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瑾
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 230088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经过多年的工业化发展,近年来在防治工业污染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然而,暴露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问题仍然存在,现有污染总量过高,污染物数量多,增长快[1]。因此,协调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和排污许可系统这两个核心污染管理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新的排污许可制度下环评编制思路革新的必要性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将两种制度与现行制度相结合提出了意见。
首先,新的排污许可制度下环评编制思路革新的重心是“污染源”。其基本的方法是对污染源进行控制,两个制度的目标一致,进行融合可以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两个系统在进程和内容上明显不同,环境评价制度是事前预防,排污许可制度是事后控制,将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完整的环境质量监测链,以了解环境质量[2]。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体现了“先评价,后施工”的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是申请排污的必要条件。这也成为一个初步的过程,如果没有有效的衔接,这两种制度难以进行推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成为开工建设的条件,还成为污染物排污的前置程序,而排污许可制度主要在事后发挥应有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缺陷,是由于建立后评价制度,不能实施有效和灵活控制,而排污许可制度就是为了弥补和防止这一缺陷,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之间的有效联系,需要制度本身的改进,然后才能更好地实施。以浙江省更新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开端并逐步开放“许可证”管理体制改革。我国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数据管理各不相同。然而,鉴于污染物的来源范围广,一些复杂的数据影响了综合管理。因此,应实行统一的数据和技术规范管理,围绕排污权交易方案,简化其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方案的核心不是多,而是合作和完善。最后,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方面,要优化研究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对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实现两个体系的有效衔接。
实施公众参与制度和监测制度。目前,这两种制度都缺乏持续控制和公众参与,特别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中实施监测制度,有助于各方监督管理任务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系统不是一个初步程序,但根据环境部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工作声明,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实施应被视为审查现有项目的重要依据[4]。两个系统间能够实现有效地融合,环境保护系统形成一个完整的封闭结构,以达到环保的最终保护目标。
不同省市的程序有效结合已有实践先例,换言之,环境影响评价的采纳与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的发放直接挂钩,这也确认需要统一的数据和技术规范。对于程序,应将二者结合起来,提高管理效率[3]。如果一个新的项目实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了咨询,它就不会排污许可制度上进行重复,将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在审批的内容上两者要具有一致性。鉴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应考虑用于评价建设项目影响的污染物的数量和类型,而且环境影响评价系统是一个预先确定的系统,还应考虑污染物排污的要求,排污许可制度要求不仅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还应包括对区域污染物排污总量管理进行全面审查,保持两者的一致性。
在两项制度实施的背景下,监督管理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的制度管理中,管理问题相对较多,难以保证制度的特点发挥有效作用,这并不能促进两项制度的革新,阻碍了环境的发展。鉴于此,为了实现两种制度的革新,公共当局有必要建立一种联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管理机构的职责,实施整个监督管理过程,通过制度的有效实施,实现有效衔接的目标[5]。在进行改革的期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确保企业对污染承担责任;在生产经营期内,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自我管理,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并积极提交相应的排污许可实施报告。要加强环评申报审批管理,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并将其与排放许可证管理系统相连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性。有效简化环境管理流程,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是早期环境准入,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事后进行的。这两项任务不同,但它们是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目标。两者的目标一致,通过有效的控制,最终达到污染源环境质量的目标。将环境管理整合到一个连贯的系统中,有必要在两者之间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权责明确、控制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