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助力乡村经济发展研究

2021-12-14 13:11沈小龙
山西农经 2021年7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机构农民

□沈小龙

(衢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浙江 衢州 324000)

目前,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及物联网等数字信息技术逐渐发展创新,普惠金融的相关商业逻辑得以有效应用,普惠金融的有关作用得以显著强化,拓展了服务范围。通过融合数字化信息技术和普惠金融,能够有效化解普惠金融的基本矛盾,使数字金融在促进乡村振兴和乡村经济发展方面起重要的促进作用。

1 数字普惠金融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1.1.1 政府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

数字普惠金融最早在2016 年的20 国集团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中提出,旨在发挥其普惠性,结合风险、创新、框架、法律、消费者保护、基础设施生态系统、数字普惠金融监测与金融知识普及等共同开展。数字普惠金融本身较为原始,缺乏健全的配套设施与方案的支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难以协调其他部委及地方政府共同落实相关工作,对数字普惠金融的应用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1.1.2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出台健全的法律法规,使金融机构在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方面普遍表现得较为消极。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出台了部分限制与规范文件,但此类文件缺乏法律效力且存在诸多不足,难以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其中。

1.1.3 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数字普惠金融尚未构建与之对应的监管体系,导致很大一部分业务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当前数字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使得我国金融机构推出的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种类及数量快速上升,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一。消费者自身难以准确辨别当前市场所售的普惠金融产品,导致上当受骗等情况出现。

1.1.4 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不明确

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依赖健全的信用体系进行解决。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在积极结合乡村发展机遇,构建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但其所获得的信息普遍不够真实和准确,很可能对金融机构相关决策的制定产生负面影响。农村信用体系所获得的企业与农户基本信息没有核心数据,未交叉检验所获得的信用信息。当前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三账三品三表”信息交叉检验工作可以加强客户及银行双方对信息的了解,但无法准确判断农户的还款能力。受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当前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不明确[1]。

1.2 缺乏较强的振兴能力

1.2.1 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不足

数据终端与互联网是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基础,不稳定的互联网及高昂的运营费用会严重阻碍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尽管当前大部分农村都已经实现4G 信号与光纤全覆盖,但是农民对宽带的需求量较低,严重影响了数字普惠金融对乡村经济水平的提升。农民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接受及应用能力差,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这都要求各方必须慎重考虑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方向。

1.2.2 信息共享机制存在不足

由于数字普惠金融的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导致其数字化交易平台的信息公开性较差,数字化交易平台上的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使投资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部分数字交易平台中,公司资料不详细,没有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等基本资料,甚至出现使用名称与实际注册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反洗钱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系统无法对数字交易平台实施监控。存在缺陷的信息共享机制会导致相关信息无法得到及时共享,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2]。

1.2.3 风险控制体系存在不足

金融工作的关键之一是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的基础上,必须要及时关注可能存在的区域性金融风险。普惠金融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风险监测任务艰巨。当前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导致各环节、各部门很容易出现获得信息滞后、无效的情况,对监管工作产生严重阻碍。目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参与单位及金融机构报送的普惠金融数据大部分采取手工填报的形式,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员工缺乏足够的重视,责任意识较弱,使所获得的普惠金融数据质量较差,对后续的风险监测结果产生了直接影响。除此之外,数字技术的应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风险等级,对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产生影响[3]。

1.3 缺乏充分的振兴动力

1.3.1 产品的使用量较低

相关调查表明,在部分农村的金融服务中,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所占份额较少,农民对其缺乏深刻的认识。线下银行机构及亲朋好友依然是农民借款的首选对象,农民极少通过互联网渠道贷款。即便有少数农民通过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借款,也倾向于小额贷款,其自身的贷款需求并未得到实质性满足。

尽管当前各数字普惠金融平台都在向农民提供多样化与完善的产品及服务,但由于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难以高效打通融资线上流程,农民当前的业务办理方式效率低且单一,对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推广与应用产生了严重阻碍。

1.3.2 产品服务缺乏创新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三农”工作日渐重视。乡村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的建设模式趋于多样化,需要更多金融服务及产品。目前大部分基层金融市场缺乏充分与小微企业及农村居民需求相契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及时结合市场需求创新并推出相关的金融产品服务。

农村经济水平逐渐提升,对差异性、个性化的资金需求更为强烈,现有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难以与新的贷款需求进行良好匹配。金融机构侧重硬性资产抵押,而担保品、抵押品恰好是农村居民及小微企业匮乏的东西。金融机构贷款面临风险高、收益低等问题,导致其对小微企业及农村居民的贷款服务相对消极、额度较低[4]。

