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颖
我国的专门学校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在80年代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快速发展期后,以90年代后期开始步入了漫长的调整期,2020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构机遇。近年来,无论是有关校园暴力惩治无力的责难,还是有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争论,其核心都是围绕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教育矫正问题。此次有关专门学校条文的修订也是一次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学校被人们寄予厚望,俨然被定位成为一个替代收容教养制度的“保护处分”机构。然而,现实中专门教育自身的现状并不乐观,能否顺利改革进行制度重构,实现未来的期待,仍然有待各方的努力。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共同难题,美国替代性学校与我国专门学校之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厘清两者的异同,汲取替代性学校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为专门教育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从工读教育发展到专门教育,已经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专门教育的定义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我们需要以历史的视角和发展的视角,对专门教育的定义进行全面的梳理。由于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这种梳理需要包括法律层面上的定义和现实层面的定义两个方面。
2020年,修订了两部重要法律,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学校的内容不再出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而是作为预防犯罪的主要内容,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立法。专门教育成为修订法律的重点内容之一,原有法律进行了大幅修订。法条中直接与专门教育相关的内容,从原来的2条增加至8条。
从法律上看,新法取消了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期待通过对专门教育制度的改革,从而填补收容教养制度被取消后的制度空白。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专门教育的性质描述有了微妙的变化。在教育与司法的天平上,明显向司法偏移。专门教育被表述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再像原来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那样被表述为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专门学校的教育对象仍然被表述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被进一步被表述为“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此外,法律还重点增加了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核心的评估程序,由其进行入学、转学评估。同时,指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后续将由国务院进一步规定。
从现实层面看,专门教育的定义,不仅仅体现在法条的字里行间,更扎根于社会的现实之中。相比法律上的文字定义,现实层面的专门学校定义显得更为错综复杂。专门学校的现实定义,更多地与各地具体的专门学校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密切相关。尽管专门学校的法律不完善,但是除了全国性立法之外,还是有一些专门教育发达的地区,颁布了一些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由于全国性立法的滞后性,这些地方性的行政规章或者政策性文件更为超前,其中专门学校的实际职能甚至有一定的改变和扩展。例如在2013《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中,尽管强调了专门教育的义务教育属性,但是实际上规定了自愿和强制入学的两种模式。2016年《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指出,专门学校主要接收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专门学校还应配合做好普通学校中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主动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现实中的专门教育已经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性质发展方向,一种是倾向于教育的“义务教育”,一种是倾向于司法的“保护处分制度”。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背景下,如何诠释专门学校,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当下的新背景下,需要重新认识我国的专门学校。这不仅是对于现实的清晰认识,对新修法律的回应,更是未来相关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有助于在这一领域内国际间的交流和对话。在美国与我国专门学校概念相似的学校被称为替代性学校(Alternative School)。将其与美国替代性学校展开对比,成为理解专门学校的一个全新视角。
什么是替代性学校?或者说什么是替代性教育?美国教育部将替代性学校定义为“公立小学或中学,满足学生在普通学校无法获得满足的需求。这些学校提供非传统的教育,作为正规学校的补充,超出了常规、特殊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分类” 。(1)Lehr C A, Lange C M. Alternative schools serving students with and without disabilities: What are the current issues and challenges?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 Alternative Education for Children and Youth, 2003, 47(2): 59-65.另一个定义认为,替代性学校涵盖了所有不属于传统K-12学校系统的教育活动(包括家庭教育、GED准备课程、天才儿童特殊课程、特许学校、磁石学校等)。(2)Aron L Y. An Overview of Alternative Education Urban Institute (NJ1), 2006.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它用排除法将所有不属于传统教育的内容统统囊括为替代性教育。不过,以上这些并不是被所有人认同的标准定义。学者们一致认为,美国替代性学校至今仍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定义。(3)Lange C M, Sletten S J. Alternative Education: A Brief History and Research Synthesis. For full text: http://www. nasdse. org/forum. htm., 2002.具体的原因有许多,诸如:各州的替代性教育立法不一;替代性学校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替代性教育一词被各个领域“滥用”以及这一概念自身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等。替代性学校定义通常围绕四个维度展开,包括:该服务于谁?程序运作的地方?该计划提供什么?程序的结构如何?每个维度都提供了许多变异的机会,使达到标准定义的任务变得复杂化,揭示了替代教育的标准定义的复杂性。(4)Aron L Y. Towards a Typology of Alternative Education Programs: A Compilation of Elements from the Literature. 2003.
