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骜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00)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使世界能源的消耗量大幅增加,面对煤炭、石油等能源资源的日益枯竭、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以及温室气体大量排放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形势,能源供应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1]。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讲话,向全世界宣布了中国的新达峰目标与碳中和的愿景,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各国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推动疫情后世界经济“绿色复苏”,汇聚起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合力。”
为实现国家制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各部门各地区也纷纷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详见表1。
表1 各部门出色的相关政策
1998年国家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环评分类审批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提出了与环评制度配套实施的”环保竣工验收”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环评制度的操作性,环评制度开始逐渐被企业认可并实施。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环评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也提高了环评的执行率,环评制度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成熟的管理系统。
环评制度目前主要关注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制定了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作出要求,同时也采取总量控制措施,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但目前对空气污染物定义通常是以气态形式进入近地面或低层大气环境的外来物质,如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碳氧化物以及飘尘、悬浮颗粒等,同时还包括一些其对人体或生态系统具有不良效应的气体。而二氧化碳等部分温室气体,是大气中原本大量存在的物质,因此未被入列污染物范围,目前国家现行的各类排放标准中也未将二氧化碳排放列入限制要求。
基于上述原因,目前的环评制度中一般不对碳排放设置强制性要求,即便是对火电、建材、部分化工及发酵工业等碳排放量较大的项目,一般也不会要求单独核算碳排放总量,有的项目中会给企业提出一些二氧化碳回收的技术建议,但是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标准规范要求,企业大多很难落实。
现有的环评制度是一套较为完善成熟的项目前期管理制度,如何做好环评制度与碳排放控制的衔接,让环评制度为碳排放控制服务,笔者认为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2.2.1 测算碳排放量
目前对于已建成运行的项目,一般要求编制碳排放核查报告,核算碳排放量,但是对于拟建的项目,应从环评阶段就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碳排放形式进行分析,对可能的碳排放量进行测算,方便环保及节能管理部门提前进行碳排放总量的分配调剂。
2.2.2 提出降碳措施
对碳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应首先从源头提出降碳建议及要求,比如进行工艺改进、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及余热余能利用等降碳措施,其次是进行末端的碳收集碳回收,比如采用物理、化工或生物固碳工艺。环评中应对上述措施进行比选分析,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提出经济技术可行的最优方案。
2.2.3 提出碳排放管理及监测要求
编制项目碳排放清单,明确管理要求。提出建立碳排放量核算所需要的参数的相关监测和管理台账要求,按照核算方法中所需参数,明确监测、记录信息和频次。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办环评〔2021〕45号及《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等文件,要求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2]。
作为试点工作的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及陕西省等也均针对煤化工及煤电等一些重点行业建立了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以陕西省为例,提出了一批煤化工及煤电试点项目清单,发布了煤化工行业及煤电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随着全社会碳减排意识的提高,碳减排工作也必将如2006年“环评风暴”一般迎来各项政策及技术的爆发,要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要求,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的努力,环评制度也应调整定位做好衔接工作,利用多年运行建立起来的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帮助企业及管理部门在项目前期把好碳排放的第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