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林
张金林,男,历史学博士,信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史和中共党史。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5月1日,《婚姻法》正式公布实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和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在《婚姻法》正式公布实施的前1天,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采取适当办法,动员和组织党员向广大群众作宣传解释婚姻法的教育工作,使婚姻法成为群众中家喻户晓乐意执行的法律文件”[2]。此后,各地对《婚姻法》的精神和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积极贯彻与落实《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公布后,得到了人民群众,尤其是深受封建婚姻制度危害的妇女的拥护与响应。她们依据《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原则,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但是,由于受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影响过深等原因,部分农村的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缺乏正确的认识,错误地把《婚姻法》看成“离婚法”,阻挠甚至破坏《婚姻法》在本地区的宣传与贯彻,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婚姻法》颁布后,一些地方干部尤其是农村干部对其有诸多的误解。有些干部认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并进行了错误的宣传与贯彻。这种情况在安徽省寿县比较突出。该县人民法院某干部在宣传《婚姻法》时说:“我是来替打离婚的人撑腰的;谁要打离婚就准备条件。”更为离谱的是,一些村庄竟以离婚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贯彻《婚姻法》成绩的标准。该县双桥区江拐乡有两个村的干部开展离婚工作效率竞赛,比哪个村离婚的多,就算哪个村《婚姻法》贯彻得好。另外,三和区政府不经过调查与调解,随意批准农民离婚。有的夫妇感情很好,偶尔因为吵架,区政府就批准其离婚,导致了许多夫妻草率离婚。如舜南乡某组有53户农民,仅1952年就有13对夫妻离婚[3]。相反,有的干部认为,实行《婚姻法》会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离婚潮。因此,他们不敢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离婚案件,也不在群众中宣传《婚姻法》,甚至阻挠《婚姻法》的宣传。辽东、黑龙江、平原、河北、山东、浙江等省的许多乡村干部普遍地认为,《婚姻法》会造成“天下大乱”。辽东省的某些村干部担心因宣传《婚姻法》耽误群众的生产;平原省的一些村干部将《婚姻法》锁在抽屉里;浙江省的个别村干部更是说:“谁要在我的村里宣传婚姻法,就打断他的腿!”[4]受乡村干部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也对《婚姻法》产生了误解,对《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心存疑虑。察哈尔省万全县扬门堡某妇女因被迫同某男结婚,《婚姻法》颁布后,提出了离婚诉求。该村村干部向县、区领导反映:“(如果)准她离婚,全村有四五十个妇女也都要离婚。”县、区领导听信了村干部的话后,怕造成“离婚热潮”,未批准其离婚诉求[5]。由于受乡村干部错误宣传与抵制宣传的影响以及信息闭塞、自身文化程度低等原因,普通群众对《婚姻法》的具体内容缺乏了解,更不能理解其精神。加之,一些人乘机对《婚姻法》进行曲解、诬蔑与诽谤,把《婚姻法》说成是“离婚法”,宣称政府要发动离婚运动。如浙江省台州地区有些人宣扬《婚姻法》是“妇女法”“离婚法”“拆家法”,意图干扰与阻挠《婚姻法》的贯彻执行[6](P73)。因此,农村的部分群众对《婚姻法》心存恐惧,一些地方开会宣传《婚姻法》时,甚至不允许年轻妇女参加,怕被动员离婚;辽东省凤城县利民、梨树、张家等3个村的部分群众认为,贯彻《婚姻法》就是号召离婚。梨树村的李德文说:“这回来宣传《婚姻法》,我老婆可要‘飞’啦。”[7]
对于《婚姻法》,一些农村干部不仅不进行宣传,反而公然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肆意破坏。有些农村干部对《婚姻法》的态度消极,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甚至公开压制婚姻自由,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辽东省通化县许多区、村干部不给妇女开介绍信,使其无法向县政府上诉离婚;河北省蓟县八区西大峪村某妇女2次请求妇联会帮助其离婚,而妇联会一再拖延,致使其自杀身亡[8];浙江省安吉县的农村也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如马鞍村某童养媳与丈夫感情不好,双方同意离婚;但村干部却批评女方,不许其离婚。杨店村的李夫山经常打骂妻子,其妻不堪虐待,要求离婚;而乡长说:“你俩感情不合,可以分开睡、分开吃、分开过,但不能离婚。”鲁家村的童养媳童兴珍14岁时被迫结了婚,经常遭受丈夫和婆婆的打骂。她参加了妇女联合会,参加会议时不敢回家吃饭,怕被丈夫和婆婆责打。