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攻坚式到制度性: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范式转换

2021-12-28 04:10梁宵张润峰
理论月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性范式逻辑

□梁宵,张润峰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41)

相对贫困治理是相对绝对贫困治理而言的一个崭新的贫困治理阶段,必须建立在绝对贫困有效治理的基础之上,二者之间在时序上呈现出前后无缝衔接的发展形态。可以说,相对贫困治理既是后脱贫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脱贫攻坚战胜利拉下帷幕后,我国的绝对贫困问题将历史性地得以全面解决,并随之迈入以相对贫困治理为主要任务的后脱贫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深入分析后脱贫时代治理重心的转移特征以及攻坚式治理范式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对思索如何建构一种适应后脱贫时代并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新范式来讲,具有十分重要且紧迫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发展逻辑,一种新的贫困治理范式开始逐渐进入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的视野,即制度性治理范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性治理范式的提出既是贫困治理的机制创新,又是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发展的必然方向。

一、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重心的转移

(一)从单一到多元: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特征的转换

不同阶段的贫困治理特征和其贫困治理的重心密切相关。绝对贫困是脱贫攻坚时期的贫困治理重心,其成因主要是外部性的客观条件严重匮乏,描述的是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状态,以国际贫困线为代表的绝对贫困衡量标准是较为单一、固定的,因而具备一定的客观性与认知意义上的简单性。而相对贫困则是基于“相对”的测量方式,衔接动态的对比参照标准,并加入主观指标,能够从多个维度映射这一贫困治理阶段中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不平等程度,以及贫困人口的主体性因素所起的作用,这表明相对贫困是一种多维的贫困形式,具有“复杂多元”的属性。在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重心转移至相对贫困,意味着脱贫攻坚时期与绝对贫困属性相对应的、呈现出单一特征的贫困治理,应向着后脱贫时代与相对贫困属性相对应的、呈现为多元特征的贫困治理转换。具体而言,在后脱贫时代的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面对多样复杂的致贫原因、贫困表现、具体分布等问题,贫困治理主体有针对性地运用各个维度的专业化治理思维进行翔实的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具体的且切实可行的多元化扶贫举措,而不同领域中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的治理主体负责落实不同维度的具体扶贫举措。在相对贫困治理的末期,即认定相对贫困人口可否脱贫的过程中,治理主体也应注意脱贫标准的多元化,避免相对贫困治理的不彻底。因此,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多元特征可具体归纳为相对贫困治理前期的多元化分析、相对贫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构成、相对贫困具体治理过程中的多元化领域与多元化举措、相对贫困治理后期的脱贫多元化认定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对贫困治理各个环节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相对贫困治理的碎片化,更不意味着不同维度的治理主体可以机械地“各自为政”,将实现各自维度的脱贫指标作为唯一目标。换句话讲,相对贫困问题的多元复杂属性,对相对贫困治理提出了难度颇大的整合性要求[1](p36)。因此,要想实现相对贫困的有效治理,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依托制度性的治理范式建立起的多元灵活的综合治理体系,以此应对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多元复杂局面。

(二)从脱贫攻坚到长效治理: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战略的转换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由此可以看出,在后脱贫时代面对相对贫困治理问题,我国的贫困治理战略已从阶段性的脱贫攻坚转为长期的长效治理,对此,可以从相对贫困治理的被动视角与主动视角来理解这一转换。从被动的视角看,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期存在决定了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期性。一方面,造成绝对贫困问题的客观条件因素大多呈现出单一的、社会性的状态,而在相对贫困问题的成因中,贫困主体的主观性因素比重明显增高,并导致相对贫困问题具备了多元复杂属性,进一步决定了其将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造成贫困问题的客观因素,各种社会资源的分布、分配不均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相对贫困治理不能像绝对贫困治理那样,通过发动脱贫攻坚战这样的运动式治理方式就能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解决,而是要不可避免地对相对贫困问题进行长效治理。

从主动的视角看,进行长效治理是从根本上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最佳战略选择。虽然当前诸如“社会排斥论”等贫困问题生成观大行其道,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视贫困问题的生成原因,同样离不开对主体性因素的一般把握。特别是在当前,伴随着绝对贫困问题的历史性解决,从根本上可以使人民生产生活等客观条件得以极大改善。从某种意义上讲,贫困问题生成的主体性因素理应成为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问题治理的一个尤为重要的视角。具体到精神扶贫这一视角而言,相对贫困治理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对相对贫困人口的主观致贫因素进行全面了解、深入分析,并通过采取培训知识技能、提升整体教育水平、营造良好脱贫氛围等长效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相对贫困人口的心智带宽(bandwidth)[2](p30-53),进而阻碍相对贫困的代际传递,最终根除相对贫困的生发机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都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够实现的,而是稳健的相对贫困长效治理机制的支持。可见,长效治理战略在后脱贫时代是必不可少的。

