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到底的法治课教学设计与反思
——新教材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为例

2021-12-24 13:01湖北刘苏红
教学考试(高考政治) 2021年3期
关键词:冠县案件笔者

湖北 刘苏红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此,湖北省襄阳市继续教育中心举办了“小初高一体化法治教学”观摩活动,笔者作了一节题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的交流展示课,尝试运用“一案到底”的案件追溯法进行法治课教学。相较于采用多个不同情境案件的教学,“一案到底”教学需要教师精选某一个具有典型性、时效性的热点案件,追踪案件的始末,创设多个相互关联、层层深入的教学情境,将学科逻辑与案件逻辑有效契合,引导学生在自主探案的过程中掌握学科知识,内化法治核心素养。下面,笔者将以展示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为例,谈谈对法治课“一案到底”的运用与反思。

一、“一案到底、环环相扣”教学活动课例回放

1.冒名顶替 探究侵权之实

为了使教学更加具有时效性和生活性,笔者选取了2020 年6 月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案来整合教学内容,营造学生“身在其中”的情境,让学生有话能说、有话想说。为此,本课导入环节,播放视频《新闻周刊:陈春秀被冒名顶替案》节选,梳理案件的来龙去脉,激发学生一探究竟的兴趣。进而追问:请你依据视频资料,推断陈春秀的哪些合法权利被侵害了?

学生热烈断案,众说纷纭:“受教育的权利”“人格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为了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问题的专业性,笔者现场连线襄城区司法局李律师,请她专业解读陈春秀案的侵权情况以及维权的法律依据。

李律师给学生分析:“任何一个案件,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陈春秀被冒名,是被侵权人。而侵权人除了顶替者陈艳萍,还包括其父亲、乡长舅舅和教育、公安等管理人员。从刑事追责角度,本案件涉及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从民事追责角度,《民法典》第111 条、第1014 条,《宪法》第46 条为陈春秀维权提供法律依据。经过梳理,结合本案件,同学们可以确定陈春秀的姓名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教育权受到了非法侵害。”

课堂开门见山,从社会法治热点事件出发,选择与学生身份相关的“冒名顶替案”,为学生理解教材知识提供柔化的“心理先行”环境,使“情感活动与认知活动”相结合,调动学生探究思考的积极性。

2.搜集证据 追踪维权之路

古语云“十年寒窗苦读”,而今“十二年寒窗苦读”换来的前途竟然被冒名顶替了,侵权既已是事实,维权则势在必行。为此,笔者问学生,你觉得在痛苦甚至痛恨之下的陈春秀可能会怎么维权?学生踊跃回答:“找到顶替者讨要说法”“十六年的青春无法挽回,要求巨额经济赔偿”“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让顶替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笔者顺势肯定学生的建议,既有权利意识,面对侵权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有遵守法律的意识,不采取违法手段,坚持运用合法正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是“全民守法”的题中之意,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对个人的基本要求,无论何时、何地、何事!

为了深入追踪陈春秀案件,笔者给学生出示照片:陈春秀开证明“证明自己是自己”。

陈春秀开证明事件背后的起因是,陈春秀登录学信网发现真相后,第一时间去冠县教育局查询验证自己的猜测。但是冠县教育局说这件事很特殊,需要陈春秀提供身份证以外的证明来证明陈春秀就是陈春秀本人。为此,笔者提问:你如何看待冠县教育局要求“证明自己是自己”的做法?进一步追问:如果你是冠县教育局的负责人,陈春秀要查询验证自己的猜测,你会怎么办?

