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论及其交易伦理观

2021-12-26 07:58李欣隆
关键词:功利主义穆勒功利

李欣隆

功利论或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道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规范伦理学说。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一般将它划分为古典功利主义与现代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作为行为的唯一准则和最终目的,强调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行为道德价值的依据。英国伦理学家蒂姆·莫尔根曾说:“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功利主义始终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并不仅仅在哲学中,在政治学和经济学这样明显更加实用的学科亦是如此。”(1)[英]蒂姆·莫尔根:《理解功利主义》,谭志福译,唐冉校,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页。

一、 古典功利论的核心思想

古典功利主义是由英国哲学家边沁创立、穆勒(也译密尔)发展的功利主义道德学说,它主要流行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的西欧各国。边沁在吸收休谟的“功利”思想以及普利斯特利(Priestly)《政府论》(Essay on Government)中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短语(2)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28页。基础上,创立了他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

首先,边沁从人的苦乐原理出发,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进行了论证。边沁继承了英国经验主义的传统,以经验主义人性论和认识论为基础,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中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与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关系,俱由其定夺。”(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7页。在边沁看来,人作为生命有机体,人的思想和行为受其感官产生的苦乐感支配,即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人们根本无法摆脱它的统治。“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受苦乐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4)周辅成:《西方伦理名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11页。在伦理思想史上,提出“功利”概念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首创者,虽然不是边沁,但边沁却是对“功利”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进行理论论证的思想家。为此,有些哲学家认为,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是“建立了对古代和近代初期而言的‘旧瓶装新酒’。”(5)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531页。

其次,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作为社会个体与政府行为遵循与评价的道德标准。在边沁看来,人们一切行为的共同目标是“幸福”,所以,“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6)[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15-116页。人们的任何行为,都会产生好或坏的结果。行为趋向或结果增益幸福,就是具有功利的价值;相反,行为趋向或结果减少幸福或破坏幸福,就没有功利价值。“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7)[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8页。一方面,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结果是增加还是减少幸福,是对行为赞成还是不赞成的评价标准,即行为后果的功利价值是行为道德判断的依据;另一方面,边沁不仅把功利原则作为评价社会个体行为的道德标准,而且也将其作为衡量政府行为好坏的道德依据。“当一项政府措施(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行动,由特殊的人去做)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少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9页。在边沁看来,道德行为主体不仅仅是社会成员个体,也包括政府,因为政府的行为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把道德调节对象由社会个体行为扩展到政府行为,并把是否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作为评价政府行为道德性的准则,恰恰是边沁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特色和贡献。

第三,边沁论述了苦乐的计算与行为的选择。前述已表明,在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以及苦乐原理方面,边沁基本上是借用或沿用了前人思想,自身的理论首创性微乎其微,但在“快乐计算”方面,却是他的发明。尽管他的“快乐计算”方法遭到了其他思想家的质疑。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要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不流于抽象原则的说教,就是要通过计算,比较出哪些行为是增进快乐和幸福的,哪些行为是招致痛苦和不幸的,才能发挥它对人们行为选择的指导作用。为此,他提出快乐的计算理论。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不同,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同时他对快乐和痛苦都做了简单的分类。在他看来,无论是哪一类快乐和痛苦,都是由各种“制裁”(Sanction)使人们产生的感觉。边沁最初提出“四种制裁力”,“它们是自然制裁、政治制裁、道德制裁和宗教制裁。……边沁在晚年时又加上另外三种制裁:惩罚、同情和反感。”(9)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537页。人的苦乐虽然源自不同的制裁力,但它们之间没有质的区别。为了更好地计算苦乐,追求最大的快乐和幸福,边沁提出了衡量快乐的七个指标:即强弱(intensity)、久暂(duration)、虚实(certainty or uncertainty)、近远(propinquity or remoteness)、因缘(fecundity)、纯杂(purity)和广狭(extent)。人们可以通过七个指标的衡量与比较,清楚快乐的多少,并把最大快乐作为行为的最佳选择。总之,边沁在苦乐原理基础上,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主张一切行为都必须以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快乐、幸福、效用为目的,即凡是带来快乐、幸福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反之亦然。