(三)从提供客观条件到维系主体性均衡: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重点的转换

在脱贫攻坚时期,面对绝对贫困这一生存性贫困问题,将绝对贫困问题的治理重点放置在如何精准地改善客观条件上是完全必要且可行的。这一做法既直面了绝对贫困人口的生存困境,也为后来的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虽然说相对贫困治理条件在物质基础上优于绝对贫困治理,具备一定的“优势”,但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重点依然离不开对“相对性”的辩证把握。具体而言,这一“相对性”集中表现为相对贫困的生成原因、典型特征以及衡量标准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流动变化的,这无疑会使相对贫困治理变得更加复杂且艰难。在这种语境下,依然坚持将重心单一地落在为相对贫困人口提供客观的脱贫资源上,则会违背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毕竟在当前的历史发展阶段,既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分布与分配的绝对公平,也不可能使社会成员达到“均贫富”状态,更无法彻底消除贫困的相对性问题。倘若一味地提供客观的脱贫资源,追求无差别的贫富状态,也将失去对相对贫困问题进行治理的本意。

可见,在当前的历史发展阶段,相对贫困治理的重点应转移到维系相对贫困人口的主体性均衡上来,其实质即走出绝对贫困治理时的边界模糊的治理状态,实现相对贫困治理的规范性,以求实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具体而言,就是培育治理主体(政府、贫困群众、非政府组织等)的主体性,以期纠正政府的政治主体性与行政主体性之间关系的紊乱,以及贫困群众对权利与责任之间关系的认知紊乱,最终实现如下状态:其一,政府职责法治化,实现从国家义务为主的政治主体性转向法律职责为主的行政主体性;其二,贫困群众权利法治化,明晰群众的权利边界,帮助其树立责任意识;其三,构建起制度化的相对贫困治理体系,实现政府、贫困群众、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主体性关系的动态平衡[3](p174-175)。不难看出,这与提供脱贫的客观条件相比,培育并均衡贫困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已然不是仅依靠传统的攻坚式治理范式便能满足的,而在这一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使其需要依赖更为系统且责任边界明晰的制度性治理范式。

二、攻坚式治理范式在后脱贫时代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疲于应对多元局面:攻坚式治理范式在相对贫困治理中辉煌不再

攻坚式治理范式在绝对贫困治理中取得的辉煌成果,和其直线式逻辑进路贴合单一的脱贫治理语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绝对贫困问题在成因、衡量标准等方面表现出的单一性,使治理的力度问题成为影响其治理成效的关键要素。也就是说,攻坚式治理范式通过强化贫困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贫困治理主体的治理权威性,整合并集中所要调配的社会资源等措施,围绕增强贫困治理力度这一维度集中发力,由此形成了直线式的逻辑进路,进而紧密贴合了绝对贫困问题的治理语境。但是在这一逻辑进路下,为保证贫困治理的力度,在贫困治理的实践中必会将注意力集中在有限的方面,无法做到兼顾多方。

在后脱贫时代,伴随着治理重心向相对贫困问题转移,脱贫治理语境也从单一转向了多元,而一向专注于治理力度的直线式逻辑进路的攻坚式治理范式也随之“失语”。相对贫困问题的多元性同时意味着相对贫困问题的复杂性,一方面,多元性的成因之间、表现之间、衡量标准之间等各个要素内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多元性的成因、表现、衡量标准等各个要素彼此之间依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并且这些联系还会在时间的推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贫困人口主体性因素变化等自变量的影响下不断变动着。面对如此复杂多元的贫困治理语境,若按照攻坚式治理范式进行治理,首要任务就是要找出相对贫困问题中的主要矛盾,依据“攻其一点”的战略思路,进而“各个击破”。然而在相对贫困治理的具体实践中,暂且不论如何能使攻坚式治理范式在多元复杂且不断交替变动的相对贫困问题的主要矛盾中轻易找出治理着力点,单从相对贫困内部复杂动态的联系出发,也能够看出,攻坚式治理范式在相对贫困治理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继而造成治理成效存续短暂的问题。