有的学生说:“该教育局要求开证明是合理的,查询个人信息要严谨,此人也可能是冒充的,因此查询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无可厚非。”有的学生建议:“陈春秀可以拿出生证明、团员证、毕业证等材料来证明。”还有的学生说:“该做法有推诿责任之嫌、包庇官员之疑、事不关己之感,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不符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基于学生的讨论结果,笔者深入梳理说:“政府依法行政确实需要遵循相应的流程,要求陈春秀提供证件才可查询信息是合法合理的。但当陈春秀已提供身份证符合查询条件时,再额外要求证明材料,则违背了文明执法的要求,没有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实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有机统一,这才是严格执法的核心要义。为此,笔者展示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此案中工作人员违反“六个一律取消”的做法,给予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公告,具体如下:

山东省纪委监委关于有关人员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问题的调查通报

2020 年5 月27 日,陈春秀到冠县招生办查询本人高考信息,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在其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违反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六个一律取消”的规定。

对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的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等5 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调查处置 追求公平之判

继续追踪陈春秀案件的调查处置进展,2020 年6 月20 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对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2020 年6 月29 日,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有关人员在陈春秀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问题的初步处理结果。初步结果如下(节选):

陈艳萍(顶替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山东理工大学已予以注销,解除其聘用合同,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陈巨鹏(顶替者的父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张峰(顶替者的舅舅),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四级调研员,时任冠县烟庄乡乡长、党委书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冯秀振,冠县一中校长,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崔吉会,冠县武训高中原校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且已退休,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任书坤,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原所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对此,笔者提问:你觉得初步处理结果合情合法吗?

学生普遍认为该通报可能是合法的,但不合情。十二年寒窗苦读,十六年的青春与人生,只是这样处理当事人和责任人罪罚太轻,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笔者继续追问:有人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你能结合陈春秀案说说你的理解吗?为了突破本课的难点,笔者播放了电影《教父1》片段,帮助学生透彻理解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学生回答:生活中出现矛盾冲突,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也可选择最具权威性、强制性的司法诉讼途径。倘若司法不公正,可能会逼着当事人走向法治的反面,就像《教父1》中求助无门的那位父亲,寻求“以暴制暴”来还自己公道。

总结提升学生的回答,笔者引用思想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进一步分析,陈春秀案中当事人已委托律师依法定程序诉讼,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而今初步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都有惩罚,同学们有理由期待最后的审判结果也会是公开公正的。

4.社会争议 倒逼法律之改

追踪陈春秀案件至此,同学们都期待见证公正审判的结果,但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追诉阶段,官方还未公开最终审判结果。为了回应学生的关切,笔者提供了两起相似案件作为参考。分别是山东齐玉苓案和湖南罗彩霞案,两起冒名顶替案中学校、公安等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而最大获益者冒名顶替者,只是受到注销学籍、被单位解聘等处分。因为《刑法》目前无针对“冒名顶替者”的规定,对其处罚难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此审判结果,学生普遍说:“于法是正当的,于情不能接受。”于是,笔者继续援引一组报道:

2020 年6 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引起了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他们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为此,笔者提问:你是否赞成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的罪名?如果你是参与讨论的人大代表,请写出你的提案理由。

学生积极参与活动,模拟人大代表身份,自主撰写提案理由,公开分享阐述。

为了回应学生的呼声,笔者给大家展示了此案的最新变化。

2020 年10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师生共同归纳: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只有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能立良法之法、立管用之法,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保障。

至此,陈春秀案件从舆论曝光、积极维权、专案组调查处理、入刑讨论到刑法修改,整个案件的完整追溯就贯穿着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内容。然而,本教学设计并非按照教材的知识逻辑,从立法环节展开,而是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从学生最相关的守法环节切入,环环相扣、层层深入,在对案件抽丝剥茧的分析中把依法治国的要求渗透其中,实现了法治意识培育的“水到渠成”。

二、“一案到底、环环相扣”教学设计的反思与要求

1.“一案到底”教学设计的优缺点

“一案到底、环环相扣”的教学设计,在当前素养导向的思想政治教学中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学生在跌宕起伏的层层探案中展开对问题的思考探究,水到渠成地突破重点和难点,实现知识、能力、素养的有机统一。教师的教学也更具有整体性、层次性、探究性,营造了“曲径通幽、见微知著”的教学场域。但是,“一案到底”的教学也有其局限性。

