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解决林场林地纠纷的思考

2021-12-24 04:04宁文兴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35期
关键词:林权政府部门林地

宁文兴

(广西钦州市三十六曲林场,广西 钦州 535000 )

林场林地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且林场林地对保障林场正常经营管理和促进我国林业建设发展均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到现在为止,我国不少林场仍存在林地被非法侵占的现象,从而导致林地纠纷问题较为突出。这种现象不仅会影响林场经营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会导致我国国有森林资源大量流失,从而不利于实现国家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林场共同努力探索解决林场林地纠纷的策略。也正是因为如此,本文特思考和探究了新形势下解决林场林地纠纷相关的问题。

1.林场林地纠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存在被大量非法侵占林地的现象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森林覆盖率人均水平相对较低,如相关研究指出,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1/3,居世界森林资源总量排名的第151位。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为部分地区人们森林保护意识较低,常常发生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为避免这些事件的发生和提高我国森林覆盖率,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制止这些行为,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全国大范围的森林资源持续调查结果显示,近五年我国林地转变为非林地现象有所下降,但是,受我国地形多样、大多数林场林地多覆盖于乡村之间、林场林地多横跨多处地界、地区群众为追求自身利益或发展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依然存在非法侵占林地的现象。

1.2 林地租地合同中存在严重的争议

为带动林地周边居民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不少林场多采用林场租地造林的方式进行林地管理,也即由林场与村委统一签订林地租地合同。然而,受我国传统土地集中管理以及土地集中流转对外承包、转租过程中需由村民投票表决、林地本身价值处于不断上升趋势等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导致不少村民在林地承租过程中出现大量违法变更行为。变相对林地承租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行阻拦,这种变更行为不仅会导致林地租地合同中存在严重的争议和引发林地租地纠纷,同时还易损害林场承租方利益。

1.3 林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不完善

林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不完善是导致林场林地承包造林过程中出现林地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为大多数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考虑到当地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在林地资源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大大地减少过多强制执法或在执法过程中不严谨,缺乏健全的林地资源管理法律支持。这不仅会导致大量的林场林地纠纷无法处理,同时还会导致不少村民忽视或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而出现大量非法侵占林地的现象,从而易引发林地纠纷发生,并且,还会阻碍林场的正常经营和对林场稳定生产产生消极的影响,另外,也会影响林区及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

1.4 林地纠纷工作协调不到位

林场发生林地纠纷问题后,需要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等部门深入地对林地纠纷问题发生原因、类别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强制性措施对纠纷制造者或林地破坏者进行处理。然而,不少地区政府、司法机关等部门在林地纠纷问题处理过程中,并未深入地进行问题调查,多是根据一方的描述来判断林地纠纷发生原因,且林地纠纷发生以后,也没有及时查处毁林开垦者或要求毁林开垦者及时补救已经破坏的植被,这种现象也易导致一些毁林和林地纠纷事件时常发生。

1.5 村民集体林地与林场国有林地重叠问题

为了调动农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我国于2009-2010年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该项举措取得了重大成效。其稳步推进了集体林权流转和增加了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同时也显著提高了我国集体林地产出量和带动了农民群众这一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增收。但是在2009-2010年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改革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林地勘查及现场绘图时,出现村民集体林地与林场国有林地重叠的现象,也是造成林地争议和纠纷的原因之一。

2.解决林场林地纠纷的必要性

林场林地是我国重要的森林组成部分之一,且对促进我国林业建设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均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受林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不完善、一些集体或个人非法侵占大量林地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不少林地均存在突出的纠纷问题,尤其是一些村集体和国有林场林地纠纷矛盾较为突出。有研究者指出,不少村集体认为国家划给国有林场的林地程序不合理,从而导致其对国有林场林地产权具有一定的争议。另外,受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失误的影响,导致村民集体林地与林场国有林地重叠也导致林场林地纠纷问题突出。林场林地纠纷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会对林场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干扰,从而威胁林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还会导致国有森林资源和林地的大量流失,从而致使林地流转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且也会影响林区及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和阻碍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远大目标实现。另外,还会对社会安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就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探索解决林场林地纠纷的策略。

3.新形势下解决林场林地纠纷的策略

3.1 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建设

林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不完善和执法部门对林地资源管理执法不严是导致林场林地纠纷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为解决林场林地纠纷和达到新形势下的森林资源管理要求,就需要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建设。如我市《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函〔2018〕39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国有林场被侵占林地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函〔2018〕4号)等文件均对侵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旦发现占国有林场林地行为,将依法追究侵占者的法律责任,并将涉嫌犯罪的侵占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这些文件的出现为林场林地纠纷问题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支持作用,并且,也有效规范了林场周围居民的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非法侵占林地现象的发生。

3.2 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对林场林地纠纷进行科学有效地调查

单纯依靠相关文件和法律的震慑作用只能有效降低林场林地纠纷的发生,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林场林地纠纷的发生。因此,发生林场林地纠纷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需深入林场纠纷所在地进行及时地调查取证,同时还需依据法律规定组建专门的调查小组对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取证,以便合理分析和判断林地纠纷发生的原因。

3.3 林场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好林地租地合同中的林地林权争议问题

林地租地合同中的林地林权争议问题是林地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因此,为解决林地纠纷问题,就需要林场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好林地租地合同中的林地林权争议问题。林场方面,主要是组建一支强有力的林权工作小组,并加强对林政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发生林地林权争议问题后,能及时与争议方和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从而能得到广大群众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其次,林场还需筛选出优秀的工作人员补救前期已经发生的林权纠纷,在采取措施补救过程中,需妥善处理相关手续和对接好多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将林权争议相关的情况汇报给上级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则需要严格按照林地纠纷调处程序进行林权纠纷处理工作,即先让纠纷双方遵循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调节,并在平等的条件下签订林木林地权属协议,再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成立权属协议或开具申领权属证明,并将权属协议或权属证明上交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权属协议或权属证明便具备法律效应,林地林权争议问题也能得到有效解决。在双方协商和调节后,仍未解决林地林权争议问题,则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按法律规定依法调节和处理纠纷案件。在处理林地林权争议和纠纷问题的过程中,应第一时间处理好问题较少和容易解决的纠纷,再逐一慢慢解决牵涉多方面原因和问题较多的纠纷案件,这样能避免林地纠纷案件越积越多,以免导致林地纠纷和矛盾越来越重。

