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波,张红娟
(1.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 山东 青岛 266300;2.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山东 青岛 266300)
村民自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进行的伟大制度创新,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地区的重要体现,充分调动了农村人民的积极性,促进了乡村发展[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村民自治转型发展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对促进乡村发展、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户籍制度改革,乡村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农村居民进入城镇,使农村人口流失愈加严重[2]。在这一过程中,从农村流出的主要是年轻人以及中年劳动力,他们出于学业、子女教育以及工作等需求离开农村,只有在小长假或春节回到农村,这是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和村庄空心化的主要原因。
留守在农村的老年人以及妇孺将注意力放在家庭上,更加关注子女以及自己的生活和事业,对农村公共事物缺乏参与兴趣和积极性。同时,留守农村的群体大多存在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不高、政治素养缺乏等问题,难以支持村民自治发展。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和有效实施的根本所在。大量知识水平较高的年轻劳动力从农村不断流出,不但大大降低了村民自治的主动意识和参与能力,而且使部分农村地区面临村委会换届选举“无人可选”的困境。主体缺乏以及能力不足,使村民自治制度难以有效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基层治理体系,导致村庄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产生了隔阂,阻碍了农村自治发展。
《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的工作”,但是没有明确指出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协助的具体工作范围,模糊了村民自治组织,从而导致了村委会忙于上级部署的工作而忽略了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处理[3]。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要指导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生产合作社等,开展相关工作[4]。随着乡村治理需求的多元化发展,有些农村地区基层党组织党建力度不足,缺乏统筹领导能力,无法实现齐心协力共谋发展。
首先,随着中央各项惠农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村民参与村庄建设积极性逐渐减弱。很多村民认为,人居环境、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是上级政府和村庄应该做的事情,自己没必要参与,逐渐失去了村庄主人翁意识。
其次,村级自治组织自身工作目标不明确,专注于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忽略了为村民自治服务以及带领村民实现共同富裕和村庄发展的本职。村民自治是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制度,其本质在于所有村民共同参与到农村事务的治理中,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5]。全体村民才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委会应带领村民谋发展,过上“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好生活,实现乡村振兴。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村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民主监督体系和管理制度。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中的重要环节。《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对村干部的行为具有监督权,包括村务公开内容、集体经济实际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内容。如果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程度较低,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影响农村社会关系的和谐[6]。
村民自治有效性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效果,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村民自治的效果[7]。现实中,很多农村居民对村庄公共治理缺乏参与热情,主体自治参与能力不足。
首先,可以结合互联网技术,设立多种文化平台,丰富村民精神世界,加强对村民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村庄主人翁意识,努力引导村民参与到农村事务的治理。
其次,农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引导。党组织应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等,用理论武装自身,有效引导村民,增强村民自治意识。党组织要以身作则,为村民树立榜样,取得村民信任,带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首先,明确基层组织与农村自治组织之间的职责定位,进一步规定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范围,避免村委会因自身定位不清而影响村民自治有效性的情况发生。村委会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履行职能和义务,避免“行政化”,避免削弱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属性和权利。同时,基层政府需要加强指导,开展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和监督,让村庄落实好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其次,村党组织要明确工作方式和权力范围。在领导农村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村党组织要平衡职责关系,减少矛盾冲突。要引导村民参与村庄管理和治理,通过党建引领带动村民致富、村集体增收,谋划和实施好农村发展之路。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方针。只有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亲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才能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开拓乡村发展新格局。人才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和力量之源。面对村庄老龄化和空心化问题,应多渠道吸纳人才,让更多能人贤士回到村庄并参与村庄管理和发展,为村庄引入先进的管理和治理理念,带动村庄产业发展,激活乡村活力,实现乡村振兴。
首先,要积极开展对当地村民的教育培训,充分提高他们的主体意识,增强其技术能力,使他们积极投入新农村建设。
其次,出台多种优惠政策,吸引高新人才回归乡村,为建设家乡贡献力量。
再次,加强物质基础建设,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成为乡村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
最后,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农村事务管理和决策,逐步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探索一条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村民自治道路。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当前我国各地农村发展进程不统一,需要依据当地实际,摸索适宜的基层治理方法。积极发动人民群众,引导村民参与农村日常事务,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可以鼓励村民自治组织承接基层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多方协商的良性治理格局。
其次,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经济组织、乡村企业等,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密切相关。面对日益多元且复杂的治理对象和事务内容,要推动建设多元治理主体格局,明确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切实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协调作用。
再次,通过村规民约加强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进程中,村规民约具有汇集民意、聚集民智、化解民忧、维护民利的独特作用。应明晰村规民约的功能定位、适用对象、文本内容以及执行和监督主体,提升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对村规民约独特作用的充分发挥,能够增强村庄民众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从而使村规民约成为新时代解决乡村矛盾的有效途径。通过引导村规民约向法治有序、德治有效、自治有利的方向发展,能真正实现有序的乡村治理,增加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乡村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应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径,引导村庄自我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首先,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构建适应新时代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的机制,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探索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措施。
其次,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从解决农民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入手,以社区服务中心为支柱,以志愿服务活动为抓手,把社区服务逐步向农村延伸,探索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组织,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机制。
再次,建立健全村民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群众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渠道。
习近平新时代村民自治理论强调,要加强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切实加强村民监督,促进村民自治制度落实。
首先,要开展关于依法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借助于当前发达的信息技术,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微信、QQ 等平台进行民主法治的宣传教育。可定期举办网上答题活动,使村民加深对民主法治的理解。同时,搜集整理一些典型的村民维权案例,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传播给村民,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其次,加大对村两委成员参选人员的审查力度。在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时,由市、镇乡(街道)对候选人进行严格筛查,包括对学历、家风、政治素养和个人经历等方面的内容,把真正的能人贤士充实到村庄管理队伍,激发村庄发展动力,带领村民增收、集体资产增值,实现“换好一次届、搞活一个村”。
再次,建立健全村务监督体系。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自治体系的核心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且对村委会负责。具体工作主要是对村委会决策、自治组织财务活动、村党委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保障村民权益。完善监督机制,做好村务公开,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和知情权。
最后,加强警示教育,严格落实惩戒措施。一要加强村干部教育管理。依托红色资源,丰富党性教育内容,定期组织村干部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利用党员组织生活馆和烈士陵园等党性教育基地,引导村干部把个人价值追求融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不懈奋斗中去。二要抓好警示教育。开展警示教育大课堂活动,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遏制村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