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晶
在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中,艾伦·布坎南是较为出色的一位。作为杜克大学公共政策与哲学教授,不仅致力于伦理学和社会正义理论的研究,也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其代表作《马克思与正义》奠定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旨趣,随后又陆续发表《正义、合法性与自决》和《马克思、道德与历史》等著作,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解读作出了重要贡献。他立足于“非法权”的外在批判视角,通过对剥削、异化和权利等概念的深入批判,揭示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理论实质,开启了重构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思维范式,成为研究正义问题必不可少的理论参考。
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正义理论带有明显的黑格尔思维印记,其历史哲学思想源于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深刻反思,由此开启了对国家本身的内在批判。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理性精神充分发展的产物,是主、客观自由整合的结果,故而成为正义的化身。通过对国家出现前政治组织形式的考察,黑格尔揭示了其法权制度的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既表现为一种抽象的自由观念,也是一种相对局限的自由意识。黑格尔将其精神观念塑造为正义的理性形式,认为神的行为是自觉意识发展的结果,最终走向绝对精神的死胡同。布坎南认为,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是神正论的——试图将世界中如此明显的非理性、破坏性与理性是支配历史的创造性力量的命题做一调和。〔1〕而马克思找到了自由意志的物质基础,建构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范式,从而奠定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思想前提。
一方面,布坎南指出马克思在剖析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基础上,揭示了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内在背离。在法哲学中,黑格尔阐释了制度如何体现充分发展的自由观念,并最终通过国家这一实体得以呈现。主客观自由间最好的区分是通过伦理与道德、客观意愿和主观意愿来实现。道德设定了行为可允许的范式,即遵从良知反思自己的选择。伦理主要借助社会价值来实现,它要求的道德主体是存在于制度、实践和法律框架中的社会存在者,且已内化为社会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制度准则。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与道德的区分表现着主客观意愿的关系。主观意愿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优先性和独立价值,处于自身原因作出的决定,带有明显个人主义色彩;客观意愿是社会的、非反思的和充满内容的,是由制度的对象化原则或价值观所决定的。至此,黑格尔认为主客观自由的划分意义得以彰显,前者是通过主观意愿去行动的自由,后者是通过客观意愿行动时所拥有的自由,而国家恰恰实现了主客观自由的融合。如果主观自由不以某种方式保持在适当范围,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存在。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深刻剖析了自由的实质,即绝对精神或上帝理念的颠倒,本质上仍属于思辨哲学范畴。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马克思试图将被黑格尔颠倒的自由意识和现实世界的关系摆正过来,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后,揭露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成为历史哲学的首要任务。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2〕通过对国家制度和法哲学所维护的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马克思揭示了主客观自由的内在背离,其矛盾冲突并非通过国家形式即可解决。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著作中得到了最为系统的阐释,对法哲学的批判就是对现代国家以及同它相联系的现实所作的批判,是对整个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否定。德国国家学说的现状表明现代国家的未完成,是国家机体本身的内在缺陷。布坎南认为,马克思超越了黑格尔思辨哲学本身,找到了上帝存在的物质基础,实现了理念世界向现实世界的重大转变,这是一种彻底的革命和普遍的自我解放。
另一方面,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承袭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并通过扬弃市民社会本身消除其矛盾冲突。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指代16、17世纪出现在西欧的简单资本主义社会形式。它不仅是城乡对立和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私人利益交换的场所,更是私有产权制度和世界市场发展之必然,本质上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领域。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受主观自由支配,劳动对象是主观自由对象化的例证,且主观自由随着市场发展演变为一种选择职业和私有财产的权利。虽然黑格尔重视市民社会的主观自由,但也看到了由自由演变而来的市民社会之恶,这是主观自由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针对如何消除市民社会之恶,布坎南勾勒出三条路径:激进者路径、社会向善者路径和改良主义者路径。他认为,马克思属于激进者路径,试图通过消除市民社会本身来消除市民社会之恶;黑格尔拒斥激进者路径,主张保留市民社会,通过国家对劳动分工的安排加以控制,寄希望于政府的法律政策和官僚政治精英的保护;而改良主义者深信,不摧毁市民社会,这种恶的程度也是可以缓解并最终消除的。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走得更远,只有确立消灭事物本身的评价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民社会的矛盾冲突。对于那种要在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评价标准,就像市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一样,最终会过时的。〔1〕