一是容易让学生在“一案到底”的学习中产生认知的闭环,以为所学知识只对老师所讲案件内容契合,不能很好地迁移和运用到其他情境中,进而产生“思维定势”,阻碍学生的思维的发散性。换句话说,“一案到底”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学习的深度探究,不利于拓展学生对知识学习的广度和提升思维的发散。

二是容易让教师为了“一案到底”结构的完整性、流程的顺畅性,人为裁剪案件事实,出现与现实不相符合、强拼硬凑的情境素材,导致课堂形式上完美热闹,但内容的严谨性和逻辑的延展性存在隐患。

2.“一案到底”教学活动的实施要求

案件的真实性。陈友芳教授认为:“学科核心素养实际上就是一直把所学的学科知识和技能迁移到真实生活情境的能力和品格。要养成这种素养,意味着学生的学习应该是在一个又一个基于真实生活情境的主题或项目中通过体验、探究、发现来建构自己的知识,发展自己的能力,养成自己的品格。”因而,“一案到底”的教学设计,最为关键的是选择具有时效性、真实性的社会热点案件作为教学的情境。考虑到深度参与需要学生知识和心理先行,若能联系学生生活实际选择典型案件则更佳。如本节课,选取年度热点法治案件,又与高中学生的高考报志愿息息相关,搭建了学生从笔者出发认识社会的“脚手架”。

问题的诱导性。问题是驱动学生思维的起点,问题设计的巧妙,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一方面,设问中往往使用第二人称“你”(“请你依据视频资料,推断陈春秀的哪些合法权利被侵害了?”“如果你是冠县教育局的负责人,陈春秀要查询验证自己的猜测,你会怎么办?”“如果你是参与讨论的人大代表,请写出你的提案理由。”),而不是第三人称“她”。通过设问人称的转变,将学生从旁观者变成亲历者,能够激发学生深度参与的兴趣和动力,彰显学生课堂参与的主体性。另一方面,教学中要围绕主题设置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由易到难的“问题链”,一步一步引导学生突破重难点。如本课为了让学生理解并认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教师设计了系列问题:Q1:如果你遭遇非法侵权,想要争取公平正义的途径有哪些?Q2:在什么情况下,你会选择“司法诉讼”维护正义?Q3:如果最终遭遇不公正审判,你会怎么办?通过层层追问,学生明白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维权,但司法诉讼是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手段,一旦突破这道防线就会走向法治的反面。

教学的生成性。华东师范大学叶澜教授说:“课堂应该是向未知方向挺进的旅行,而不是一切都必须遵循固定线路而没有激情的行程。”“一案到底”的课堂,教师往往在环节预设方面流畅而完整,但切记不可为了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就对学生“意料之外的回答”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若是教师能睿智地引导和巧妙地运用,“意外”反而让课堂更精彩。本节课在“证明自己是自己”的环节,笔者预设学生会反对政府的做法,没想到学生竟然认同此做法,还帮忙陈春秀出谋划策,让她拿出生证明、团员证来证明自己是自己。对此,笔者略带幽默地点评:“听到你的建议,我心里一惊,原来我儿子的出生证明30 年后还有大有用处啊,我得赶紧回去收藏好。”在哄堂大笑之后,客观地评价该学生的观点,肯定他支持、理解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公民意识的体现,也提示该学生思考陈春秀已经提供了身份证是否符合查询条件?政府要求额外证件的做法有何不妥吗?

教学是一门艺术,“一案到底”的教学设计需要选择典型案件、精心打磨问题、灵活掌控课堂,这都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很高要求。教学也是一门遗憾的艺术,笔者认为本节课在案件梳理与课堂容量方面还存在不足,对学生回答的教学评价上还有欠缺。教师唯有不断“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才能正确认识“一案到底”的教学利弊得失,进而在教学实践中灵活运用,让“一案到底”的设计在法治课教学中经受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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