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前后被征地家庭的生计演进及启示

2021-12-29 07:17:22柴国俊
关键词:生计征地比重

柴国俊,葛 丹

(河北经贸大学 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取得决定性成就,盘点全面深化改革的征地成效恰逢其时。征地关联城乡发展,涉及家庭生计,构成社会热点和难题。据估算,1991—2013年间,中国征地共造成140万个自然村消失和1.27亿农民失去土地[1]。被征地农民正成为游离于城乡体系外的夹心层和新市民,幸福感较低[2]。“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全面深化改革以来被征地家庭生计如何演进,幸福感是否得到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征地等领域开始新一轮的探索。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订出关键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随后国务院贯彻落实土地改革精神,于2015年初推行“三块地”试点工作。同时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启动,雄安新区“不搞土地财政”的征迁实践正成为土地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缩影。现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被正式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征地行为发生很大变化:地方政府在尽力摒弃土地财政理念下开展征地活动,通过多样化补偿达到城乡互动导向下的民众生计可持续目标,焕发出时代新特征。目前这方面学术研究仍处于薄弱环节,未能充分考察全面深化改革以来征地新变化和被征地家庭生计效应,未提出解决征地问题的“长牙齿”政策(1)“长牙齿”政策的提法最初来自2020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当时要求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长牙齿”意味着出台的政策措施要管用、好用、有用,要像牙齿一样“能咬人”“咬疼人”,可考核,奖惩分明。。

本文从家庭层面评估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征地的生计成效,对破解征地难题有新的推进。基于四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FS),结合雄安等案例,本文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阐释被征地家庭的生计演进新特征与新趋势,认为2020年在征地领域已取得决定性成果,进一步破解征地难题的一个抓手是提升被征地家庭的财经素养。本文首先回顾相关研究新进展并重新梳理政策沿革,其次介绍数据资料,接着评估消费等短期生计,并考察收入及资产等长期生计,指出被征地家庭幸福感提升趋势,最后总结全文观点并引出政策启示。

一、征地研究的新进展

征地长期以来是中国土地农转非的唯一合法途径,天然关联城市和农村,牵涉政府、企业和家庭的利益再分配。事实上,土地不仅是农民的谋生载体,也是发展中国家集中社会财富和权力的最重要资产之一[3]。城镇化进程不可避免会造成城乡接合部(peri-urban area)征地变革和冲突。META分析表明,城乡接合部土地占有制相关问题,一是来自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来自个人和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三是来自当前法律和规范的碰撞[4]。现代西方国家征地多纠正城市发展的市场失灵,为了达到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来实施土地利用规划,而中国征地多出于地方政府因经济和城市快速增长所驱动产生的土地需求[5]。国内学者一方面从政府角度以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为中心研究征地制度,另一方面则是以关注农民利益和解决矛盾纠纷为重点的土地征收对策探讨[6]。两类文献从不同视角探究征地冲突的解决之策,得出土地财政不可持续、被征地民众利益势必重视的典型观点。

征地基本属非自愿移民。易地扶贫搬迁、水利水电工程引起的非自愿移民同样涉及补偿再安置,涉及个体经济社会系统的恢复重建,具有同征地类似的经济社会影响。其中,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难度最大的一批,对解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贫困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多方合力能够让这些民众从“搬得出”向“稳得住”“能致富”转变[7]。水库移民与建设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在补偿安置主体、内容、方式、资金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可相互借鉴、不断完善[8]。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家庭能力受损后导致隐性贫困,提醒征地后期同样需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产业扶持和社会保障方面给予被征地者关照[9]。

近十年来,我国征地表现出新的时空特征:从时间看,2014年后征地冲突明显减少,导致政策思辨式争论下降[10],这是由于中央政府对土地改革的关注点从引入征地新政策转为评估新政策效果,如“增减挂钩”利大于弊[11];从空间看,广东、云南等南方地区征地冲突剧烈,但空间相关性不显著[12]。征地冲突的原因除了强制性土地剥夺、补偿政策不满意、征地腐败以外,还有农民不当语言和行为。当然被征地农民有得有失。基于CHIP 2013年数据回归结果发现,农民土地征收的收益是东部地区的收入效应和本地劳动供给效应,代价则是不公平补偿和未考虑长期生计引致的幸福感下降[3]。基于CHFS 2011年和2013年数据,能够发现以往征地会导致家庭消费异质、就业分化、个体创业不显著以及家庭收入和财富结构待优化的结果[2],表明土地财政推动下的传统征地模式不可持续。还有研究基于CHFS 2013年数据得出,只有征地补偿价格高于某临界值,被征地家庭才能将劳动力配置到非农就业领域并增加劳动收入[13]。伴随中央理念的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要素市场的发育以及党政同要素市场的良性互动,摒弃土地财政的新征地理念正深入人心,势必对被征地家庭产生新影响。例如,广东肇庆征地实践正呈现出集体土地股份化、留地安置货币化、重人不重地的模式特征[14]。另有学者基于CHFS 2013—2017年数据考察家庭幸福感发现,近些年家庭幸福感总体是上升的,城乡、阶层幸福感差距在缩小,社区参与度、居住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均对家庭幸福感产生积极影响,为本文考察被征地群体主观感受提供了重要参照点[15]。