马克思和黑格尔虽然认为市民社会之恶是不可规避的,却拒斥对私有财产不受限制的权利,试图以某种方式消除恶之根源。马克思将市民社会总结为经济关系的总和,实现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突破。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完成了的政治国家,其本质是人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这种利己的生活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而国家是自由理性的代表,通过立法形式规避市民社会矛盾,黑格尔正是在此意义上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不以为然,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意识中,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过着天国的尘世的双重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2〕显然,这两种生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了人本质的内在悖离,而政治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维护特殊阶级利益。布坎南认为,马克思的论证方式不同于黑格尔且更有启发性,真正的人类社会将实现法权观念与法权制度不再必要。
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和市民社会的深刻剖析,建构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从而开启了批判资本主义正义之路。黑格尔市民社会和法权概念不仅构成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来源,也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非正义性的根源。〔3〕虽然马克思承袭了黑格尔历史哲学的诸多问题,但其分析深度却呈现出一种断裂式的跨越。通过对黑格尔之根的梳理,布坎南揭示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来源和存在基础,为正义理论的重构奠定了前提。
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及其共产主义转变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变革。布坎南认为,伍德等人的分析依旧局限在法权的评价视域内,至多只是一种“内在批判”,而马克思超越了法权的评价视角,实现了“内在批判”向“外在批判”的转变。所谓“内在批判”是依赖法权和正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本质上仍然维护资本主义制度;而“外在批判”则是对制度存在前提的深刻批判,旨在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正义作为一种补救性价值,本身存在理论缺陷,而共产主义超越了正义的社会环境,本质上是权利和正义不再成为必要的社会,自然成了“非法权”的社会。
首先,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在对共产主义的描述中渗透着类本质概念向社会关系的转变,从而构成了非法权评价视角的重要前提。在布坎南看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主要是从类本质的角度论证了共产主义社会,先设想了人的类本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种劳动发生了异化,转变为异己的力量,而共产主义扬弃了异化劳动,是人的类本质的一种复归。人的类本质在于其独特的人类能力,人具备在和谐意义上的社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且人同他人的关系所展现的和谐的合作水平是衡量他的类存在的实现程度的尺度。〔1〕布坎南指出,马克思的类本质概念是一个评价性或规范性概念,充当批判当前社会和过去社会的中介。马克思并不否认人的能力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资本主义生产脱离了早期的生产方式,使得生产性活动成为一种有意识的存在,催生了资本主义无限增长的内在需求,这也是异化劳动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特性决定工人无法控制自己的劳动产品,必须采取异化形式。当生产者意识到自己的劳动仅仅作为工具而存在,而非工具性的生产活动构成了自己作为特定物种的存在方式时,异化劳动才能超越自身。共产主义克服了类本质的异化形式,使人的能力以最适当和完美的形式呈现,实现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力量。
布坎南认为,马克思中期和晚期对共产主义的描述,更多呈现为一种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视角。《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潜在地蕴含着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式的表达,人们出于自身兴趣而不是谋生手段从事生产活动,和谐的社会关系使得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展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这种描述细化为具体的分配原则。在划分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后,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即以个体向社会所提供的劳动为尺度进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布坎南指出,这显然是一种分配正义原则,诉诸权利需求的满足,而在高级阶段,生产力的增长和社会关系的和谐使得“按需分配”成为必然,这意味着权利原则不再必需,而正义原则也将被超越。分配正义原则是针对稀缺物品所提出的处置依据,当社会发展超越了稀缺物品范围,这种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按需分配原则的满足标志着需要正义分配之环境的终结,共产主义社会不是一种“正义”的社会或者维护任何一种“权利”的社会。〔1〕共产主义实现了创造需要、合作生产活动的需要和自主生活需要的满足,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控诉标准是外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
其次,布坎南强调马克思通过权利和正义揭开资本主义非正义性的深刻根源,从而构成了非法权评价的核心。法权概念在社会哲学中发挥着解释性和批判性的作用,前者依赖理论在制度和实践中所体现的概念,后者则是以权利或正义之名对社会作出根本评价。马克思拒斥把法权概念作为解释社会的根本性概念,他认为对一个社会基本的生产力和生产过程的分析比起该社会正义和权利之概念以及它们赖以体现的法权制度,更能在总体上提供理解该社会的关键。〔1〕在伍德看来,正义的标准只有依赖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才有意义,工人与资本家的等价交换符合正义标准。霍尔姆斯特伦认为,伍德抽离了市场交易环境,忽略了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绝对控制。布坎南指出,这是对资本主义固有的平等、正义概念的内在批判,一旦超出交易视角,等价交换的平等就会转变为深刻的不平等。布坎南凸显了生产—分配环节的重要作用,资本主义的根本缺陷存在于生产过程中,正是这种缺陷使得权利原则成为必需。而共产主义超越了正义的社会环境,使得正义和权利转变为“过时的语言垃圾”和“意识形态的胡说”,最终分配正义的原则不再成为必要。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体转变为合作的、公共性的存在,人类将在工作和合作中得到内在满足,这种生产方式的优越性不在于社会保障个体参与生产控制,而在于没必要依赖任何制度机构加以强制执行。
