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狱人犯的囚粮供给问题考察

2021-12-28 05:50赵玉敏
兰台世界 2021年8期
关键词:家属供给

张 波 赵玉敏

一、秦汉

1.秦代。秦代以前,囚粮如何解决,未见记载。秦代囚粮,主要由官方供给。《秦律十八种·属邦律》记:“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1]65《秦律十八种·仓律》记:“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1]32秦代采取官方供给囚粮的做法,其直接原因应在于大多数人犯都是徒刑,即服役刑,或修长城,或建皇陵,或服役宫中,人犯家属无法供给饮食,只能由官方供给囚粮。

2.汉代。汉代应是沿袭秦代做法。据《后汉书》记,东汉初年,会稽名士陆续被逮入洛阳狱,其母前往探视,未获允准,只好做了饭菜央求门卒送入狱中。“续虽见考苦毒,而辞色慷慨,未尝易容,唯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卒通传意气,召将案之。”[2]卷81《独行传》如果该记载无误,那么可以断定,东汉人犯应是由官方供给囚粮,否则,陆续之母前来送饭,就不应被禁止。

二、魏晋隋唐

1.西晋。西晋最早明文规定了囚粮的供给。其《狱官令》记:“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廪,狱卒作食。”[3]168其后各朝基本沿袭。

2.唐代。《唐律疏议》记:“准狱官令: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4]700又,元和四年(809),白居易《奏阌乡县禁囚状》称:“伏闻前件县狱中有囚数十人,并积年禁系,其妻儿皆乞于道路,以供狱粮。”[5]3355

据此可知,唐代囚粮主要还是由人犯家属供应,只是对家属居住遥远而无法送饭者,先行借给囚粮,其家属后来缴还。

此种方式的成效未见记载,在唐代中前期,因为国家的兴盛和均田制的推行,应该是没有问题。而到中后期,尤其是安史之乱后,则应该是难以为继,人犯很可能是久系狱中,嗷嗷待哺,甚至是坐以待毙,所以才会出现白居易所称的现象。

3.五代十国。五代十国应是承袭了唐代。后周显德二年(955)四月,曾发布敕令称:“应诸道见禁罪人,无家人供备吃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6]164

三、宋代

两宋为囚粮问题的一个重要转折期。北宋虽然一直被视为积贫积弱,事实上,其统治的疆域、人口并不输前代,故在囚粮问题上仍可以沿袭前代。但到南宋,因为疆域、人口都大为削减,已经力有不逮。

1.北宋。北宋在承袭唐代、后周做法的基础上,略有改变。一般人犯仍是自行筹备囚粮。例如,据(宋)叶梦得记: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苏轼因乌台诗案被逮入诏狱,与其子苏迈约定,每日“送食惟菜与肉,有不测,则撤二物而送鱼”。一月后,苏迈所带钱财用尽,不得不前往陈留筹集,于是,只好请一位亲戚先代为送饭。不料,临行匆忙,苏迈忘记说密约之事。这位亲戚恰好弄到一条鲜鱼,于是烹煮好送进监狱。苏轼“大骇,知不免,将以祈哀于上而无以自达,乃作二诗寄子由,祝狱吏致之”[7]79。

如果人犯家属居住较远,无法每日前来送饭,则由官方先行供给囚粮,待到人犯“家人至日,依数征纳”。如果人犯家境贫寒,家属根本无力送饭,则由官方每日发给“官米二升”[8]535-536。

2.南宋。南宋初期一度将发放囚粮改为发钱。宋高宗绍兴十三年(1143)诏称:“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9]4969但此种做法应是推行未久,便改回发放囚粮。据记载,南宋州一级的监狱人犯囚粮,规定“以常平或义仓米支破”[10]6728。但县级监狱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多有饿死。

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便有官员称:“县狱不支粮,多有饥死。”[10]6728又,礼部员外郎范成大亦曾称:“准《令》,给囚之物许支钱。准《格》,在禁之囚许支米。钱则许于赃罚、头子、运司等处随宜拨支。米虽立定升数,而无显然名色。”“诸处县狱尤无指拟,凡长吏贤者,至或巡门乞米,以为一粥之资,吏或不贤,亦不可常得。”[11]2853

