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正 李广瑜 张 旭 张 颖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在适当的土地面积上的经营,亦即在土地面积上能保证最佳经济效益要求的经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原住民国家,人均耕地面积狭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长期不能实现。改革开放以后,出于公平的要求,农村土地对所有农户进行平均分配,更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分散化、细碎化。随着农业生产技术不断进步,土地的分散化、细碎化阻碍了新型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成为制约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瓶颈。因此,通过一系列措施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作为中国最重要的农业大省之一,农业现代化在河南的实现关乎全国乡村振兴、中部崛起能否成功,而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又是其中的关键环节。现实中,随着农业劳动力非农就业程度不断提高,河南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类型丰富、模式多样,这对反映中国整体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特点具有很好的代表性。本文总结河南省关于促进土地市场主体的实现模式,对于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更加稳定,农民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更加强烈,由此而带来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和土地流转模式灵活多样。下面就对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模式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两个维度予以介绍。
1.专业大户规模化经营。随着特色农业的强劲发展,一些掌握农业生产技术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种植养殖大户经营农业的能力水平较高,可实现农业经营的集约高效,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在此基础上,由村镇协调,引导农户以一定价格把土地租赁给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规模经营能力的种养能人或大户,建立标准化、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养殖基地,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业,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2.家庭农场多样化经营。农村种养大户、经营能人等各类主体,发挥生产、加工、经营、技术、品牌等优势,通过农业集约化、多样化经营,取得经营利润。种养大户和经营能人牵头领办和创办家庭农场,成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新生力量。
3.“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即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纽带,以特色农业为主导,通过发挥企业的资金优势、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实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龙头企业通过土地租赁等方式获取土地经营权,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同时雇佣当地农民在基地打工,通过规模经营、种养结合、三产融合发展,实现企业和农民双赢。
4.“合作社+农户”模式。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民自发组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特色种植、种养结合、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等方式获取经营利润,并将利润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带动社员增收。
5.“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有些龙头企业在通过土地租赁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后,将农业生产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外包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引导农户进行农业生产。
河南省主要的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模式中,共同的特点是能人或经济组织带动,他们对市场行情、生产新技术等信息把握更为及时,在对抗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方面能力较强,比传统小农更能抵抗市场风险,适应农业市场化的环境。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两种模式,是由传统的小农经营演变而来,是农民中的能人拓展经营规模的结果。专业大户主要以农业经营的集约高效,在扩大经营规模中实现规模经济;家庭农场主要以经营集约化、多样化取得经营利润。相比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组织,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较小,大多数不存在雇工经营。他们在所在行业中的专业技术水平高,是典型的新型农民。
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合发展而来,有农民互帮互助的性质。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合作社出面组织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低,在推动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方面具有优势,是实现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的有效形式。
龙头企业的资金较其他经营主体更为雄厚,在开拓市场方面比其他经营主体能力更强,更有能力承担农业经营风险。特别是在市场营销方面,龙头企业更有能力针对高端客户进行高端农产品营销,在推动农产品优质化、品牌化,推动农产品优质优价方面更具优势。缺点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公司与农户的交易成本大,违约率高,农业生产的道德风险高。在“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是租赁契约关系,作为农户来说,土地租金收入固定,土地产出物增值利益与农户无关。农民基于个人理性,在龙头企业雇用农民从事农业经营中,会有农民偷懒、偷窃农作物的情况发生。农业生产过程难于监督,特别是在龙头企业经营土地规模扩大以后,监督的难度会进一步增加。
针对上述农业生产监督问题,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出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现实中一些龙头企业在租赁土地后,将农业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民合作社,由合作社出面,以土地托管、收获分成等多种形式提供农业生产服务。这样,以合作社为纽带,企业和农民结为利益共同体,企业免去了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保证了农业产出的稳定;农民在固定的土地租金之外,能够随着企业发展而获得额外的收入。这样不但保证了农民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率。
