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021-12-29 17:40
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条例

费 菲

(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 210023)

0 引言

科技奖励制度是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对促进科学技术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国家科学技术奖要与我国重大发展战略更加紧密地结合,同时也加大了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奖励。《条例》的修订颁布从政策层面给广大科技工作者进一步指明了前进道路和奋斗方向,同时也对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成果管理人员提出了新时代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高校更要协助校内科研团队做好科研成果报奖的顶层设计和前瞻谋划,加强科技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逐步提高科技成果获奖的数量、质量和级别,进一步引导和激发高校一线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热情和创新意识,促进科技创新团队、科研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促进产出更多、更高质的创新性优秀科研成果并实现落地转化,推动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经济效益的先进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高校科技事业蓬勃发展。

1 《条例》新修订的背景及简况

1.1 背景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条例》,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分别于2003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推进对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取消了限额推荐制的报奖方式[1]。2019年,《条例》修订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科技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科技部和司法部牵头相关部门,综合社会及学术领域的各方建议及意见,经过反复多轮调研、商讨和修改,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2]。

1.2 简况

此次《条例》的新修订,从我国科研事业发展具体情况出发,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具体实践中探索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做法经验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进一步健全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制度。一是在奖励导向上,强调要真正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奖励,明确了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同奖种的定位与导向性。二是落实了提名制度,真正推进了报奖由推荐制到提名制的落地,做到了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强化科技奖励的学术性,切实发挥专业领域学者专家的学术作用,实行由专家、学者、相关组织机构等提名的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奖励评审的系统机制,深入明确了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职责、原则、标准、办法及相关程序等,强化了各奖种的评审标准、办法和激励导向,进一步强调评审相关信息等应向社会及时公布。四是提出要强化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科技奖励诚信审核制度以及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强调评审专家除学术水平之外,也必须具备较高的科学道德水准。五是切实加大评奖监督力度,明确科技奖励工作的各项纪律,确保提名工作和评审各流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提高了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正向激励和鼓舞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2 《条例》新修订背景下高校科技奖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2.1 现阶段高校科技奖励工作的现状

科技奖励是对科研人员科研探索能力及其自主创新科技成果给予的客观认可和奖项荣誉。高校科技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技奖、重要社会力量奖(国家级学会或行业协会)等不同层次的奖项。奖励既是对高校科技成果层次和水平的肯定,也是对一线科研工作者科研能力和创新素养的认证,更是对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贡献的认可,也是衡量高校建设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近年来,我国对科技奖励工作日益重视,并给予越来越多的政策支持。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和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的激发下,作为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早已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起中流砥柱的作用。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三五”以来,高等院校共获得70%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及技术发明奖,以及60%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3]。国家科技奖一直是各高校报奖工作的重中之重,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项,能够衡量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与成果转化能力,集中反映高校的科研水平、科技成果对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能力;另一方面,国家科技奖也是我国高校“双一流”建设考核评估和教育部第5轮学科评估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评价指标之一。除此之外,各类省部级科技奖及重要社会力量奖也是高校报奖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直接体现了各高校科技资源的现有优势和潜在竞争力。

2.2 现阶段高校科技奖励工作存在的问题

高校科技奖励工作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被动组织动员,忽视报奖意识的培养。高校的科研成果管理部门普遍采用下发申报通知-动员组织学院申报-汇总装订材料-报送上级部门这种机械性的上传下达式组织管理方法,并未充分挖掘和调动一线科研工作人员和团队的报奖意识和积极性,往往以行政安排代替科学筛选,影响了报奖工作的有序进行。此外,学院的一线科研团队接到报奖通知后,普遍缺乏报奖的主动性,为完成任务匆忙仓促整理材料,赶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报书;甚至有些高校还存在报奖团队人员组合临时拼凑的现象。

二是缺乏顶层设计,战略全局策划不足。科技奖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和协同性,参与科技报奖的过程本身是一种成果整理和凝练提升的过程。然而,目前高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对报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欠缺顶层设计,缺乏对报奖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统筹规划。高校中其实有不少高质量、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但因为缺乏科学合理的报奖策划,这些科研成果未能申报高水平科技奖项,研究团队的科研能力也未能得到本领域最高水平的同行评议和认可。这种现状若不尽快改变,更加难以引导一线科研人员的报奖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高校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三是侧重申报材料包装,缺乏真实性把控。高校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人员都倾向于把重点放在申报时间节点的把控和申报材料的整合、包装上,疏于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因此,需要加强制度层面的设计,加快高校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避免学术腐败和科研不端行为的出现。