3.4 积极预防林地纠纷导致的不良后果和预防新的林地纠纷发生

为积极预防林地纠纷导致的不良后果,政府部门不仅要及时调查和处理林地纠纷事件,还需要在调处林地纠纷过程中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使其认识到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和破坏林地不仅会阻碍我国森林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人类生存的安全,从而能使其更好地配合进行林地纠纷调处工作。并且还需加大林业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力,根据监督结果做好相关林地纠纷问题的解决预案,这样不仅能促进林地纠纷调处工作得到有效地落实,还能有效预防林地纠纷导致的不良后果,如避免林地纠纷导致的森林资源破坏问题发生。为预防新的林地纠纷发生,首先,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在发现林权纠纷问题后,能第一时间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深入到案件事发地,全面调查和完整记录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并建立相应的林地纠纷调处档案。涉及多方的林地纠纷问题,则需要全面做好多方的调查和沟通工作,对于一些存在质疑的纠纷和争议的纠纷,则需要联合当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依法对相关纠纷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其次,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为顺应新形势下的林地纠纷管理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还需建立完善的林地纠纷和林权管理档案,及时更换和完善存在差错的林权档案,并积极对林地纠纷和林权档案进行数字信息化管理,以提高林地纠纷和林权管理质量和效率。

3.5 加强林地产权制度改革

森林产权制度是森林资源所有者、生产者、使用者产权规定的依据,能够直观地体现出这些主体从森林中获取效益的程度,从而也会直接影响森林资源的利用。然而,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林地产权政策曾经出现过变动,这一现象导致不少生产者认为我国林地产权政策不稳,从而对林地产权制度认可程度也不高。这种认知不仅会对生产者对林地投入信心产生一定的打击,同时还会导致我国林业出现不平衡发展现象,且与其他的生产相比,林业生产周期比较长,见效较慢,更会进一步打击生产者对林地投入信心。基于此,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即要增加一些稳定产权的优惠政策和制定一些科学的林地产权制度,保障和维护林业生产者的利益,才能提高其对林地及林场种植的积极性。另外,还需建立森林资产交易市场,对林地进行合理的有偿转让或分割等,才能促进森林资产的利用率不断提升。

3.6 多方共同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也能有效预防林场林地纠纷问题的发生,同时也能有效解决林场林地纠纷,而要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就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制定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坚持依法治林的原则和合理运用民事、行政及刑事等手段对林地林场纠纷事件进行处理,加大对一些非法占有林地情况的打击力度。其次,相关政府部门还需严格治理扰乱林场正常生产的一切行为,避免个人或集体以各种借口侵占林场的林地,更不能以纠纷为由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并及时解决一些久拖不决的林地纠纷,才能降低林场和林业发展中的林地纠纷和其他不良情况发生率。最后,各地上级政府部门还需牵头组织下设的各省市乡镇等单位对林场(尤其是国有林场)进行重新规划设计,以便合理利用不耕种的荒山,从而使林场林地资源得到最大化和最优化的合理利用。这样不仅能消除林场林地浪费现象,也能有效降低周边村民抢占林地问题的发生,从而能相应地降低林地纠纷的发生。林场自身则需要加强自身生产和管理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地进行林地生产,以不断扩大我国森林覆盖面,这不仅能促进林场自身取得良好的发展,同时也能推动我国生态和整个社会取得稳定、健康和长久地发展。

3.7 合理解决村民集体林地与林场国有林地重叠纠纷问题

村民集体林地与林场国有林地重叠纠纷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这一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不仅会显著降低国有林场的社会信誉和形象,同时随着时间的延续和林地相关资源的价格上涨,还会引发更多的争议问题,同时还会导致村集体群众长期上访,从而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先查看村社集体和国有林场所持有的关于该林地的《林权证》。一般来说,村民集体林地与林场国有林地重叠,两者所提举的《林权证》,或其他相关证据均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为平息双方之间的纠纷和维护村社集体和国有林场的稳定发展,就需要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纠纷双方主体进行积极调解,尽力征求双方同意达成调节协议,由村社集体或国有林场出资补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然后,使林地归赔偿经济损失的一方所有,这样不仅能有效避免村社集体和国有林场的林地权属争议问题进一步扩大,还能减少争议双方的经济损失。

4.结语

林场林地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林场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然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少林场仍存在林地被非法侵占的现象,从而导致林地纠纷问题较为突出,除存在被大量非法侵占林地的现象外,还存在林地租地合同中存在严重的争议、林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不完善、林地纠纷工作协调不到位、村民集体林地与林场国有林地重叠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干扰林场的正常经营管理,也会影响林区及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和阻碍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基于此,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林场共同探索新形势下解决林场林地纠纷的策略,如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加强林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建设;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对林场林地纠纷进行科学有效地调查;林场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好林地租地合同中的林地林权争议问题;积极预防林地纠纷导致的不良后果和预防新的林地纠纷发生;加强林地产权制度改革;多方共同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合理解决村民集体林地与林场国有林地重叠纠纷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场林地纠纷,从而能为林地正常经营和生产提供充足的土地支持。其次,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国森林资源和林地的大量流失或破坏,从而能实现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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