替代性学校具有什么特征?Lange & Sletten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将其描述为:小型规模招生、教师与学生之间一对一互动、支持性环境、与学生兴趣相关的机会和课程、结构灵活性以及学校对学生决策重视等。(5)Aron L Y. Towards a Typology of Alternative Education Programs: A Compilation of Elements from the Literature. 2003.近年来,替代性学校的学生群体开始呈现出显著的特征之一——教育失败的高风险。例如,他们可能具有破坏性行为、在学业上失败、逃学、退学、被卷入少年司法系统、怀孕或已经成为父母。(6)Carver P R, Lewis L, Tice P. Alternative schools and programs for public school students at risk of educational failure: 2007-08 (NCES 2010-026).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10, 77.越来越多的替代性学校为在以前学校中具有破坏性的学生提供服务,或者用于被停学或被驱逐的学生。这些“高风险”学生特征的出现,暗示了美国“替代性教育”的概念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明显与20世纪60年代替代学校成立之初时的目的截然不同。
在美国替代性学校定义的研究中,被引用的最为广泛、影响最大的当属Raywid提出的类型学。她提出替代性学校可以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也可以是三者的组合。(7)Raywid M A. Alternative schools: The state of the art . Educational Leadership, 1995, 52(1): 26-31.
第一类,自由选择的替代性学校,被称为“创新”学校。这些替代方案旨在使所有参与的学校变得具有挑战性和充实性。它们有时类似磁石学校,通常是积极主动、专注、创新和变革。强调这些学生所面临的困难不一定植根于学生,而在于教育。第二类,学生在开除前的“最后机会”学校。这些替代方案可能包括新兵训练营或校内停学模式。通常不是由学生自愿选择参加的学校,它们的重点通常是行为改正或者矫正。第三类,设计重点是应对学习和或情绪方面的问题。通常是短期安置,其中包括该计划内学生可获得的治疗服务。这些计划具有康复性,目的是在成功干预后将学生送回主流学校。
上述第一类替代性学校是从学生多元的“需求”出发,旨在改变学校;而第二类和第三类学校则假设“学生”是问题学生,意图改变学生。第一类的效果最好,例如“磁石学校”“特许学校”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欢迎。相比之下,第二类被比作“软监狱”类型,一些研究甚至得出结论,其对解决学生的问题没有任何帮助。第三类中的学生在替代性学校的支持性环境中,行为得到了改善。不足之处在于代价高昂,而且在重返原学校时原有的问题容易“复发”。
Lehr & Lange评论Raywid的类型学说,认为它为理解替代性学校提供了一个组织框架。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它们是否能够捕捉到当今这类学校的复杂性。(8)Lehr C A, Lange C M. Alternative schools serving students with and without disabilities: What are the current issues and challenges?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 Alternative Education for Children and Youth, 2003, 47(2): 59-65.Richard Van Acker认为,虽然它有一定的作用,但类型之间的区别是模糊的。因为许多替代教育计划具有混合的策略和目标,并且通常服务于不同的学生群体。(9)Van Acker R. Antisocial, aggressive, and violent behavior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within alternative education settings: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 Alternative Education for Children and Youth, 2007, 51(2): 5-12.Raywid后来也对此进行了修正,提出将第二类和第三类学校组合成一个小组,其重点是“改变学生”。第二个小组的重点是“改变学校”,类似于上面描述的第一种类型,并且新定义的第三组更广泛地关注于“改变教育系统”。(10)Raywid M A. History and issues of alternative schools. The Education Digest, 1999, 64(9): 47.
