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移动支付的普及,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正迅速崛起,并且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已经从起步阶段走向了成熟发展阶段,国家虽然也出台了各项规定来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但制度仍不完善,诸如有关于客户备付金的问题也显现出来。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也将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进行介绍。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监管现状;问题研究;对策建议
本文索引:邢栩嘉.<标题>[J].商展经济,2021(23):-025.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23.08
1 我国第三方支付及客户备付金概述
1.1 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独立的支付平台与银联或网联对接,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一种支付模式。
1.2 客户备付金概述
1.2.1 概念
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规避潜在的信用风险而预先收取客户的代付资金,这部分资金就是客户备付金。
1.2.2 由来
(1)二次结算产生。交易时,买卖双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付款后,资金会先存放在支付平台的账户中,客户收货检验后,资金才转到商家账户中,其中有一段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资金就会停留在支付平台的账户中形成客户备付金。
(2)第三方支付平台变相吸储产生。多数情况下,客户会将自己闲散的资金存到平台提供的电子账户中,在平台账户中的这些留存资金也就形成客户备付金。
2 第三方支付及其客户备付金监管现状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平台不能私自使用客户资金,只可以在客户的指示下进行资金的转移。若违反规定,则对其处1万~3万元不等的罚款;情况严重者,撤销其许可证;构成非法行为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备付金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存管。
2011年11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少于备付金利息的10%,余下的90%归平台自有。
2013年6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平台的备付金全额缴存至合作银行的备付金专用账户中,由存管银行为平台办理备付金的跨行业务。并且规定平台需从备付金利息中计提10%风险准备金,对剩余90%的利息未作明确规定。
2015年12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了交易赔付制度。
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来存放客户备付金。被存放的银行不得向平台客户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2016年10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设了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即网联。
2017年1月,《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了集中管理平台客户备付金的制度,备付金的缴存比例一般是20%。
2017年8月,《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出台,将切断平台与商业银行的直连,网联将处理平台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
2017年12月,《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规定,平台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自2018年起,由20%左右提高至50%左右。
2018年6月,《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2018年7月9日起,2019年1月14日之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缴存的备付金比例适当上调,逐渐达到100%,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2018年11月,《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的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19年1月14日之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账户被银行撤销。
3 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存在的问题
3.1 客户备付金处罚保障力度不足
支付平台会在短期内代为保管客户预存的资金,在支付平台代管备付金的过程中,如果平台将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出现了重大亏损,那么客户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障广大客户的权益,为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需要构建起行之有效的安全体系。但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合理使用客户备付金的惩处力度较小。
3.2 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不明确
近年来,客户备付金的数额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而飞速增长,甚至能达到数百亿。虽然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在逐步完善,但在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方面,只对其存管方式和归属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而对于已存在争议的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这一问题仍未有妥善安排。关于客户备付金利息如何归属的问题,学界也多有讨论,大多认为客户备付金利息应为客户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应据为己有。
3.3 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系统安全问题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当中,客户备付金数额庞大,备付金制度既有好的一面,又有不好的一面。一方面,如果平台可以妥善地管理数额庞大的备付金,那么就可以为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如果平台对于备付金的安全管理出现纰漏,用户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受到侵害。
3.4 第三方支付平臺盈利成为难题
随着央行就备付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出治理措施,第三方支付平台便不能获得备付金产生的利润。对备付金的管理一开始是规定禁止擅自挪用,随后规定需存到专门的账户中,然后是统一管理备付金并不再计付备付金利息,最后变为由央行统一管理,对备付金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也越来越全面,这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对于支付平台而言,会使其彻底失去因客户备付金得来的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对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有着巨大的冲击。除此之外,国家实行的“断直连”政策还让一些收单机构丧失了通道产生的收入。
3.5 第三方支付平台冲击商业银行存款业务
在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时,用户一般会在银行卡里存留一定资金,以备不时之需。但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既具有储备的功能,又具备支付功能,使用起来相对更方便,用户便更加注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存留一定资金,这便使商业银行的存款分流出去了。
4 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备付金问题的建议
4.1 加强客户备付金保障的处罚力度
政府为了改善市场缺失问题,同时为了保障群众的权益,在市场失灵或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出现时,便会主动进行干预。相关监管部门应提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违法行为的惩处绳尺,提高处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并且要修改或终止一些不适用于现如今的文件及法律法规。
4.2 明确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归属
用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每一笔资金所获得的利息可能很少,但从宏观上看,客户备付金整体的利息是很多的,所以有必要对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归属进行界定,而利息的所有权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归于用户。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广大用户享有支付平台代为保管的备付金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客户备付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并未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关于客户备付金利息应如何归属的争议仍旧存在。
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现实操作中,通常会直接给出协议,在协议中会直接要求消费者放弃其存入平台账户中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只有消费者接受了以上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才会提供相关服务。这些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背了法律的严厉公正性。相关法律法规应作出明确规定,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以达到真正的公平。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先告知,用户事前进行选择的方式来得以规范。
4.3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更加注重系统安全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已存在的漏洞及时进行修复,不断更新技术水平。针对已经发生的系统安全事件,应及时回应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来降低客户的损失和该事件对其声誉的影响。针对有可能存在的隐患,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提前制定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4.4 第三方支付平台盈利模式需转型
一方面,在行业竞争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下,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若仍依靠单一的盈利模式势必会在盈利渠道上有所局限,因此,应拓宽盈利渠道、转换盈利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传统业务上也应注重发展和创新,开拓更多支付场景,注重发展市场仍未达到饱和状态的海外市场,为海外的用户提供服务,吸引更多的盈利对象,以此来拓宽盈利来源。
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需提高核心竞争力,以此来改善其盈利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有不断提升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才能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从而提高自身的品牌效应,在激烈的竞争中谋取更好的发展。
4.5 商业银行需积极应对第三方支付对其的冲击
第一,银行需要为广大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各类需求。应该依托现有平台,充分拓展各个服务环节,不断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打造一个集生活助手、财富管理、医疗健康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商业银行应在充分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信息优势和管理优势,对网上银行以及手机银行进行优化,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不断增强用户的忠诚度。
第二,商业银行要努力提高客户体验度来吸引更多客户。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远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提高客户的留存率,就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以不断增强客户的满意度,进而增强用户的黏性。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的是商业银行,这是任何支付机构都无法赶超的。所以,商业银行为了给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客户体验和增强他们的满意度,就要努力利用自身的优势来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商业银行应主动加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合作。央行于2016年8月宣布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颁发牌照后,现有的200余张牌照就成为了不可再生资源。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新规定的不断出台,并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2019年1月14日前100%上交客户备付金,支付宝与财付通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垄断势头愈发明显,但也面临着许多后起之秀如云闪付、京东支付等的激烈竞争,许多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依赖备付金利息收入的盈利模式逐渐失去市场,甚至面临着亏损、破产的局面。同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这些新规的出台,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其的议价能力也在减弱。所以,很多支付平台为了自身的发展,都希望和商业银行达成合作并实现互惠互利,而这想必也是因为商业银行拥有着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天然的优势。在电子商务中,商业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的信誉记录以及实际的经营状况等,这些信息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缺少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掌握的互联网思维、交易数据及大量的客户信息。同时,在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消费结构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下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能更加深入地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便可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可以是以业务上的互补来促成新的服务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也可以融合成新的产品,创造出更加高效安全的支付产品。两方各自发挥优势,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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