妇女联合会认为她不回家吃饭是学二流子,并将其开除[9];河北省通县一区下公庄女青年翟芝蓝14岁时,在父母包办下,同邢各庄吴桂如订婚,后与下公庄治安员殷宝贤恋爱。区团委副书记张明蓝召开全村青年团大会,责令翟芝蓝在会上坦白,并开除了她的团籍。同时,她还遭到区长李强、区公安助理王柏溪等人的嘲讽,因此而喝煤油自杀身亡[10]。农村地区不注意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造成妇女被虐杀或自杀的事件层出不穷。据统计,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年内,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936件命案中,妇女被虐杀和被迫自杀的案件占60%强,主要原因即是某些农村干部不重视《婚姻法》,未依据《婚姻法》处理婚姻问题[11]。另外,一些农村干部以身试法,带头破坏《婚姻法》。北京市东郊慈云寺村的副村长王永明早年因借刘金元10元钱,把年仅9岁的女儿王文英许配给刘金元的儿子刘启凤为妻。1951年冬,王文英(19岁)在王永明的逼迫下,和刘启凤领了结婚证。此后,王文英多次找村干部帮助她离婚,均被其父压下去了,未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12]。
司法工作者本应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贯彻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官僚主义倾向严重,破坏《婚姻法》的事件屡见不鲜。据《人民日报》1951年10月11日刊登的题为《部分司法工作干部漠视妇女利益处理婚姻案件极不负责,高级司法机关应追究责任予以处理》的文章归纳,主要存在4种情况:(1)对婚姻案件拖延不决。陕西省华县六区杜家垣村妇女刘胡娃经常遭到婆婆的辱骂和丈夫殴打,于1950年5月2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拖延不决,导致刘胡娃自杀身亡[13];(2)强制调解婚姻纠纷。一些地区的司法工作者漠视群众尤其是妇女解除婚约的合法要求,无原则地进行调解。福建省龙溪县第六区营尚乡童养媳林玉春因未婚夫发育不健全等原因,希望解除婚约。营尚乡贯彻《婚姻法》重点实验工作组和调解委员,不仅不按《婚姻法》的规定支持林玉春的合理诉求,反而进行强制调解,强迫其订立和睦公约,以致林玉春上吊自杀[14];(3)重罪轻判。山西省临汾县七区枕头村王国振打死了儿媳妇(怀着小孩),气死了儿子,仅被判了7个月的徒刑[15];(4)违法裁判。河北省藁城县六区水香村农民孙志锁和同村女青年赵小烟情投意合,准备结婚,但女方家长不同意,并纠集村干部齐三狗等人,干涉婚姻自由。县人民法院听信当地干部的一面之词,将正在参加婚礼的孙志锁拘捕[16]。
鉴于《婚姻法》在农村遇到了较大的阻力,中央和各地方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在农村宣传与贯彻《婚姻法》的力度,消除《婚姻法》在农村的阻力,以使《婚姻法》在农村得到较好的宣传与贯彻。
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多次发布通知和指示,要求各地深入宣传与全面贯彻《婚姻法》,减少与消除《婚姻法》在各地尤其是农村所遇到的阻力。
早在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于《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中,就明确地指出:“在党内有一部分党员,特别是担任区乡政府工作中的某些党员,甚至少数下级司法机关工作中的个别党员,由于受了封建意识的影响,或者对一部分群众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以及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因而未能依法给干涉者和虐待者以应有的法律制裁和思想教育,并给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和事实保护;或者甚至本身有时也作出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这些都是不对的。”[2]
针对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多次要求清除基层干部尤其是农村干部和基层司法人员的封建意识,加强对其进行关于《婚姻法》宣传与贯彻的教育。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指出:“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首先应教育干部,尤其是区、乡(村)街级干部和司法干部,认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7]。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指示,要求各地严格贯彻政务院的指示,强调“区、乡干部的封建思想的肃清,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群众中去的主要关键”[18]。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外,“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19]。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强调在运动月中,应在“各级党委及县区乡(村)干部、县以上各级法院和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中,进行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检查,区、乡(村)干部“应着重学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宣传提纲”[20](P70-71)。
