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沽港中幡的困境与发展对策探析

2021-12-28 13:10
关键词:文化遗产发展

刘 娜

(廊坊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中幡,作为一道历史悠久的民间花会,诞生于清朝早期,据传它曾受过皇封,因此又被称为“东沽港中幡圣会”。该会1895年由东沽港人吴起昌从静海县迁入本村,至今已有一百二十余年的历史。在一百余年的传承中,该会积淀了较为深厚的底蕴,形成了鲜明的地方特色,具有较高的艺术、文化价值①杨士泰、张峰硕:《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中幡的历史传承与当代价值》,《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2009年被确定为河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沽港中幡在当地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文化影响,但在目前的传承与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困难:经费短缺,使中幡会的维系出现窘境;习练中幡者后继乏人,使其技艺面临失传的危机;市场萎缩,使其受众面逐渐变窄,等等。这些问题如不抓紧解决,这一重要的地方民俗文化项目将面临消失的危险。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困境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东沽港中幡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按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事物的成因有内因和外因两种,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东沽港中幡陷入困境的原因,也是如此。

(一)内因分析

内因是影响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矛盾,对事物发展变化起决定性作用。从根本上来说,中国传统民俗项目,包括中幡在内,它们现在面临的困境都是由于项目自身的内容、形式、风格、特点甚或是品质不适应当前发展变化了的形势,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东沽港中幡这一“非遗”项目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项目的传承缺乏坚守的动力。

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们的观点、行为以及行为结果必然会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影响,这环境既可能是顺境,也可能是逆境。而逆境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难以抗拒和改变的,但不能因此就放弃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的动力或信心。相反,越在逆境中越需要奋力抗争,越需要坚守。可以说,人类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在逆境中克服困难、守正创新取得的。东沽港中幡120年来的成功与困境,也证明了这一点。东沽港中幡在最兴盛的晚清民国时期,会员人数能保持在百人左右,这奠定了该会被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到解放后的人民公社时期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农民集体劳作的繁忙节奏大大压缩了民间花会的存在空间,许多民间花会活动不得不停了下来。相对而言,东沽港中幡的活动受影响较少,因为在别的花会都偃旗息鼓的情况下,当时的生产队队长决定以“记工分”的方式组织队员们坚持训练。这样做,一是为了艺术的传承,二是为了年节的时候给社员们表演,增添节日的喜庆氛围。不得不说,那时的“坚守”起到了重要作用。前任传承人吴西凤在谈到这段经历时充满自豪地说:“多亏那时候队长坚持,而且管得很严,到冬天还要到冰上去练,站不稳就挨摔,但这样基本功就练出来了,中幡也得以保存了下来。”①采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东沽港中幡圣会”艺术传承人吴西凤先生的记录,记录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

“文革”时期及其之后,东沽港中幡也逐渐陷入了困境。“文革”中,一切“旧”文化都被禁止,东沽港中幡也不得不偃旗息鼓了十余年。改革开放之后,东沽港中幡曾复兴了一段时间,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风起云涌,随着人们业余生活的日渐丰富,其传承又陷入了困厄。曾经的中幡表演,是缓慢、单调的农村生活中一抹难得的亮色,中幡艺人备受尊重,他们在享受荣誉感的同时,农闲时的训练和演出也并不影响其正常的经济生活。而伴随着生活节奏的日渐加快,时间和精力投入巨大却没有什么经济回报的中幡表演逐渐被人们冷落。中幡艺人们为了生计纷纷放弃了中幡训练,家长们也不再允许自家孩子去学练。一时间,艺人们各奔东西,再加上后继无人,原来红红火火的东沽港中幡在传承上出现了巨大困难。期间,虽有臧海明等一班年轻人在师傅吴西凤的指导下间或进行练习,不时组织些表演,但由于在很长时间内没能理顺经济效益与文化传承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日常工作和中幡训练的冲突,很少有人坚持下来。很多人或弃幡从商,或放马南山,或望而却步,导致中幡队伍逐渐萎缩,由曾经百人左右锐减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30多人,再缩减到现在的十余人。而且,不仅艺人的人数在减少,由于训练的时间短、演出的机会少,仅存的几个中幡艺人的舞幡技艺也明显退步,不少人已拾不起高难度动作,这导致中幡表演对民众的吸引力也逐渐降低。从东沽港中幡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缺乏传承、坚守的动力是东沽港中幡陷入当前困境的主要内因。