鉴于此,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五月二十三日诏令,嗣后“县狱如州两狱例,以常平或义仓米支破粮食”,并且将人犯饿死数量作为有关官吏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10]6728。

尽管针对州县两级的囚粮问题,南宋政府都作出了可以动支常平或义仓的指示。但其指示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囚粮可以动支多少?动支之前是否需要提交申请?动支之后如何报销赔补?如果动支超额而又赔补不上,有关官员是否会被处罚?或者,常平或义仓并无足够的积储,又应该怎么办?这些都未规定。所以,囚粮的问题实际上仍是悬而未决。常平、义仓积储不够或者根本没有积储者固不待言,即使是有足够积储者,各州县官出于上述顾虑,往往亦不敢轻易动用。

然而囚粮又一日不可或缺,为解燃眉之急,各州县只好沿袭原来的“陪办”之法,“私取于役户,分甘于同禁之人”[10]6728。此法不足之处极多,包括:(1)根本无法满足囚犯对于囚粮的需求。(2)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万一某段时间没有案件,无费可收,则人犯就要忍饥挨饿了。(3)容易开启狱卒等人趁机敲诈勒索、克扣侵吞之弊。

对此,嘉泰三年(1203)十一月十一日,宋宁宗便提到:“访闻州县违戾,却将合给禁囚饮食,止令狱子就街市打掠,或取给于吏卒,病囚药物抑勒医人陪备。是致禁囚饮食不充,饥饿致病,医人无钱合药,病囚无药可服,多致死亡,诚可怜悯。”[10]6728

所以,朝廷再次强调了可以动支囚粮的意见,“可自今赦到日,应合给囚粮并仰守令于转运司钱内分明取拨,置造饮食;病囚药物并于赃罚钱内支破修合。各具赤历收支。”并且,要求各州县停止原来的囚粮筹集办法,“不得仍前再令狱子辄于街市打掠,及勒医人陪备药物。如违,仰监司按劾以闻,重置典宪”[10]6728。

尽管如此,各州县官考虑各自地方的实际情形,仍继续持保守态度。官员孙梦观便曾奏称:“臣近者出守于宣,尝考五年版籍,额二十五万余石,除灾伤检放、运司寄纳、诸县截留、远年逃阁人户拖欠之数,所入多则十万余石,少则六七万石。若并以斛面而谕之,农寺总制所以苦不足而截上供以充府用者,止万余石。官兵请给、宗子孤遗归养暨囚粮杂支乃至六万余石。移东补西,委难支吾。宣为藩府,犹且若此,其它小垒,抑又可知。”[12]483显然,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贸贸然地遵循朝廷的规定,再动支有关钱粮,万一有意外发生,实属冒险之举。所以,州县官员不能不心存顾虑。

宋宁宗嘉泰四年(1204),便有官员疏称:“切见县狱苦无囚粮,而城下之邑尤甚。法许于运司钱内支,往往县道不敢支破。”[13]卷173,刑考六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六月十三日,有官员疏称:“夫州县之狱凡为民害者,朝廷因臣僚奏请,屡尝戒饬,独囚粮一事未见施行。狱户沈郁,易于生疾,一有乏食,病辄随之。州县但谓之狱瘟发动,而不知其端盖在于此。江浙州郡皆有囚粮,远州僻郡大率疏略。”[10]6728

对于地方官员的此种顾虑,朝廷亦感无奈,所以在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又推行了“囚粮历”做法,即囚粮动支的报销制度,借以规范、敦促各州县遵照朝廷指示解决囚粮问题。具体做法为:“令提刑司免其解发,别置循环历二本,名曰‘囚粮历’,日具支破姓名,取其著押俾随禁历月口申提刑司,以备参考。”[10]6731

一方面是朝廷的一再敦促,以及对“陪办”之法的查禁;另一方面,则是对动支仓储的重重顾虑,左右为难之下,狱田开始悄然诞生。

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浙江昌国县“县令于县治之西,取在官之田,岁可入粟十斛,又取富都中庄洋官田一十七亩,岁可入粟二十三斛,吏为掌之,以济在囚无亲族之供赡者”[14]707。是为所见最早的狱田设置记载。

综上,尽管两宋王朝就囚粮问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但各地方的囚粮问题始终未能妥善解决。究其原因,就在于当时统治疆域、人口的局限,所导致的地方财力严重不足。