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通知和指示的推动下,各地农村采取了多种方式,对《婚姻法》进行宣传与贯彻。
1.树立典型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正面典型具有示范作用。为了使《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一些地方树立了许多典型,并对典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江边新乡是浙江省萧山县宣传与贯彻《婚姻法》最早的乡,也是该县宣传与贯彻《婚姻法》的先进乡。江边新乡妇女深受封建婚姻制度的桎梏,被虐待、被杀和被迫自杀的情况很普遍。《婚姻法》颁布后,该乡通过树立典型,扩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华莲英因不满包办婚姻,且和同村民兵来宝根感情深厚,于《婚姻法》颁布后,第一个到乡政府要求解决婚姻问题。乡政府和乡妇代会把华莲英作为争取婚姻自由的范例,用以配合《婚姻法》的宣传。1952年1月28日,华、来2人举行了婚礼,1000余名群众前来观礼。在婚礼上,乡长和乡妇代会主任等均来道贺,并结合华莲英的事例,进行了《婚姻法》宣传。随后,又召开了全乡妇女代表大会,由华莲英介绍其争取婚姻自由的经过和婚后的幸福生活。经过广泛的宣传,“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深入人心,全乡妇女被杀或自杀的情况不复存在,虐待妇女的事件也大大减少,出现了家庭和睦、民主团结的新气象[21]。1953年1月24日,黑龙江省肇源县第二区孟克里村召开了宣传与贯彻《婚姻法》方面的“表模”大会,表彰了4对模范夫妇、2名模范军属、1对模范婆媳、1对模范姑嫂、4名模范干部及若干名模范妈妈、模范公公,“在群众中树立了旗帜,给群众标明了努力方向”[22](P19)。除正面典型外,一些地方通过树立反面典型,警醒干部和群众,以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川东区璧山县利用典型案件,宣传《婚姻法》。该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公审杀妻罪犯吴国勋的群众大会,县、区、乡、村干部和人民团体代表以及群众1000余人到会。在大会召开前,各村已通过出黑板报与散发传单等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会场上,张贴了由典型案件绘制的妇女受虐待自杀或被杀的连环画。这些典型案件包括吴国勋杀妻案、2起妇女不堪虐待自杀案及另外8起一般婚姻案件。其中,8起一般案件包括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各种形式,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和早婚等。这些案件在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一方坚持离婚,且有充分理由,判决离婚;一方坚持离婚,但理由不正当,未判决离婚;着重说明判决离婚时,女方应带土地与婚前财产。通过公审大会与广泛宣传,揭露了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引起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的重视,纠正了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自由的错误认识。六区八塘乡周长清说:“村里恶婆婆很多,妇女受了气不敢提。今天参加了大会,我可以告诉她们怎样翻身了!”三区民政干事戴德也说:“我以前在区处理婚姻案件,碰见许多具体问题,不知道怎样解决才合乎婚姻法的精神;这次看见了这样多的典型案子,又听了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使我学习了不少的知识,回去后再处理婚姻案件,就有把握了。”[23]
2.结合中心工作
生产是农村的中心工作之一。各地农村通常结合生产,来宣传与贯彻《婚姻法》。1953年3月是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运动月中,各地农村密切结合生产,做到了生产与《婚姻法》宣传两不误。黑龙江省白城县太平山村在11个互助组内,都安排了专人负责宣传《婚姻法》。这些专人在妇女试种和检查发芽时,向妇女宣传《婚姻法》;在男人上山打柴的休息时间和拉柴送粪的大车上,对男人们宣传《婚姻法》。辽西省北镇县赵家营子村村干部在白天检查生产时,先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随后宣传《婚姻法》[24]。运动月中,由于将宣传《婚姻法》与生产很好地结合了起来,有效地推动了生产;安徽省肥西县烟墩区紧紧围绕春耕生产和修筑圩坝两项中心工作,宣传《婚姻法》。在时间安排上,各村白天生产,夜晚宣传与讨论《婚姻法》。另外,在白天的生产中,利用修塘、筑坝、除草等的休息时间,由村、组干部带头,宣传与学习《婚姻法》。在宣传内容上,与各种生产工作相结合。双桥乡某互助组在宣传男女权利平等时,提出了男女同工同酬,互助组才能巩固的观点,解决了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由于宣传方法得当,促进了生产发展,全区迅速完成了麦子、油菜的锄草工作,一些村庄还改变了“正月不动土”的迷信思想,在正月底,将大部分春地锄了一遍[25];山东省聊城县第七区由于广泛宣传了《婚姻法》,群众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提高,迅速将未冬耕的7500亩春地耕完,并将11万多亩麦田锄草一遍;江苏省武进县新鹤乡第二村在开展《婚姻法》宣传后,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高涨,在4天内,全部完成220亩麦田的加工工作;重庆市郊的童家乡在《婚姻法》宣传中,全乡居民普遍受到了教育,还完成了互助组整顿、补堰、选秧田等春耕准备工作[24]。
