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勤杰 冉耀红 牟俊夫
(中共利川市委党校 湖北利川 445400)
基层商会作为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非营利性团体,作为衔接政府与企业有效沟通的重要渠道,自乡村振兴开展以来,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风文明建设、社会协同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步入新时代,基层商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引导基层商会科学发展有助于在乡村振兴中展现新作为。
基层商会在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上,能有效贡献科技力量、资本力量,是深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重要平台;在推进质量兴农战略实施上,有助于引导会员转型升级,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实现生态绿色发展;在构建农业对外开放新格局上,能够有效搭建经贸协作平台引导会员走出去,引导乡村特色产业走出去,能实现抱团发展共同应对市场各类风险,降低企业成本。
商会引导会员参与乡村振兴具有独特优势,具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强化科技人才支撑的功能,商会及其会员企业是社会培训、提升农民群众提升自身职业素质的主要阵地,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中发挥了重要平台作用。
基层商会作为构建文化乡村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多地参与乡村文化发展之中,基层商会的积极主动参与不仅有助于丰富乡村文化的供给主体,拓宽了乡村文化供给渠道,也能有效弥补政府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时的缺陷。总体而言,基层商会在乡村文化发展的物质供给、文化传承、激发乡村文化活力上提供有益帮助。
社会组织团体的协同参与是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构建的重要一环,乡村治理实践中,基层商会逐渐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乡村振兴需要商会献智献资,多元参与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等基层治理中[1]。
团堡商会成立于1954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公私合营时期,商会现有商会会员126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80余家,大多属于三农领域企业,近年来,在助推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在参与乡村产业发展上,团堡商会结合本地实际和市场需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民宿产业、旅游产业等,引导团堡镇走出了绿色高质量发展新路。例如制定产业发展奖励方案、引导绿色产业的发展。
二是在参与乡村人才集聚上,团堡商会通过集聚人才、提升职业技能和素质,为乡村留住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如在市积极推进“引凤归巢”、探索村党组织“双强”书记工作中,引导能人返乡回村、企业务农兴乡,共同助力乡村振兴。在培育教育上,团堡商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对会员企业及企业员工(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提高了员工职业道德素质。
三是承担社会责任责无旁贷。商会利用在广大商户中影响带动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如带动居民投入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设立了公益基金60万元,关心留守儿童,参与村级矛盾纠纷化解。
四是强化会员服务功能,商会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暂时性困难,协调镇农商行解决会员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及时召开政、银、企对接座谈会,分析形势、加强沟通,为银企共赢创造有利条件,改善投资环境、降低融资门槛,加快商会会员发展[2]。
一是基层商会角色定位模糊。角色定位这一现实问题成为了现阶段基层商会转型升级面临的重要挑战,团堡商会也不例外,在基层商会上是走“行业商会”发展路子,还是继续走“综合性商会”发展方向之间摇摆不定,以致在实际运转中,既没有目标方向,也缺乏主动性。特别是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呈现出政府“部门”式运作,在乡村振兴深入推进中能否适时调整也成为了团堡商会所面对的问题。
二是机构组织建设滞后。首先商会会员结构不均衡,第一产业性质会员占比巨大;其次商会组织架构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存在明显的人员及职能交叉,存在商会各个职能部门设置和服务空置化。再次商会会领导层与会员存着明显的心理距离。会员期望商会能够排近忧、解实难,但在实效性服务上存在实际落差,企业常常直接忽略商会找寻政府,致使会员流动性大。最后,团堡商会组织结构与人员配置存在着明显差距,机构设置较多,但人员配置上相对落后,商会大多属于兼职人员,专职人员仅两人,严重影响商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是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在监管内容时,基层商会是工商联工作的主要阵地,但大多数工商联在业务指导上也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存在泛化式指导,缺乏有效连续的指引供给。团堡商会在发展过程中,市工商联的业务引导对助推商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由于两者关系的模糊导致指导边界的不确定,以致指导实效性较差[3]。
明确商会定位,需要正确对政府、企业、商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结构性调整,合理明确商会的社会嵌入程度。首先政企关系是政会关系的基础。基层政府在政策执行上充分调研,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机协调各类政策的衔接,简化企业服务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其次政会关系的调整需要明确相互边界。为推动政会关系的调整,国务院先后出台政策对两者关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中,政会关系必须向明确双方职能上进行深入调整,只有明确职能才能明确定位。
商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与民间性“三性统一”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不能片面强调商会是企业代言人、片面强调商会的“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属性、片面强调商会的经济服务功能,甚至倡导“去政治化”或“强商业化”。商会的科学定位应当因地制宜、分类定位,不应存在一个统一的明确标准,应存在一个共性与个性的双重特征。就共性而言,行业协会商会将会更多地嵌入到国家与社会的多维关系中,与政府、企业形成协作伙伴关系,协会还将更彻底地去行政化,其职能将聚焦于政企核心的服务需求,从而保障其在市场或竞争机制下的资源汲取能力。就个性而言,在乡村振兴中,不同基层商会应基于不同的会员基础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调整政府、企业、商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独立自主的同时,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政府、企业一道推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4]。
基层商会服务能力的强弱与自身建设重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才能更好强化服务功能,为乡村振兴服务。基层商会强化自身建设,就领导层而言,会长、执委等在心理距离上应靠近本会会员,聚焦主业,为会员疏忧解困,而不应过度关注非商会业务,根据地方实际,探索商会会长专职化模式。在人员配置上,应引进专业化人才,优化年龄结构,不断更新新鲜血液,还应做好配套后勤保障工作,避免人才流失。同时,还应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对本会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在服务方式上,应根据不同企业、地域的特点,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分类设计服务方式,为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创造条件,从而激发商会活力。
我国基层商会是在政府推动下起步,在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发展,受到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制约,行业协会商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离不开政府与市场的双重激励。首先,就市场而言,基层商会会员大多是微小企业,推动商会的发展应当不断优化地方企业发展及融资环境,在转变地方政府服务方式的同时,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其次,就政府而言,应建立健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方式及其内容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以及两者边界,以避免指导的随意性和过多的行政干预,依法依规监管。最后,不断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在监管重心上,监管重心应由协调政会关系向引导商会实现内部组织建构完善和服务水平提升的转移,更加注重过程监管,合力配置资源,强化激励引导。在执法上,加大对商会非法行为的处罚,积极维护基层商会的正当权益,依法平等处理商会与其他主体纠纷矛盾,对于长期处于停滞不运行的商会要及时撤销。在评估方式上,根据地方实际,探索第三方评估方式,建立反馈机制,以多元化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自身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