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经学院 金融与保险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0)
传统的征信工作以征信机构为中心,而中心化容易导致信息的征集低效率、高成本和低效益等问题,容易导致数据丢失、信息泄露,造成中心化缺陷。由于各征信机构间信息的传递成本高、难度大,这样的信息壁垒导致了信息共享的难题。同时,每个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标准、数据搜集方式、数据处理方法不一,导致各机构搜集的征信信息良莠不齐,造成了信息质量问题。
以目前形式来看,我国使用的是由中央银行建立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体,商业化社会征信机构共存发展的征信制度模式。在中国,除了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这一公共征信机构,还要具体建设和运营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完成能覆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和网络系统。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使用的强制信息交换运行模式,是使用国际惯用的模式,去强制要求人民银行监管下的各商业银行参加征信系统,其须定期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但同时,各商业银行业能获得对等的数据查询服务的权利。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缺少规范征信行业的高效力法律条文,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度去约束征信行业。目前征信监管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征信监管法律依据缺失严重,针对征信领域的法规条规无法适应未来征信行业的发展,因此削弱了征信监管的能力。传统的现场监管手段,不利于征信监管职能的发挥。非现场监管类功能在二代征信系统的缺乏,导致征信非现场监管主要是以人工阅读数据为主,面对海量数据监管效率低下。
目前,区块链技术受到广泛关注,不少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应用。而就现有的研究技术和应用来说,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征信平台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模式。
一种是以已有的征信信息库为基础,将传统征信系统与区块链平台相合并。平台在信息需求方和持有方之间充当桥梁,当信息的需求方如申请贷款的客户,向平台提出申请查询征信信息的时候,掌握该客户征信数据的信息持有方征信机构或金融机构可以向该客户提出交易,并利用短信或平台本身通知对方。在客户支付相关的征信查询费用并获取授权后,即可查询自身的征信信息,而信息持有方将全程跟进,并作相关记录以保证其授权的相关内容是否准确,如出错可采取效应措施纠正,而以上的流程都会被记录在区块链条中,透明可见,有据可查。
区块链技术平台的另一种模式,是构建一个全新的共享数据平台。该区块链平台上的节点,由所有的信息主体、信息持有方、信息需求方、征信机构和监管机构组成。在平台建设这一方面,首先是信息主体应分为企业和个人两个方面。在企业方面,企业应在平台内公开自身包括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公开的信息和商业机密之外的所有信息,并不需要授权就可以查询企业的征信信息。在个人方面,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信息之外,如要查询其他的个人征信信息都需要得到授权。然后是智能合约技术。平台内的成员可以建立智能合约关系,如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权威的政府部门则要对在平台内建立的合约关系进行监督,在区块链条中生成关于本次的合约履行信用信息。无论个人是否按时履行合约,都应生成相应的信息记录在本区块链条中,如果此时其他机构想要查询关于本次合约的信用信息,则需要信息主体的授权。因为区块链技术拥有时间戳记、不可篡改的特点,保证了信用记录的真实性,且杜绝了虚假、伪造信息。其次是信息的整合。信息主体在不同机构中的信用信息都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一般都是分散的,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可以在得到信息主体的授权后,对这些分散的征信信息进行统一的整合,以便查询。最后是监管机构的管理。监管部门也应成为该区块链平台的一个节点,确立平台的规则制度,并在平台的日常运行中发挥其本身的监管职能,对参与交易的双方提供的信息以及交易过程进行监督核实,以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
作为新兴技术的区块链,其颇具应用前景的可能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在金融和征信领域我国仍未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或团队在区块链项目的实施中频繁遭遇定义问题。目前进军区块链行业的进入者大小规模不一、目的不一,其中实力较强的科研团队占少数,多数为融资募资项目,金融风险较大,而技术部门及监管部门仍未制定有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和规则。
建立共享数据平台的优点显而易见,但实现难度不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共享共建式平台构建,需要建立全新的征信生态系统,需要多领域的长时间的协调努力。而新技术平台的出现,势必会对传统征信行业产生冲击,以新建共享数据平台为代表的新团体和以传统征信机构为代表的旧团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将会日益突出。届时征信行业结构调整将无法避免。传统征信行业在征信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耗费了大量资源。
征信机构在共享数据信息时,存在信息虚假或人工失误的可能,而区块链技术并不具备去伪存真的能力。目前,与央行征信系统接入的征信机构仍属少数,大多征信或金融机构使用的是自身的征信系统。这些机构出具的征信数据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而我国目前在征信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不完善,监管部门难以对各征信或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核实。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削弱了监管部门对平台的监管控制,而创新技术让监管部门无法利用传统的监管手段。且平台的维护运行及安全保障要求技术部门对区块链技术有深入了解,区块链技术虽然从技术层次而提升了安全等级,但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为智能合约技术尚未完善存在漏洞,曾创造了全球最高众筹纪录的项目The DAO在2016年受到黑客攻击,导致360多万个以太币被劫持,损失高达6000万美元。创新技术的监管对监管队伍人员的素养要求很高,现阶段我国征信行业的监管人员,主要是各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采用新建共享数据平台,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无法胜任这一职务。
在区块链征信信息系统中,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授权以及私钥,如果信息主体的私钥丢失或泄漏,则征信机构将无法取得授权,这对征信机构对于征信信息的处理增加了很大的困难,而由于技术特性,监管部门也难以对丢失的私钥进行找回。
区块链最显著的优势——去中心化在未来的应用和发展具有巨大潜能,这一特点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为区块链行业投入了巨额的资金,从而推动了区块链的发展,并一跃成为目前最为火爆的一个投资领域。但是区块链的真正含义、区块链所谓的技术标准,对这些基础问题,我们都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现阶段的区块链技术发展过快产生了巨大的泡沫,为了更好地帮助相关监督部门去减少行业乱象和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迫切地需要一个统一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去保护众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共享数据平台,需要多领域多行业的长时间的协调努力。可以由央行牵头,充当强有力的领头人,制定关于平台建设的规则及准进要求,从界定区块链的技术标准、职责分配等到监管落实等规范平台运行,吸引并组织信用主体及信用机构,出台政策鼓励传统征信机构加入平台实现转型,参照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建设经验,由各信用主体及信用机构包括央行集资搭建统一的区块链征信平台。
数据的传输是由原点传播的,只有信息源的数据质量高,在传递以后才能让接收方根据有效信息开展更多的征信业务。也就是提高金融征信机构数据质量的同时,拓展全新的信息共享业务,降低信息采集成本。因此,通过优化征信机构的数据源,才能达到信息质量的提高。征信机构应积极建立自己的网络服务平台,利用区块链数据技术为平台构建一个全新公有链,该公有链按照其程序拟定的信息搜索格式来获取信息数据,提高信息检索的准确率;积极与其他可靠的数据源平台合作,打破信息壁垒,提升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合法的渠道对信息进行采集,注重对原始数据的核验,保证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从而让其它征信业务能顺利开展。
法律对每个行业进行了规范,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而目前由于金融征信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不细致等问题,导致了我国征信机构发展缓慢。面对行业上的混乱现象,国家应该完善执法规制和司法规制,完善责任类型和责任种类,确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标准。在我国,由于个人征信机构牌照的发放,个人信息的安全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国家需对此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需在行业平台统一规范、用户个人隐私、数据利用最大化以及数据拥有者等方面出台相关法律,为我国金融机构征信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