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虎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法律理念的指导,目前推行较为深入的有绿色司法理念,其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但是还需要以人为本理念加以融合和补充,以更好推进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处理中的司法保护工作。
从绿色的本意来看,常用解释有保护、准许、成长、和善之意。“绿色司法”则是由汪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次提出,主要指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导向,以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为核心,通过绿色司法,实现公平正义所要求的执法动机、方式方法和质量效果的统一,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①围绕此内涵,还提出了绿色司法方式、保障机制,从而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绿色司法机制。根据浙江省总结的实践经验,绿色司法理念其内涵价值是谦抑司法、恢复性司法、效能司法等综合体现,在司法保护领域能够弥补或改善扩张司法、报应性司法、低效司法的各种弊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来讲,通过营造司法的“绿水青山”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绿色”的司法生态环境,而“金山银山”则是要把案子办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让群众和社会满意。其在内涵上与未成年司法保护内容高度契合,具有密切相关性和很强的实践价值。
(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的违法案件处理对绿色司法提出新挑战。2019年大连一名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公安机关裁定对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警方称这已经是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的蔡某某做出的最严厉处罚。②2018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县人民检察院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③通过以上案件可以看出,过于强调绿色司法保护,会让受害者与施害者的权益处理失去平衡,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积累,许多案件中仅依据绿色司法理念已无法较好解决这一问题。其规范、文明、理性的内涵核心需要补充和辅助。
(二)绿色司法理念本身还需要发展完善。从全国范围来看,其没有得到全面推广,许多地区也没有充分理解运用绿色司法内涵并借鉴其中的司法经验。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缺乏从理论层面进行系统总结,对绿色司法研究还不够丰富,对绿色司法在恢复性司法的作用、还有理论深化发展问题缺少研究。再有许多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问题与浙江省的大有不同,因此对绿色司法理念也不应照搬应用,而是结合其司法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和发展。
(三)绿色司法理念不能全部适用于未成年司法工作。绿色司法理念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司法背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实践中也解决了许多急迫的司法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在司法工作严谨、刚性、公正等要求逐步增多的情况下,有些司法行为已经不适宜用“绿色”去加以要求、渲染,尤其是不能包治百病式地过度使用。绿色司法理念本质上是生态文明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一次延伸应用,侧重于体现司法机构应该具体采取的司法方式,但并不适合全方位指导司法制度建设及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
(一)以人为本理念是对绿色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以人为本理念旨在实现对人的全面保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它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人民至上的精神,注重保护公民权益,注重于公平公正的追求。在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特别是恶性案件中,需要根据以人为本理念,从受害者、施害者双方考虑进行更为适当的法律惩处方式,不仅要惩处罪错未成年人并保护其应有权益,更要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对施害者与受害者的双向保护,找到更为公正公平的处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实现对双方更好地“绿色”对待。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弥补和解决对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过度及权益保护不均衡、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与困境,对绿色司法的覆盖与效能不足进行补位。为此,绿色司法理念必然要向人本主义理念进发与其融合。只有基于以人为本理念才能根据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两者内涵有分有合,但不能相互取代,应该发挥各自优势,统一于未成年人才保护工作。以绿色+以人为本司法理念将整个司法环节统一、协调起来促进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二)以人为本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逻辑线。以人为本理念摒弃了“以物为本”的思想,更多体现于尊重人性、人权、尊重法益的理念。目前,在法律制定中已经明确体现这一理念和原则,且将得到继续遵从与体现。《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其对于未成年人收养环境、生命健康利益、人格隐私权也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配置设计,这为未成年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参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主要从家庭、社会、学校、司法等方面开展。以人为本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核心体现为“最有利于原则”。无论是最高检现在推行的分级处遇、三级预警还是临界预防,其目的都指向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对未成年司法保护的核心机制在于以人为本,解决其所处困境、做到事前预防、事中介入、事后惩治,这样才能将对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处理负面效应尽量降到最小,正面引导尽量做到最大。从现有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以人为本理念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逻辑贯穿线。
(三)绿色司法和以人为本的融合能有效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两者在实践中的融合可以产生“1+1>2”的效能。绿色司法理念在执法整体要求上具有重要指引作用,能够规范、引领对未成年违法的文明执法、人文关怀,而以人为本理念则可以从全方位细化对未成年保护的各个方面。司法资源必须以未成年人法益保护为中心充分整合起来,软法与硬法的司法应用中要充分结合,实行一体化精准高效合作,统一工作要求和司法程序。保护同时必须注重惩戒,对于需要涉案未成年人担负刑事责任的重大或恶性案件,须划出红线,不能以教代罚,滥用“绿色”保护。同时通过司法保护机制为其回归社会留好通道。
强化对于恶性案件的惩治力度。通过法律修订和完善司法解释,对于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加大惩治力度,改变保护为主的司法模式,而应该做到惩治为先,保护为辅,教育为要的模式,防止出现过度保护的情况,充分保护恶性案件中受害者的法益。避免出现罪错未成年人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政策误解为其犯法的“庇护所”。
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绿色生态。推行“未检+N”模式,将立案、审理、判决顺畅衔接。构建家庭、司法、社会等立体式保护机制。改进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应该从源头找起,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失位或关爱缺乏等问题,将观护帮教机制与心理干预机制互相融合;推进司法保护机制建设,加强专业化、规范化、人性化司法工作。选取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开展法律援助,全程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以人为本的理念催生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专业化的司法机构。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地方各级检察院也相应成立了对应的专门负责机构。今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将会发挥更多更专业化的作用。此外,少年法院建设需要论证推进。由于少年违法的特点,需要专业化的部门来负责案情审理,当前许多地区的涉及未成年案件的司法人员配置不够专业化、专职化。国家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少年审判庭均已设立,但是成立专门的少年法院仍有必要。
分级干预管理未成年违法。专门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性惩戒矫治措施要根据违法犯罪轻重程度分别进行适用。这方面充分体现了绿色司法与以人为本理念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起诉,在法定范围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涉案未成年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刑罚处理。对于未成年严重、恶性的刑事违法犯罪,则要依法惩罚,体现法律的公平、威严。
丰富司法保护措施。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出具检查建议书,充分做到将未成年司法保护最大化、法益维护最大化。近年来,司法部门创新举措实行的“一号检察建议”、中国检察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等就树立了较好的先例。此外,建立绿色心理疏导制度。承办法官及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让被告人其认罪悔改,促进改过自新,促进其人生更好发展。
注重开展校园宣传教育。由于未成年人中在校生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司法部门与校园协同开展司法教育普及工作十分重要,也是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和缓冲区。目前检查机关已经开始注重校园教育问题。许多检查机关选派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定期进校园为学生开设法治教育课堂,采取情景剧、模拟法庭、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周等展示司法流程,增强普法教育的贴近性。司法教育在校园教育上应该早起步,从早从小抓起,今后将会进一步丰富内容和形式。
绿色司法理念是“五大发展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其对处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但是其对于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中受害者权益保护、罪错未成年过度保护等问题解决则显得乏力,究其原因发现,需要以人本主义理念加以补充和融入,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均衡性、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须继续探索绿色司法与以人为本理念相融的司法机制的实现路径。
注释:
①绿色司法理论与实践.汪瀚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6月第一版.第2-3页.
②对施害者收容教养3年 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案最新进展.央视网新闻.https://news.cctv.com/2020/08/16/ARTI69nPAfyAnlmuGCnQKJWv200816.shtml.
③河南检察院回应强奸案“冰释前嫌”:宣传产生歧义.央广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2582849724706173&wf 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