替代性学校与专门教育基本上起源于同一时期,均为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虽然时间上差不多,但是起源的背景却有着极大的不同。简而言之,早期的替代性教育是美国教育领域中民权的兴起与体现,工读教育则是中国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和轻微犯罪的需要。也可以这样么说,从起源来看美国是完善传统教育的视角,而中国是风险控制的视角。
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替代性学校在美国开始流行,主要源于具有渐进导向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进步型学校。(11)Young T W. Public Alternative Education: Options and Choice for Today’s Schools. Teachers College Press, Teachers College, Columbia University, New York, NY 10027 (clothbound: ISBN-0-8077-3024-6; paperback: ISBN-0-8077-3023-8). 1990.也有人将美国替代性教育的根源追溯到殖民时代,当时富人或宗教团体向普通大众提供的一种教育。(12)Koetke C. One Size Doesn’t Fit All. TECHNOS, 1999, 8(2): 20-26.不过前者的说法为更多的学者所认可。60年代末是美国教育系统内部的一个变革时期,当时的教育被批评为种族主义,是为少数人的成功而设计。替代性学校正是这一变革的产物,它被定位为传统教育的有力补充,以期保证孩子们获得充分教育机会的目的。(13)Tissington L D. History: Our hope for the future.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 Alternative education for children and youth, 2006, 51(1): 19-25.1965年约翰逊总统签署《小学和中学教育法》(ESEA),他认为充分的教育机会应该是国家的第一个目标,(14)Harrison J. A comparative case study of public alternative schools and programs for students at risk of education failure in New York State. St. John’s University (New York), School of Education and Human Services, 2017:2简单来说,替代性学校设立的最初目的就是补充传统学校的不足。
工读学校最初兴建的目的是应对当时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问题。1955年北京市工读学校成立。它是我国第一所专门的工读学校,参照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创办的少年违法者工学团(后改名为高尔基工学团)的教育经验和理论而成立。少年违法者工学团主要收养二战之后的流浪儿和违法少年。经历“文革”期间的停顿之后,1979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等8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工读学校被定位为一种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学生的学校。80年代,专门学校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学的研究正在兴起之中。(15)鞠青:《中国工读教育研究报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比较法律渊源,它们之间最大不同主要在于其所属的部门法不同。前者主要属于教育法,而后者除了教育法外之外,刑事法律还充当了更为重要的角色。
美国的法律体系包括联邦宪法、联邦与各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判例法。联邦的宪法与法律主要规定教育的基本原则与政策。教育的具体规定则由各州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在美国联邦层面,替代性教育一直被隐藏于教育这个更大的概念之中,例如1965年《小学和中学教育法》(ESEA)、1997的《残疾人法案》(IDEA)和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CLB)。这三个联邦教育法案既是美国教育立法的重要法案,同时在替代性教育的历史上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替代性学校直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主要由各州制定。近年来,美国各州替代性教育的立法逐渐受到重视。2013年,有4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对替代教育进行了正式定义,(16)Porowski A, O’Conner R, Luo J L. How do states define alternative education. REL, 2014, 38: 2014.2002年为34个,(17)Lehr C A, Tan C S, Ysseldyke J. Alternative schools: A synthesis of state-level policy and research. Remedial and Special Education, 2009, 30(1): 19-32.1998年为22个。(18)Katsiyannis A, Williams B. A national survey of state initiatives on alternative education. Remedial and Special Education, 1998, 19(5): 276-284.