第四,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贯彻到政治和立法中。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不仅是个人的道德行为准则,而且也是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定的原则以及衡量的标准。可以说,边沁是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引入政府公共决策和法律中的重要思想家。边沁对社会的思考,既有伦理学家的思维视野,也有法学家的洞察力。在他看来,要在社会中真正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光靠社会成员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要把这一原则在政治政策和法律中得到贯彻,使政策和法律体现和维护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政府的业务在于通过赏罚来促进社会幸福。由罚构成的那部分政府业务尤其是刑法的主题。一项行动越趋于破坏社会幸福,越具有有害倾向,它产生的惩罚要求就越大。”(10)[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122页。一个好的社会的建立,绝不只是具有守德的公民,更在于具有好的政策和法律对社会的治理,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的福利和幸福,才能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形成有效的保障。因为政治和法律致力的目标是“导养生存,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持安全。”(11)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97页。政府合理的赏罚制度,保护人们的财产不受侵犯,使人们能够拥有获取和享受财富的快乐,避免财富因被剥夺而产生的痛苦,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

穆勒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质疑。“边沁采取的功利标准,使他受到了过分的赞誉,同时也使他受到了过分的责难。”(12)[英]边沁:《政府片论》,编者导言,第35页。针对边沁功利理论的不完备性,穆勒在肯定边沁功利主义合理性的基础上,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完善。

穆勒提出了快乐具有量和质相区别的思想。虽然穆勒在功利与快乐的关系问题上,坚持了边沁所主张的快乐与功利相一致的观点,但他不同意边沁把快乐只看成单纯有量上区别的观点。“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荒谬的倒是,我们在评估其他各种事物时,质量与数量都是考虑的因素,然而在评估各种快乐的时候,有人却认为只需考虑数量这一因素。”(13)[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9页。在穆勒看来,人的快乐,不仅存在量的差异性,而且更有质的不同,人们快乐的质量是人优于动物的重要特征。“这种被人偏好的快乐在质量上占优,相对而言快乐的数量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14)[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9页。为此,他从三方面进行了论证:一是人具有不同于动物的特殊官能,使人的快乐不同于动物。“人类具有的官能要高于动物的欲望,当这些官能一旦被人意识到之后,那么,只要这些官能没有得到满足,人就不会感觉幸福。”(15)[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8页。为此,他将人的快乐区分为高级的和低级的,即肉体的和精神的或心灵的,主张人们不能单纯满足于肉体的低级快乐,而是要追求精神的或心灵的快乐,唯有人的精神或和心灵快乐才是人独有的。概言之,人的幸福离不开精神或心灵快乐。正是由于人具有高于动物的心灵或精神快乐,所以“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好;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16)[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0页。二是快乐种类的价值不同,有些快乐更值得人们欲求。人不仅具有感官快乐,而且具有理智的、感情的和道德的快乐,后者的价值更大。“人们之所以感到,将伊壁鸠鲁派的生活比作禽兽的生活是一种贬抑,正是因为禽兽的快乐是说明不了人类的幸福概念的。”(17)[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8页。所以,人的“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18)[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8页。因为功利主义者“一般都将心灵的快乐置于肉体快乐之上,主要是因为心灵的快乐更加持久、更加有保障、成本更小等等”。(19)[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8页。精神快乐之所以优于肉体的低级快乐,不光是因为它是人类特殊官能的反映,更在于它是人之为人的人性特征的表现,而且也是更合乎功利最大化原则的。三是质量和数量相统一是评价事物优劣的普遍标准,以此类推,衡量人的快乐也应该既有量也有质的标准。从人们的生活经验来看,“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尽量地享受禽兽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动物;凡聪明的人都不会同意变成傻瓜,凡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意成为无知的人,都不愿把自己降低为低级的动物”。(20)[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9页。由于纯粹的感官享乐是一种动物性的生活,会降低人的身份和尊严,无法体现人的高贵,所以,社会成员都会愿意追求精神的、心灵的快乐。

为了使人们正确地理解“功利”或“幸福”,消除一些人对“功利主义”的狭隘理解以及所产生的偏见,穆勒认为,有必要对“功利主义”做进一步的阐释。“我必须重申,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而这一点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公平地予以承认的。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21)[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7页。在穆勒看来,作为判定人们行为对错的功利原则,不是单纯的个人幸福,而是所有行为相关者的幸福,不是只增进个人的福利,而是增进行为相关者的共同福利。“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22)[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2页。显然,穆勒通过对“功利主义”概念的准确表达,为“功利主义”做了辩护,继而证成了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尤其是极端利己主义的区别。它表明,功利主义并非是只顾自己利益满足的自私自利主义者,更不是推崇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不择手段的行为。它要求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不仅要关心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他人和社会利益,注意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倡导把促进对行为影响的所有人的幸福最大化作为行为的原则。穆勒对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们对功利主义的误解与质疑。