此外,攻坚式治理范式的直线式逻辑进路和其治理主体的“政绩思维”密切相关[4](p30)。在此逻辑关联下,这一治理范式往往会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这样有利于社会资源的统筹调配和使用,以便形成强劲的治理力度,促使治理主体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性“成绩”。也正是在这一动力驱动下,在后脱贫时代很容易造成相对贫困治理实践对此治理路径的依赖问题,延缓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范式的转换进度。

(二)拙于长期稳定发挥:攻坚式治理范式难以维持可持续性绩效

攻坚式治理范式在绝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发挥出了巨大功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积极调配社会资源,集中社会力量,在贫困治理制度性建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政治动员、派遣工作组以及驻村第一书记等方式,使国家权威大力介入贫困治理过程,并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取得了辉煌成就——也即以绝对贫困为治理重心的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

但是攻坚式治理范式的阶段性特征[5](p150)使其难以维持可持续性绩效。具体而言,就是随着这一治理范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治理方式,其治理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集中两个方向。其一,长时间施行攻坚式治理,往往会使其突破常规的“行事风格”,为治理主体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政策变通”与“共谋行为”等应对乃至制约攻坚式治理本身的策略提供了方便,其灵活性的优势极易由此转变为偏离原本贫困治理目标的劣势[6](p11)。此外,攻坚式治理与常规治理对治理行为主体的要求存在很大区别,常规治理中专业性较强且经验较丰富的治理行为主体在攻坚式治理中,往往要听命于不一定具备相关领域专业性知识的负责人,便会容易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导致贫困治理越治理越偏离的困境。其二,攻坚式治理与常规治理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受到常规治理中官僚体制行事风格的影响而逐渐失去其本身的鲜明优势,如出现政治动员活动仪式化等现象,使贫困治理中的攻坚式治理逐渐流于形式。

攻坚式治理常态化在这两个方向的不良影响看似是在两个截然相反的维度相互作用着,但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在长期的攻坚式治理优先、常规治理“失语”的情况下,攻坚式治理所具备的突破常规、集中资源的特征,极大程度地削弱了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在贫困治理过程中能够保证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同时,也留给了治理主体极大的可操作空间。因而,在这种语境下,无论是通过反向制约从而使攻坚式治理偏离其治理目标,还是使攻坚式治理流于形式化,都能够成为可供贫困治理主体任意选择的方向,极大地影响到攻坚式治理范式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成效。

(三)囿于扶贫的道德义务思维:攻坚式治理范式难以维系主体性均衡

蕴含全能政府思维与政绩工程思维的攻坚式治理范式,有赖于“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中国古代人治思维模式、革命时期的革命动员方式、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政府思维模式,为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客观条件支持。

在绝对贫困治理过程中,攻坚式治理范式能够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做到向外输出强有力客观条件支持,其中政府的扶贫道德义务思维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建立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道德式关系,在确立起治理主体绝对责任与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治理主体绝对的权威,从而为攻坚式治理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力量。但是这也导致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责任义务边界始终处于模糊的状态。事实上,在以提供脱贫的客观条件为重点的绝对贫困治理时期,这一状态还未产生足够引人注目的负面影响。然而在后脱贫时代,伴随着治理重心的转换,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责任义务的模糊状态便与均衡主体性这一治理重点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矛盾,其直接原因便是前者的治理道德式逻辑无法满足后者的治理规范性要求。具体表现为在相对贫困治理中,主体性的均衡需要明晰可依据且具备权威性的规范,从而确立起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明晰的权责界限,这就要求在相对贫困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建立起系统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要确立其权威性,形成贫困治理的法治思维。而攻坚式治理范式中的扶贫道德义务思维则是放大了治理主体的权威,挤占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空间,放缓了法律权威性的形成过程。

在提供脱贫所需的客观条件为贫困治理重点之时,攻坚式治理范式的道德式逻辑进路凭借其实用性,还可以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具备相当的合理性。然而伴随着贫困治理重点的转移,这一逻辑进路难以生成培育主体性均衡的条件,这不仅是攻坚式治理范式与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之间的张力体现,也进一步造成了攻坚式治理范式与后脱贫时代治理重点之间的张力。

