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fe-cycle servant”释义——立身期徒工

2021-12-28 13:10王玉亮王佩佩
关键词:中世纪学徒子女

王玉亮,王佩佩

(天津师范大学 欧洲文明研究院,天津 300387)

拉斯莱特在研究英国近代早期下层民众困苦生活时发现,从乡村到城镇,从贫寒家庭到富户豪门,其子女大多会在成年、结婚之前离家外出,或做仆,或学艺,或兼而有之,因他们大多数介于性成熟到结婚年龄之间,故而拉斯莱特称之为“life-cycle servant”,把这一人生阶段称为“life-cycle stage”。①Peter 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Further Explored,London:Taylor&Francis e-library,2001,pp.15—16.后来,他又在一系列著述中论及这一现象,并将其与英国核心家庭制的形成、仆佣制的发展联系起来。②Peter Laslett&R.Wall,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1972;Peter Laslett,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y Gener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Peter 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England Before the Industrial Age,London:Routledge,1983;E.A.Wrig⁃ley,R.Schofield,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England,1541—1871:A Reconstru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1981.自拉斯莱特后,西方学者便在研究欧洲各国婚姻变化、家庭关系、家庭周期、儿女教育、人口变迁等问题时经常使用这一概念。③L.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London:Weidenfeld & Nicoson,1977;Ann Kussmaul,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Deborah Youngs,Servants and Labourers on a Late Medieval Demesne:The Case of Newton,Cheshire,1498—1520”,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1999(2);Mikolaj Szolysek,“Life-cycle Service and Family Systems in the Rural Countryside:a lesson from Historical East-Central Europe”,Annales De De⁃mographie Historique,2009(1);Deborah Simonton,“‘Birds of Passage’or‘Career’Women?Thoughts on the Life Cycle of the Eighteenth-Century European Servant”,Women’s History Review,2011(2);G.Duby,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 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Philade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8.他们发现,自中世纪晚期至18、19世纪几百年间,欧洲尤其英、法等西欧国家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但是,因研究的内容、视角等差异,“life-cycle ser⁃vant”这一概念的内涵也发生了偏移。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关注不多,也未取得一致认可的释义。这不仅限制了对西方家庭史、婚姻史、教育史、人口史等问题的深化研究,而且影响到对西方学徒制、自由雇佣关系产生、近代城市化、“李约瑟难题”等方面的深入探讨。取得统一的或公认的释义,往往会直接推动一些学术问题的研究,否则就没有共同对话和讨论的平台。因此,本文从“life-cycle servant”的释义解读出发,以求推动上述学术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国内已有释义及译介

(一)国内已有释义

目前,国内对这一现象关注并释义该词的成果尚少,远未成为共同讨论的学术问题。

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在研究其他领域的问题时,曾注意到英国的“life-cycle ser⁃vant”现象。例如,1991年侯建新教授出版的《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中指出:“在14、15世纪期间,人们经常可以看到,某农户把儿女送到另一农户去打工,打工者定期接受报酬,而且还经常住宿在那里,被称为仆农(Servant)。”①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页。后来他在2001年的专著中再次提及:“在14—15世纪的英国农村,农户常常把儿女送到另一农户去打工,定期接受报酬的这种现象已经相当普遍,而且由于打工者往往食宿在雇主家里,因此把他们定义为投宿雇工或仆农(ser⁃vant)。”②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因其引用的外文原文中并无“life-cy⁃cle servant”一词,也就未译介该词。值得注意的是,在1996年版的《当代西方史学流派》中,侯建新明确了该词的译法:“拉斯勒特也注意到家仆制这个西欧特有的现象。在他最初发表于1965年并于1971年和1983年两次再版的《我们失去的世界》一书中,拉斯勒特提出了‘立身期仆人’(life-cycle servant)这一概念,用以指称从性成熟到结婚这一年龄期内当仆人的人。”③徐浩、侯建新:《当代西方史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可以说,这是国内第一次对“life-cycle servant”做出的明确翻译,但“立身期仆人”这一译法在国内一直未产生回应。