穆勒在坚持“功利原则”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同时,肯定了利他行为的合理性,并提出了自我牺牲的必要性。针对一些人对功利主义与“美德”或“高尚”表现出的自我牺牲精神之间关系的质疑,穆勒从三方面论证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功利主义不反对美德、高尚表现出的自我牺牲精神和行为。他从功利主义原则本身出发,推论出功利主义内涵了美德和高尚的行为。因为“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23)[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2页。按照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是内涵美德和高尚行为的,因为具有美德或高尚品德的人,他们对自己欲望和利益的自觉节制,会增进他人或全体人的幸福。“我们完全可以怀疑,一个高尚的人是否因其高尚而永远比别人幸福,但毫无疑问的是,一个高尚的人必定会使别人更加幸福,而整个世界也会因此而大大得益。所以,即便每个人都仅仅由于他人的高尚而得益,而他自己的幸福只会因自己的高尚而减少,功利主义要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只能靠高尚品格的普遍培养。”(24)[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2页。无疑,在穆勒看来,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不是靠自私自利之人,而恰恰是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和情操的人,因为唯有他们才能自觉克服利己心的驱使,避免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损害,真正追求和促进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进而真正实现功利主义的宗旨和目的。二是功利主义强调,自我牺牲本身不是目的。一方面,功利主义不反对自我牺牲,因为在促进全体相关人的最大幸福过程中,需要行为者在个人利益与全体相关人最大幸福发生冲突时,对个人利益做出必有的节制和牺牲。“功利主义的道德承认,人具有一种力量,能够为了他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25)[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7页。另一方面,功利主义认为自我牺牲并非是终极目的。在穆勒看来,虽然为了他人或社会利益舍弃个人福利的自我牺牲是高尚的,值得人们称赞的,但需要谨记“自我牺牲本身并非目的”。(26)[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6页。因为只有人们的自我牺牲能够增进世上幸福总量的行为,才值得崇敬。“功利主义的道德只是不承认,牺牲本身就是善事。它认为,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27)[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7页。功利主义推崇的自我牺牲,强调牺牲的有利后果,对社会上哪些因各种原因未能有效实现欲求目标的牺牲行为,未能给予道德赞誉。三是功利主义认为,自我牺牲往往是社会安排不完善状态时,人所表现出的美德。在不完善的世界中,一些人为增进他人和社会的幸福,只好牺牲自己的幸福。正因为此,穆勒认为,改造社会至关重要。“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每一个人的幸福或(实际也是所谓的)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谐一致”。(28)[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7页。穆勒的这个思想是睿智的,因为在制度安排上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是解决道德冲突中人们不必有牺牲的最好保障。

对于道德的约束力问题,穆勒主张内在制裁与外在制裁相统一。在穆勒看来,促进人们遵守道德原则的动机,除了边沁提出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外部制裁力外,还有人的内心感情产生的内在制裁力。“义务的内在约束力只有一种。那就是我们内心的感情。凡受过良好教育的有道德之人,违反义务时便会产生程度不同的强烈痛苦,这种痛苦如果比较严重,甚至会使人不能自拔。这种感情,如果是公正无私的,并且与纯粹的义务观念相关联,而不与某种特定形式的义务或任何附加的情况相关联,那么它就是良心的本质”。(29)[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28页。在穆勒看来,良心对人们的行为会产生影响,而人们良心的形成,与后天的教育相关。一旦具有良心的人,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产生自责的“内在制裁力”,表现为行为者在违背正确的道德原则或违法后,由于错误的行为与自身教育所形成的道德认识相背离而产生的以道德感为表现形式的自责和愧疚。穆勒认为,良心与“同情”“爱悦”“恐怖”密切相连。具有良心的人,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判断,一旦出现违背道德义务的行为,其内心会产生羞愧和痛苦。“出于良心的感情的确存在着,经验证明了,那是一个人性的事实,是实实在在的东西,能对受过良好教养的人发生巨大的作用”。(30)[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29页。在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中,具有道德感的人,良心会发挥内在约束的作用,驱动人们积极履行义务。同样也要认识到,对于那些没有良心感情的人来说,“任何道德都不起作用,除非通过外在的约束力”。(31)[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29页。

