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研究:现况与展望

2021-12-31 21:37赵尔文达
关键词:保护区生态文化

赵尔文达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文化生态理论”在历代学人的借鉴和反思中,逐渐内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生态理论体系”,并予以实践——2007年6月以来,共建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保护区”)23个①,将“孕育发展非遗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1]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同样视为关注的保护对象。保护区的实践体现了对文化生态理论的创新性应用,其整体性区域保护非遗的路径逐渐成为我国未来非遗保护的重要趋向,也势必成为未来学界关注的焦点。笔者尝试从文化生态学理论出发,描绘我国对文化生态理论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梳理十余年来保护区的相关学术成果,总结出保护区未来研究态势,以期为非遗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建设及研究提供依据。

一、借鉴:基于文化生态和生态博物馆理论

“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概念的提出及付诸实践之前,我国对文化生态的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借鉴文化生态理论来构建中国文化生态理论框架;二是通过我国对生态博物馆引进的实践研究,为文化生态理论的中国实践提供参考。

(一)从文化生态学理论出发

20世纪以来,学界对工业社会的生态环境观及其盲目开发行为的深刻反思、讨论,刺激了生态学相关学科的发展。

美国学者斯图尔德《文化变迁理论》一书的出版被普遍视为“文化生态学”的起点。在书中,斯图尔德认为文化与生态环境二者相互影响并互为因果,文化由资源、技术和劳动构成,人通过劳动和加工,将资源与技术结合,因此,他将特定环境中特定的行为模式关系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主张在研究区域“文化内核”基础上,还应考察文化与人类生存及相关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2]

萨林斯在斯图尔德学说基础上提出了特殊进化观点,即文化在一般进化基础上,还存在针对所处的自然生态系统演化和发展以适应当地环境的情况,指出了文化进化路线的多元可能——文化发展的多元性、复杂性。后来,格尔茨将文化生态学解释为“探讨环境、技术以及人类行为等因素的系统互动关系”[3]的学科。20世纪80年代以后,系统论被纳入文化生态学领域,研究对象也从简单的自然生态系统扩展到对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生态系统。因此,在文化生态学的视野下,影响文化的生态并不单单指自然界,而是人、环境、技术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斯图尔德的文化生态学理论和萨林斯的特殊进化论观点突破了传统生态学文化“适应环境”及以文化来解释文化的视角,给文化多元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关于文化与生态的关系探讨也从生态对文化的单向决定转向文化与生态的多向度互动的研究上来。

文化生态学具有较强的环境决定论色彩,受斯图尔德影响的人类学家拉帕波特在其《献给祖先的猪》一书中,关注社会文化如何维持人与环境的关系,被视作文化生态学分析的典范。在文化人类学中,文化被视作“人与自然的契合点”,[4]是人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应对生态系统而采取的适应机制;反之,文化调控、制约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成为构成地域性特征的重要元素。

文化生态学关注特定区域或族群内长期与生态系统作用所产生的文化特性。从不同空间向度上看,文化多样性源于人类对地理环境利用程度和方式的差异,[5]在同一空间范围内,生态环境系统在民族文化演进过程中的作用并非一成不变。[6]杨庭硕提出,一个民族的生态智慧、技能和技术等,均属于其民族文化固有的逻辑整体,其生产生活、知识生产均取准和参照于这一逻辑整体,从而构成民族地方性生态知识的重要内容。[7]可以看出,自20世纪初梁启超将环境决定论全面地引入中国,学者通过不断批评、理性反思,吸取有关文化生态理论研究的精髓,在结合中国多民族实际基础上,总结和内化出适合中国实际的文化生态理论框架。

我国学者不断努力地构建文化生态学理论体系,还尝试定义“文化生态系统”。尹华光[8]认为其是支撑人类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的知识表现形式背后的文化生态,是许多因素相互关联、作用、影响形成的一整套动态的有机生态系统;江金波通过整合地理学及文化生态学相关理论认为,其是人与文化、外界物质环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各要素作用于整体又受制于整体。[9]杨庭硕、[10]罗康隆[11]等人则用“生境”概括文化作为“准生命体”生长及调适所参照的所有自然及社会要素。

文化生态学理论作为考察文化群体及其对应的文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相互作用的方法论,应用于涵养文化生态系统及非遗保护的实践思路,成为我国保护区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12]因此,刘魁立、[13]乌丙安[14]等人从文化生态理论出发,提出的“非遗整体性保护”的理念被视作文化生态保护区直接的理论铺垫。