总体而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对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功能已经衰竭[16],征地相关文献越来越注重失地农民的福利分析,但囿于数据限制等原因,鲜见有关全国征地的微观生计研究,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征地新变化考察更少,未提炼出破解征地难题的“长牙齿”政策,这正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和努力论证的细节。

二、征地政策的再梳理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式演进历史,能够梳理出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政策变迁脉络,总结出征地生计评估的最新指导性标准。如表1所示,1986年出台及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沿用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对就业安置继续执行“先农村解决,剩余的城市解决”且“补偿及安置总和最高不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二十倍”的思路。1998年第二次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补偿费标准提升到6~10倍,安置补偿费每人提升到4~6倍,安置总和不超15倍,补偿及安置总和不超过30倍,正式执行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

表1 征地政策的演进梳理

2004年第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补偿和安置内容没有变化,但出现“土地征用或征收”并用的现象。同年国务院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直接采用“土地征收”说法,提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要求各地制定并公布农地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开始提到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争取社会保障费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可做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各地方同地同价,能约束基层政府自由裁量权;区片综合地价开始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向农民让渡部分土地发展权。要求地方政府公布二者,并确立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标准,为全国推广征地新政策做足准备。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推进落实社会保障。至此,全国基本完成在农村地区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城市及郊区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双标准工作目标。就土地“农转非”官方用语方面,从建国初的“征购”到集体化时期的“征用”,从2004年“征用”和“征收”并用,再统一为“征收”,反映出土地要素市场先有后无再发育的演变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目标,保障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初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随后选取33个试点地区推行农地征收等政策革新,征地试点的地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河北省定州市和山东省禹城市,到2019年底结束。2018年底国务院《关于“三块地”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指出,迄今已按新办法实施征地1 275宗、18万亩,增加了农民土地财产收入,增强了土地利用和治理能力。2019年第四次修订土地管理法,将五年土地试点改革的部分成功经验法治化,如首次公布实施征地的公共利益列表,明确指出通过制定并发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土地征收费用,不再限制征地补偿上限,明确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括而言,当前征地补偿包括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即以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费两部分,其中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费倡导按市场价值赔偿,体现效率,安置依据社会公平原则由政府提供失业救助和长远生活维持[17],综合做到征地后短期和长期的生计可持续。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通过多元化征地补偿来保障被征收民众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评估征地短期和长期生计特征的指导性标准自然表述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数据说明

本文分析所用数据主要来自中国家庭金融调查。该调查由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负责,自2009年开展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现已经在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和2019年成功实施全国家庭随机抽样调查。本文主要使用前4次调查结果,具体信息请参见表2。问卷专门设置征地模块,询问受访者家庭是否经历过征地,如若肯定回答,进一步收集征地年份、面积、补偿和满意度信息,故这里的征地信息是调查当年由受访者回忆得到。鉴于2015年问卷只询问了调查家庭最近两年拆迁相关信息,为统一口径,本文筛选出征地发生时间在调查时间前两年的受访户,并对照同时期的未被征地家庭以及被拆迁家庭。例如,2011年考察2009和2010年征地样本,对比同期的拆迁样本和未征地样本。这里被征地家庭受到全面深化改革影响,可看作处理组,未被征地家庭或被拆迁家庭同期未受到影响,可看作控制组,故如下的描述性统计可看作双重差分法的简单应用。

表2 CHFS前四轮调查信息描述

CHFS采取区县、村居、家庭的三阶段PPS抽样,数据代表性在后续的调查中不断增强,如2017年调查数据已具有全国、省级城市、农村层面、城镇层面代表性。为了直观反映CHFS数据的代表性,这里给出CHFS及《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自2000年以来有关耕地征收信息的对比,如图1所示。不难看出,CHFS征地面积比年鉴面积略有滞后,但总体趋势是一致的,能够印证CHFS数据的可信性。

