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困境与路径分析

2021-12-28 14:54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2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资源服务

徐 伟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它需要社会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加强组织动员,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乡村振兴参与机制。根据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公报,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总量为86.6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71638个、基金会7585个和民办非企业单位487112个,与2018年相比增长了4.89万个,增速为5.98%。处于政府、市场之外的“社会”重要构成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既具有弥补性优势,也面临现实性困难,探寻其参与实施乡村振兴现实路径,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

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会组织以提供社会服务为宗旨,有别于政府组织与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正式或准组织性的组织。通常包括各种会员制组织的社会团体,如学会、商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还有非会员制组织的不同类型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等公益性服务实体及其所谓的草根(社区)组织。

社会组织的基础功能是依据自身理念和条件,广泛吸引、集聚各种社会资源为一定对象提供服务,它既不同于政府服务“法定性”,也不同于企业服务“交易性”,而具有选择性、非营利和民间性,使它在服务弱势群体、发动乡民参与、探索模式项目和参与协商治理上,具有政府和企业难以发挥的作用和特性。

(一)弥补政府调节的局限性

政府在乡村振兴进程当中统筹全局,扮演“总指挥”角色,也是乡村振兴战略最主要实施者,但也要规避其全能运行倾向所形成的负面影响。“政府自上而下主导、单方供给公共服务”的模式,致使公共服务出现总量不足、结构失衡,而这与受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不健全、致贫因素复杂等密切相关,单一供给模式无法适应乡村振兴和农村治理多元化需要。社会组织基于中立性和公益性,能够动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补充财政紧张和公权供给不足,同时吸纳社会精英和专业人员,丰富乡村振兴需要和最稀缺社会资源,避免烦琐中间环节,为“三农”发展和乡村振兴直接提供具体或针对性支持和服务。

(二)弥补市场的机制缺陷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往往通过非人格化的价格信号,引导不同主体在谋取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导致经济发展落后、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信息透明度低的广大农村地区吸引助农扶贫资源困难,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上存在短板。社会组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补充,基于自身的价值追求和鲜明特色,更加注重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公平性,能够引导、吸纳、汇集社会资源向乡村流动转移,弥补市场供给服务的不足,不断满足乡村振兴的多样化需求。

(三)具有自身独特价值和特殊优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社会组织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全方位参与新时代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强调:“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社会组织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在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和特殊优势,能够广泛吸纳资源、提供专业服务、辅助弱势群体、动员乡民参与、实施项目支持和参与乡村治理,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困境

社会组织已遍布并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致使其在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面临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地位和保障依然缺位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依据,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组织运行及发展的合法性问题。但由于没有制定专门的“社会组织法”,其地位缺乏法律规定和保障,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缺少具体规定。在缺乏相关法律供给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角色与地位、权利与义务依然含糊,导致其在实践中站不稳脚、找不到座、定不好位,主动性、创新性薄弱。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在立法层面,明晰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明确其参与公共服务、乡村振兴形式路径,具有客观性和迫切性。

(二)公信力及其能力有待加强

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既包括自身的信用水平,即获得政府、公众信任和支持的能力,也包括政府和公众的信任程度。由于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自身运行不规范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从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我国社会组织起步晚、进程慢,参与乡村建设的本土化经验实践有限,自身运行的经费资金不足、资源动员不够、管理运行不畅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实施的范围和深度。新时代的我国社会组织进入发展快车道,政府应当针对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组织规模小、经费来源少、物力资源缺和人力资本匮乏等问题,积极给予政策、资金、人力、项目和管理等方面的引导和支持,助力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全面提升其公共服务供给和参与乡村振兴能力。

(三)资源与专业人才相对薄弱

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从吸纳社会资源、补充公共服务、推动农村治理和搭建沟通桥梁,都离不开资源资金的保障与专业人员的指导。当前,众多社会组织动员资源缺乏、筹资能力薄弱、专业人才不足和管理水平不强。如不少社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就多源于政府财政拨款、补贴以及项目经费,会费占比也不高,内部无法实现自给自足,外部也无法掌控资源,致使其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和服务能力不足。社会组织基于非营利性和自主性,借助项目平台,实施资金无偿投入,由于投入产出机制的缺失,也影响后续资金的积聚。同时,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离不开专业人才和社会精英的组织实施。基于公共性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吸引吸纳专业人才与社会精英,多基于个体的公益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经费资金短缺,影响了自身人力资源建设,也必然制约其参与乡村振兴实践能力。

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

社会组织应当从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目标着手,针对当下的现实困境,积极探寻参与的可行性路径,以助力乡村社会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一)推进社会组织的立法工作

良好制度环境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参与乡村振兴的基础保障。要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创新社会治理”要求,修正管控型立法理念,尽快启动“社会组织法”及其参与公共服务的立法工作,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责任、义务及其治理结构、登记监管和准入制度等,为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参与公共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快修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适应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梳理社会组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调整冲突条款,完善制度机制,逐步构建协调统一、内容完备的法治体系。当下,发挥地方立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根据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制定地方性的法规。

(二)强化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良好服务能力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柱。首先要加强社会组织机构建设。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健全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明晰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强化运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转和发挥功能。其次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吸纳。通过多种形式,采用优惠待遇,加大专业人才、学者教授和社会精英的引入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现有专兼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思想、业务和服务素质,全方位优化自身组织人力资源架构。最后要完善内部考核与激励机制。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是保证有效管理的关键,坚持评价取向与发展取向相结合,构建与全体成员需求契合的激励政策,增强公益理念和服务意识。

(三)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

高效公共服务水平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只有丰富资源来源,才能确保高效服务。社会组织提升参与乡村振兴的质量水平,要积极寻求政府的资源支持,如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提供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等;要加强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捐赠、资金辅助、物质帮助等各种形式,获取资源资金支持;要注重吸纳社会精英参与,如私人捐助、提供服务和名人效应等,吸引社会各界的人力物力;要精心打造品牌项目,这有利于自身知名度、公信力提高,有助于获得社会社会各界捐助和筹措资金;要不断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可通过添置增值性资产、基金保值增值、规范非营利性服务收费等各种途径和形式,持续提高创造资金能力,不断拓宽经济资源,壮大参与乡村振兴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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