(二)导源生态博物馆建设理论

我国对于文化生态理论的实践,最初是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应用,[15]也就是“生态博物馆”的建立。“生态博物馆”源于法国,并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推行。其定义因各国官方、学者的立场而有所不同。

段勇认为,生态博物馆是将“一个有价值的社群(村寨、社区)整体上(人、物、生产业态、生活形态)”[16]视作保护及传承的对象;尤小菊将中外学者对生态博物馆的不同定义进行总结后指出,生态博物馆强调“地域性、空间性、社区居民参与的重要性以及实践性”;[17]尹绍亭认为生态博物馆作为博物馆的一种派生模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于文化事业目的和功能的诉求,提倡文化拥有者和“社区化”的概念。[18]

学界对生态博物馆的看法莫衷一是,或认为生态博物馆是“沟通人类与自然内在的关联与谐和的外在物质形式”,[19]认为生态博物馆的建立顺应了“时代召唤”,是一场“解放运动”“复兴运动”;[20]或对这一“舶来品”的中国实践前景表示担忧,认为其是“深刻的文化殖民”,[21]通过博物馆展示的方式可能会造成“现实和原有生态的分离”。[22]

纵观我国对于生态博物馆相关研究,可将生态博物馆概括为一种重视社区居民的主体参与意识,提倡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将文化保护和社区发展视为并行不悖的宗旨和目标的一种在地收藏与保存的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在此基础上,当关注到我国“文化生态失衡”[23]问题,为弥补我国传统文化实践碎片化和固定化缺陷,[24]在区域可持续发展热议的背景下,“民族文化生态村”“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新理念被提出并投入实践,开辟了中国文化生态理论及实践的道路。

二、深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论认知

2007年以来,随着保护区逐渐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思路和实践路径,借鉴文化生态理论建成的保护区也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议题。

在保护区建设和发展中,保护区理念通过不断比较与反思被建构出来。巴莫曲布嫫认为文化生态学原理为保护区建设提供了学理基础;[25]在实践范畴,陈淑峥则指出保护区在区域的选择、保护的范围以及文化的特征等方面是生态博物馆的继承和发展,两者在追求对文化遗产的原状、动态、整体性保护时,提倡尊重当地居民的主体地位并鼓励其积极参与,以及在追求区域可持续发展等核心观念上是契合的。[26]巴胜超从理念产生背景、性质、要素及功能等方面对“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与“保护区”进行比较,寻找之间内在共通点及差异。[27]张松提出保护区通过协调各方需求,综合总体规划,由地方管理机构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来实现区域内文化遗产与民众生活的保护。[28]吴效群指出与生态博物馆建立的意义在于对文化多样性的维护、对少数民族独特文化的保护不同;保护区建立的意义在于将具有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特殊价值和为时代所需等特点的非遗发扬光大、造福于人;[29]乌丙安认为保护区是一种科学保护方式,在于其适应了非遗的活态流变性、整体性特征;[30]楚国帅认为保护区集非遗分布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民众生活区、文化产业区、有序建设的实验区为一体。[31]综合以上学者论断,可将保护区概括为在地理上连成一片或文化生态上呈现一致的区域内非遗及其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措施,是生态博物馆实践的继承和创新,也是中国对于文化生态理论的积极有效的实践和应用。

学界关于保护区的本体性关系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非遗文化生态的探讨,陈桂波认为文化生态即文化生态环境,是文化遗产生成、存在以及发展所需要环境的总和,保护区以区域为单位对空间内非遗项目实行整体性保护,需要处理好项目间的内在逻辑联系的同时,还应尊重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32]第二,从历时性角度出发,保护区对于非遗“传统性”“现代性”与“未来性”作用的讨论有如下观点。刘登翰认为保护区是适宜文化传承、创新和发展的更好生态空间;[33]王丹提出保护区建设应建立在维系非遗传承发展的关系及其谱系之上;[34]李晓松则提出为处理好传统文化继承、创新的关系,保护区建设需结合当代生活语境,将传统与现代同时合理地嵌入文化实践。第三,从共时性角度来看,就保护区内多样的非遗及结构纷繁复杂的文化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苑利、顾军提出非遗各“物种”间存在互补、依存共生的联系,应通过生态修复来营造适合非遗生长的环境,从而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35]第四,充分尊重民众在非遗传承和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王秀伟、延书宁意识到通过原住民的有效的参与及反馈机制来提升非遗传承主体的话语权;[36]乌丙安提出,应注意对区内原文化形态一体化的保持,包括对传统民生产业文化形态、当地民众生活习惯、民间文化艺术门类多样性和多元一体化以及地方语言文化的一体化的保持。[37]王丹则注意到,保护区建设的实质,是基于民众生活基础来建立文化关系。[38]