第二,项目的创新有待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讲,“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②习近平:《在欧美同学会成立一百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10月22日。,“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③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新华网,2021-02-03,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事物要发展、进步就必须创新,固守成规者终将被历史遗弃。而东沽港中幡遭遇困境的另一重要原因恰恰是传承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欠缺。首先,在招式上创新意识不足。在跟前任中幡传承人吴西凤老先生的攀谈中,了解到他对中幡的谙熟,但聊起中幡招式时,发现他更多的是强调中幡的基本功——托塔,而对中幡招式却说不上几个名称。现任传承人臧海明先生虽然能说出童子拜佛、拇指鼎幡等16个招式,但这些大多数是跟香河县安头屯中幡学来的,在此之前并没进行过招式名称的整理,更未进行过招式内容的创新。其次,在幡体的包装上缺少改进。传统文化一定要和现代气息相结合,符合现代人的审美,才能焕发出新的生机。从“幡”的形态和布料等来看,东沽港中幡仍保持着百年前的样子,没有融入新技术和新材料;“幡”上标语也没能与时俱进,不具有时代特色。再次,中幡艺人们在创新精力的投入上也明显不足。他们都有自己的主业,每天非常忙碌,如此一来,钻研中幡的时间和精力也就所剩无几。加之,改革开放后,随着电视的普及、网络的盛行、大众休闲娱乐内容的不断丰富,传统的娱乐方式备受冷遇,在人们不屑一顾的眼神中,中幡艺人们迎难而上主动改革创新的激情和动力也大大降低。

第三,项目的组织管理有待加强。

东沽港中幡传承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明显不足,使其难以摆脱当前的困境。其一,老一辈传承人已无力组织技艺传承。前任传承人吴西凤老先生今年已七十多岁,身患脑中风,偏瘫在床,头脑虽然还算清楚,但已不能自理。攀谈中,能感觉到他对中幡事业充满了热爱、痴迷及自豪之情,但也能明显感觉到他在中幡理论方面的不足。而和他同一代的中幡艺人们目前也都因为年龄和身体原因退出了中幡圣会。其二,新一代传承人缺乏组织技艺传承的能力。新一代中幡传承人中,臧海明先生对中幡满怀热爱与执着,但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在理论上也难以创新。现任中幡会会长杨玉清先生知识丰富、活动能力很强,但是他自己并不习练中幡,所以在研究中幡上也就先天不足。其他中幡艺人,年富力强的只有五位,都是农民出身,技术、文化、活动能力均不足,更难担当中幡发展大任。其三,组织建设也存在明显欠缺。虽然东沽港中幡有值得骄傲的历史,在东沽港方圆几十公里范围内活跃了一百多年,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但该会从组织宗旨、组织原则、组织规则、组织理念等方面都是比较模糊的,从没有明确的、紧密的、持久的组织关系和发展规划。这样松散的组织,在遇到外来压力和困境时,自然难以维持。

(二)外因分析

外因是影响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因素,它对事物的发展变化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它会作用于内因,从而对事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影响东沽港中幡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有如下方面:

首先,支持东沽港中幡存在的各种传统条件逐渐消失。东沽港中幡曾经是东沽港周围村落中首屈一指的民间花会,每年春节期间花会成员都会盛装演出。通过采访传承人及本村村民,我们了解到,过去的花会盛行有诸多有利条件。一是百姓平时文化娱乐生活贫乏,中幡则是少有的文化艺术节目之一,极大地吸引着民众。二是以往农业社会里,会员有充足的精力和大把时间参加中幡练习。三是中幡艺人有相对安静的从事民俗文化发展的心境。过去经济竞争压力小,艺人们可以相对安静地从事中幡研究,精心进行编排、创新。四是相对低廉的中幡练习与演出成本,有利于中幡项目的存续。过去,人们的生活成本低,学、练、演中幡花费也很低,使得中幡传承成本较低,不但如此,撂场摆会还能有较为体面的招待和收入。五是政府的支持。传统社会中,尤其是清朝,中幡这一民间花会深受皇帝垂爱,并屡获封赏,这是其发展的最重要的条件。但时过境迁,世事不再,中幡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条件逐渐消失,这是其陷入困境的直接外因。

其次,支持东沽港中幡发展的外部新生力量不足。对中幡发展的直接支持包括资金投入、技术指导、设施设备购置、场地提供等;间接的支持则包括名誉上的肯定、政策上的倾斜、精神上的鼓励、平台的搭建、机会的创造等。“十二五”规划期间,国家开始重视传统文化的发展,2011年2月25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央政府网,2021-02-02,http://www.gov.cn/flfg/2011-02/25/con⁃tent_1857449.htm.本文引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法律条文均源自该网站。,该法对“非遗”项目有丰富而明确的支持性规定,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学校、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都有义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在支持的方式上,该法也明确提出了若干种:政府对“非遗”项目提供场所、经费,支持公益活动和传承传播活动;学校要开展“非遗”教育;公共文化机构、研究机构、表演团体及演出场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进行各种支持活动;新闻媒体要开展“非遗”宣传。该法还以鼓励和支持的态度,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些特殊的权利,如获得展示和传承场所、发挥其特殊优势进行文化产品开发和服务、税收优惠等。可见,对包括中幡在内的“非遗”的保护、传承、传播、发展,国家现在已经重视起来,而且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显示了国家的决心和意志。