在布坎南看来,正义环境是正义要求所无法满足的,而塔克把正义和分配正义混为一谈,并未对分配正义形式加以区分,从而排除了内在批判的可能。权利概念与特定历史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马克思并没有用高级的共产主义权利代替有缺陷的资本主义权利,他坚信在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阶级和阶级矛盾,冲突已减少到没有必要靠一套权利制度加以保障的程度,权利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失。布坎南总结马克思认为权利和正义是过时的意识形态,原因有三:一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分析导致他在总体上拒斥法权概念的任何根本性解释;二是在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正义和法权概念没有起到主要作用,他的批判外在于正义和权利视角;三是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的正义和权利概念无论对于激起或解释革命动机,还是作为寻找新社会的基本的规范准则来说,都是没有必要的。〔1〕然而这种不必要并非排除过渡阶段存在的可能,内在批判只是用来驳斥意识形态虚假性,并没有充当共产主义的评判标准。承认个人是具有交易权利和参政权利的存在只是一种抽象观念,却起着基础性作用。而共产主义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的内在超越,本质上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一种自觉的和谐秩序的建构。
最后,布坎南认为异化和剥削之间存在关联,共产主义是非扭曲的现实需要,人的自我实现构成了非法权评价视角的价值旨趣。马克思曾详细区分对象化和异化概念,对象化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而异化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与被改造对象之间扭曲的关系。大多数产品都是对象化的结果,当且仅当对象化过程由某种社会关系主导时,对象化过程才会导致异化。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物占主导地位,而人只是作为物的手段而存在,工人沦为剩余价值的附属物。布坎南指出,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的剥削概念;二是适用于一切阶级社会劳动过程的、跨历史的剥削概念;三是不局限于劳动过程本身的一般剥削概念。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剥削是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本身就是异化劳动的表现形式,也是马克思深恶痛绝并予以谴责的对象。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也存在剥削,只不过表现为一种被迫的无偿劳动,劳动者本身无法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布坎南相信马克思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剥削概念,而不是将其局限在特定的阶级关系中,甚至还扩展到家庭内部和国家机器层面,剥削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本质在于维护特殊阶级的利益需求。
布坎南指出,剥削概念和异化理论的关联在于:异化理论通过对人类被利用的方式和这种利用对人类伤害的形式作出系统化的分类,为剥削概念提供了内容。〔1〕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剥削依赖货币形式的资本、大批自由的工人和垄断生产资料的少数人,而这三个条件的共同要素是异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用异化把货币形式的资本描述为资本家借以剥削的媒介;而《1857—1858手稿》则把封建农奴脱离封建领主的解放过程看作工人与生产资料相疏离的过程。异化不仅解释了剥削的产生条件,也拓展了剥削的适用范围,使其在雇佣劳动之外同样具有普遍性。资本主义剥削折磨着人的肉体和心灵,加速了工人的普遍贫困,使工人产生一种被现实扭曲的需要。这本身就是有缺陷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自身无法逾越的内在界限。而共产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克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扭曲,社会生活的外在表现和深层本质之间的差距也将不复存在。马克思赋予共产主义的特性是一个人的需要的充分满足不会阻碍其他人需要满足的和谐状态。〔1〕当非扭曲的偏好得到充分满足并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时,个体可以根据非扭曲的偏好从事活动,此时的生产活动是自由而不是强迫的,是互利而不是有害的。共产主义是对非扭曲需要的现实满足,本身就蕴含着消除异化、超越剥削的内在力量,其价值指向人的自我实现。
布坎南通过辨析法权概念的解释性与批判性作用,区分了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权利与非分配正义权利的批判,进而实现了“内在批判”向“外在批判”的转变。这种“外在批判”既包含来自另一正义观的批判,也包含完全超出正义视角的新思考。共产主义作为一个超越权利和正义的非剥削性社会,扬弃了资本主义正义的意识形态性,从而使得权利和正义的原则不再必要,本质上是一种内在需求的满足而不是一种扭曲的现实需要。
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重构是剖析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一次有益尝试,尤其是超越法权的外在批判。布坎南认为,马克思不仅对资本主义权利和正义做了深入剖析,也批判了一般的权利和正义概念,重构了一个超越法权概念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共产主义超越了正义的社会环境,这意味着法权概念不再成为维系社会运行的必需。但布坎南始终并未明确指出超越法权的外在批判的具体内涵,在论证的过程中也存在过度解读的思想倾向和自相矛盾的地方。虽然声称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但解读时却将之束之高阁,脱离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抽象谈论正义范畴,注定与马克思渐行渐远。对此我们需要辩证看待,汲取有益的思想精华。
一方面,布坎南遵循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批判本质,在区分内在批判与外在批判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揭示了共产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正义理论内容。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重要代表,布坎南正义思想诞生于自由主义和国外马克思主义的激烈交锋中,并且随着争论的发展而发展。总体来看,布坎南基本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立场,对正义思想进行了较为中肯的解读。面对马克思正义理论所遭受的种种误读和批判,布坎南试图站在马克思主义视角以严谨的逻辑进行回应,维护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威。他承袭了马克思历来的批判传统,通过深入剖析法权概念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非正义性的根源。不论是生产—分配关系视角的凸显,还是梳理黑格尔市民社会和历史哲学理论,都彰显着一种严谨的学术风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功能的解释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但是他对资本主义的评价却是站在自己的伦理立场之上。〔4〕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有基于正义、权利的法权概念的内在批判(次要的辅助性作用),也有来自生产方式本身的批判,即非法权的外在批判。