21世纪20年来,国内对欧洲未成年子女离家外出现象的关注明显增加,如从学徒或仆佣的视角研究“在他人家中学艺的年轻仆从”,但多数都与拉斯莱特所说的“life-cycle ser⁃vant”没有关联。④参见许亚琼:《对中世纪学徒制的新思考——基于其制度化目的、原因和社会意义》,《职教论坛》2009年第4期;张福花:《转型时期英国家庭亲子关系——以仆佣和学徒为中心》,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赖佳、张晓晗:《试析欧洲中世纪行会学徒制》,《职教论坛》2014年第28期;陈凯鹏:《论近代早期英国学徒的社会关系》,《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喻冰峰:《近代初期英国学徒制的变化》,《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16期;杨冠琼:《中世纪晚期至近代英国传统学徒制的演变》,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初庆东:《近代早期英国学徒制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4月17日;王超华:《中世纪英格兰仆从的法律地位探析》,《世界历史》2016年第4期;王超华:《中世纪英国仆从的特征与身份》,《英国研究》(第8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王超华:《工资谈判与英国雇工的“黄金时代”》,《经济社会史评论》2017年第3期;王超华:《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劳动力市场中的契约保护原则》,《世界历史》2020年第4期。个别释义也与此词无关,如许洁明将这一现象释为放养习俗:“‘放养’的习俗在社会各阶层普遍存在”⑤许洁明:《十七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其中“处在社会中下阶层的家庭把孩子送到比自己富裕的人家去做学徒和仆役”⑥许洁明:《十七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这些成果虽然注意到未成年人外出做学徒或仆佣的现象,甚至以此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但基本都没有纳入到“life-cycle servant”这一视阈之下,尽管其中有人还参考或直接引用了拉斯莱特的研究。

近几年来,仅有极少量研究使“life-cycle servant”出现在学界视野中。俞金尧在研究西欧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时,特别关注到未成年人外出做佣工的现象,并明确将“life-cycle servant”译为“生活周期用人”。他还指出,不仅普通家庭流行这一习俗,贵族阶层也存在这一现象。①俞金尧:《西欧婚姻、家庭与人口史研究》,现代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页。许海兰对近代早期英国的“lifecycle servant”作了专门性研究,她使用拉斯莱特的资料并沿用了他的观点。最重要的是,她也将该词译为“立身期仆人”②许海兰:《近代早期英国“立身期仆人”现象探析》,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她使用的The World We Have Lost:Further Explored是1983年第3版,不是1965年第1版,造成她错误地认为,拉斯莱特最早于1977年提出“life-cycle stage servant”,另外,从其行文可以判断,她应该没有看到侯建新教授的译法。。刘璐探讨了英国中世纪晚期这一现象的起源与影响,并将该词译为“立身期仆工”③刘璐:《中世纪晚期立身期仆工研究》,天津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年。。但两人都没有对自己的释义缘起做出说明或解读。

(二)国内有助于释义的译介

在西方著述中,有许多虽然没有直接使用“life-cycle servant”一词,但对这一现象有过描述或讨论,这些著作的译介便对如何释义该词具有了直接的参考价值。如《现代世界的诞生》一书中提到,“英格兰儿童在小小年纪时就被送离他们出生的家庭,通过佣工或学徒制度……被非亲属(non-kin)抚养成人”,“他们将子女在家中留养到7岁,顶多9岁,然后不管男孩女孩,一律打发出门,送到别人家去艰辛服役,在那里一般又羁留7—9年”。④[英]艾伦·麦克法兰:《现代世界的诞生》,管可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3—144页。《欧洲近代生活:家与人》中提到户主与户主同一屋檐下居住的所有人,其中就包括那些“大多是未婚的,在一定的时间内靠挣钱度日”的仆役。⑤[德]里夏德·范迪尔门:《欧洲近代生活:家与人》,王亚平译,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欧洲中世纪生活:7—13世纪》中指出,在德国“最迟大约是从10世纪起”,“儿童不是被看作孩子,而是作为‘小成年人’来看待和对待”,“最晚在6岁或7岁时童年时代就结束了”,“男孩子们要学会骑马,要熟悉武器,要会打猎;女孩子们要学习用捻杆和纺锤做手工”,“农民家庭的子女很早就成为帮手”,年满12岁就已经被看作是成年人了。⑥[德]汉斯-维尔纳·格茨:《欧洲中世纪生活:7—13世纪》,王亚平译,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中世纪的生活》谈到法国这一习俗时指出,长子的成长道路是明确的,那就是辅助父亲,继承父业,而次子们多数则是四处漂泊,受雇“为客”,做仆人、当学徒。⑦[法]热纳维埃夫·多古尔:《中世纪的生活》,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3页。《欧洲家庭史》则对整个欧洲近代早期的“life-cycle servant”现象作了大量描述,尤其是详细介绍了农民、工匠和商人等家庭中这一群体的生活与工作。⑧[奥地利]迈克尔·米特罗尔等:《欧洲家庭史》,赵世玲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世界婚姻家庭史话》也从家庭史、婚姻史的角度谈到这一群体。⑨[美]斯图尔特·奎因、[美]罗伯特·哈本斯坦:《世界婚姻家庭史话》,卢怀丹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可以说,通览国内汉译作品,欧洲未成年人离家外出做“life-cycle servant”这一现象已经展现在国内学界面前。由于欧洲各国自中世纪晚期以来普遍存在“life-cycle servant”这一现象,那么涉及这一时空范围的研究,尤其是家庭史、婚姻史、生活史、教育史等方面的著作,都有可能论及这一现象。只需汇总这些内容,进行比对和分析,对“life-cycle servant”一词就不难理解和释义了。