但据笔者调查,仅就东沽港中幡而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力度还不足以助其扭转困境。从经费支持上看,政府除了为其购置过一些乐器外,尚未给予过其他经费资助。从场地提供来看,东沽港中幡现在还没有一处专门的演练、活动场地,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香河县就由政府出资专门建设了中幡广场。从法律中规定的学校要“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要求看,当地的大中小学都尚未开展有关中幡项目的宣传教育活动。从传播方面看,媒体的宣传力度也很不够,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知道东沽港中幡的人并不多。从市场开发上看,有关部门为此“非遗”项目进行产品开发、服务推广的意识和行动仍显薄弱。总之,在“非遗”项目自身缺乏发展动力的情况下,各方扶持力度的不足,也会严重影响项目的传承和发展。因为,从实质上看,东沽港中幡的存在和发展已不只是项目负责人或传承人自身的事情,它已作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人类遗产而存在,政府和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扶持和帮助。

二、东沽港中幡的复兴之路

党的十九大确定了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对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新华网,2021-02-03,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的总要求。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内容和必然要求。十九大还特别就传统文化提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报告更明确指出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②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新华网,2021-02-03,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基于以上大政方针,我们有理由认为,尽快打破现状、多措并举、内外合力,促进东沽港中幡这一“非遗”项目的传承和振兴,势在必行。

(一)发挥自我加压、不断创新的传承内生动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东沽港中幡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苦练内功,自我加压,提升自己的技艺水平。作为传统民俗项目,保留它的传统特色是必须的,这也是它的价值所在。但这并不等于不需要创新,恰恰相反,任何事物都需要扬弃,与时俱进,方能永葆生命力。东沽港中幡的传承与发展需要遵循“坚持特色,加强传统,加大创新”的原则,进行升级改造。具体来讲,一是要对原中幡会进行组织上的改造,加强自身的运营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对此前文已有阐述,不再赘述;二是在内容上要深挖传统武术的精华,创新招式,使表演技艺和“真功夫”不断提升;三是要对中幡的表演形式进行精致包装,在队员的着装、幡旗样式、标语内容、伴奏的鼓乐等方面进行改进,使其在体现丰富的传统文化要素的基础上,也兼具时代特色,从而增强吸引力;四是要不断与同行进行交流切磋,积极参加各种业内活动,同时吸收借鉴其他花会的好做法,不断充实、丰富自身内容和形式,提高中幡表演的质量和水平。

(二)确立管理科学、运转良好的项目传承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将“非遗”传承人限制为个人,这对许多“非遗”项目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一些需要团体来完成的项目却并不合理。中幡表演是由团队来进行的,虽然代表性传承人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其他队友的配合,就无法进行群体表演,至少它的规模和舞台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在代表性传承人的确定上,应该更科学、更合理,不能仅固定在一个人身上。此外,在一个多人分工合作的团队里,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团队管理体系,也是不行的。就东沽港中幡而言,前文已有所述,历史上它本身就是一个松散的组织,会长、传承人、会员、服务人员间只是靠口头约定结成的临时合作组织,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这样就难免会存在整体意志薄弱、进出随意、易生矛盾等问题。尤其是当会长和传承人不同体的情况下,团队中的矛盾就更易发生。因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理顺中幡会内部的关系,建立“法人”体系,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行使权利,如此方能责、权、利相一致地致力于中幡会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参照公司的组织方式,制定组织章程,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利益分配原则等,以实现有效运转。可以说,对于东沽港中幡这种集体项目而言,确定科学规范的责、权、利相统一的主体,已成为其顺利传承发展的前提。

(三)建立法律完善、制度健全的传承保障体系

有法可依、有章可遵、有据可循、有制可守是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发展“非遗”项目的必由之路。我国当前对“非遗”保护的法律在不断健全。首先是国际条约的加入将我国的“非遗”保护纳入到了国际法保护范围。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于2004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2006年起生效。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对“非遗”进行保护为我国的国际义务。其次,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第三,国务院及其下属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意见和规章,成为保护“非遗”更具体细致的行政法规。如2012年颁布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除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各省也出台了“非遗”保护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以河北省为例,2014年3月就颁布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务院从2006年起相继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五批名录正在审定中,2019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也下发了《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对“非遗”保护单位予以确认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责任要求。由此可见,国家在保护“非遗”方面的法律从覆盖面和数量上来看已相当齐备,依法保护、传承、传播、发展东沽港中幡项目的法律依据已比较健全。但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一是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政府在“非遗”传承方面的责任。因为在“非遗”项目中,有些项目是能靠市场化运作而盈利自生的,而有的则不能或不完全能或暂时不能自我生存,对这样的项目国家就需要出资帮助其生存、传承与发展,中幡就属于后者。二是在制度细则上,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更细致具体的规定,以使国家法律落地,使政策具体落实到项目上,这是目前最为紧迫的一个方面。三是在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方面应提出更明确、更具体的工作要求,尤其是在工作完成标准、经费发放、支持帮扶等方面,要建立更明确具体的制度性规范,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追责性。对于东沽港中幡这种缺乏自我生存能力的“非遗”项目而言,目前急需地方政府给予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支撑,在传承责任、权利保障、经费支持、帮扶政策等方面应尽快落到实处、细处,强化审查和监督,真正为该项目的传承和保护提供助力。