此外,各地农村在宣传与贯彻《婚姻法》时,还结合了其他方面的中心工作。如四川省川西区温江县永兴乡新镒村在宣传与贯彻《婚姻法》时,结合了当时正在开展的前途教育和修订爱国公约等工作[26](P81);1951年,浙江省台州地区结合土地改革,宣传《婚姻法》。在宣传《土地改革法》时,宣传男女权利平等的精神实质。在发动群众向地主恶霸开展说理斗争时,发动妇女控诉其压迫、虐待妇女的罪恶[6](P73)。
3.干部带头
在农村宣传与贯彻《婚姻法》中,基层干部起到了重要作用。“凡是对婚姻法能贯彻执行的地区,都是由于广大的区乡(村)干部正确地领会了婚姻法的精神,凡是基本上没有贯彻下去或者是贯彻不好的地区,都是由于干部没有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保存有浓厚的封建残余思想。因之,区乡(村)干部能否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广大群众中去的关键”[27]。1951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干部的政策教育,肃清某些干部的封建残余思想,纠正某些干部的行政命令作风,普遍在区乡(村)干部中进行思想教育与政策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与政策水平,使婚姻法能够在广大群众中贯彻下去”[27]。因此,各地都很重视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河北省分2个阶段,对参与贯彻《婚姻法》的农村基层干部进行了训练,共训练了50万人以上[28];黑龙江省青冈县在1953年3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分2批训练了336名区干部、1246名村干部以及1038名积极分子和宣传员[29](P206)。农村基层干部经过培训,普遍提高了对《婚姻法》的认识,并以身作则,带头贯彻《婚姻法》;四川省绵阳县塘汎乡第四村村长吴朝厚在培训前,认为《婚姻法》把妇女地位提得太高,并以封建思想支配其妻。后来,他在区里学习了《婚姻法》,改变了原来的思想和作风,主动向妻子道歉,并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村里的家庭纠纷。在吴朝厚的宣传与带动下,《婚姻法》在该村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家庭纠纷显著下降,“在短短的二十天中,全村三十七户的家庭‘疙瘩’都在吴朝厚和其他村干部的帮助之下解开了”[30]。除了经过教育后,才认真执行《婚姻法》的干部外,还有一批至始至终认真宣传与贯彻《婚姻法》的基层干部;河南省鲁山县杨村乡支部宣传委员孙凤仪,在《婚姻法》刚颁布、很多干部不太重视的情况下,克服了家人不理解和干部、群众不支持等困难,积极进行《婚姻法》宣传。他随时关心群众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和内容,耐心细致地解决问题。同时,他还组织了一支有240多人参加的《婚姻法》宣传队伍,不仅在本乡宣传,还经常到外乡宣传[31]。
4.其他方式
除上述方式外,各地农村在宣传与贯彻《婚姻法》时,还采取了其他丰富多样的形式,主要有:印制各种《婚姻法》宣传品;通过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等宣传《婚姻法》;召开各种宣传《婚姻法》的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在夜校和学习班中宣传《婚姻法》,等等。
1951年,华东地区印制了多种宣传《婚姻法》的连环画、单页画、通俗故事集和山歌集,并编印教材,把《婚姻法》列为农村冬学的中心教学课程之一[32]。1951年12月至1953年2月,中南地区在农村宣传《婚姻法》时,除了口头宣传外,还采用了演戏、放电影、开展览会、出黑板报等方式。其中,放电影和幻灯等影像宣传方式是群众最喜欢和最能引起其共鸣的方式。湖北省武昌县豹湖乡陈绍昌的2个女儿在家庭包办下订了婚,她们看了电影《儿女亲事》后说:“看了这个电影,我们可想通了,包办婚姻男女不和、妨碍生产真不好”;广州、南宁等地在进行贯彻《婚姻法》试验时,采用了真人真事的宣传方式[33];河南省鲁山县八区余庄乡为了宣传《婚姻法》,召开了青年会、妇女会、寡妇会、老婆会等,进行“诉苦挖根”[34](P10)。1953年3月上旬至4月15日,陕西省在100个县、市的城市和5425个乡,开展了宣传与贯彻《婚姻法》运动。在运动中,各级政府组织的宣传队纷纷深入农村,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如2个省级宣传队配备了戏剧、电影、图片等,在关中和陕南的27个县进行了宣传,观众高达72万人。另据69个县的统计,有52部收音机下乡宣传,组织收听了888次,听众达到389000余人[35]。
经过1950年5月至1953年5月全国范围大规模的《婚姻法》宣传与贯彻,在农村基本上摧毁了野蛮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新型婚姻制度。