不少学者就保护区建设意义进行探寻,认为保护区实践意义不仅在于促进区内非遗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通过对文化资源的现代转化,造福文化主体的同时,为区域和谐文化建设提供支撑,增强民族感情,促进民族团结;[39]保护区建设保障了多民族共享非遗知识谱系的传扬,维系了非遗知识谱系的整体性,延续了区内非遗的知识生产动力,从而凝聚了多民族民众交往、交流、交融的认同基础;[40]尤其是对于灾后重建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来说,成为重塑民众价值与观念的文化活动;[41]对保护区内非遗的涵养和利用,可推动区内内生性脱贫因素增加,从而加速共同富裕的进程。[42]因此,保护区在维护文化生态系统平衡和完整的基础上,还注意到了区内民众共同生活实践与心理空间,照顾了民众的精神和情感,有利于提升和增强社区民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近年来,还涌现出许多探讨保护区理念的新视角,如借用传统的文化地理学概念上的“功能文化区”“形式文化区”,来探讨保护区“行政区划”与“文化区划”;[43]运用文化关系[44]来厘清保护区的内部结构;以“公共性”[45]视域剖析保护区的根本属性;利用社会、社区[46]等概念对县域这一我国非遗保护基层单位进行辨析;从生成整体论理论出发,提出保护区的“文化区”性质,强调“文化区”这一整体复杂系统的延续性、动态性和有机性等。[47]

以上研究为保护区的本体性梳理了科学的理念:保护区将“同一性质的区域”内非遗及其文化生态系统视为同等重要的保护对象,强调非遗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和生活性保护。内容有以下三点:其一,非遗文化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应分为自然环境系统、人类社会生态系统以及个体生态系统。具体来说,自然环境系统的各要素如山川、河流、土壤、大气、植被、阳光等,为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地域性的场域和情景;人类社会生态系统各要素,包括了人类活动及社会进程,如国家政策法令的实施、人口迁移、朝代兴衰、政治动荡等,这些要素影响、制约非遗的传播和发展;个体生态系统则是文化主体本身,或按个体(群体)的社会关系、社会活动所形成的生态系统,如个体人际关系的差序性,个体理解文化规则、共享逻辑的差异以及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建立自身的活动特征与变化规则等。这三者共同作用于知识的生产、传播及传承,并在相互渗透和作用中不断地调适以维持平衡。其二,保护区的核心问题是非遗与其生态系统之间如何建立互动、共生关系的问题。人类通过认识自然、适应自然并利用自然得以生活和生产,并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建立起社会关系,组建成结构复杂、功能多样的社会系统。在这一动态过程中,非遗被创造、建构,反过来,人类再利用建构起的知识体系认识、利用和改造自然及社会系统。其三,保护区注意到非遗知识生产、传承过程中人的作用。非遗是人类能动地认识、利用生态系统,以自然及社会系统为蓝本建构并不断互动和调适而形成的;非遗也因为有人类的存在而成了一种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复杂系统,并不会被动地接受某一系统的模塑。非遗的多样性,是人为适应不同的生存需求,在面对不同的生态系统时能动选择的结果。因此,为保证“文化与生态系统的寄生关系得以持续”,[48]人类文化与其生态系统之间应具兼容性。

三、应用: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践研究

自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至今,我国文化生态理论的中国实践道路已历经十四年,学界对于保护区实践的探索也呈方兴未艾之势。