(四)探索市场为主、行政为辅的传承和发展路径

东沽港中幡属于传统民俗体育文化类项目,是中华优秀文化遗产,我们必须将它置于国家发展的大环境和大战略下,依托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和模式,乘势发展。

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有形手”的作用,激发中幡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前文已述,要有明确的项目传承主体,但这也只是第一步,要使中幡产生传承和发展的内生动力,还需要从激励、压力和多方合力几个方面共同施加影响。

首先,从激励角度看,市场主体的第一要务是盈利,盈利也是调动其内生动力的主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中幡的最终目标是其社会价值的发挥,盈利只是实现其社会价值的一方面。但中幡如何在市场上盈利,是我们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首要问题,解决好了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中幡传承和发展的根本。这需要发挥政府的“有形手”的作用来应对,可以从下述几个途径入手:第一,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免除其后顾之忧。东沽港中幡具有公益性,又是省级“非遗”项目,按其性质和法律规定都应进行资助。具体资助的数额可以参照各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创造市场需求,在一些集体活动中(如各种节庆活动、纪念活动、表彰活动等)加入东沽港中幡表演,以工代补。第三,开展汇演、展演、评比等活动,激励东沽港中幡与其他“非遗”项目一起竞相发展。第四,开发乡村民俗旅游项目,充分利用东沽港中幡的可观赏性开源拓渠,扩大市场需求。近期,河北省开发的“千年运河精品旅游线路”就将廊坊市的天下第一城(香河)、胜芳古镇等纳入其中,而东沽港中幡就多次在胜芳古镇参与表演。这可以说是“旅游+非遗”思路的有益尝试,未来“非遗”项目有可能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旅游项目中有更多发展机会。第五,组团发展。将一个县或一个地区的民俗项目进行集中,发挥聚合效应,形成民俗团簇优势,比如将东沽港中幡与重阁会、鼓乐会、高跷会、小车会(旱船会)等民俗项目组团,打造本地文化品牌。第六,协助中幡与企业合作,或自行开发本项目的衍生文化产品,走产业化道路,扩大影响和收入来源。

其次,在帮扶中幡这一“非遗”项目发展的同时,也要给其以压力。各级法律、法规、条例都给县级以上政府提出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场所和经费资助的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传承人要承担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管相关实物及资料等义务,要将这种法律义务真正压给中幡“非遗”项目方。权利和义务必然是统一的,政府在给以帮扶的同时,也要下达指令性任务,“非遗”项目方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如此动力和压力合力并作,东沽港中幡传承和发展的良好局面才有望形成。

再次,与多方合力,在共同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下促进东沽港中幡的发展。中幡这一“非遗”项目本质上是文化产品,具有社会公益性,它在市场上求生存的过程就是完成其文化传承使命的过程。这使得它与其他社会公益性组织(如学校、博物馆、文化馆),甚至商业组织(如演出场所)等有着共同的使命和利益的交叉,从而也就有了各方合作共事、共同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比如,东沽港中幡传承后继乏人,主要是由于年轻人都在学校,没机会也没时间进行中幡练习。那么,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与学校合作,让中幡走进校园,从娃娃抓起。这不仅是东沽港中幡传承人的法律义务和自身发展需要,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体育教育、美育教育的需要。再比如,东沽港中幡这一项目知名度还不高,知晓的人还不多。因此,地方宣传部门和各媒体要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宣介“非遗项目”履行其文化传播的责任与义务。与慈善和公益性组织进行合作,为社会做公益性服务,也是东沽港中幡与各相关方合作共赢的机会,如此也能提升其社会价值,扩展其生存空间。总之,应争取一切积极因素,推动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结 语

东沽港中幡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个颇具地方特色的省级项目,具有较高水平,发挥着传承文化、稳定社会、丰富生活、和谐乡里的重要作用,在群众中有着广泛的文化影响力,而且其在传承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所以,深入探究其问题的症结,研讨其摆脱困境的可行性方略,对其他集体表演类“非遗”项目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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