通过宣传与贯彻,《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农村的广大青年男女摆脱了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获得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时,农村成千上万的受虐待妇女,摆脱了封建枷锁,获得重新选择婚姻的自由。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较好的华东地区,于《婚姻法》颁布后的1年多时间内,大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并结婚。山东省荣成县九区垛山乡在1年内,有44对夫妇自由结婚;福建省闽侯县七区在3个月里,有206对夫妇自由结婚;皖南区歙县龙井村于1950年9月的1天中,有18对夫妇自由结婚。在《婚姻法》的鼓舞与保障下,华东地区很多受压迫的妇女积极同封建婚姻制度做斗争,要求自由与解放。据华东司法部的不完全统计,1950年下半年,婚姻案件达40567件,居民事案件的首位;1951年1至3月,有婚姻案件24758件,其中,农村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婚姻案件绝大多数是离婚案,由女方提出的占75%至90%,离婚的原因多为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堪虐待等。在各地法院的正确处理与支持下,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被解除,广大男女,尤其是妇女获得了幸福与解放[36]。《婚姻法》也给中南地区的青年男女带来了福音,许多人摆脱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据不完全统计,1951年1至4月,中南地区有23600余对青年男女办理了结婚登记。广西邕宁县在1951年3至6月,仅第二区就有23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据河南省郑州专区34个乡的统计,在半年中,有469名寡妇自主结婚[37]。在1953年的《婚姻法》宣传和贯彻运动中,大批青年男女和受虐妇女获得了婚姻自由,并使婚姻自由成为了一种社会风气。北京市郊的姚家园村在运动前,2年中仅有4对自主婚姻。在运动后的1个月内,就有20多对青年找到了满意的对象[38]。据不完全统计,在运动月中,浙江省丽水县的城关、碧湖、江南、雅溪、信孝等8个区,获得婚姻自由的妇女有350多人[39];四川省北川县三区回龙乡通过“宣传月”运动,解除了16起包办婚姻、5起童养媳关系,35对男女通过自由恋爱结婚[40](P146);1953年,河南省西平县自由结婚的有3905对,寡妇改嫁的有449人,解除婚约的有68对,因旧婚姻制度造成感情不和离婚的有820对,调解无效离婚的有88对,实行新式结婚的有1500对[41](P46)。
在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尤其在农村,有很多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夫妻间,丈夫处于主导地位,男人可以一夫多妻,女人则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人对男人有人身依附关系;父子间,儿女须无条件服从父母;婆媳间,婆婆有绝对权威,婆婆虐待儿媳的事情时有发生。《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宣传与贯彻,其精神和内容日渐深入人心,传统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日趋瓦解,新型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确立。河南省鲁山县瀼河街的张同廷和暴同花是包办婚姻,家庭矛盾尖锐。张同廷不但不干活,且经常与母亲、妹妹打骂暴同花。《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宣传与教育,张家人改变了态度。张同廷认识到了错误,主动下地干活。婆婆和小姑子也认识到了错误,主动与暴同花和好。一家人化解了矛盾,家庭关系和睦了[42];四川省资中县成渝乡的一些家庭常因家庭不和睦,打骂孩子。如建设村的张士洲与妻子闹矛盾,常拿孩子出气。经过《婚姻法》的宣传与教育,成渝乡打骂孩子的情况明显减少,儿童们开始享受温暖的家庭生活[43];湖北省松滋县永兴场乡婆婆虐待儿媳的现象很普遍,婆媳间的矛盾与冲突激烈。1951年8月27日,该乡召开了婆婆会,对婆婆们进行《婚姻法》宣传,收效颇大。婆婆们明白了虐待媳妇是错误的,是违反《婚姻法》的,并改变了态度。韩明文的婆婆说:“我也当过媳妇,受过婆婆的打骂,当时认为‘当婆婆的就是应该打骂媳妇’。开了这个会,我才知道那是不对的,应该是婆媳商量着把家务搞好。‘全家和睦,黄土变成金’,大家不吵闹了,才能搞好生产。我今后再不打骂媳妇了”[44];热河省承德县第四区上板城村的张大娘原本封建思想浓厚,常说:“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当媳妇的就得听公婆、丈夫的话,我当媳妇就是那样。”因此,她对儿媳王桂荣很苛刻,婆媳矛盾突出,以致分家。张大娘和王桂荣听了《婚姻法》宣传后,明白了家庭应和睦团结,婆媳间应互敬互爱。后来,二人和解。张大娘检讨说:“过去都怪我老脑筋,那样对待媳妇太不应该,往后我一定要像对待我亲女儿一样疼爱媳妇。”王桂荣也说:“今后我要好好侍奉婆婆,对婆婆像对亲妈一样。”[45]北京市东郊的六里屯村由于很好地宣传与贯彻了《婚姻法》,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普遍确立起来了。婆婆们再也不像过去那样没事就故意编排儿媳妇的短处了,而是夸耀自己儿媳妇的聪明和能干。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事情大大减少,虐待妇女的现象也基本上没有了[46]。