图1 全国征地面积的趋势及对比

四、征地的短期生计新评估

本节评估近几年征地的短期效应及其演进规律。预防性储蓄假说认为,人们为防范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会抑制当前消费并加大储蓄。因此,为提升消费水平和改善支出结构,有必要构建社会安全网,通过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以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进而释放家庭消费支出。如雄安新区在“不大规模开发房地产”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尝试摒弃土地财政,按河北省区片综合地价最高标准补偿原住家庭,并针对家庭异质性特征开展征地多样化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安置房、货币、社保、粮食补贴等。此举能够从源头防止以往单一补偿后出现阶层和消费分化现象,引导所得股金、租金投入到技能培训或子女教育的人力资本方面,甚至就近的现代消费型服务项目上,确保被征地家庭生活水平不降低,消费水平得以平滑,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

基于预防性储蓄原理,如下结合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对比考察被征地农民的消费水平和发展性消费比重自2009年以来的演进规律,表明失地家庭的消费水平和支出结构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消费水平进一步平滑

统计2011—2017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消费数据能够发现,2013年11月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被征地家庭的消费水平与未受征地影响的家庭的消费差距缩小,甚至出现前者消费在2017年超越后者的趋势,如图2所示。相对被拆迁家庭而言,被征地家庭的总消费水平同样逐年大幅提升并在2015年开始呈现小幅超越的迹象。简而言之,被征地家庭消费水平总体在不断提升,并且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越来越趋同甚至超越对照组,与以往文献结论相吻合[18]。

图2 被征地家庭总消费的演进及对照

(二)消费结构仍有优化空间

依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和恩格尔定律,在住房问题暂时解决的前提下,人们会降低衣食等生存性消费,逐步过渡到人力资本投资、医疗旅游、休闲娱乐等发展性消费层次。当前,农民和工人阶层正构成生存性消费的主力,新中产阶层和业主阶层则是发展性消费的主体[19]。鉴于此,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9月出台《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要求促进居民消费结构持续优化升级,稳步提高服务消费占比,逐步降低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CHFS详细调查了家庭消费支出,本文将家庭交通支出、电话网络通信费、文化娱乐支出、教育培训支出、旅游探亲支出、保健支出界定为发展性消费,其余为生存性消费。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被征地家庭的消费结构如何变化?如图3所示,相对未被征地家庭,被征地家庭的发展性消费比重呈现同样上升的趋势,但差额有所扩大;相对被拆迁家庭,被征地家庭的发展性消费比重越来越走低的趋势更明显。通过系统回顾当前家庭由生存性消费向发展性消费迈进的阶段特征,不难发现被征地家庭发展性消费比重提升滞后的事实,符合居民消费升级分化的研究结论[20],提醒各方积极关注被征地群体消费结构新变化,及时扶持他们改善发展性消费。

图3 被征地家庭发展性消费比重的演进及对照

五、征地的长期生计新评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伴随全国范围就业创业扶持的常态化,信贷约束将被缓解,被征地家庭等特殊群体的收入资产会得到保障。跨世纪前后,三峡库区移民百万,他们生计能力再造工作以就业提升为抓手,寻求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再造机理[21]。再如,依据新区规划纲要和安置区建设要求,雄安正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组团式发展和特色小镇构建将为被征地居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提升工商业经营性收入,“千年秀林”工程中的土地合作和征地货币补偿的财产性收入以及栽种、养护的工资性收入,正在一同优化当地家庭的收入水平及结构。如下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分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全国被征地家庭的收入水平和结构的优化趋势。

(一)家庭收入趋于优化

伴随补偿多样化趋势,征地补偿安置理论上会整体提升家庭总收入。如图4所示,相对未被征地家庭而言,被征地家庭收入水平的中位数在趋同;相对于被拆迁家庭,被征地家庭收入水平的中位数有明显落后趋势。被征地家庭收入的演进特征表明,全面深化改革遵循家庭异质性特征,提升被征地家庭补偿数额且多样化补偿方式,从以往的货币补偿为主向货币、安置房、留地、社保等并存状态过渡,尽管如此,家庭总收入水平的改善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

