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辉(山东省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山东 济南 250000)
从唯物辩证法角度来讲,事物运动由事物的内因所驱动,只有培育和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将乡村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出来,方可以促使乡村振兴得到真正落实与实现。近些年来,各级政府依据党中央的政策要求,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深入剖析可以得知,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对政府过于依赖,难以形成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针对这种情况,需综合分析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与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乡村振兴的实现,离不开行动主体的支持。就目前来讲,农村社会的老龄化、空心化问题依然较为严峻,很多农村青壮年长期生活于异地,并没有充分关注和参与农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导致乡村振兴行动主体失陷问题的形成。在农民群体中,高素质农民只占据了较小的比例。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但分散小农经济是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主要经济模式。近些年来,政府部门虽然充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培育工作,但整体数量偏少,大部分规模不大,缺乏良好的带动作用。且并没有高效衔接农户与这些主体,导致农户难以对增值效益进行获取。很多乡村只有单一的产业结构,二三产业发展速度较为缓慢[1]。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家族权威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样虽然乡土价值观可以得到良好传承,有助于村庄基础秩序稳定性的维护。但私权干扰容易掺杂到农村治理体系中,存在着明显的人治特性,与乡村振兴的基层民主建设不相适应。而进入新时期后,受人口外流等因素的影响,村庄缺乏足够的聚合力,且部分农民具有极强的个人主义意识,不能够深度参与到集体合作当中。
城乡交互式融合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近些年来,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受到充分的关注,城乡一体化建设得到深入实施。但就目前来讲,城乡资源间的交互性依然不足,且城乡共享的福利体系尚未完善形成,这样农村人口对公共服务产品的需求将得不到充分满足。
乡村振兴的主体类型众多,通常可从这些方面进行划分:第一,乡村精英群体。此部分群体涵盖乡镇企业、技术人员、经营者等,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可以对乡村建设发展进行主动引领。第二,乡村基层群体。农村人口以及返乡回流农民是基层群体主要组成,其不具备良好的自我发展能力,缺乏较强的主体性与话语权,但所占比例往往较大。但返乡农民群体往往对特定的技术、商业运营技巧等进行了习得,和留守群体相比,这部分人群的致富能力往往较高。特别是那些青年返乡人群,能够对村民内生动力意识进行有效凝聚,因此,要将乡村返乡能人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农村留守人口往往具备较大的年龄,难以对乡村振兴主体的角色进行承担,但其在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往往能够主动维护与传承乡村文化。在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培育过程中,需结合不同类型群体的特征和优势,采取针对性的引导措施。此外,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受农村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影响,因此,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农村基础教育方案制定出来,积极联合城市的校企资源,将与乡村产业发展所配套的职业教育构建起来,以便促使农村青年的能力素质得到提高,代际贫困传递得到减少[2]。
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只有将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乡村产业培育出来,方可以推动农民稳定就业目标的实现,将更多外流高素质人口吸引回来,促使代际分离的家庭模式得到转变。在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需将差异性协作理念构建起来,协同发展外部大环境与村庄小环境,依据区域特色确定“大集体”产业规划,同时将个体的发展需求纳入考虑范围,对个体发展机会进行创造。要全面了解地区自然资源优势,将多元化经营模式构建起来。如一些农村具有良好的自然资源条件,一方面要加强交通物流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将休闲农庄、旅游开发等一系列经营模式引入进来,以便加快产业发展速度。部分村落不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政府部门需给予充足的知识,将专业化的特色优势产业构建起来。由于资金是乡村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为满足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需在政府的引导下,将外部资本积极引入进来,以便对农村留守群体进行有效的带动。在引入外部资本的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不要损害到农民群众的利益,否则将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相较于农民群体,外来资本具有更高的经营获利能力,农民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可对先进的产业经营知识进行学习,进而推动后续自主经营的实现。
针对现阶段乡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需向党组织监督框架中纳入村民自治建设内容,逐步由自主治理取代传统的主导式管理,下移治理中心,对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进行完善。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逐步调动了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意识,但由于村庄缺乏良好的聚合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受到影响。因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需对农村自治体系进行大力完善,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村庄管理当中,对个人诉求、意见等进行表达。要切实保障村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保证其能够对话语权能够正常行使,以便深度融合村民诉求与乡村公共利益。基层政府部门要对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进行主动识别,将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构建起来。此外,为避免乡村“熟人”关系因素干扰到乡村自治成效,需在建设村民自治机制的基础上,将基层党组织的主导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进一步规范乡村治理体系[3]。特别是近些年来,在城乡发展过程中,有诸多的冲突存在于村庄之间、村庄与城市之间,单单依靠村民自治难以有效调节冲突。因此,行政管理部门需对各方诉求进行协调,将跨区域协商机制构建起来。
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农村人口进城迁移现象。通过缩小城乡经济差距,能够促使农村人口迁移流动的均衡性得到维持。就现阶段来讲,不同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差异客观存在,部分城市为解决承载力超载为例,可能会采取政策对外来人口进行抑制。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农村人口将会逐步迁移到中小城镇。因此,在乡村振兴实践中,需在城乡一体化范畴中纳入农村发展内容,利用小城镇的快速发展对周边村庄进行有效的带动与辐射,这样乡村将会向城镇中自动融入。政府部门需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对农村人口的迁移行为进行有序引导,且向中小城镇福利体系中纳入农民公共服务产品供应的内容,且对乡村内部资源优势进行深度挖掘,促使农村驻守人群的长久发展需求得到满足。通过对小城镇的公共福利体系进行完善,可对上一级城市流动人口产生有效的吸引力,这样城乡要素流通将会得到强化。此外,要逐步将农村内生性互助福利机构建设起来,发挥政府、企业、公益性组织等主体的职能,为农村留守人群提供帮扶帮助,保证每一类人群的内生动力皆可以得到激发。
综上所述,仅仅依靠外部力量供给,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将难以得到根本性实现。因此,要结合目前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形成困境,从人才、产业、乡村自治以及城乡一体化等多方面着手,将乡村振兴主体的内生动力有效激发出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