二、解读“life-cycle servant”

(一)社会阶层和群体来源

从宽泛意义上讲,从中世纪晚期直到18、19世纪,所有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家庭的子女都存在离家外出做servant的情况。许多学者注意到,未成年子女离开父母到其他家庭里生活几年甚至十几年,不仅普遍存在于西欧各国,而且从底层家庭到贵族世家的每个阶层都是如此。但是,因阶层出身、财富多寡及离家外出的目标追求差异等因素影响,“ser⁃vant”这一词的释义各不相同。

首先,贵族阶层中的“life-cycle servant”现象。贵族们一般是把男孩送到地位更高一级的贵族家中,学习击剑、狩猎、骑术等骑士技能以及社交礼仪,贵族出身的女孩也同样会被送出去学习礼仪、社交文化等。在贵族阶层中,这种现象被称为“侍僮”(page)制度。①参见阎照祥:《英国贵族史》,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朱伟奇:《中世纪骑士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倪世光:《中世纪骑士制度探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许洁明:《英国贵族文化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9年版。它是欧洲侍仆制度(system of servant)的组成部分,但又与普通阶层的“life-cycle ser⁃vant”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因为这些侍僮、侍女不是为了学习生存技能,不以谋生为目标。这些侍僮虽然在贵族家中侍奉男女主人,例如每天早晨要早早起床,到马厩照料主人的马匹;在主人就餐时要站在主人身后随时传递食品、切肉和倒酒等。但他们绝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奴仆,不同于出身平民阶层的男仆女佣,他们到这些更高等级、更有权势的贵族家中主要是为了学习各种军事技能和高雅的生活方式。侍僮与男仆女佣不仅在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上不同,而且在主人家中的待遇、前景也明显不同,户主对待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仆佣将来还是平民阶层,他们希冀获得的是钱财和温饱,而侍僮将来会受封为骑士,从主人那里获得荣誉和地位。贵族家庭中的仆佣才是拉斯莱特所说的“life-cycle ser⁃vant”,但这不等于贵族子女没有“life-cycle stage”(即做“life-cycle servant”)这一人生经历。进入近代以后,随着封建贵族体制的衰落,尤其是军事附庸制的废除,加之学校教育的兴起,贵族阶层的侍僮现象迅速消失。而学者们对“life-cycle stage”或“life-cycle ser⁃vant”的关注又主要集中于都铎王朝以来至17、18世纪的近代早期,因此,拉斯莱特和国内外学者们论著中的“life-cycle servant”基本不包括贵族子女。