三、制度性治理范式在后脱贫时代的出场缘由

(一)具备出场的坚实基础:脱贫攻坚战取得的辉煌成就

在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问题的多元复杂局面、长效治理需求、主体性均衡需要,都对这一阶段的相对贫困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攻坚式治理范式遭遇困境的情况下,后脱贫时代呼唤着一种更适合相对贫困治理的新范式出场,而脱贫攻坚战取得的辉煌成就也为这一新的治理范式的出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一,制度基础。虽然在脱贫攻坚战中,绝对贫困问题治理以攻坚式治理范式为主,但在此期间也制定了数量庞大且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等,可为接下来构建完备的相对贫困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其二,经验基础。由于我国长期关注并致力于解决贫困问题,在以往的贫困治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脱贫治理经验,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更是证明了我国脱贫治理经验的实用性与优越性,为下一步的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丰富且优质的可借鉴经验。其三,资源基础。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为下阶段的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一定的物质资源基础与精神资源基础。具体表现为绝对贫困的全面消除夯实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基,进而为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扎实的社会财富资源;在脱贫攻坚时期的“扶贫扶志扶智”等精神扶贫举措的成功实践,初步培育了脱贫对象正向的脱贫思维,营造了良性循环的脱贫社会环境,为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积极的精神资源。其四,人才基础。在脱贫攻坚战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丰富脱贫治理实践经验的治理人才,尤其是贫困发生地培育出了一批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如产业扶贫的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这些都为下一阶段的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高质量的人才基础。

(二)回应相对贫困的多元局面:从直线式逻辑进路转向网络式逻辑进路

在直线式的逻辑进路下,攻坚式治理范式已无力应对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的多元局面。也正是在此语境下,制度性治理范式携网络式逻辑进路出场,以此应对相对贫困复杂动态的多元局面。制度意味着结构型的特征,既有形地表现在机构设置、法律框架中,也无形地表现在组织互动网络中。在制度性治理范式的实际运行中,其在有形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法律法规框架的约束下,网络式逻辑进路隐性在场。按照英国学者罗茨(R.Rhodes)对治理过程中网络式结构的理解,网络式逻辑进路意味着多元参与主体凭借各个组织间的复杂网络关系,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进行持续的、博弈式的互动,并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方式或者规范[7](p89)。与直线式逻辑进路相比,虽然网络式逻辑进路的灵活性和爆发性有所欠缺,在短期内治理绩效可能不如前者,但是基于参与主体的规范性态度以及理性选择态度,其偏离运行轨道的可能性极小,大大降低了相对贫困治理的运行风险。同时,相对贫困治理的多元局面意味着其涉及的领域多元,内在联系动态复杂,成因、表现、衡量标准复杂多变,攻坚式治理范式的直线式逻辑进路明显难以奏效,因此,应对相对贫困治理的多元局面,必然是直线式逻辑进路的辩证面,即多元却不失条理的网络式逻辑进路。制度性治理范式中的网络式逻辑进路,通过在不同维度设置恰当的治理网络交汇点,施行多层次、多头并进且条理分明的治理举措,以求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做到:在横向维度上顾及相对贫困问题涉及的多元化领域和其本身的多元化内在联系,在纵向维度上灵活应对变动的相对贫困成因、表现、衡量标准,并正确协调横向维度与纵向维度之间的治理关系。

(三)以长效稳定为治理的基本特征:从“突破常规”转向树立法律的权威

善于“突破常规”、快速见效的攻坚式治理范式,拙于面对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相对贫困问题将长期存在的现实。也正是在此语境下,一种蕴含树立法律权威思路的制度性治理范式应运而生,以求实现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稳定。也可以说,树立法律的权威正是制度性治理范式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法律是具备结构型特征的制度的有形表现,是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另一方面,治理现代化强烈要求理性的出场并对理性附魅[8](p44),以阿列克西为代表的学者将法看作是理性的制度化,法律权威可以说是现代治理的重要特征。因此,树立法律的权威不仅是制度性治理范式的重要任务,也是制度性治理范式符合现代治理逻辑的重要表现,更符合相对贫困治理的时代语境。与之相对,之所以说攻坚式治理范式难以维持可持续绩效,拙于长期稳定发挥作用,进而不适应相对贫困治理的新需求,其重要原因便是在于其在卡里斯玛权威支持下的突破常规、高速运转等特性。因此,虽然我国的攻坚式治理的启动也是基于一整套的组织制度之上[9](p122),却不能简单地与内含法律权威的制度性治理范式画等号,攻坚式治理范式与制度性治理范式之间的重要区别正在于此。在相对贫困的治理实践中,实现从前者向后者转变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树立起规范思维,从根本上扭转“突破常规”的生发机制,进而做到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稳定。