四、元代

元代对囚粮的问题关注较早,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七月,中书省便奏准:“狱囚有亲属者,并食私粮。无亲属者,官给每名日支米一升,于雀鼠耗内支破。虽有亲属,若贫穷不能供备,或家属在他处住坐未知者,粮亦官给。”[15]402

相对而言,元代的规定更为详细明确,不仅规定了每人每天一升的供给量,而且明确了拨付来源,“于雀鼠耗内支破”。此外,还扩大了囚粮供给范围,虽有家属而实在贫困者,官方亦供给。但元代囚粮的供给仍存在一些问题。

(1)雀鼠耗名下的粮食数量有限,难以完全满足囚粮的需要,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又出现另一问题,即有些地方在未到征收粮食时间,却不得不向百姓预先征收雀鼠耗,以保证囚粮的供给不至中断。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九月,有监察御史在奉旨前往大都路录囚时,便“体知得大都路司狱司见禁囚人每日合用粮食,有司狱司官止于街市铺户处逐旋借借,铺户取要加耗,中间克减石斗,在后却于官仓内拨还,不惟如此,囚人随时不得食用”[15]402。在此种情形下,该监察御史建议先令监狱方面每月底统计人犯数量和所需囚粮数量,然后报送上级衙门,由本地仓储统一拨给,然后等到征收完雀鼠耗后,再补还仓储。户部和中书省同意了该项建议,并且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每名人犯月支米二斗五升的标准[15]402。

(2)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七月的囚粮规定供给范围有限,并未将县级监狱的人犯包括在内。(元)张养浩即提到:“诸在缧绁无家者,皆给之粮,惟县狱不给也。意者县非待报之官府,故令略诘其然而上之州。”[16]18元成宗大德元年(1297),囚粮发放范围才扩大到县级监狱人犯,但仍旧限于“委无供送人等”,而一般人犯则依然无法享受囚粮[15]402。

因为上述诸方面,就整体而言,元代囚粮的实际解决状况并不乐观。元顺帝至正二年(1342),监察御史王思诚便曾奏称:“州县俱无囚粮,轻重囚不决者多死狱中。”[17]卷183,王思诚传又,郑元佑《赵州守平反冤狱记》载:王畊“冤入淮几二载,囚粮不可以饱,畊诸兄弟更贷以救。”[18]卷九,赵州守平反冤狱记

五、明代

明代在囚粮问题上经过了多次变动。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规定,人犯“无家属者,日给仓米一升”,“于本处有司系官钱粮内支破,狱司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19]167。洪武十五年(1382),重申此项规定。但不知何故,洪武二十四年(1391),又下令取消了囚粮的供给。直至明英宗正统十四年(1449),才又恢复,每囚每日仍是给米一升[19]168。明世宗嘉靖元年(1522),针对重囚、强盗人犯,作出削减:“重囚每日七合。强盗三合。”[19]168

明代关于囚粮的规定,存在问题较多。

(1)囚粮发放范围有限,而人犯数量众多。依照规定,明代囚粮的发放范围仅限于“无家属者”,而人犯数量远超前代,其中无家属者数量众多,即使是有家属者,或因家贫无力供给,或因居住遥远难以输送,或因他故不愿输送等,其中亦有不少需要供给囚粮者。在此种情形下,囚粮之发放仅以有无家属这一标准来划分,无疑太过武断,将许多需要供给囚粮的人犯排除在外,令其陷入困境。

(2)各地方钱粮有限,不敷分发。需要供给囚粮的人犯数量众多,地方显然难以承担。(明)吕坤便曾说道:“有司钱粮原不宽绰,若囚粮一概全给,岂能人人均沾,年年常继?”[20]550如果选择性给发,又势必导致一些人犯忍饥挨饿,甚至是饿死,有悖教化。明神宗时,山西保德州知州胡柟便曾说道:“强盗劫财,本王法所不容者,然议狱缓死,则法中有仁寓焉。囚粮之设,正为缓死计也。有一囚即与一粮。不问其为人命,为强盗,亦不问其有供给,无供给,一概不与,又疑于太刻。知其必死而坐视其死,此心所不忍也。”[21]580所以,围绕究竟如何给发囚粮的问题,明代地方官员实际上是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