其次,普通阶层中的富裕群体②由于从中世纪晚期到17、18世纪,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复杂变化,难以在如此长时段里一一对应说明,因此这里只从家庭财产状况,将贵族阶层之外的普通民众粗略划分为富裕阶层和贫穷阶层两大群体。,包括居住在城乡间的约曼、富裕农民、富裕商人、工匠师傅、店主等,他们的子女也外出做“life-cycle servant”。由此看来,许多家庭并不是因为家境贫寒、无力养活子女才让他们离家外出,只不过富足家庭的男孩通常是去做城乡工匠师傅、商人、店主的学徒。从西欧各国当时的学徒契约来看,做学徒既要交纳高昂学费,且在最初几年内几乎没有报酬,因此学徒(拜师学艺的艺徒)多来自境况较好的家庭。而多数贫寒家庭不仅难以支付学徒费用,甚至还指望子女能早些挣钱以贴补家用。③孤贫儿童也有做学徒的可能,如在中世纪晚期,教堂执事常将教区居民捐献的钱财用于为贫困家庭的男孩提供学徒费用。到了近代,堂区为了减轻济贫负担,多在孤儿们六七岁时就送去当学徒、女佣。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学徒(艺徒),没有专业工匠师傅传授技艺。与其叫学徒,不如说是童工。做学徒虽然时间久,如“在制呢商那里,学徒期长四年,在挂毯商那里,学徒期长八年,在晶质玻璃雕刻工那里,学徒期长达十年……”④[法]热纳维埃尔夫·多古尔:《中世纪的生活》,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3页。,但是一旦学成出师,无论是自己开业还是受雇于人,收入都远远高于一般体力劳动者。

第三,普通阶层中的贫困群体。在工业革命前的传统农业社会,占人口多数的是贫穷的农民群体。他们为了谋生,不仅本人要为人佣耕,而且也会尽早打发子女离家外出。乡村中的茅舍农子女,城乡间的小商贩、小手艺人等贫穷家庭子女,构成了“life-cycle ser⁃vant”的主体。他们因家境贫寒,温饱难以为继,无法留在家中并将人生前景指望在父母身上。“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这一俗语也适用于欧洲贫穷阶层的子女。他们年幼时就早早帮着父母劳作,也尽可能早地离家外出,这样就可以减轻家里吃饭的压力,还能早些赚钱独立或贴补家用。

可见,不同阶层、不同境况家庭的子女大多会外出做“life-cycle servant”,经历“lifecycle stage”这一阶段,但本质和追求却有不同:贵族子女是为了将来保持高贵优雅的生活方式;富裕家庭花费钱财让子女当学徒是为了将来能从事工商业,继续过有技能、收入高的富裕生活;贫穷家庭让子女尽可能早地做男仆女佣则是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并争取让其尽早自立谋生。拉斯莱特所说的“lifecycle servant”并不包括贵族阶层的侍僮,其主体是贫穷家庭子女,而典型代表则是城乡工商业中的学徒。

(二)“life-cycle stage”的时间跨度

至今学界对“life-cycle stage”的起始时间一直争议未决。拉斯莱特认为,下层民众的子女只要年满10岁以后,就可以随时离开父母去打工赚钱①Peter 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Further Explored,London:Routledge,1983,p.14.;麦克法兰最初认为,13世纪至15世纪时,贫穷人家的孩子离家的年龄大致在8—14岁左右,后来又确定在7—10岁之间②[英]艾伦·麦克法兰:《现代世界的诞生》,管可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44页。;麦金托什则认为,12—15岁去别人家里做工是比较合适的,越穷越会早早离家③Marjorie K.McIntosh,“Servants and the Household Unit in an Elizabethan English Community”,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1984,p.11(麦金托什提出,在10—20岁之间的任何时间他们都会做徒工,年龄越小的一般是越贫穷的);Marjorie K.McIntosh,Local Change and Community Control in England,1465—150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p.224(书中提出,大约在12—25岁期间,也就是在结婚之前外出当徒工).;米德罗尔认为,10岁之前去做工的仅为少数,除非他是孤儿④Michael Mitterarure,“Servants and Youth”,Continuity and Change,Vol.5,no.1,1990,pp.21—22.;库斯莫尔认为是13、14岁,因为大多数农场主雇佣人手是为了能够干农活,所以不会要那些年幼的孩子⑤Ann Kussmaul,Servants in Husbandry in Early Modern Englan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p.70—72.;格茨提出,最迟从10世纪起,六七岁时儿童时代就结束了,此后这些孩子就被当作需要靠自己劳动赚钱养活自己的小成年人了。⑥[德]汉斯-维尔纳·格茨:《欧洲中世纪生活:7—13世纪》,王亚平译,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可见,人们对此莫衷一是,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没有区分仆佣与学徒,二是没有注意到富裕家庭与贫穷家庭的差异。