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初期,刘魁立就对保护区建设原则提出了一些见解,他认为保护区在整体性保护非遗的基础上,还应坚持开放性、发展性、主体性、尊重民众的价值观等原则。[49]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非遗保护运动的新路径,其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等环节涉及数量众多的非遗项目多方传承主体、保护主体,以及复杂多变、层次多样的文化生态系统。因此,随着保护区实践的深入,许多学者也注意到了相关的问题,如乌丙安指出一般性认识共性的偏颇仍存在,例如:对保护区认识的片面性,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开发的关系不合理,保护规划不充分、独具特色的各类模式和保护区划的内部具体分布和联系还不够清晰等;[50]处理申报过程与保护实施过程中,主体不一致;文化生态保护与人和社会发展需要两者之间的矛盾,等等;[51]随着多种社会力量介入,区内社会关系复杂化,致使出现文化主体的话语权降低或被剥夺、文化认同感丧失、保护和传承积极性下降等问题。[52]许多学者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也给出了相应建议,如在面对因文化的模糊边界与行政区划的清晰边界不一致时,既要关注文化传统的整体性,也要关注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政策制定的统一性,需要建立规划协调、政策协同的机制;[53]肖远平、王伟杰提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与行政区划交叉重叠管理致使政策措施不便统一施行、与保护的客观要求不匹配,保护区内民众参与度较低,保护区过度化开发,缺乏专门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保障,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途径;[54]杨曾辉则认为保护区建立不仅仅是为了将非遗传承下去,其宗旨理应是“修复受损的人为生态空间”。[55]

鉴于非遗文化生态系统的多主体性、多结构性,更多学者从方法论角度对保护区的实践问题给予了回应。例如:借鉴社区营造相关理论,激活各方主体积极性,共同营造新的空间记忆,实现区域性整体保护和永续发展;[56]加强田野调查,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考察、挖掘民众的日常生活知识体系,并对建构起来的知识概念体系进行深刻反思,以更好地“回到事实本身”;[57]GIS技术、AHP、ANP 层次分析法等技术方法被提倡并运用于保护区内复杂多元的组成要素的分析之中;[58]借用整体治理理论来构建立体式保护模式,以保证文化内部形态及外部治理的完整性,构建一个以不同层级政府协同配合为核心,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手段,以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保护为补充,对非遗保护场域进行立体式架构保护模式,[59]等等。

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首创,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实施的一项重要文化工程,其规划、建设和发展与国家、地方政府的系统整体性规划息息相关。因此,一些学者还关注到保护区实践与我国现行相关政策之间的关系,如马盛德从非遗当代社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出发,提出保护区实践与当下“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战略工程的理念不谋而合,认为“文化是旅游的灵魂”,两者应进行有机的深度融合,重点在于非遗与旅游的有效对接和深度合作;[60]郑自立认为,保护区实践既体现了“文化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还符合文化民生四象的本质要求,充分展现了“民众受益”的目标;[61]高丙中、宋红娟认为城镇化本身是一个文化空间的再造过程,新型城镇化既是非遗保护的契机,也是保护区实践的机会,两者的建设宗旨是契合的,必然交融在一起。[62]

综上所述,从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践研究来看,较为普遍地注意到保护区内文化生态系统各要素间的关系及相互作用,但就区内管理架构问题,非遗主体及社会力量博弈问题,维护和培育非遗生态与现行政策的适应程度是否存在张力问题等均未有具体地探讨;从关注人的主体性的研究来说,多聚焦于尊重非遗传承人及参与者的角度,而缺乏对民众动态性适应及改造文化过程的观察性研究,以及文化演化、文化制衡等过程中文化持有者博弈过程等动态问题的讨论,从精神层面上说,缺乏因共同生活实践而产生文化认同、民族认同的探讨;对维护和培育保护区内非遗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已达成共识,但现有研究成果多以历史、现状、外部环境等文化生态的单方面角度来分析非遗,缺乏对非遗背后文化生态内部结构系统性、关系性的认识,如就保护区内数量众多非遗的文化生态各要素间是否存在生存和发展的冲突,如何统筹协调非遗文化生态的各要素以促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等。对于保护区本身的相关理论研究还较为薄弱,缺乏系统性及内在关系的认识,如对文化生态系统层次性的探讨等等。这也为进一步展开深层次探讨,提炼出保护区普适性模式以智助保护区建设提供了可能。

四、展望:文化生态保护区研究态势

经过多年的保护区实践经验总结与理论建设的累积,保护区建设方向越来越明确,措施越来越得力,效果亦愈发明显。从保护区建设及非遗可持续发展需要出发,在对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总结和深化,对于文化生态理论及其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的应用,是作为非遗保护主体的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重视“人”的主体性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及非遗保护实践探索中,对非遗相关社区、群体及个人的主体性的关注及尊重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尤其是2015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通过,以及对“相互尊重”理念的提倡,为非遗相关利益方内在诉求的协商、理解,平衡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依据。