(四)维系脱贫治理中的主体性均衡:从道德义务思维转向责任思维

攻坚式治理范式中的治理主体囿于扶贫的道德义务思维,在贫困治理过程中容易混淆治理主体与贫困对象之间的责任权利界限,进而导致主体性失衡。也正是在此语境下,制度性治理范式在责任政治逻辑下携责任思维出场,以求厘清治理主体与贫困对象之间的权责界限,实现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主体性均衡。可以说,责任思维也是制度性治理范式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度性治理范式中的责任思维正是来源于其责任政治逻辑。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制度性治理范式中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即制度优势如何转换为实际的治理效能,彰显其在治理实践中的具体优势。而通过责任政治建设,使不同治理主体在互动中达成一种将责任作为公认价值的基本共识[10](p182),这样不仅可以将制度优势顺利地转换为实际治理效能,也能为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均衡打下良好的共识基础。这一共识基础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其一,在主体性均衡的规范性形式落实之前,在相对贫困治理实践中,责任思维可以在各个治理主体的意识层面上划清彼此之间,尤其是政府与贫困群众之间的权责界限,进而为下一步以规范性的形式具体落实主体性均衡打下铺垫。其二,在建成主体性均衡的规范形式之后,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共识基础便能够发挥合力作用,进而能够补充和完善主体性均衡的规范形式本身和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从而使其能够在相对贫困治理中长久地维系主体性均衡。

四、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策略

(一)平衡多元治理主体: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后脱贫时代的贫困治理中,面对多元复杂的相对贫困问题,既要看到政府这一治理主体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又要认识到相对贫困群众、非政府组织等治理主体的作用同样不可或缺。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言,制度是为决定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1](p3),因此,在后脱贫时代,就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策略而言,核心任务便是明确其决定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有着明确权责界限的关系。制度性治理范式中的责任思维,能够使责任成为相对贫困治理中的各个治理主体公认的价值与基本态度。坚持树立责任思维的制度策略,有利于推动形成多元治理主体间明确的权责界限,从而使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成为有着明确权责界限的关系。其次,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有规范可依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制度性治理范式的责任价值理性的同时,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策略还应当充分发挥制度性治理范式的工具理性优势,通过制定相关的体系化法律法规,使多元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在效率最大化的逻辑下运行,有规范可依。最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动态平衡的关系。相对贫困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意味着后脱贫时代的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亦十分复杂,但是这种复杂性并不仅仅简单地等同于杂乱的状态,事实上,动态平衡的状态便是对多元治理主体间复杂关系成功治理后呈现出来的状态,这也是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制度策略应追求的目标之一。

(二)直面路径依赖问题:争取制度性治理范式的作用空间

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对攻坚式治理范式的路径依赖,挤占了制度性治理范式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空间,这也是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策略需要直面的重要问题。进入后脱贫时代,在攻坚式治理范式的路径依赖下形成的绝对贫困治理惯性以及官员追求政绩思维模式等因素,将会进一步放大攻坚式治理范式在后脱贫时代的困境,并造成相对贫困治理“力度愈大,愈发陷入困境”的局面,这也会让制度性治理范式无从发挥作用。

事实上,直面后脱贫时代对攻坚式治理范式的路径依赖问题,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消解相对贫困治理中对攻坚式治理范式的路径依赖的动力。不可否认,在治理资源相对不足、治理时限紧迫的情况下,面对绩效压力,本身便有着政绩思维的政府官员在先前绝对贫困治理的惯性下,有着极大的动力去主动选择攻坚式治理范式。针对这一问题,在后脱贫时代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治理资源相对充足的治理语境下,可以为相对贫困治理量身打造绩效考核新模式。如从相对贫困治理的多重维度对治理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延长绩效考核周期,并辅之以追责制度等,而这些都是攻坚式治理范式难以满足的。其二,逐步减弱相对贫困治理中攻坚式治理范式的不可替代性。当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和大趋势下,制度性治理范式日益受到重视,并得以逐步完善,制度的有效性也正在逐步提升,攻坚式治理范式的不可替代性正在逐步减弱。基于这样一种发展逻辑,在相对贫困治理实践中,可进一步利用绝对贫困治理中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非正式规范等,结合相对贫困的特性加以改造并使之体系化,进一步增强相对贫困治理领域中的制度有效性,深刻体现相对贫困治理中制度性治理范式的优越性。

(三)构建灵活治理机制:制度性治理范式的机构设置与体系规范

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11](p4),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生硬地规定了其所在领域的方方面面。面对相对贫困这一多元且复杂的社会问题,以灵活的相对贫困治理机制作为制度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依托,并通过设置扁平化的治理架构,以及发挥正式与非正式的相对贫困治理规范体系的积极作用,既可以减少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不确定性,也为应对动态且多元复杂的相对贫困问题留下了足够的转圜空间,不失为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优良制度策略。

