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改革目标与职能定位

2021-12-30 01:05王德强韩吉光周冬梅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2期

王德强 韩吉光 周冬梅

摘要:通过对我国渔业互助协会与地方渔业互助协会之间内部矛盾关系的真实评估,本文章剖析了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与问题。并指出了其公司化改革的重要依据和目标形态,还研究了其改革之后的职能定位、渔业共同保险公司制度建设,以及企业内部民主管理体系构建等几个相关的问题。但笔者以为,中国渔业互助协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互助与共同保险机构,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所衍生出来的,并因为政府的行政能力所赋予了一定的社会保护职能,其改革的主要目标形态是共同保险公司。在改革之后,地区渔业相互保险公司主营渔业直接保险业务,而国家渔业相互保险公司则主营再保险活动,并由此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渔业互相保险。

关键词:我国渔业;互保协会;性质改革

一、引言

在我国的水产养殖保险制度实践中,我国人民保险业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充当着独一无二的试水者的角色。当我国人民保险业由于损失巨大而淡出水产养殖保险制度范畴之后,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制度也步入了一个空白时期。目前,需要充分解决的问题是以中国渔业和水产养殖互保协会和区域渔业水产养殖互保协会为主要保险主体的水产养殖保险将怎样能够发展和延续下去。本文章主要是從我国渔业互保协会以及地方渔业互保协会一些相关问题之间的实际状况,在对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在性质相关问题方面上实行了分析以及判断。

二、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

互相保险社,是指拥有一定共同风险的个人或单位,通过缴纳分担资金成立的互助合作性的保险机构。互相保险社也是我国最原始的保险机构形式。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营运资金的来源是会员所缴纳的分担金额。如果说会员要是不再缴分担金,与相互保险协会的合同关系将自动终止。这是与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一样的。但是,互保社的分担金主要是事后分摊机制,如果会员所缴纳的分担金不能够应付一些相关损失赔偿,这就一定要补齐不够的一些部分。而渔业互保协会的保险费是在事前缴纳的机制,即使所缴纳的保险费不能够支付损失的赔偿,在事情发生以后也不再进行补缴。渔业互保协会与互相保险公司社特性这一主要区别的出现,就说明了渔业互保协会并非互相保险公司社特性的互助联合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是由具备一定联合经营风险的个人或企业单位,所联合组成的互助合作特性的保险组织,一般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机构,渔业互保协会即与其基本性质一致。但是,保险合作社由于共同出资或入股所形成的一些互助合作特性的保险机构,如加入了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则无需共同资金或入股。渔业互保协会和农业保险合作社间的这一重大差异,也说明了渔业互保协会并是非保险合作性质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机构。

三、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缺陷

中国的渔业互保协会虽是互保组织,但其性质更类似于经营渔业保险的专门政策性保险组织。专门政策性质保险组织,一般是由中国政府专门设置的非营利保险机构,由政府予以财务保障和政策支持,其重要责任人和其内部较高一级机构的重要责任人,或及其分支机构的重要责任人,都列入了国家部门领导职务序列并由政府机构统筹管理和调配。我国渔业互保协会以及全国各地渔业互保协会重要责任人的配备与管理方式也与之一致。不同的是,专门的政府性保险机构重要责任人、部门内部较高一级机构重要责任人及其分支的重要责任人,尽管纳入了国家领导序列并由政府组织统筹管辖和调配,但实际上并不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哪一个职能部门,这也就为其在业务上的独立性提供了机构上的保证。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地区渔业互保协会尽管是经我国民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实体,但由于其主要领导人直接来源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职能部门),或者仍然隶属于该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官员,其工作调动和职责变动也都由该主管部门确定。这种人身的依附关系,就决定了其决策行为必须要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影响,而协会在运营管理上的自主性自然也就会受影响。

四、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商业化改革后成员权利与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后,参保的个人甚至是单位在需要参保时也变成了该公司的会员。在参保时公司会将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和保单一起给他们使他们了解身为公司的会员所应享受的待遇,并回答一些他们所重视的相应的问题。在举行公司会员大会或者是会员代表大会时,企业股东也必须在大会举行数日前把大会的大部分议程发给企业全体成员及成员代表,让员工们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全面的考虑并深入征求该区块成员的建议,从而在企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上正确地传达自己的看法以及该区块成员的建议。由于在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对与会者有充分准备,不但能够提高企业重大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也能够大大缩短会议的持续时间,从而提升企业重大决策的效率。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并不能构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互助与联合性保险机构,只是由政府行政部门所派生起来的,并由政府的行政能力所赋予了相应的保障职责,和政府行政经济社会机构其企业改制的主体目标形式是互助保险。而在改制之后,由地方政府渔业互助保险经营渔业并开展直接投保活动,而我国渔业互相保险公司则经营再保险活动,从而形成了统一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本文章主要是从我国渔业互保协会以及地方渔业互保协会一些相关问题之间的实际状况,在对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在性质相关问题方面上实行了分析以及判断,并以此来为根据提出了对其公司改革的开展的依据和目标,并研究了其公司制改造后的职责定位与相互保险体制的建设,以及互助保险制度内部民主管理体系的建设问题。

参考文献

[1] 赵苑达. 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改革目标与职能定位[J].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3):82-101.

[2] 潘云竹. 我国渔业保赔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珠江水运,2020(16):74-75.

[3] 杨文生. 基于监管视角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研究[D]. 山东:中国海洋大学,2014.

作者简介:王德强:(1966-12-19)男,现荣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研究方向为渔业互助保险政策体系渔港政策法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