在当下资本主义发展势头依然迅猛的条件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相对缓和,但无产阶级的根本地位仍未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在此背景下拒斥正义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布坎南通过内在批判和外在批判的构建,不仅深刻剖析了生产方式非正义性的根源,也从道德和生产方式的角度论证了共产主义的优越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必须依赖权利和正义维系自身运行的社会机制,而共产主义超越了正义的社会环境,实现了非扭曲需要的满足,从而使得权利和正义的存在不再必要。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越权利和正义的社会,其价值指向人的自我实现,这是共产主义社会相比于资本主义社会无可比拟的优越性。〔5〕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重构贡献了许多富有原创性和启发性的思想,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正义理论,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另一方面,在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重构中,存在对文本过度解读的倾向和自相矛盾的地方,并未真正厘清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及其历史唯物主义底蕴。在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解读中,确实有一些观点较为新颖,但深入思考会发现其中夹杂着作者的诸多论断。如果布坎南没有把剥削实质是异化的结论强加给马克思,他就无法证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非正义性的批判。在论证共产主义优越性时,布坎南似乎已经预设了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原则来协调利益冲突,进而总结出共产主义是超越权利和正义的社会,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共产主义到底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还是超越正义的社会,马克思并未明确指出。由此可见,在马克思并未给出实质性结论的地方,布坎南作了一定程度的主观猜测,从而带有过度解读文本的思想倾向。此外,布坎南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剖析有其内在批判视角,但又指出正义和权利等法权概念本身就存在缺陷,其论证方式自相矛盾,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误读。布坎南还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正义和权利概念,并未对二者的语境加以严格区分,从而导致了脱离具体的经济关系抽象地谈论正义概念的问题,〔6〕最终与马克思正义思想渐行渐远。其实,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是法权概念走向消亡的社会,但却不排斥一种内在的正义需求,共产主义仍需价值层面的正义加以引导,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共产主义社会不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反而是以正义为前提的社会,是一个真正实现正义的社会形态。这对于现阶段我们深入理解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我们理应以此建构社会正义理论。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论断,并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我们深刻理解现阶段公平正义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随着全面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彰显,从而使得公平正义问题日益重要。正义不仅是一种事实判断,最主要的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正义的标准是内在于社会的,它不仅能够为个体行为提供价值指引,也为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提供内在规范。布坎南对正义的解读与特定的生产方式相结合,主要针对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条件而言,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正义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利平等,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非扭曲现实需要的满足。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基础,决定了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的重大意义。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财富分配的不公和两极分化等问题随之出现,人们在调动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越来越关注自身权利和现实需要。这不仅是任何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必然结果。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观必须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优势,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社会再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致力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的内生动力,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中国特色社会正义观内涵十分广泛,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不仅要以“权利公平、机会均等、规则正义”为价值目标,也要建构以“人的主体性”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从而超越形式正义,走向一种实质正义。在具体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我们要正确处理效率提升与公平正义的内在关系,既要高度重视公平正义问题,又不能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要努力保持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需要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把蛋糕分好的前提就是将蛋糕做大。但与此同时,也要在社会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中,彰显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以具体有效的实践举措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建构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格局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