3 《条例》新修订背景下高校科技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适应了新形势下基础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增强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研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对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新形势下,高校科技奖励工作者要努力树立系统管理观念,推进科研成果的全过程有效管理,通过更具前瞻性的顶层设计统筹组织报奖工作,牢牢坚守科技诚信底线,不断强化科研道德建设。只有精准定位不同类型的项目,综合考量奖项的类别和层次,才能不断提高科研成果的获奖等级和数量。

3.1 加强科研成果过程管理,培养系统管理思维

高校科技奖励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程序性,需要协同配合的联动性工作。一方面,科技创新成果的质量是获奖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科技奖励工作的管理能力和组织水平与所获科技奖项的层次和数量也有直接联系。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管理人员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最新奖励政策和申报要求,积极运用过程管理方法,更新科技管理观念,主动探索报奖工作的创新模式;培养系统管理思维,以系统观念谋划和落实报奖工作,不断提升报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高校对科技奖励组织工作仅仅停留在申报的动员、准备阶段是完全不够的,要主动向前、向后,做到有机延伸及合理拓展,有意识地将科技奖励工作贯穿科研项目立项、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成果登记和奖项申报、成果推广应用等科技活动的全过程[4]。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从项目立项到开展的全过程都要具备报奖意识,加强成果管理,以成果培育为抓手,促进重大成果的产出[5]。获得奖项也不是科研活动的终点,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关注科技奖励政策在应用层面的体现,建立奖后定期跟踪评估管理机制,深入推动获奖成果落地转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积极引导成果转化,让成果真正向效益、向实用转化,实现成果的更高价值[6]。

3.2 做好顶层设计规划,加强统筹部署全局

高校科技奖励工作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仍缺乏合理布局和系统策划,严重欠缺全校总体规划层面的前瞻谋划和科学部署。每一项获得科技奖项的项目,实际上都凝聚了高校的大量科研投入、研究团队的努力耕耘和通力协作,以及科技奖励工作的精心组织和管理。高校创新基地平台的建设以及高层次人才、高水平科研团队的管理都为高校申报科技奖励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7]。科研成果培育和孵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高校只有有意识地将学校科技发展规划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主动围绕我国战略重点布局,积极做好整体部署和科学规划,才能更好地推进“十四五”期间高校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序开展。要加强组织谋划,组建具有扎实协作基础的科研团队,实现优势互补、联合申报,强化科学统筹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协调。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要科学部署、放长眼光、加强投入,尤其是要在《条例》新修订背景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注重引导和培育高校基础研究领域的厚积薄发,充分认识到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源头,着力解决好基础研究的瓶颈问题,认真筹划,下好“先手棋”。

3.3 精准定位不同项目,综合考量类别层次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目前的科技奖励体系主要涵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技奖,以及重要社会力量奖。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指出了国家奖三大类别各自的特点与侧重点:自然科学奖重点关注前瞻性及理论性;技术发明奖重点关注原创性与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则重点关注创新性及效益性。此外,在技术发明奖中增加了实用性和应用前景等条件;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则增加了技术创新、应用效益等条件。

新形势下,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及时关注国家、省部科技奖励办公室发布的最新政策、条例及消息,深入研究掌握科技奖励政策的变化趋势和评奖动态,在充分了解掌握项目成果创新内容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及早通盘考量、统筹规划报奖布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动员。精准确定申报等级是提高报奖质量的关键环节[8]。科技成果管理人员要注意结合不同奖种的申报要求和具体条件,为各个报奖项目找准定位,积极拓展申报渠道,系统谋划、精细判断,为各报奖团队准确选择适合的申报奖项类别和层次,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与优势,深度挖掘该项目的科研价值或产业应用价值,集成、凝练创新优势,选择合适的报奖时机与恰当的奖励种类与成果等级,既不妄自菲薄、“高奖低报”,也不要盲目拔高、“低奖高报”,提高报奖工作的质量。

3.4 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强化科研道德建设

保证科技奖励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学术权威性至关重要。应当将高质量和高水平的科技奖励授予那些真正潜心科研、勇于创新、不畏艰难、敢于挑战的一线科学研究工作者。同时,在科技报奖工作中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强化科研道德建设也是重中之重。科研诚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科研工作的底线和基石[9]。在《条例》新修订背景下,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着力建设并完善创新导向的科研生态环境,从制度上真正落实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一票否决,对“跑奖”“要奖”行为零容忍。加强高校科技奖励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规定,强化高校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使之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一方面,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实施关口前移,预先要求申报奖项的项目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需郑重承诺其未剽窃,未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未使用或编造虚假实验数据和素材,并对申报奖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10]。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在报奖组织工作中也要主动强化报奖工作的高度责任意识,加强对报奖材料的形式审查、推荐公示和原始资料的核查工作,认真审核,层层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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