二、 现代功利主义的主要流派及其核心思想

20世纪之后,欧美一些学者认识到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价值,认为“功利主义在我们的社会里是一个不言而喻的背景,其他理论不得不在这个背景下出场和论证”。(3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页。于是,一些思想家在对古典功利主义理论继承、批评与修正过程中,形成了现代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现代功利主义因思想家们理论侧重点不同,产生了行动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两大流派。“20世纪以来,功利主义理论最重要的发展是行动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这样两种理论形态的出现。”(33)龚群:《现代伦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1页。虽然现代功利主义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某些思想进行了修正,但在总体上,并没有对功利主义进行“根本改造”,没有改变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行动功利主义还是准则功利主义,都坚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原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动功利主义依据此原则对行为后果进行直接道德判断;准则功利主义用此原则衡量行为所遵循规则的正当性。

行动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澳大利亚著名哲学家J.J.C斯马特和英国的B.威廉斯,他们的代表作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他们认为,评价行为的善恶应该“仅根据行动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即根据该行动对全人类(或一切有知觉的存在者)的福利产生的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或错误”。(34)[澳]斯玛特、[英]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4页。行动功利主义继承了古典功利主义评价行为道德价值的后果论思想,主张人们行为对错的依据是“可期望的最大化效用集”。“关于最大化的效用或功利集,功利主义强调在可选行动项中,如果某种应做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所有可选事态中最好的或最大量的,那么,你的责任就是从事这一行动。”(35)龚群:《现代伦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2页。在行动功利主义者看来,人们无论是在行为选择中还是在行为评价中,依据和标准是行为结果的最大化效用或功利。行动功利主义的这一核心思想,常常忽视“常识道德准则”和“正义”原则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按照行动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在一定的境遇中,如果说谎、违背诺言等能够带来更大的利益,人们不是遵守常识道德准则而是功利原则。“在不依据习惯而是根据思考和选择行动的情况下,他必须运用功利主义的标准。”(36)[澳]J.J.C斯马特、[英]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第43页。在功利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行动功利主义态度鲜明地表示,要坚持功利原则的优先性。

面对行动功利主义的主张尤其是对常识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的藐视,准则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准则功利主义(37)规则功利主义的发展沿着三条思路,分为简单规则功利主义、试图与义务论结合的规则功利主义以及整体性规则功利主义。参阅:龚群:《现代伦理学》,第117页。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理查德·布兰特等。布兰特最早提出“行动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的概念,并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布兰特在分析行为功利主义理论不足的基础上,深化了准则功利主义理论。在布兰特看来,行为功利主义将行为结果的效用作为判定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标准,而不注重对能够有助于实现普遍的行为效用最大化所遵循的道德准则的探讨,是狭隘和短视的。他认为:“规则功利主义的主张应是一个行为者的行为只有在其所处的社会中最优道德规则允许时,该行为才是正确的。这种最优道德规则必须是以最大化该社会的福利和‘善’,即功利。这也就给予了一个行为即使本身没有达成最大化的福利也可以是道德正确的可能性。”(38)R.B.Brandt,“The Real & Alleged Problems of Utilitarianism”,The Hastings Center Report,Vol.13,No.2,1983,pp.37-43.在布兰特看来,决定行为对错的依据,不能只看行为后果的好坏,而是要看该行为遵循的道德规则及其由此产生的利益。按照布兰特的理论,判定一个行动是对的前提是,当且仅当它与相关规则相一致。概言之,准则功利主义主张,应该把功利原则或效用原则作为行为的普遍道德准则。

对于“行动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之间的区别,斯马特曾给予了明确的概括:“行动功利主义根据行动自身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准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动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39)[澳]J.J.C斯马特、[英]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第9页。显而易见,规则功利主义既强调了人们对道德规则的遵守,也强调了行为后果。现代准则功利主义不仅坚持了功利主义的一贯原则,而且吸收了义务论的思想,强调规则的重要性和正当性。