首先,“life-cycle servant”既包括仆佣,也包括学徒,但外出做仆佣还是做学徒,两者起始年龄存在很大差别。以简单体力劳动的仆佣而言,无论是居住在城镇还是乡间,孩子们从小就跟随在父母身边,不知不觉中就开始了劳动,从一些简单的轻体力劳动开始。如女孩子,“她们七岁就该开始做事,管理家务,这时要给她们钥匙、器皿,如纺车、扫帚、锅、钵、罐、勺以及其他的家用器皿,她们只能和这些东西打交道,培养对劳动的兴趣。父母让女孩子练习到14岁,不能让她们懒散,或在园圃里,或在厨房里,或在房间里,使得她们每天都相当地疲倦”①[德]里夏德·范迪尔门:《欧洲近代生活:家与人》,王亚平译,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299页,注释19。。所以,到了10岁左右,甚至更早几年,乡间的男孩、女孩就已经能够成为大人的得力助手了。如果离家到别处做同样的简单体力劳动,就不需花费太多时间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做男仆女佣的年龄会早一些。然而,如果是离家做学徒(艺徒),他在父母身边学到的知识技能与师傅将要传授的技艺几乎不相干(除非他父亲就是同行业中人),这就使他不能直接从事相关生产性劳动。他需要具备能够从事这一技能训练的体能,还要达到能够理解复杂知识(如商业、法律)的智力年龄,能够耐心、细心地练习,能够遵守规矩约束,不泄露行业技能或机密(如金匠业、商业),甚至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离家当学徒的年龄要稍大一些。

其次,因家境贫富不同,起始年龄也会有所区别,赤贫家庭子女和孤儿可能会早到七八岁,富裕家庭也有晚到十六七岁的。外出做“life-cycle servant”是所有阶层的普遍现象,但富裕家境的子女并不急于去受苦,疼爱子女的父母也很可能不愿意孩子早早离家。许多史料也证实多数富裕家庭的子女离家相对较晚。

因此,如果离家外出做仆佣,只是弥补雇主人手不足,大概在10岁左右就可以了。如在农业生产领域做“life-cycle servant”,可能会早到八九岁,很多人到十四五岁时就能掌握农业生产的基本技能了,甚至12岁左右就能驾车、犁耕、放牧猪羊。②根据人头税(the Poll Taxes)法令规定,1377年14岁、1379年16岁、1381年15岁及以上者应缴纳人头税。达到缴纳人头税的年龄,意味着可以作为成年劳动力受雇或服领主的劳役(Carolyn C.Fenwick ed.,The Poll Taxes of 1377,1379,and 1381,Vol.3,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206)。另外,根据1388年《剑桥法令》规定,已经掌握了犁耕技术、驾驭运货车辆或其他农业生产技能的人,12岁以后必须继续从事同类工作,不能改行从事手工行业生产(John Rithby ed.,Statutes of the Realm,Vol.2,New York-Buffalo:Williams S.Hein&Co.,INC.,1993,p.57)。而1445年法令以14岁作为成年农业雇工的年龄标准,不到14岁的每年6先令,到达或超过14岁的每年15先令(John Rithby ed.,Statutes of the Realm,Vol.2,New York-Buffalo:Williams S.Hein&Co.,INC.,1993,p.338)。但在城乡工匠师傅或商人店铺里做学徒,一般是从十四五岁开始。

至于“life-cycle stage”的时间跨度,学者们大致有两种看法:一是指从离家到其结婚之前;另一是指从性成熟到适婚年龄的生长发育阶段。一般情况下,10—14岁即现代意义上青春期、性成熟的初始阶段,至于适婚年龄,并不是指当时宗教允许的可以结婚的年龄(12—14岁)。同时,成年也不是指当时生理意义上或法律意义上的成年(如12岁或14岁)。在当时的实际生活中,人们通常是将心智成熟、有技能和有财力成家养家的人视为成年人,而结婚则是进入成年人行列的显著标志。中世纪晚期以来,适婚年龄约为二十四五岁。因此,“life-cycle stage”的时间跨度,是指从离家到心智、生理都成年且依其技能、财力可以自立的年龄,以结婚为结束标志。