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理论上中国专门教育的法律法规也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级。遗憾的是,至今我们仍然没有全国性的专门法律规范,1981年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已失效)和1987年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几点意见的通知》是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全国性文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均有条文提及专门学校,不过相关的条文并不多。前两部法律的规定相对较为笼统,最为重要的是最后一部法律。2020年修正前它仅有2条条文,但对专门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改变招生对象、取消入学的强制性、公安机关的淡出等方面。修订之后,条文进行了大幅扩充,直接相关的条文增加到8条,重点对专门学校的性质和评估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专门教育制度的重新构建,未来仍有巨大的空间。
各级地方性的专门教育规章制度也寥寥无几,由于专门学校大多位于大城市,因此地方性的规定也多以大城市为主,例如2002年《北京市工读教育工作暂行规定》、2013年《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和2016年《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尽管多年来各地十分重视制度性建设,但是地方性立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从全国性立法开始突破,改革目标很难实现。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全国性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个地方的法律规章,专门教育相关法律文件发布的主体往往不仅仅是教育部门,还包括其他司法机关,其司法烙印十分明显。
学生群体为观察一所学校提供了重要视角。无论是替代性学校,还是专门学校,在现实中种类繁多很难展开全面对比。比如,美国除了一般的替代性学校,还有强调纪律、具有惩戒性的替代性学校等;中国的专门学校包括普通的专门学校和具有司法性质的专门学校等。此处我们不进行群体细分,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从三个角度进行对比。
首先,与停学、退学学生群体的关系不同。替代性学校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控制辍学率。提供充分的教育机会是替代性学校早期最为主要的目的,超过一半的州在定义中将替代性学校描述为旨在防止学生辍学的教育环境。(19)Lehr C A, Tan C S, Ysseldyke J. Alternative schools: A synthesis of state-level policy and research. Remedial and Special Education, 2009, 30(1): 19-32.美国替代性学校招收学生的年级或者年龄范围各州略有不同,(20)Porowski A, O’Conner R, Luo J L. How do states define alternative education. REL, 2014, 38: 2014.不过大多数都是处于高中阶段。(21)Lehr, C. A. (2004). Alternative schools and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Identifying and understanding the issues. National Center on Secondary Education and Transition: Information Brief, 3(6), 1-6.相关研究统计,替代性学校中88-92%为高中生,46-67%为中学生,10-21%为小学生。(22)Kleiner, B., Porch, R., & Farris, E. (2002). Public alternative schools and programs for students at risk of educational failure: 2000-01 (NCES 2002-004). Washington, DC: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美国的传统学校中将停学和退学作为纪律处罚的手段,尤其在“零容忍”校园纪律兴起的背景之下,替代性学校成为退学前的“最后机会”。我国专门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义务教育学校,招收范围主要以初中阶段为主,有一些学校根据需要延伸到高中阶段。目前普通专门学校的绝大部分学生都是通过普通学校推荐后自愿就读。我国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或者停课。因此,尽管专门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辍学的作用,但是专门学校与传统学校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连接点”。
其次,有情绪问题、学习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学生所占比例都很高。尽管有其历史目的,但许多替代性教育学校将重点从教育有特殊教学需求的学生转移到主流教育无法满足学习和行为问题的学生的需求。(23)Gregg S. Schools for Disruptive Students: A Questionable Alternative? AEL Policy Briefs . 1998.美国特殊教育计划办公室在1998-1999学年报告中有关辍学率的数据显示,其中有情绪或行为障碍的学生为51%,有学习障碍的学生为27%。(24)Lehr, C. A., Tan, C. S., & Ysseldyke, J. (2009). Alternative schools. Remedial and Special Education, 30(1), 19-32.有情绪和行为障碍的学生成为替代性学校中最常见的残疾学生群体。进一步推动这一趋势的是学校校园暴力事件的增加,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零容忍”政策。(25)Fitzsimons-Lovett A. Alternative education programs: Empowerment or entrapment.Addressing the social, academic and behavioral needs of students with challenging behavior in inclusive and alternative settings, 2001: 41-45.这一纪律政策导致学生停学和开除大幅增加,导致其他传统学校和课程的转介和安置增加。
早期专门学校的学生群体为有轻微违法犯罪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被定义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中被称为“工读生”以区别于其他学习障碍、一般不良行为或者心理障碍的学生。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权威调查数据,此处仅以上海市为例。2016年全市专门学校中工读生为106名,占当年专门学校学生总数6%。需要注意的是这6%的“工读生”,绝大多数在入学前并不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是情绪障碍、学校障碍或者一般行为问题。(26)参见上海市教委2016年度工读教育统计数据。除了一些特殊具有司法性质的专门学校之外,其他省市的专门学校基本上和上海的情况相同。
第三,学校学生在全国整体学生中所占的比例不同。相比整个教育体系,替代性学校在全国的影响远远超过专门学校。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CES)数据报告显示,1993-1994年有2606所公立替代学校,而1997-1998年间有3850所公立替代学校。最近的一项调查估计,2000-2001年美国共有10900所公立替代学校和计划,其中612000名学生占所有公立学校学生的1.3%。(27)Kleiner B, Porch R, Farris E, et al. Public alternative schools and programs for students at risk of education failure: 2000-01[J]. Education Statistics Quarterly, 2002, 4(3): 42-47.过去,替代学校通常由学生选择性参加。(28)Young T W. Public Alternative Education: Options and Choice for Today’s Schools [M]. Teachers College Press, Teachers College, Columbia University, New York, NY 10027 (clothbound: ISBN-0-8077-3024-6; paperback: ISBN-0-8077-3023-8),1990.现在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州级立法审查的结果表明,许多替代学校用来作为暂停或驱逐的替代方案,或者是应对破坏性行为。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替代学校通过自愿和非自愿入学为学生服务。(29)Lehr C A, Tan C S, Ysseldyke J. Alternative schools: A synthesis of state-level policy and research [J]. Remedial and Special Education, 2009, 30(1): 19-32.