由于准则功利主义强调人们对于道德规则的遵守,为此,布兰特提出了“规则体系的多层次性”问题。他认为,“一个社会的完整的道德规则体系必然包括多层次的规则和原则,它是一个多层次的规则和原则体系”。(40)龚群:《现代伦理学》,第128页。第一层次的规则,是那些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提供道德引导的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如同罗斯在自明义务中所说的那些道德规则,比如不要说谎、遵守诺言、尊重生命等等。对于第一层次的道德规则,布兰特认为大家都应该普遍践行,不能因利害关系而影响对这类道德规则的遵守,即在通常情况下,大家都应该遵守诺言、不欺骗等道德准则。第二个层级的道德规则是要规定如何解决第一个层级道德规则之间的冲突问题,如在一般情况下,大家都要诚实,不撒谎,但在特殊情况下,诚实可能会对人产生特别大的伤害,那么,在诚实与不伤害之间,哪一个规则更具有优先性呢?在布兰特看来,就诚实、遵守诺言与不伤害选择而言,不伤害原则应该比遵守诺言或诚实具有更强的义务性。布兰特强调了常识道德或自明义务规则的重要性,认为不能为了利益最大化的后果而践踏这些基本道德规则。总之,布兰特吸收了义务论的思想,强调遵守道德规则的重要性,反对为了追求履行规则之外的更大利益而舍弃遵守规则的做法。

三、 功利论蕴含的交易伦理思想

穆勒认为:“功利主义不仅在政治领域构造了一种足以与自由主义契约论学派相抗衡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而且在经济领域排除了所有其他的伦理学说而独自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伦理框架。”(41)[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译者序,第4-5页。因为价值问题却是根本问题。在这样构成的社会内,几乎一切有关经济利害关系的思考都包含某种价值理论。功利主义由于与市场经济的利益价值取向最为密切,所以,它是影响人们交易经济活动的重要伦理学说。纵观功利主义的主旨思想,其蕴含的交易伦理思想,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概括。

第一,功利主义肯定人们遵守交易道德动机的功利性。功利论在行为动机上,与义务论观点不同。义务论要求人们的行为动机必须完全出于道德原则、义务和责任,唯有如此,行为才有道德性。穆勒认为,人们的行为动机是多样的,而且动机与行为的道德性无关,即人们的行为动机是出于义务还是功利,不影响行为的道德性质,更不能因行为出于功利而否认行为的道德性。衡量交易行为对错的标准是看交易结果是否促进了双方的最大福利。“伦理学的任务是要告诉我们,我们的义务是什么,检验它们的标准是什么;没有一种伦理学体系要求我们,我们的全部行为都只有一个动机,即出于义务感;相反,我们的行为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出于其他动机,这些行为只要合乎行为规则,就并无不当之处。……动机虽然与行为者的品格有很大关系,却与行为的道德性无关。”(42)[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18页。在功利主义者看来,由于交易行为是不同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以彼此的利益满足为目的的社会交往行为,所以,交易行为动机的功利性是鲜明的,而且也是允许的。只要交易行为的结果有助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增加了交易双方的福祉,那就是道德的行为。为此,边沁认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履行各种承诺,尤其是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承诺,除了功利原则外,没有任何原则能够为履行承诺提供理由。“到底是根据什么理由,人们应该遵守诺言呢?当前被提出的可以理解的理由是:正是为了社会利益,他们必须遵守诺言;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等到惩罚来临时,就会迫使他们遵守诺言。正是为了整体的利益,每个个人的诺言都必须遵守,而不是不须遵守(43)[英]边沁:《政府片论》,第154页。。在边沁看来,社会成员践行承诺是出于功利的动机。遵守承诺的趋利避害性,是人们履约承诺的完全充分理由。如果人们履行承诺会对双方不利,大家就不会践行诺言和契约了。“假定履行承诺的经常和普遍的后果是带来灾害,那么,在这种情势下人们还有遵守诺言的义务吗?在这种情势下,制定法律,运用惩罚迫使人们去履行承诺,还是正当的吗?”(44)[英]边沁:《政府片论》,第156-157页。显然,人们履行诺言的充分理由是履行诺言对大家都有利,离开履行承诺、契约的功利动机和后果是无法理解人们遵守诺言义务正当性的。