(三)“life-cycle servant”与户主之间的关系

中世纪晚期的英国仍盛行人身隶属和依附关系,但这些食宿者与户主之间主要是契约关系。这些未成年人食宿于雇主家中,按法律规定,被视为雇主家宅(house)中的家庭成员(family),受雇主的管束,由雇主负其法律责任,因此雇主也便是其户主。“户主既是雇主又是家长,户主对经济生产和对家庭生活的管理职能,及其对户内成员道德行为的控制惩处的职能是合二为一的。”③许洁明:《十七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但户主毕竟不是真正的父母,双方之间一般都立有契约。当时的契约往往以一年为主,且多数为口头契约,但如果是做学徒,因学徒期长达数年,一般会签订长期的书面契约。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契约,都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以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男仆女佣为例,在传统乡村社会,他们由户主提供食宿,多数与户主的子女没有区别,但年终时会得到衣物、食物、现金等报酬。他们很少连续几年呆在同一户家庭里,按年结算有利于双方重新选择雇佣与否。随着年龄不断增长,从事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技能不断提升,其报酬也会不断上升,直至接近或完全等同于成年雇工。因此,他们并不隶属于户主,也不依附于户主,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是契约雇佣关系。从黑死病之后的人头税统计看,男孩子在14—16岁时就基本上掌握了农业生产技能,被视为成年雇工,由此便从servant转变为labourer(雇工)了。女孩子的报酬也是逐年增加,到14岁时就基本视为成年人,获取全额工资了。但是,这些小大人还都没有达到心智成熟的程度,也未达到当时人们普遍认可的适婚年龄。

又如学徒,他们向师傅交纳学费并提供无偿劳动,师傅培养学徒生产技能,双方同样是契约关系,而且契约内容同样是动态变化的:最初两三年学徒只能为师傅干些零活,师傅传授生产技能,基本没有任何报酬;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技能的掌握,学徒由以训练为主逐渐转向以工作为主,在此过程中师傅也会支付不断增长的工资报酬;到了熟练工阶段,工资雇佣关系便成为主要特征了。①如在埃塞克斯郡,爱丽丝·芬茨(Alice Fynch)在1410年到1414年间的年工资收入分别是12便士、4先令、5先令和6先令8便士,这说明随着年龄和服务技能的增长,其报酬也呈递增趋势,尤其是成年徒工与未成年徒工收入差别很大(L.R.Poos,A Rural Society after the Black Death:Essex,1350—1525,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205)。所以,如果勤劳节俭的话,学徒多数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积聚下一笔不小的财富,能够为将来购买小块土地或独立开店铺、结婚成家做好准备。可见,师徒之间不仅是契约关系,而且还有从学徒向雇佣、由食宿为主到以工资报酬为主的转变过程。因此,“life-cycle stage”可分为前后两个主要阶段:前一阶段是技能学习阶段,年纪尚幼;后一阶段是逐渐转变为赚取雇佣工资的阶段,年龄接近或进入成年初期。就每个个体而言,其前后两个阶段和过程,都无法以年龄的大小或年限的长短作为衡量标准,这是因为农业与工商业生产技能的习得训练存在差异。如前所述,男孩子在农业和农民家庭里作仆僮,勤奋聪慧者到十五六岁就能够基本掌握农业生产技能了。但专业技艺行业的学徒期都比较长,不同行业的学习期限不同,同一行业又会因个体的智愚勤惰差异而有别。在技艺学成之后,学徒(apprentice)一般还要为师傅(master)做两三年的帮工(熟练工,journeyman),然后才能期满出师。此时,学徒们大多已达到二十三四岁。一般情况下,只有结婚,搬离师傅家庭,独立开业做师傅或成为全额工资的雇工劳动者(labourers),“life-cycle stage”才结束(独身群体另当别论)。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其一,雇工是指熟练掌握了生产技艺、领取全额报酬的雇佣劳动力,如农业雇工,雇主通常只在春耕秋收等最忙的季节才会雇佣他们,因而受季节影响较大,而“life-cycle servant”则没有季节限制,全年受雇,食宿在雇主家中,报酬也远低于雇工;其二,即使男仆女佣和学徒已达到一定年龄且能够赚取全额工资,只要食宿在雇主家中,就仍然是“life-cycle servant”,因为他(她)还未成家、未单立户头,还寄居(食)于人,未能自立。一旦结婚,就不能再食宿于雇主家中,就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承担户税的成年人,且往往与父母别籍异财,另立门户。