中国教育部2012-2015的统计年鉴显示,2015年我国共有86所专门学校,在校学生为7920名。此前三年,这一数据分别为2014年8494名,2013年9307名,2012年10640名。在自愿入学的法律框架下,近些年来专门学校的招生日渐萎缩。以2015年为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当年初中生毕业人数为1417.60万名,以专门学校为初中(三年)进行粗略估算,专门学校学生人数占比全国初中生人数不到0.02%。尽管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不适宜就学生数或者占比的绝对值进行对比,但是这种对比分析仍然是有一定意义的。至少我们可以观察到它们各自在国内教育体系中的比重,从而窥见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替代性学校和专门学校同样有着70年左右的历史,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背景,不一样的发展路径。奇怪的是近年来两者的路径开始有了交集。这种交集主要体现在“纪律性替代学校”和“司法性质专门学校”的兴起。
替代性学校,起初兴起的原因旨在满足那些在传统学校环境中未能取得成功的学生的需求。在20世纪80年代,开放式学校在性质上变得更加保守,替代学校的定义开始缩小,越来越多的替代性学校面向传统公立学校系统中的破坏性和失败的学生。有学者指出,尽管人们认为学校的排斥性惩罚已经缩减,但如今替代学校的趋势是作为一个单独的惩罚学校,接收那些不受欢迎的孩子。(30)Gregg S. Creating effective alternatives for disruptive students [J]. The Clearing House, 1999, 73(2): 107-113. Tissington L D. History: Our hope for the future [J].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 Alternative education for children and youth, 2006, 51(1): 19-25.例如,1995年第74届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要求学区建立DAEP(Discipline Alternative Education Placement),以便为犯有特定纪律或刑事犯罪的学生提供服务。纪律替代性学校属于替代性学校的一种,它通常被视为Raywid类型学中的第二种。与基于选择的替代教育计划不同,学生在被驱逐出传统的学校教育环境和或因此参与破坏性行为后,通过行政转介进入这些学校。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他们对此提出了谨慎的看法,例如认为密西西比州应该明确地确定替代学校的主要目标,重新关注修复,即帮助学生重新进入主流学校并取得成功,而不仅仅是避免辍学,不能过分强调惩罚。(31)Missing the Mark,Alternative Schools in the State of Mississippi,Published February 2009.惩治青少年犯罪的需要,具有浓厚的司法属性。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降低,为了摆脱与“违法犯罪”相关联的刻板印象,其司法属性逐步被褪去。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被改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原来的强制性入学权利被取消,公安机关在专门教育中的作用被淡化。在强制性入学政策取消后,专门学校的招生尤为艰难,不得不逐步调整招生策略,改变教育形式扩大教育对象和范围。大多数的专门学校里,原来的工读生只占极少数。相对更多的是所谓的托管生,即因为行为习惯等问题,由专门学校进行“托管”教育的学生,其目标是尽快回到原来学校。近十年来,一种新的变化又悄然而生,司法性质的专门学校开始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在校园欺凌、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成为社会热点的当下,尤其在少年矫正体系无力应对时,人们将更多的目光重新聚集到专门学校。在少年司法领域内,兴起了一股从保护处分的视角对专门教育体制进行改造的呼声。2000年新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直接将专门教育明确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事实上,在刑事司法领域内,专门学校一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矫正机构之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专门学校的发展有着“去司法化”的历史,但是从少年司法的视角来看待专门学校,这一传统的视角似乎从未改变。
