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洁
摘要:休息权和休假权是工作者的基本权利,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实工作中,频繁加班、疲劳工作、乱扣工资等现象已经沦为常态,这不仅折射出我国劳资关系的过度不对等,还反映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不完善问题。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应当在人文关怀和法律的角度上得到尊重。本文从多角度出发,论述了我国劳动法休息休假制度,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法;休息权;休假权;制度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法休息休假制度经历了数次调整和更进,虽然休息休假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和漏洞。休息休假权包括休息和休假两层含义,一般而言,休息指的是劳动者可自由掌控时间,通过休息为劳动力恢复和再生准备;而休假注重于劳动者业余时间的利用,培养业余生活。由此可见,休息休假对劳动者的重要性,制定更为合理的休息休假制度,用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约束劳资双方的关系,有利于人民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幸福指数。
1.《劳动法》 中关于休息休假制度的概述
1.1《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
第一,工作间隙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这段时间是由劳动者自己支配的,这已成为劳动者多年以来的习惯 ,在劳动中间断的休息时间,都属于劳动者工作间隙休息。
第二,劳动者在每日24 小时内,除了规定的最多8小时工作之外,剩下的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称为日休息。
由此法律可以看出,在我国当前的劳动背景下,为了考虑了劳动者自身情况和基本休息需求并且要符合我国发展国情,劳动者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第三, 我国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连续休息 24 小时)。”这是我国的双休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有权享受双休的权利,公司企业是不能违法占用的,这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相关的工作必要劳动时间内能精力得到充足的恢复,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从上述相关法律可以得出,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经过劳动之后所獲得的可以自己安排的时间,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里不受工作的约束,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相关的劳动工作,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自身权利。
1.2《劳动法》对劳动者休假权的规定
近几年,我国关于法定节日的调动和调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对法定节日休假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在法定节日休假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当前我国的法定节日为: 元旦、春节 、国际劳动节、清明节、 国际劳动节、中秋节、 端午节、国庆节。在这些法定节假日当中,员工可依法享受休假权,工作企业无权剥夺员工的休假权利,法定节日是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享受的休假权利,这是结合我国国情所制定出的休假制度。
不仅如此,我国还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都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法律中规定:“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获得5天的带薪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可获得10天的带薪休假;已满20年的, 可获得15天的带薪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按照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员工带薪休假的权力很多人应争取,但是实行特殊休假的单位就不再实行年休假,比如学校。
除此之外,根据员工自身的情况差异,可安排产假、 丧假和婚假等。
2 现行休息休假制度实情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休息休假制度相对合情
从《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的条例总体上说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它对员工的休息和休假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且在相关制度的界定中侧重于尊重劳动者的基础权利,而且法律制度也在结合社会的发展进行相对应的整改, 避免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况。例如一般员工工作时间是基本明确的,基本能够保证可以在时间界定内完成工作,留出员工自身休息时间,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其次带薪休假也充分体现出制度的合理性,这种情法交融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维护了职业员工的人权之余又帮助员工获得了合法的休息权利。
2.2休息休假制度的不足
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以来,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得到了一定保护,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很多学者经过调查后指出,多数劳动者未能真正地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权利。很多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断用各种手段压榨员工的剩余价值,侵犯员工的休息权的做法也屡见不鲜。这也体现出制度的缺陷,法律规定的享有带薪休假的群体包括一切行业的劳动者,但在实际中很多弱势劳动者,比如临时工,农民工等难以享受此等待遇,而且条例的规定尚缺乏具体规定,这恰巧给了企业逃避责任带来了机会。
政府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也让广大职员的休假权益难以保障,对于那些违规的企业缺少管理意愿,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国内生产总值,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认真对待,即便是处罚也只是微不足道,监管完全流于形式,不能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因此,政府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要求企业遵法守纪,对违法企业加大惩治处罚力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后果。
2.3 企业缺乏社会责任
企业在当今社会中面临很多竞争压力,对利益的过度追求使其降低了对自身社会责任的承担,再加上我国劳动力相对过剩,在竞争中劳动者处于被动选择地位,为了保住生存饭碗很多员工不惜放弃争取休息休假的权利。很多大型企业在给予工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了降低投入时间成本,只有不断挖掘员工的剩余劳动价值
这些,那些小型企业更是如此。这导致我国加班加点恶相严重,过劳死的情况频出,尤其是富士康企业中,员工为了赚更多加班费竟主动要求甚至争夺加班名额。过度压榨价值的背后是劳动者超负荷压力下的心理威胁,为了生存而透支生命。因此,员工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工作和休息时间思想观念, 同时企业纠正自身错误认识,尽其所能承担社会责任,在全社会形成权利意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利才能有长远发展。
结束语
在劳动法上的休息休假制度整体符合国情,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平衡了劳资关系,使劳动人民在维护自身权利有法可依。但不可否认,我国的休息休假制度还有很多缺陷。由上文的阐述可知,要想在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还应完善《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的细节条例,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心,把政府监管落实到实处。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马飞. 我国劳动者权利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 2013.
[3]梁嵘. 论我国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保障[J]. 科学教育家, 2007, (12) : 13-14
[4]董毅智律师: 劳动法中的休息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