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的治理架构应该整体呈现扁平化的特征。面对相对贫困问题呈现出的多元属性,有针对性地设置多元的脱贫责任机构是必不可免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对贫困的治理架构就可以一味地呈现出无序的冗杂的状态。为应对相对贫困的动态复杂属性,相对贫困的治理架构还应当具备灵活性。而扁平化架构既可以实现多元的机构设置,又可以减少层级重叠、加快信息流通,同时还能满足多元与灵活两大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扁平化的治理架构对各个脱贫责任部门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设置扁平化的治理架构需要考虑“门槛”问题。此外,除扁平化架构外,规范体系在后脱贫时代灵活的治理机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里,规范体系由正式的规范(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与非正式的规范(如相关道德理念、风气等)构成。其中,法律在规范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制度性治理范式包含树立法律权威的逻辑,这也意味着法律具备相对稳定性,不仅能够适应相对贫困问题将长期存在于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现实,也能够成为其他规范顺利发挥自身灵活性的保障;部门规章制度这类规范的灵活性居中,它们可以在适应相对贫困问题不断变动的同时保证政策的连续性;非正式规范的灵活性最强,其自发性、具体性与针对性可以有效地弥补正式规范的抽象性、滞后性的不足[12](p65-69),可以有效保证后脱贫时代治理机制的灵活性。

(四)力保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主动且渐进式的相对贫困治理制度变迁

虽然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制度去应对变动的、多元复杂的相对贫困问题,但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相对稳定性,这是其发挥效用的基础。制度变迁是制度性治理范式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也是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策略需要着重思考的重要问题。为及时适应制度环境的变化与功能性需求[13](p10),避免在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发生制度危机和制度断裂的危险,相对贫困治理的制度变迁应当是主动且渐进式的良性变迁,在能够应对动态变化的相对贫困问题的同时,也可以确保相对贫困治理制度的稳定性,从而为逐步趋近相对贫困治理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主动且渐进式的相对贫困治理制度变迁,意味着能够对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这一制度环境的变化和其功能性需求进行及时的回应。只有及时掌握制度环境的变化动态,并从中总结出对制度的相关功能性需求,并对制度进行相应的改进,才能够形成制度变迁的主动且渐进式形态。这一制度变迁的模式需要推动的主体,即“核心行为者”——制度不仅制约身处其中的主体的相互关系,而且也受到这些主体行为的影响。核心行为者的行为既受其所处相互关系的限定,也受自身利益倾向的影响。从博弈论的角度可以将制度变迁看作是核心行为者之间互动博弈的结果[14](p3),显然若要实现相对贫困治理中主动且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核心行为者在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的博弈应当是合作博弈。在制度性治理范式中,核心行为者可以基于平衡的主体间关系,在责任思维的指导下,为共同的利益展开行动,从而形成良性的合作博弈,实现相对贫困治理制度的主动且渐进式的变迁。

五、后脱贫时代制度性治理范式的发展前景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稳步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此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也日益发育,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与社会文化系统[15](p17)渐趋成熟,并对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问题也以更加复杂的面目浮现,后脱贫时代的相对贫困问题便是如此。与绝对贫困这一社会问题相比,相对贫困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如绝对贫困那般尖锐,却在各个方面变得更加多元复杂,其治理难度也直线上升。我国的贫困治理重心从绝对贫困转移到相对贫困,一方面印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幅进展,另一方面也呼唤着更加现代化的治理范式的出现。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攻坚式治理范式向制度性治理范式的转换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制度性治理范式的优越性集中表现在兼备工具理性思维与价值理性思维,其存在的合理性来源不仅仅依靠在治理实践中的成效,还源于所内含的法理型权威逻辑符合当前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其中,网络式逻辑进路能够为制度性治理范式长期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提供可能,其优越的工具理性思维更能为这一制度性治理范式在后脱贫时代应对复杂的相对贫困问题打下扎实基础;树立法律的权威的思路,既能够以自身的理性思维逻辑为制度性治理范式应对灵活的相对贫困问题提供稳定性基础,又能够以自身的价值思维逻辑为多元主体建立起规范意识;责任意识则是制度性治理范式价值思维逻辑的典型表现,为制度性治理范式实现主体间均衡提供了稳定性的价值基础。综上所述,在后脱贫时代,制度性治理范式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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