替代性学校和专门学校,面对的群体都是被边缘化的青少年群体。边缘化的群体造就了学校边缘化的处境。总体而言,这些困境十分相似,例如,对优秀师资缺乏吸引力、师资流动性大、缺乏高质量的教材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不高、专业领域内的研究不足、资金相对紧张、缺乏有效性评估等。
除了相似的困境外,它们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困惑。替代性学校学生中有色人种占据较高比例,成为普通学校的“倾倒场所”,纪律替代性学校忽视其补救作用并过分强调惩罚使得学校成为通向少年司法的通道等,这些都是学者们对于美国替代性学校抱怨最多的地方。2001年,美国民权委员会对密西西比州替代学校提出类似的担忧,指出非洲裔美国男学生所占比重过多。相比白人学生,这些学生更可能被酌情转介到替代学校。(32)Racial and Ethnic Tensions in American Communities: Poverty, Inequality, and Discrimination-Volume VII: The Mississippi Delta Report (U.S. Civil Rights Commission), February 2001.http://www.usccr.gov/pubs/msdelta/main.htm.在全州范围内,非洲裔美国学生的替代学校转介人均比例大约是白人学生的两倍。(33)Missing the Mark,Alternative Schools in the State of Mississippi,Published February 2009另一项独立研究警告说,在许多密西西比州的学区,替代学校“被视为在常规环境中不成功的学生的倾倒场”。(34)Benjamin Clayton Burnett, The Perceptions of Secondary Principal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Mississippi Alternative Schools (doctoral dissertation), December 2002, at 44, 47 (on file with authors).由于校园纪律零容忍政策的广泛应用,使得替代性学校的生源大部分都是从传统学校中停课或者退学的学生。
与替代性教育不同,专门教育的困惑首先体现在生源危机上。生源无疑是一所学校最为重要的问题,缺乏生源带来的是整个体系的恶性循环。造成这一危机的直接的原因看似是自愿入学政策的实施,但更为深层的原因则包括专门学校历史上“司法属性”的影响、社会对不良标签效应的恐惧、家长对教学质量不佳的担忧等。此外,中国的学者们普遍认为,专门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立法,尤其是全国性专门法律缺失,以至于专门学校的招生和管理都没有法律的保障。(35)刘博智、柯进:《聚焦工读教育(下):如何从边缘走回“原心”》,载《中国教育》2015年12月30日。
替代性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本质都是一种特殊教育,用于满足传统教育不能满足的特殊需求。它们应对的是社会发展之下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只建立一种学校来解决所有的特殊教育需求是不现实的。需求的多元化刺激了专门学校的创新。在实践中,中国的专门教育者们创造性地设计出了许多新的学校类型,教育形式被极大地丰富。例如,上海的一些工读学校设计了工读教育部(工读生)、托管教育部(普通学生)和对外服务部(校外帮教生),将专门教育拓展到专门学校以外的传统学校内。1998年在上海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和市教委在嘉定区专门学校中增设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二班,接收各地来沪的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这是一种以流浪儿童特殊群体为对象的全新的、特殊的专门教育。这些都是在时代变迁之中,专门教育者们极具创新精神的改革。经过60多年的发展,如今我国的专门学校远非最初那种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学校,时代和历史已经赋予了它更多新的内涵。
在美国,替代性学校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以致于一直以来没有一个准确的统一定义。从理论上看,Raywid在1994年提出的类型学说对其进行了诠释,简单来说就是将替代性学校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创新学校;第二类行为矫正学校;第三类应对学习和或情绪方面问题的替代方案。作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育者根据各自的经验和期望组织替代学校,应考虑扩大的类型学特征并推进有效的实践,(36)Henrich R S. Expansion of an Alternative School Typology. Journal of At-Risk Issues, 2005, 11(1): 25-37.这些经验同样适用于中国。