河南省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主要包括土地租赁、土地托管、土地租赁+土地托管等。
1.土地租赁型。这种类型是指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经营主体向土地承包户支付租金,期满后归还土地的经济活动。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前景不明朗时,农民不愿与新型经营主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更愿意以土地租赁这种买断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租赁型土地经营权流转普遍存在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经营过程中。
2.土地租赁+土地入股型。有些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模式由单纯的土地租赁转变为土地租赁+土地入股。土地入股是将土地折算估价入股合作社,待年底结算利润情况,按照入股比例实施分红。
3.土地托管型。土地托管是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一个或多个环节的农事活动,以有偿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组织或个人代为完成。
4.土地租赁+土地托管型。有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的初期采取土地租赁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随着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再通过土地托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不同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各有特点,具体如下。
土地租赁方式实现土地集中的优点是:对于农民来说,能够取得稳定的租金收益,不用承担农业经营风险;对于土地经营者来说,拥有完整的土地经营权,经营自主性强。同时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具有资产性质,可以在银行通过土地经营权取得抵押贷款。因此,该模式常见于经济作物生产中,多见于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初期。缺点是:对于土地经营者来说土地租金成本过高,农业经营风险完全由经营主体自己承担;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由于农业生产监督成本高,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租赁面积的不断扩大,农民出于经济理性偷摘流转土地的瓜果蔬菜以及在雇工劳动中出工不出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农民来说,虽然避免了承受农业经营风险,但受益固定,不能随着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提升而持续增收。
土地入股与土地租赁相比优点是:农民不再单纯获取土地租金,变固定份额租金为比例分红,有助于农民持续增收,同时经营者不用再承担固定的土地流转费,降低了经营成本;缺点是:在经营初期,农民对于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前景持怀疑态度,土地入股意愿不强。
土地托管的优点是:在不流转土地的情况下,完成了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由于土地托管合作社只负责农业生产的一个或几个环节,不用承担农业生产过程的全部风险,有利于降低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缺点是:这种模式要求必要的生产环节分工,因而特别适合于种植规模比较大的作物,因而该模式常见于粮食作物生产中。经营规模较小的作物品种不适合于土地托管。
新型经营主体在与小农合作的过程中,在选择土地集中的方式上并不是完全固定的,其中有一定的规律。伴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从土地流转向土地入股、土地托管转变的趋势。
对于发展特色种植的新型经营主体来说,经营初期其本身经营服务能力有限,限制了经营规模。农民看不到明朗的经营收益,土地入股、托管的积极性不强,更加愿意以“买断”风险和收益的土地流转方式转让经营权。这是造成在经营初期土地集中以土地流转为主的原因。但是,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中通过机械化、集约化、资本化等手段不断促进经营效率提高,经营效益日益增加。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需求提高,土地流转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土地流转费用高、生产雇工风险高的经营风险逐步显现。
随着该产品种植面积的不断增加,不同生产环节的专业化分工成为可能。这时新型经营主体出于降低经营风险的需要,会从负责全生产环节转变为负责某些生产环节,如种苗提供、技术指导、化肥农药农机服务、产品回收等,从而降低土地租赁模式下的高风险。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该产业的经济效益不断增加,产业的带动和示范效应显现,农民不甘于只获取固定的土地流转费用,愿意通过依托新型经营主体从事该产品的种植,以土地托管、土地入股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剩余收益。在这一阶段,土地托管、土地入股面积会较快增长,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这会引起进一步的专业化分工。
对于粮食类的大田作物而言,其本身生产规模就很大,存在专业化分工的可能。因而就现阶段来说,土地托管服务的专业性强,服务的面积必须大,因而特别适合于粮食等生产规模较大的作物生产。因为粮食价格低,种粮收益比较低,若采取土地租赁方式种粮,经营主体经营成本高,经营压力大。土地托管这种不买断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既降低了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又有利于稳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益,同时还有利于稳定粮食产能。
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促进举措和实现模式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是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方面具有优势,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各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相互配合,不同类型主体的有效配合可以发挥其各自的优势,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二是伴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有从土地流转向土地入股、土地托管转变的趋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要因地、因时制宜,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式应与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土地流转规模不是越大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