保护区建立的初衷,是通过维护和培育非遗的文化生态,来推进非遗的可持续传承和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在于“协调人类基本需要的发展与未来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63]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中,人永远是第一位的,这既承认了人类所特有的能动作用,又突出了人的主体价值。保护区实践,体现了文化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对于人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强调了非遗相关主体既承担人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协调、管理的角色,又肩负社会生态系统间交流、协商、调和的角色。

因此,学者们在协助制定生态保护区规划或进行文化研究时,理应注意到非遗是传承人(群)生活实践的积累,更是一种来自政府、学界、民间、市场等多种话语体系交锋形成的现代知识。保护区中的一项或多项非遗存在多元主体性,其建设实质是以人为中心的文化关系的保护和建设过程,是一个包含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内的复合、流变性的系统。因此,有必要将研究聚焦于人与人的生活上,重视当地人的“民俗语汇”,[64]尊重其主体性表达及主位立场;关注多元主体整体性思维,重视其“文化对话”[65]“民俗协商”[66]的过程,描摹出民众心态的联系轨迹,以客观、清晰地解释民俗及文化关系。

(二)深化和谐文化生态关系

文化生态具备时间性和空间性双重属性。非遗的形态会随着其传承主体应对文化生态系统时空变动而不断作出调整。

从时间上说,任何非遗不应拘泥于只存在某一时代的样态,非遗的产生、发展乃至于以其他形态继续存在,都是人类在与自然和社会互动中不断创造和再创造的产物。无论是“非遗”,还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究其概念都是现代化背景下的产物,而无论是作为传统文化的非遗,还是承载极具数量非遗项目的保护区而言,其本质都是属于“传统”范畴的;共时地看,很大部分非遗在现代化语境中存在传承和发展危机,相对应的,这给基于非遗为核心建设的保护区带来一定的压力和考验。在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传统文化生态亦在发生改变,研究范围亦应逐渐扩展,如何调整和妥善处理传统文化在现代语境中的定位,实现创新和可持续传承和发展;如何将非遗传承和发展自然而然地与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相结合,或许共生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可以为保护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从空间上说,民族民间文化“非遗化”,将民众生活实践转化为代表性非遗项目,以利用政治权力提升其在大众视野下的可见度,是出于文化保护和传承操作可行性而言的,非遗不会仅局限于某一区域或群体,非遗本身会在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群体的交往、交流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传播、发展和演变。虽然存在非遗的文化边界与行政区划不完全重叠的学术争议,事实上,保护区“空间”区隔化貌似表面上切分了传统“空间类型”里非遗知识谱系的整体性,但实际上区内非遗主体依旧会在其生产、生活秩序中按照原有的文化逻辑进行,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及改变非遗的知识生产内生动力。但在保护区的空间范围内,在社会、行政、学术、市场等多方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势必会给非遗的知识生产逻辑及传承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影响,也会在区内呈现出新的文化生态系统表现形式。在这一时期,如何更好地认识和处理人与文化、文化与文化生态系统、人与文化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成了更好理解和解释非遗知识生产,研究保护区发展前景的新视角。

在兼顾时空框架下来看非遗的文化生态,其内容可谓包罗万象,自然环境、社会因素、人文理念等皆可划为文化生态范畴,这些因素因作用于非遗的功能有所不同,对其影响程度不同,又体现为不同的层次性。新的时空范畴下非遗表现的新形态又构成了非遗存续休戚相关的新生态系统。运用文化生态内部结构视角来分析非遗的发展、演变脉络,从而更好地理解非遗的文化生态系统,并加以有效利用的保护和运营,以实现非遗文化生态涵养,激活非遗传承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三)多学科协同及新方法运用

从“非遗”的提出到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始终贯穿着民间文学、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医药学以及体育、音乐、舞蹈、美术等多学科的学科基础的运用。对保护区的研究不仅着眼于非遗本身,还聚焦于非遗与其相生相伴的动态文化生态系统,仅靠文化人类学的理论范式不足以用来解释文化生态系统的变迁,在以民族志、民俗志和大量田野工作为基础的内发性研究基础上,还理应将多学科、多方法的研究视角纳入其中。

