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区农贸市场食材准入防范体制机制研究

2021-12-23 12:17
现代食品 2021年21期
关键词:农贸市场宿迁市食用

◎ 李 瑞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修订版正式施行,首次确立了“双罚制”,落实责任到企业及个人,在标准、监管、处罚、问责4个方面被称为“四个最严”。尽管如此,食品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仍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

1 宿迁市区农贸市场运营现状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是人员集聚及商品流通的重要场所,是市民“菜篮子”放心工程的重要渠道。当前宿迁市宿城区农贸市场现状堪忧,经营秩序乱、环境卫生差、乱停乱放等问题已成顽疾,更是文明城市建设中的堵点和痛点。今年宿城区把农贸市场纳入城市公共空间治理,组织监管人员深入调研,深度剖析,深刻反思,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精准施策提供依据。

2 2020年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管理局食材抽检情况

综合图1和图2分析可知,不合格食材多集中于蔬菜和干调,突出问题则是农残超标、标签不规范和违法使用防腐剂,因此从源头把控农贸市场食材安全已刻不容缓。

图1 不合格食品分布图

图 2 不合格项目类型对比图

3 宿迁市区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规划布局不合理,规范管理难度大

调研发现宿迁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建设设置没能纳入整体城市规划建设,缺乏一套切合实际的规划方案。房地产开发者自由发挥,主要表现为上面建住房、周围建门面房、中心建摊位。住房和门面房均单独对外出售,仅保留中心摊位集中经营,导致摊位空置率高、亏本运营。

3.2 硬件设施不完善,持续投入严重不足

在中心城区的12个农贸市场中,按照《宿迁市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建设或改造的农贸市场仅有靳塘城市之家、白堡城市之家菜场,改造后接近标准的仅有锦绣菜场、恒佳菜场。由于市场建设前瞻性不强,加之受超市和小区蔬菜专营店等冲击,市场效益下降,持续投入严重不足。80%以上的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水产、熟食等区域经营设施老化破损,停车场、公厕、垃圾分类设施等配套不足,60%以上的农贸市场处于随意布局、划线圈摊、硬件缺失的格局。

3.3 部门协作不到位,监管合力严重不足

目前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存在“各扫门前雪”的观念,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制度流于形式,有些属地街道本就是市场开办方、受益者,仍存在管理缺位现象。2016年底,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出台《市区集贸市场经营户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3]和《市区集贸市场开办方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4],明确了实施信用监管的步骤方法,赋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扣分权限。

3.4 管理团队不专业,长效管理意识匮乏

缺乏专业的管理团队,以利益为驱动的运营管理模式是目前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共性。全区市场没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缺乏专业的管理架构、制度、规范。以靳塘城市之家农贸市场为例,该市场为全额国有资产,政府斥巨资按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然而承包运营的社会企业缺乏农贸市场管理经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随意改变结构布局,只负责出租摊位收租,放松秩序管理要求,导致亮点工程变为困点项目。

3.5 市场准入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不力

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两难”:一是食品进货渠道广泛,准入把关难。二是食品检查方式单一,问题发现难。当前农贸市场的散装食品多系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不规范,违规使用添加剂,进入市场前未检测,交易过程亦无规范票据。对于假冒伪劣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与经营户均难以鉴别。当前食品检查手段因设备与技术条件限制,检测项目少、准确性低,难以满足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市场准入制度逐渐沦为宣传口号。

4 加强宿迁市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隐患防范的几点思考

4.1 科学编制规划,推进智慧市场建设

建议由商务部门牵头制定《宿城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规划》,对中心城区相关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拆并和新建,科学划分市场功能,重点推动立体化、品牌化、智能化、标准化市场建设。活禽宰杀交易要与各农贸市场相隔离,永久关闭室内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在市区规划设置活禽定点宰杀交易场所,彻底解决城区市场活禽交易设施不规范、不达标、脏乱差反复回潮等问题。

4.2 明确市场定位,让市场回归公益属性

农贸市场的运营较城市其他业态是收益较低的行业,建议政府从发展城市民生事业的高度,引入专业管理团队,按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形式,采取回购、返租、直管、托管等各种方式对城区农贸市场进行分类管理,让农贸市场回归公益属性。

4.3 凝聚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5]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农贸市场监管中的职责及监管执法权力范围。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宿城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标准。希望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权力义务,凝聚监管合力。

4.4 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如下①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种养基地等,需具备检测能力,其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采收或出栏上市。②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其产品需委托检测合格后方可采收或出栏上市。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规模种养基地、农户等,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需持有所在地镇街或村居出具的产地证明。④动物及动物产品需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5 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严格执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动物及动物产品需提供农业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需提供检测合格证明。获得“三品一标”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提供农业部门出具的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证书。

(3)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面积 500 m2以上)销售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需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4.6 完善食用农产品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通过政府及相关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的使用,实现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信息可存储、用药记录可核对、检测报告可查阅、加工储运可追踪、终端消费可查询,最终实现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2)建立健全信用共享体系。对于集贸市场内的经营户,出台具体失信认定、惩戒和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集贸市场经营户的信用档案;对于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由农业部牵头,建立初级农产品生产户的信用档案。

(3)农业部门、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通过信用评级、分类监管、信用共享等措施,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5 结语

宿迁市区农贸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为加强宿迁市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隐患防范能力,本文仅就规划布局、市场定位、长效监管、准入准出、信用惩戒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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