售量在短时间内并不能迅速建立,这也就滋生了这一违法行业——刷单炒信。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评价、销售情况、所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并且经营者不得以欺诈交易等方式协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欺骗性的营销宣传。

虚假宣传无论是网络上还是传统上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

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与传统方式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同,即贬低他人、吹捧自己来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服务或产品。大量数据垃圾随着虚假交易的不断产生,不但使不法交易风气助长,网络交易的大环境也被严重破坏。

高度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无数实体店的经营主体转战主营网店,推动着网络经济发展的浪潮,而法律又有着明显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地与时俱进。电商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针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做出了司法条文的规定,但这几部法律各司其职,专门处理刷单炒信的情况依然不是很健全。近年来各大高校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互联网+”也成为大学生们关注的创业类型,其中大部分创业者会选择电子商务这一大方向,所以更应该保护好新兴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商家的侵害。

目前,对于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分类,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先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表现及危害性进行分析,结合现状和对问题的分析提出对其的规制建议。

三、网络刷单炒信的行为分析

所谓“刷单”指为了提高店铺销量和信用度由“刷手”帮助指定卖家购买指定商品,填写虚假好评,店铺经营者再返还费用提供佣金的行为。“炒信”是以虚假交易、伪造好评、删除差评等方式在电商和共享经济领域短时间内提高指定店铺的信用水平,即刷单炒信、好评删评、泄露个人信息以及填写假物流、虚假发货等违规甚至违法等行为。这是严重挑战法律权威性的无序竞争的表现,网络经营者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投机取巧的行为之中。通过这几种方式,消费者更容易搜索到店铺,按销量搜索时,该店铺因为销量高于同行更易被光顾,导致店铺不再关注新商品的研发,一心关注如何踩压同行,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刷单炒信入刑”全国第一案中该刷单平台的组织建立者李某某制定一系列刷单炒信的流程规则,该违法行为直接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从而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于2017年6月21日在杭州市余杭区的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件给电商市场敲响了警钟,也提醒着我们不法者随时可能会趁机钻空子。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对消费者发送虚假不完全信息、投放虚假广告、网络欺诈等情形日益猖獗,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虚假欺诈的情况日益泛滥,乃至其他商家的权利也遭到损害。致使诚实经营的商家被挤出交易平台。很多电商平台为制止这一系列不法行为,及时采取了一定措施,淘宝每年也设立315打假等活动,但却未能有效制止私下刷单的状况。

四、平台漏洞与法律问题

(一)通过调查和研究总结出的平台方面问题

1.电商平台检查和管理人员数量空缺。

电商交易市场几乎由市面上几个大电商例如天猫、淘宝、京东等垄断,但其设置的客服和检查人员不足,因此难以调查大量刷单炒信行为。该“破窗效应”可能诱导更多不法者乘虚而入。

2.店铺的排名等级系统并非绝对公平。

在搜索同一款商品时消费者通常会按照销量排名和信用度排名筛选店铺,由于影响排名的因素通常由单一的月销量或者评分简单计算方式组成,这种商品检索时的店铺排名规则,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刷单店铺和正常经营的店铺的判断并助长了刷单炒信的风气。

3.对违规店铺惩罚规则简单力度过小。

在处理店铺出现的违规行为时,不管是制定的惩罚规则还是对店铺执行的处罚措施都不严格,达不到威慑的力度。平台客服在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时时常处理不周,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二)在电商相关立法中发现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信用评价机制不合理,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禁止删评”功能削弱了电商平台对信息的自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平台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且评价不可删除,目的在于针对自作主张删除“差评”从而误导消费者判断是非的不良卖家,但不论商家对其他店铺恶意“差评”,或是自己刷“好评”,电商平台都不允许删除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就帮助了不良商家达到刷单炒信目的,就违背了“禁止删评”规范的初衷。

五、救济途径

(一)加大平台对于刷单炒信的惩罚力度

平台对于刷单炒信店铺的惩罚大多是降低权重和扣分处理,严重的也仅是停止店铺运营,不会永久封店,处罚期一过店铺解冻甚至可以继续运营。真正受到法律制裁,诉至法庭的商家只是少数,在解决刷单炒信问题的过程中,平台是关键。平台发挥主要责任,从源头进行监管,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平台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可以更有效地制止商家的不法动机。并且在大的立法方向上看,加强自我管理仍然是从平台方解决问题的主要趋势。在此基础上再从法律上确定平台的自管范围和手段,由此使自管合法化并促进其发展的积极性。分析《电子商务法》可得知,更多法条增设了此类规定,平台的权力与责任的分设更加清晰,旨在激励电商进行自管。

(二)优化网络平台对于电商准入的监管

为了使商家严格遵守资格审查义务,应加强对店铺注册和准入制度的建设,提高经营门槛,提高卖家的素养,促进公平的商业竞争,营造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更注重提高商品质量。建立对假物流、空包裹的筛查并进行追踪,买卖双方双向打击。平台可以与快递公司联手打击物流作假行为,多方平台同时进行监管。重点关注定期定量在同一家店铺购买商品的买家,关注其是否有刷单炒信的嫌疑。细化平台应遵循的规则,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做好对网络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同行之间竞争的公平性。以便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交易的有效进行。

(三)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信息保护

消费者本就在信息不对称的网络环境处于弱势地位,不良商家对差评用户的报复和骚扰不在少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尤为重要。同时,辨识刷单炒信的虚假消费者,对其进行账号标记并限制消费次数。平台有义务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商家资质,方便消费者维权。并向消费者提供可视化的监管过程,加强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同时贯彻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范取证,减少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冲突。在自管的同时,还应当将根据平台上披露的信息,接受质量监管和工商管理局、平台上的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共同监督。

(四)应当注意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弊端《电子商务法》刚刚成立,可能对电子商务很多细节的规范并非完备,对《电子商务法》有关解释提出部分见解

(1)建立电商实体承诺资质,并对等级的信息定时查验。

(2)设置效率更高的投诉流程,积极检查平台服务和商品信息。

(3)建立信用评分登记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4)完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

(5)按期向相关部门更新并提交卖家身份信息和有关税务问题。

六、结语

网络经济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不法行为也在对法律发起挑战。刷单行为对社会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的损害不是金钱能弥补的。“刷单炒信第一案”等案例时刻在提醒着我们加快整治网络刷单现象的步伐,早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网络交易市场,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相信随着国家法制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电商平台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会日趋完善,根治刷单炒信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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