文化生态区内纷繁复杂的自然资源、社会关系等方面问题的处理,离不开社会学、管理学、生物科学、政治经济学等相关专业和学科的共同作用。如理应注意到政治和经济之间动态关系往往是文化生态系统变化的最终推手,因此,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应成为研究动态的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理论。在研究方法上进行跨学科研究,特别是以大数据和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研究方法,可给质性研究提供更具说服力的数据支撑。多元方法论的应用,如从社会诗学角度,阐释保护区内非遗多元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对立、协商、妥协、转化等情景关系,从其社会实践性的维度来思考主体性存在的意义。在研究领域上,气候变化、生态补偿、全球价值链、区块链等新兴研究热点也可以成为文化生态系统、保护区理论讨论的话题。因此,未来保护区的研究应不拘泥于单一学科的藩篱和壁垒,应实行多学科交叉协调研究及多元方法论运用。

(四)非遗凝聚共同体认同价值

与普遍意义上“社区”指代具有一定地理边界的实体空间不同,非遗保护语境下的“社区”概念往往与非遗的传承及保护人(群)的理念等同起来,同一人(群)可以同时归属于不同的非遗社区,对社区认同及其程度如何具有自主选择性。非遗保护实践作为一项公共文化事业,理应得到文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教育部门等公共事业部门的支持,被纳入现代行政社区的管理和规划之中。可以说,保护区是将普遍意义上的“社区”与非遗语境中的“社区”概念结合起来,体现了行政管理体系与文化传承、管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非遗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因传承人(群)、社区的存在而存在,其背后蕴含着其社区、人(群)的“身份”与“认同”,“隐藏着多元文化格局和资源分配体系”;[67]非遗同时也是保护区内较为突出的文化表现形式,是国家政治权力与地方传统文化的紧密结合,在长期的保护、传承实践中,受到政府、社会、学术及各方力量的关注和支持。保护区内根植着数量众多的非遗项目,聚集着不同身份、不同民族民众,所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各方利益的博弈会直接影响保护区实践的综合效果。区内构建了以某一项或多项非遗为纽带,文化生态系统呈现同质性的整体“共同体区域”,同样也是非遗相关主体以非遗的传承和保护为媒介,共同搭建的社会交流合作的新平台。

在这样的“共同体区域”内,非遗这一长期以来存在于相似文化生态系统中不同民族共享的生活、生产知识,成为非遗相关主体共同生活区域内特定场景下的共同生活态度和行为选择依据,它不仅是保护区内民众文化认同、民族认同的媒介,还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载体,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纽带。因此,以非遗传承、保护为契机形成的文化交流、交往,有利于各自特色鲜明的文化形态在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平等交流、展示,消除文化壁垒,从而形成基于共同知识体系上的共同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可以促进民族之间的理解、认同。在历史发展、共同价值理念、生活传统基础上,围绕多元一体的非遗可以推进国家认同。

在此基础上探讨具有相近或相似文化生态系统的非遗的共性与价值,以发掘民族文化的交融共生基础和社会功能,提升以非遗为纽带的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文化解释,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结 语

从“生态博物馆”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及十余年来保护区建设实践,均体现了我国在非遗保护领域从向外国学习先进经验逐渐过渡到自主解决实际问题的演变历程,这一过程中,离不开我国学人对文化生态学理论不断地反思和讨论、总结和内化,通过将文化生态理论吸纳进民族文化、村落文化的系统研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生态理论体系,为非遗传承和保护实践及其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和视角。

学界对于文化生态理论及保护区的关注主要集中于某一特定文化生态系统框架下民众在日常生活、生产实践中动态地适应及改造文化生态系统的过程及规律。中国学人大量的实证调查从不同角度丰富了保护区关涉的多方面实际问题,并形成系统的理论研究成果,通过不断反思、协商、总结,对其理论与实践达成广泛共识,以智助保护区成为未来保障非遗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式。

未来对保护区的研究或集中于方法论与研究视角的多元性与交叉性、非遗相关主体的能动性与协商性、非遗文化生态系统的联动性与稳定性,价值取向的归属性与认同性等范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系统的文化工程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与机遇,其理论研究也存在巨大的探索空间,值得进一步探究和多方位考量。

注释:

①2007年以来,共建成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别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区;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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