三、“life-cycle servant”应 译 为“立 身期徒工”

除侯建新、许海兰、刘璐外,国内学者多将“life-cycle servant”译为“生命周期仆人”“生命周期用人”或“生命周期仆从”。①[英]克里斯托弗·戴尔:《转型的时代:中世纪晚期英国的经济与社会》,莫玉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俞金尧:《西欧婚姻、家庭与人口史研究》,现代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页;王超华:《中世纪英格兰仆从的法律地位探析》,《世界历史》2016年第4期。这些译法从字面上貌似接近词意,但在内涵上不够准确。

拉斯莱特曾明确指出,“life-cycle servant”中的多数处于性成熟到结婚年龄之间,那么,“life-cycle stage”译为“立身期”比“生命周期”更为准确。如前所述,这一段人生经历是指未成年人在离家外出期间,通过长年训练和劳动,心智逐渐成熟、技艺不断积累直至自立的过程,这种自立不仅指心智生理方面的成熟、生存技艺的掌握,而且还指积蓄了可以自立生存的财力。因此,借用汉语“安身立命”“立业成家”,将“life-cycle”译为“立身期”较为合适。

Servant一般情况下译为用人、佣人、仆人、仆从、仆佣,但“life-cycle servant”则有其特定的内涵。如前所述,“life-cycle servant”的最初几年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佣仆,而是处于学习、训练阶段的学徒、学仆(佣)。他们“是到别人的农场、作坊或家庭中学习技艺并谋生的未成年人”②王超华:《中世纪英国仆从的特征与身份》,见《英国研究》(第8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7页。,“为一个或数个雇主干活并学习谋生技艺,以便成年后自己独立生活”③王超华:《中世纪英格兰仆从的法律地位探析》,《世界历史》2016年第4期。。仅从学习谋生技艺这一点,就说明他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仆佣。他们都有一个从食宿为主到食宿报酬兼有,再到报酬为主的过程。如果仅仅将servant译为仆人、佣人,就不能反映出立身期的时段性——前半期是以学习训练为主的学徒/学仆(佣),后半期则过渡到赚取报酬的半熟练工、熟练工。只有译为“学工”或“徒工”才能包含前后两个阶段,但“学”是知识性掌握和学校教育的意味较浓,而“徒”则更强调立身过程中的实践操作训练,无论是在田间扶犁、驾车,还是在店铺鞣制皮革、制作木器,基本都以劳作和技能实训为主。因此,“life-cycle servant”译为“立身期徒工”较为适宜。

立身期徒工基本包括两大群体:学徒与仆佣。学徒群体主要指城镇中拜专业工匠师傅或商人等为师学艺的学徒工,以及数量更多的乡村中木匠、泥瓦匠、铁匠等学徒;仆佣群体主要指以简单体力劳动为主的未成年及适龄而未婚者。但在很多情况下,还有部分立身期徒工难以界定是学徒还是仆佣,如跟随在城乡间技术含量低的车把式、犁把式、理发匠、商贩等身旁劳作的未成年人,他们并不是学徒,无需拜师,其中一些聪慧者在田间跟随别人劳作时学会驾车、犁耕,便成为车把式、犁把式;在庄院中学会园艺或禽畜治疗,成为园丁或兽医;年幼的女佣在受雇期间也可能学会酿酒、制作奶酪、织补、厨艺等。这些聪慧者因习得一技之长,地位和收入也常高于一般体力劳动者。因此,立身期徒工还包括既不属于专业学徒又不纯是简单体力劳动仆佣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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