图4 被征地家庭总收入的演进及对照

依据CHFS问卷设计,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如下分别考察被征地家庭各类收入比重的演进及对照情况。首先考察被征地家庭工资性收入比重的演进趋势,如图5所示。相比未被征地家庭,被征地家庭工资性收入比重尚较大幅度地处于低位;相对被拆迁家庭,被征地家庭工资性收入比重由远低于对方正转向远高于对方。总体而言,征地对家庭工资性收入份额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助于失地农民谋求非农工作,或受雇于单位或受雇于个人,能够取得更多的工资性收入。

图5 被征地家庭工资性收入比重的演进及对照

其次考察被征地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的演进规律及对照特征,如图6所示。不难看出,被征地家庭的经营性收入比重总体高于未被征地家庭和被拆迁家庭比重。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被征地家庭的经营性收入比重相对大幅提升,2017年CHFS调查发现其经营性收入达到总收入的26.4%,反映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创业效应明显,启示被征地民众对“双创”扶持政策有内生需求,信贷约束缓解后理论上会激发他们创业动机。

图6 被征地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的演进及对照

十八届三中全会倡导的土地改革重要目标是,赋予农民财产权利、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2]。图7显示被征地家庭财产性收入比重的演进方向。能够看出,从高到低3条曲线分别是被拆迁家庭、被征地家庭和未被征地家庭。具体而言,相比未被征地家庭,被征地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总体较高,并在2017年后仍有上升趋势,差距达到20.4%;相比被拆迁家庭,被征地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仍较低,例如2017年仅26.5%,远低于同年对照组的42.8%。这反映出,征地补偿近年总体降低了土地等非金融资产价值,即土地资源资产部分转化为财产性收入并进入金融投资领域,随着时间推移财产性收入比重上涨愈发明显。尽管被征地家庭利用获得的补偿款进行大规模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但由于财经素养的欠缺,财产性收入比重仍然远低于被拆迁家庭相应比重。

图7 被征地家庭财产性收入比重的演进及对照

考察被征地家庭转移性收入比重的演进情况,发现不论相对于未被征地家庭,还是相对于被拆迁家庭而言,被征地家庭的转移性收入比重总体较低,且有进一步下降趋势。这反映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失地农民的补偿多样化和补偿标准的提升,靠亲戚朋友帮衬的生活状态有所好转,更多依赖自身其他非农收入。

(二)家庭财富及资产有待进一步优化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将资产划分为家庭非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两部分,去除相应负债(包括贷款和借款)就得到家庭财富信息。利用四轮CHFS数据,可评估被征地家庭财富及资产的演进规律。可以发现,2013年以来,被征地家庭的总财富中位数是增加的,各年均高于未被征地家庭,甚至2017年略超越被拆迁家庭的总财富中位数。这启示,被征地家庭农地财富部分转化为货币或安置房等财富,在房价快速上涨和未囊括社会资本前提下,总体跑赢了全国未被征地家庭,甚至开始高于几乎完全兑现的被拆迁家庭。

这里着重考察被征地家庭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的演进规律。如图8所示,被征地家庭的金融资产比重同未被征地家庭、被拆迁家庭相应比重的演进特征类似,均呈现下降趋势,且前者的曲线位置最低,同后两者的差距有所扩大。这些事实启示,被征地家庭金融资产相对低于全国家庭平均水平,其金融知识乃至财经素养需要大力培育。

图8 被征地家庭金融资产比重的演进及对照

(三)家庭幸福感在提升中演进

家庭幸福感是家庭对自身和周边环境的主观感受及综合判断,能够折射出家庭经受重大冲击后的经济社会效应。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1、2013、2015、2017年数据,考察被征地家庭的幸福感演进规律。如表3所示,相对未被征地家庭而言,被征地家庭幸福感在2014年后总体增加,导致两个群体幸福感差距缩小;相对被拆迁家庭而言,被征地家庭幸福感同样呈现上升趋势,尽管二者幸福感仍有差距。事实上,若将2011年和2013年看作事前,2015年和2017年看作事后,被征地家庭相对未被征地家庭的双重差分值为0.004 5,相对被拆迁家庭为-0.021 5。

表3 被征地家庭幸福感的演进及对照

总体来讲,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征地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各区域农地征收多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偿,且补偿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为失地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同未被征地家庭相比,征地改革逐步提升了被征地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尽管与被拆迁家庭相比还有改进余地。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细分样本群体,这里呼应了被征地家庭幸福感提升的以往研究结论[2],丰富了既有家庭幸福感的横向对比观点[15]。

