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协调推进。《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明晰了参与程序,鼓励社会资本重点参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并探索发展生态产业。
《意见》提出,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多方面释放政策红利,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与资源开发利用相衔接、资源有偿使用与产权制度安排相结合等政策措施,创新产权激励、释放关联权益,给予财税支持,发挥政府投入带动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