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新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

2021-12-31 00:52宁波市检察院
宁波通讯 2021年19期
关键词:宁波市检察院宁波

文|宁波市检察院

近年来,宁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逐年递增、被害人低龄化、部分案件后果严重等特征,暴露出相关涉罪人员发现难、重犯率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更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建设,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宁波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探索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2016年初,慈溪市检察院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9年初,鄞州区检察院联合9家单位率先建立了首个覆盖全国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询。

2019年,在宁波市未保办的大力支持下,宁波市检察院会同宁波团市委、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共12家单位共同出台《宁波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全省首个地市级的相关工作机制,以公安全国联网的数据库为依托,以公检两家联合查询的方式,明确查询程序,通过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切断部分潜在犯罪人员密切或单独接触未成年人的途径。

《办法》规定,共青团、教育、人社、卫健、民政、体育、文广旅游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拟录用工作人员前,应当到本辖区的基层检察院查询拟录用人员有无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相关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监管责任的单位持单位执照或者证明也可直接到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对于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也可按规定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如果发现相关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办法》明确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的具体范围,明确了“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包含的几种情形,并规定查询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身份都需经严格审核,查询结果仅能用于相关行业入职审查,不得作其他用途,查询单位及被委托人在查询过程中必须签订保密协议。

《办法》明确了各会签单位的工作内容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确保查询机制落实到位,并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将查询信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范围不仅在地域上从宁波扩大至全国,还在案件类型上,在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增加行政违法案件,大大拓展了查询的广度和深度,确保查询准确性。

《办法》实施以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已对全市范围内的在职教职工、培训机构老师、部分医护工作者等11万余人进行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5人存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已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人员已处理完毕,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织密未成年人防护网。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机制被写入2020年浙江检察工作报告,亦被纳入2020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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