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桂灵
近期阅读了《河北教育》2020 年第5期《让教育惩戒更“美好”》一文,作者指出有极少数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中,存在惩戒过当的行为,甚至极个别惩戒行为触犯了师德规范的红线,法律法规的底线。对于这样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青少年正当合法权益。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教育行政执法亮出“基准尺”。
“德才兼备”是识别和使用人才的通行原则。尤其是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人民教师这一特殊行业,立德垂范、为人师表更是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素养。教育行政执法亮出“基准尺”,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基础裁量档次,并明确相应处罚,就是为师德师风建设划出不可逾越的行为红线、禁区和负面清单,其镜鉴与警示意义值得关注。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生犹如亟待描画的一张白纸,好奇心、可塑性、模仿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年龄特性。身为人民教师,需要有精于“授业”“解惑”的深学问、真本领,但更需担负起“明道”“信道”“传道”的人格塑造之责,其一言一行需彰显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的师德风采和人格魅力。如果说已进入学校的教师尚可在“教学相长”中得以学识深造与技能改进,那么,品行不端的“带病者”却很难改邪归正、自律自愈,更难脱污染心灵、误人子弟的负面效应。
现实生活中,“德不配位枉为师”的情况不乏其例。山西一小学教师在毕业典礼上,因未收到学生赠送的鲜花而破口大骂。如此心胸狭隘、颐指气使的做派,不仅有悖师德,更是违法之举,难以担当培育下一代的重任,撤销其教师资格当属咎由自取。纵观各地为教育行政处罚亮出的“基准尺”,其裁量标准就是考量各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正是罚当其错的执罚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制定裁量基准,既是便于教育行政执法操作的有益尝试,也是对教师队伍的行为规范与警示,从另一个角度解读,更不失为一种尊重和爱护。期待这把教育行政执法“基准尺”能够发挥出加强师德建设、规避不法行为、净化教育环境的积极助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