(3)未指定明确的囚粮拨付来源和渠道,地方官员不知所措。明朝廷规定由“系官钱粮”内拨给囚粮,但未指明何项“系官钱粮”。地方钱粮有限,又皆有定额,显然难以随意动支。此外,从行政隶属关系上讲,监狱归刑部管辖,而地方仓储多归户部管辖,两部及其下属机构立场不同,从各自职守出发,难免认识分歧,无法在囚粮问题上达成一致。地方官员同时接受刑、户两部管辖,更难寻求到一个折衷点,以妥善解决囚粮问题。

明熹宗天启年间(1621—1627),安徽繁昌知县吕元学即说道:“按属重犯月粮取之仓稻,所从来也。顾积贮国家之大命,犴狴既多靡费,则赈济未免有亏。而况部文申饬谆谆,不许以仓稻给囚粮,未有令诸囚骈首馁毙者,若听有司之设法,终属纸上之空言。”[22]90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是囚粮关系匪浅,若犯人因缺粮而瘐毙,影响非同一般。对国家而言,最高统治者有失于其“仁政”之美名;对囚犯而言,则失去对其惩戒的意义;对有关官员而言,则有失职守。鉴于此,从明代开始,有关官员便不得不努力探寻囚粮的其他解决方案。

(1)置办狱田[23]。

(2)分别人犯类型,实行差额供给。例如,明神宗时,山西保德州知州胡柟便将本州登报赎谷分别等第发给人犯:“如系人命,每月给谷三斗。系强盗,别州县人,则给谷二斗;系本州人,则给谷一斗五升……至虽系山西人而有妻有子及本州人之有供给者,俱不敢妄为干泽也。”[21]580又,(明)吕坤亦实行了此种办法,将人犯分为三等,“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者不准给,家不甚贫有人供应者不准给外,有情稍轻而家极贫或无家供应者,给与全粮;情稍轻而家次贫日用不足者,给与半粮;至于新获贼盗,真假未分,果无供给,亦当有处”[20]550。

(3)收取折杖等以购置囚粮。(明)余自强便记称:“各处陋规往往俱折银不等,谓之折杖。间有自好官府,每不欺问其实,安保皂隶往往交通私折,瞒官入已。故此一项虽陋规,而却亦有用。用之何如?分付刑房立簿一扇,每遇上司批到,即将枷责写上,照依地方旧例折多折少明注簿中,暇时清监,除已经允决重囚有囚米外,又除未经定罪有亲戚供送或有手艺者外,余或远来驳审囚犯,或无供送冤民,每月将前银买米买塩菜若干,每十日亲自一散。”[24]544

(4)鼓励人犯从事日常生产,自谋生计。在实行差额供给囚粮的同时,吕坤还提出了鼓励人犯自谋生计的建议,具体做法是让人犯在狱中从事“挑网巾、结草履、作布鞋一切不碍关防生艺,初给半年囚粮,令作工本,待艺习颇通之日,令自为生。其有应卖之物,待放饭之时,各付所亲辨买,以资衣食。门禁验明照出,不许刁难。”[20]579但在当时条件下,无疑很难真正大规模地推行。究其原因,一方面,人犯无法集中从事某一种物品的大量生产,毕竟没有相应的订货方或者供货商等;另一方面,单个人犯的产品无法寻找到稳定的买方市场,难以为继。

总之,上述种种尝试,虽然都体现了有关官员的良苦用心,可惜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明代囚粮的供应问题。明神宗万历三十八年(1610)六月,阁臣叶向高便曾题称:“刑部掌印无人,狱囚莫为问断,囚米无措。”[25]712明熹宗时,刑部尚书孙玮等亦奏称:“狱囚众多,囚粮不足,因馁告毙者相继。”[26]卷34天启三年五月壬子

囚粮供给始终是历代监狱所面临的最主要,也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之一。从秦汉至明清,历代政权几乎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寻找到解决办法,然而都未成功。究其原因,就在于囚粮的供给并非是单纯的监狱或者司法系统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时代的缩影。政治清明、经济发展、司法公允,监狱人犯数量自然就会较少,囚粮的供给随之亦不是一个问题。反之,无论如何努力,都不可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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