《婚姻法》使农村妇女摆脱了传统婚姻制度的枷锁,获得了婚姻自由。同时,也使其摆脱了封建婚姻家庭关系中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与男人平等的权利,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因此,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踊跃参加各项活动。贯彻《婚姻法》的先进县河南省鲁山县,经过《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封建包办婚姻锐减,打骂和虐待妇女的现象在大部分地区基本绝迹,自由恋爱观普遍流行起来,“爱劳动、爱进步、爱学习”成为青年人的择偶标准,模范夫妻与民主和睦家庭大量出现。同时,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宣传与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培养了大批积极分子。在此基础上,提拔了大批妇女干部,参加党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据1952年底统计,全县有560名女党员、2749名女团员、5名女乡长、186名女副乡长、384名女乡政协委员、1名女区长。由于妇女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地位得到了提高,其积极性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在农村各项工作中,如土地改革、生产、镇压反革命、捐献、民主运动、抗旱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中共鲁山县委的估计,在反霸运动中30%的妇女被发动起来,在土地改革运动中50%的妇女被发动起来,在民主运动中70%妇女被发动起来[47]。贵州省贵筑县乌当乡的风俗是,妇女只做家务,不参加农业生产,且很少参加社会活动。通过宣传与贯彻《婚姻法》,该乡妇女摆脱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锁,勇敢地走出家门,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48]。1953年3月5日至4月2日,陕西省绥德专区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通过运动月,最大限度地释放了群众的积极性,尤其是妇女的生产积极性和学习文化的热情,农村出现了新气象。绥德县二区四乡陈家塌村有男女劳动力31个,男人从未组织过互助组,妇女也没有上山生产的习惯。经过教育,全村自发组织了有29个劳动力参加的互助组;米脂县三区燕家屹台村群众受到《婚姻法》教育后,有48名妇女自发地组织起来,打坝1个,能淤地10多亩。山坞村的10多名妇女也自发组织起来,修梯田10亩。全专区妇女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迫切,仅米脂县妇女识字速成班就有180多名成年妇女报名参加[49]。
总体而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农村的宣传与贯彻是成功的。但是,由于受封建观念和封建制度影响深、信息闭塞、文化水平低等原因,部分农村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产生了误解,把《婚姻法》看成“离婚法”,认为会造成离婚潮,破坏社会秩序。这种观点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比较流行。部分人对《婚姻法》产生了抵触情绪,甚至有部分农村干部和司法干部公然破坏《婚姻法》。为此,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和指示,并将1953年3月定为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这些通知和指示提高了人们对《婚姻法》的认识,扫除了宣传与贯彻《婚姻法》的障碍。各地农村在宣传与贯彻《婚姻法》时,通常结合生产等中心工作,发挥干部的带头作用,树立了一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使干部和群众切实地感受到了《婚姻法》的好处和封建婚姻制度的危害。为了适应农民的认知水平,各地在宣传《婚姻法》时,通常采用一些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如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电影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宣传与贯彻《婚姻法》的精神和内容,逐步做到了家喻户晓,且日益深入人心,得到了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普遍拥护,使农村青年男女和受虐妇女摆脱了封建婚姻制度的枷锁,获得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法》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实现了男女在权利上的平等,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得以确立。因此,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她们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于农村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