我们一直习惯从单一的矫正视角看待专门教育。法律上专门学校的定义被主要描述为应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这显然无法解释纷繁复杂的专门学校现状。实践的发展促使我们采用更广的定义,以一种全新的类型学视角看待专门学校。专门学校不应该仅仅是招收具有轻微不良行为或者心理问题学生的学校,也不应该仅仅是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学校。无论是忽略司法领域内针对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正需求的专门教育,亦或是忽略普通教育领域内针对行为问题和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都是不完整的专门教育。此外,短期的培训以及配合在传统学校开展的专门教育,这些都是专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明确专门教育的类型和范畴是进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
风险防控视角是从管理者的视角改变学生,关注教育需求则是从学生的视角出发,基于他们的需要而改变教育。比较各类替代性学校的效果后,Raywid认为,在第二类矫正性学校中,替代性学校的形象似乎是面向将困难的青年置于高度结构化的环境中,并进行适当的亲社会行为训练。这种强调惩罚的替代性教育方法基本上是无效的。第三类针对学习和或情绪的替代性方案虽然有一定矫正效果,但是代价高昂,缺乏持久性。一旦回到原学校后,往往重以失败而告终。效果最佳的是第一类创新型学校,通过鼓励创新从而改变学校的计划和环境以满足学生的个体需要。(37)Raywid M A. Alternative schools: The state of the art . Educational Leadership, 1995, 52(1): 26-31.
我国的工读学校起源于风险控制的视角。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一视角有所改变。我国专门学校的校名普遍经历了一个“去工读”的过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名称也从专门学校改为专门学校。这一系列举动的背后是“去司法”标签化的深层动机,也是改变控制视角关注教育需求的开始。然而,至今这一过程远远没有完成。考察所有专门学校的相关法律,不难发现,包括教育法在内的所有的相关法律条文都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为核心。司法领域内对于专门教育的讨论,都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基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一直以来都是少年司法对于专门教育的期待。
现代社会的教育需求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更多学生的问题是心理、行为等问题。专门教育的内在价值并不仅仅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为每一个心理和行为偏差的未成年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我们需要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满足学生的需求,要侧重于完善教育的内容,提高专门教育的质量,重点关注为专门学校学生提供应对学习障碍、心理问题、情感和家庭问题的支持。
如何看待替代性学校与传统学校之间的理想关系?理想中的模式,它们应该是互为补充,共同完成预防辍学、普及教育的目标。美国替代性学校的出现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一些学生可以在与传统公立学校不同的环境中学习得更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替代性学校面向传统公立学校系统中的破坏性和失败的学生。现实中,它们之间最为重要的纽带是校园纪律,遭受纪律处置的学生从传统学校被转介到替代性学校。在问责制下,如何避免沦为传统学校的“倾倒场”已经成为替代性学校最为紧迫的问题。在美国各地,许多学区试图减少对排他性惩罚的依赖。总体上,替代性学校与传统学校之间互为补充,但不乏矛盾和冲突。
比较而言,我国专门学校与传统普通学校的关系更为缓和。专门学校与传统学校同属于义务教育,它们之间关系的联结点主要是生源。当然,专门学校也有成为普通学校“倾倒场”的情况,一些普通学校为了提高本校的升学率,不惜劝说学生转到专门学校或者阻碍学生返回原校。理论上普通专门学校的学生包括在校的工读生、托管生和校外的预控生。工读生通常由司法机关转介,托管生则来自传统学校。目前绝大部分专门学校的在校生都属于托管生。校外生则由专门学校派出老师进入传统学校,利用丰富的特殊教育经验,帮助那些有特殊问题的学生。