第二,功利主义强调交易行为利益获取的正义性。穆勒认为,在普遍性上,“正义是建立在权利或利益基础上的,是对正当权利或利益的维护。”(45)[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译者序,第13页。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也要遵循正义原则。交易本身是互惠互利的交换活动,交易双方都是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才去实施交易活动的,因此,离开利益,人们无法进行交易。但交易所获利益,要基于双方正当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大家普遍认为,正义在于每个人得到了自己应得的(无论是利还是害),非正义则在于每个人得到了自己不应得的福利或者遭受了自己不应得的祸害。”(46)[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45页。“应得”是正义的核心,任何人都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但不能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否则,就是违背正义原则。在交易中,人们不能通过坑蒙拐骗而牟取自己的利益,也不许通过背信弃义而见利忘义。凡是那些不守诺言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人们公认,不守信用,例如违背承诺——不论是明确表达的承诺还是暗示默认的承诺,都是非正义的。”(47)[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45页。

第三,功利主义强调诚信原则的重要性。穆勒非常推崇诚实信用道德规则,认为虚假失信行为不仅破坏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社会福利,而且瓦解人类文明与道德的基础。任何背离事实真相的谎言,即便并非出于故意,都会严重地削弱人们言论的可信性,这种言论的可信性不但是当前全部社会福利的主要支柱,而且它的缺失会比其他任何东西都更加严重地阻碍文明和美德、破坏人类幸福的一切主要支柱。因此我们觉得,为了一种眼前的利益而违背一个对人类极其有利的规则,那并非有利的做法。(48)[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22页。在他看来,无论伦理学家们在思想观点上有多大的分歧,但诚实守信是公认的伦理准则,即诚实信用行为规则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应该为所有伦理学家认同。规则功利主义思想家布兰特,把诚信视为第一层次的道德规则,认为不能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不履行诚信原则。在布兰特看来,诚实、不说谎、遵守契约等都是自明的义务,是需要人们普遍遵守,例外是有条件的,但这个条件绝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

第四,功利主义主张依靠内外制裁力维护交易伦理秩序。众所周知,边沁重视外在制裁力的作用。他不仅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道德领域中彻底贯彻,而且把这一原则引入政府政策和法律中,成为政府决策和立法的原则。所以,边沁主张对于那些违背诺言的非正义行为,必须给予法律上的惩处。穆勒也同样认为,对于那些违背承诺或侵占他人利益的非正义行为,必须要受到社会外在制裁力的惩罚。穆勒认为,正义感有两个本质要素,“一是想要惩罚侵害者,二是知道或者相信存在着某个或者某些确定的受害者。”(49)[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第52页。为此,美国美德论思想家麦金泰尔认为:“密尔强调,惟有维持一种公正的司法制度,使无罪的人和犯罪的人都得到其应得的赏罚,才能够有普遍大众的幸福。”(50)[美]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313页。穆勒在肯定边沁外在制裁力的同时,也非常重视良心的内在制裁力的作用。他认为,由于人具有特殊的感官和感情,人的行为除了受法律等外在制裁力的影响外,还有良心内在制裁力的约束。交易者基于后天的教育所形成的道德认识及其道德觉悟,为避免违背交易道德的负罪感和罪恶感,就会坚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不去损害交易方的利益。显然,在穆勒等人看来,交易者只有在道德良心和外在法律的共同约束下,才能更好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论昭示了“利导行为”对交易伦理秩序形成的可行性。交易经济活动可以通过契约、制度奖罚等,形成“应激性”的利益激励与回报的机制,因而能够促进交易主体理性权衡与选择,进而积极推进和实施人们之间互惠互利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功利论强调道德约束力的内在制裁与外在制裁相结合的思想,对于交易伦理建设非常重要。交易经济活动具有鲜明的利益导向性,如何使交易者在追求自己利益过程中,不侵占对方合理合法利益,既需要法律的严明规定及其违法必究的制裁力,也需要交易者具有良心,自觉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守住道德底线。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伦理的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功利论的行为合乎规则上,还要倡导交易者具有义务论的出于道德坚定性以及美德论所倡导的良善道德品德。义务论强调道德主体对道德法则服从的自觉性和信服性,对于强化交易者的道德责任感、社会责任的担当精神与内心的道德信仰,避免“选择性”守德的机会主义行径,是非常必要的。美德论强调交易者注重自身良好品德养成,使诚实守信等交易道德原则成为其信条与行为习惯,就进入了交易伦理的更高境界——以追求诚实守信的优良美德本身为目的。综之,在市场经济社会,良好交易伦理秩序的形成,既需要功利论肯定的“合乎道德行为”,也需要义务论推崇的“出于道德”行为,更需要美德论倡导的道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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