六、总结及政策启示

(一)结论

全面深化改革以来被征地家庭的生计得失值得关注,但阐释土地城镇化宏大叙事的较多,挖掘新背景下精细化的个体关切的较少。本文主要基于4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评估这类家庭生计效应,借以找寻破解征地难题的抓手。中国征地新特征肇始于2013年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伴随“三块地”的试点改革逐步完善,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征地模式由保障式走向保护式[23],从前提、手段和目标3方面区别于传统征地做法[2]。即征地新模式特征的前提转变为摒弃土地财政,目标是城乡融合导向下的家计可持续发展,进而手段表现为补偿标准提升且方式多样化。本文以未被征地家庭和被拆迁家庭为基准,通过横向对比和纵向演进相结合的方式,系统评估了全面深化改革新背景下征地的家庭生计效应。研究发现,土地征收后,短期内家庭消费得以平滑,支出结构有所优化,长期内家庭收入及资产在水平层面有所改善,促使家庭整体幸福感提升,并趋同于未被征地时的幸福感水平。本文认为,近年征地革新较好达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久生计有保障”的政策方针,较大程度地区别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征地生计特征,较高质量地实现了“2020年在征地领域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的既定目标,有力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达成。同时发现,被征地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比重较高,但仍低于被拆迁家庭,被征地家庭的转移性收入比重最低且有进一步下降趋势。被征地家庭农地财富部分兑现为货币或安置房等财富,导致在房价上涨且未囊括社会资本时其财富高于全国未被征地家庭,甚至超过几乎完全兑现的被拆迁家庭。尽管其金融资产比重远低于被拆迁家庭,甚至低于未被征地家庭,但被征地家庭幸福感总体增加,趋同于未被征地家庭。

(二)政策启示

相比2014年前的征地效应,全面深化改革之后征地的积极影响和新特征正在被定量材料证实,总体做到了被征地家庭“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文也注意到被征地家庭的发展性消费比重、财产性收入比重和金融资产比重均低于被拆迁家庭,发展性消费比重和金融资产比重甚至低于未被征地家庭。这些结论能够丰富被征地民众在多样化补偿及补偿标准提升下的决策行为证据,还启迪提升失地农民财经素养的迫切性,并为出台整体性治理政策奠定基础。

所谓财经素养,是人们处理经济信息、决策理财、财富积累、债务偿还、养老设计的能力,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24]。其能够帮助人们获取财富、投资财富和管理财富,是广义的金融知识。有研究发现,金融知识能够缩小家庭财富差距,故开展金融知识教育、提升国民财经素养有望缓解贫富冲突[25]。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显示,被征地家庭愿意承担投资项目风险的比重及股票比基金风险大的正确认知比重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反映出这一群体财经素养低下的事实。本文描述性尤其突显,较低的金融知识乃至财经素养正制约被征地民众市民化进程,不能有效促进消费升级、改善收入和资产的结构问题。由此,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加快他们市民化进程,当前破解征地难题的一个抓手是提升他们财经素养,专门设计和举办针对该特殊群体的财经教育培训活动。

事实上,财经素养提升仅是社会治理部分,还需政府和市场跟进。征地革新的决定性成果彰显出深化改革攻坚同促进制度集成的密切结合,反映了决策层对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理念的统一,要求党建引领下多主体多层次整体性治理征地难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均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问题[26]。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实现被征地家庭的生计可持续和升级换代,日后需着力于盘活城乡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配置,具体可从市场安置补偿、社会组织培训帮扶、政府制度设计着手[2]。依据市场、社会组织、政府3个主体的作用和边界,保障中国征地新特征需遵循整体性治理思路,即微观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并强化基层治理、中观上留足社会组织空间并改善基层及区域治理、宏观上改进考核机制并推进城市及国家治理,努力提升征地改革综合效能。

当然,限于资料和主题,未来征地研究尚有拓展空间。一是征地生计效应的计量回归检验还需深入探讨。本研究采用描述对比的方式考察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被征地家庭的生计演进规律,旨在直观地评估全面深化改革的多维度征地成效并提供基于证据的政策启示,这种双重差分描述可作为单一领域的计量回归分析的有力补充[18]。二是重点考察农村征地变革并提供财经素养政策抓手,着重阐释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响应效果,未多考虑征地的部分社会作用和生态影响。历史上英国的圈地运动曾造成社会正义和生态环境双重后果,当前中国的征地主体同样值得关注这些变迁[1]。实际上,征地会影响到家庭和村庄的经济社会系统重建。法国农民的终结体现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27],而以被征地群众为代表的中国农民终结则是职业和身份的剧烈演进。由此在广义征地语境里,针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生计诸多方面评估,殷切期待社会科学工作者从不同视角来印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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