如何更好地发挥专门学校的作用?进一步打通从传统学校到专门学校的通道,还是反其道而行之,发挥专门教育的灵活优势促使传统教育进行变革?美国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传统学校中开除和停课等严厉的校园纪律就像是一道被打开的阀门,成为学生们从传统学校涌入替代性学校的通道。它增加了替代性学校的生源,扩大了具有惩戒性的纪律替代性学校的规模,而令人不安的是具有惩戒性的替代性学校的教育效果并没有得到有力证明。因此,对开除和停课这两种惩戒性纪律,我们应该继续保持谨慎的态度。相反,以校外帮教形式,进入传统学校开展专门教育,才能真正将专门学校的负面标签效应降至最低。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促进传统教育自身进行变革,专门教育场域的扩大和外移,则应该成为我们重塑专门学校与传统学校关系的重点。
司法对于美国替代性教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第一类纪律替代性学校的影响,它被称为“最后机会学校”或者“软监狱”。为了保持对内部行为的控制,替代性学校常常利用与刑事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安全技术,并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虽然缺乏关于警察在替代学校中存在的全面数据,但教育部发表的一份报告Carver&Lewis指出,替代学校之间最为广泛报道的伙伴关系是刑事司法系统和警察或警长的部门。(38)Carver P R, Lewis L, Tice P. Alternative schools and programs for public school students at risk of educational failure: 2007-08 (NCES 2010-026).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10, 77.如何客观评价司法系统对于替代性教育的影响是一个目前未能完全展开的课题。不过大多数研究对此提出了批评,认为这类替代性学校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过度地强调惩罚目的、依赖与司法系统合作,反而推动那些行为不端的学生进入到从学校到监狱的管道。这些正在使学生脱轨,而不是让他们回到正轨。(39)Missing the Mark,Alternative Schools in the State of Mississippi,Published February 2009.
如果司法系统对学校的影响力加强,则会增加此类学校的威慑力,同时加大人们对于其惩罚性的印象。反之,如果减弱司法的影响,则会使得其向传统学校靠拢,主要弥补传统教育的不足。例如专门学校协助检察院进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由司法部门负责兴办的特殊“专门学校”等,近年来少年司法体系对专门学校的影响已经从“渐渐消失”到“重新显现”。专门学校满足了人们对于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需求,同时以学校为载体将未成年人继续保留在教育体制内,这些极佳地契合了少年司法的矫正理念,成为少年矫正体系重构设计中的重要一环。
讨论司法框架下的专门教育改革,必须首先正视专门学校的多样性。并不是所有的专门学校都应该归入到少年司法体系之内。我国现有的专门学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去司法化后的专门学校。它们大多位于大城市,已经发展成为类似于美国第一类和第三类的替代性学校。它主要用于满足行为问题、心理问题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需求。我们需要尊重专门教育几十年的改革成果,从实际的教育需求出发继续排斥司法的影响。另一类是新兴的司法化的专门学校,例如专门收容具有违法犯罪行为流浪儿童的专门学校等,相当于第二类的替代性学校。它的功能主要是配合司法机关展开犯罪预防和矫正教育。美国纪律替代性教育的经验显示,司法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巨大,此类惩戒性的教育效果并不理想。在司法作为必要威慑力时,我们应该思考如何控制并将其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随着收容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专门教育成为立法的重点和焦点,其重要性也被提到了历史新高度。当专门教育制度面临重构的历史机遇时,首先面临的便是对自身定义的反思。我国专门学校的定义尚未能清晰界定,关于它的话语权被掌握在教育与司法两个领域中。两个领域代表了两种不同视角,不同视角回应的是不同的社会需求。中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教育的多元化需求,专门教育的定义不应局限在单一的领域之中,教育与司法的需求可以在更多元的视野中达成共识。正如在评价美国替代性学校时Raywid指出的那样,它们被用于各种目的,包括作为青少年犯罪和违法的一种解决办法,预防防治校园破坏和暴力的一种手段,防止辍学的一种手段,取消种族隔离的一种手段,也作为提高学校效能的一种手段。每种目的都以不同的方式塑造了替代学校,并提供了评判的标准。替代学校有很强的可塑性,专门教育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