1.3.3 金融保险支持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普遍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对自然环境有较大依赖性,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农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较大。受极端天气及各类疫病的影响,农作物及禽畜类养殖和生产情况欠佳,导致农业生产面临巨大风险,因此数字普惠金融要在农业发展方面提供一定的保险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市场与自然风险不可预见的特点,金融机构为促进农业生产而推出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利润相对较低,为农民提供贷款资金难度较大,导致农民难以享受到良好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无法有效解决生活与生产问题。

此外,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接受度普遍较低,长期受“靠天吃饭”思想的影响,普遍拒绝额外购买可能并不会受益的保险,进而对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的推广及发展产生阻碍。

2 数字普惠金融助力乡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2.1 从宏观角度对相关环境进行改善

2.1.1 政府健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相关设计

数字普惠金融涵盖多个部门,需要有系统、长期的支持作为保障,必须要拥有健全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设计,从整体上进行统筹与协调,因此要完善相关的组织体系。政府要成立独立的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各部门共同参与其中,构建健全的组织保障体系;建立明确的考核制度,按照具体的规划编制与之对应的方案,确保各步骤精确到每一个时间点,明确各时间段内所需要完成的工作;落实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作得以有效落实,建立完善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体系,合理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创新不同层次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完善的政策支持其发展;构建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及金融机构协同分工,采取多方联合的形式,形成良好、可循环的数字普惠金融政策及生态环境。

2.1.2 积极建设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数字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前提下。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针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制定与之对应的专项法律,通过学习和引进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将各传统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明确体现出来,要求相关参与方明确对应的规则,同时涉及金融公司、银行及数字普惠金融的使用者;二是及时建立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在农村构建健全的信用架构体系,确保出台的配套法律法规能够涉及所有会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实抵押、质押及担保农村各项权益的工作,让有关人员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让所有数字普惠金融参与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1.3 构建完善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架构

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数字普惠金融需要建立在完善且科学的监管架构基础上。一是从整体建立相关监管机制,确保其能够涵盖各层次的金融机构,对于利用数字普惠金融骗取农民信任、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需要严厉打击。二是构建完善的激励机制,让开展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相应的税收与政策支持,从而继续增加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投资。三是采取调整再贴现规模的方式,让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四是层次化完善金融监管架构,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原则进行细化,制定统一的数字普惠金融标准及口径,按照金融贷款的规模,定期计提风险准备金。针对“三农”的相关贷款,应该适当放宽贷款要求,通过统一、完善、科学的数字普惠金融考评与监测机制,引导并促进各金融机构积极推广数字普惠金融业务。

2.1.4 分层次构建农村信用体系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解决数字普惠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能够对数字普惠金融参与者的守信与失信行为进行奖惩,督促借款人在合同期内及时还款,营造良好的借贷环境。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针对当前农村金融的发展情况,按照信用、信贷的方式,明确农村信用体系的基础目标,据此有效规避传统信贷及信用相关风险,让农民逐渐形成诚实守信的意识与习惯。此外,还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汇总和积累,结合借款人还款的具体情况,根据累积的信用积分动态调整信用等级,以信用引领信贷。政府逐渐从担保体系退出,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向商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实现助力乡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2.2 发展乡村经济

2.2.1 完善数字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及服务的顺利开展,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一是要求在农村加强计算机、手机等互联网终端的普及,适度降低网络使用费用,提高农民对互联网的接受度和使用度,帮助农民充分体会到金融服务的便捷与可靠。二是加强对网上银行的推广,为农民开展网上银行使用相关培训,合理利用微信、微博、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平台,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让相关资金需求者能够规范化应用此项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使网上银行的实用性及便捷性得到充分体现。三是强化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应用,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数字支付清算体系,显著提升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的便捷度,以此为基础逐渐扩大金融基础服务在农村的覆盖范围。

2.2.2 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措施是信息共享。在信息化时代下,个人所有的借贷及消费数据都会被大数据系统收集起来,金融机构可以凭借此数据准确了解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使其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更加客观与准确,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要求借款人抵押或质押物权。督促借款人维护自身信用,降低违约的可能性,从而使双方共同降低数字普惠金融的交易风险及成本。有效收集与汇总征信数据,建立相对健全的数据库,促使各部门、各单位数据互通共享,以便实时监控金融风险,提供更为精准的营销金融产品,使数字普惠金融业务提供方的工作效率更高。

2.2.3 构建健全的金融风险管控机制

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推广使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大大下降,让更多金融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显著拓展了金融行业的服务广度及深度,但会加剧整体的监管难度,使原本金融风险辨别能力较差的农民面临更大的金融风险。要积极构建健全的金融风险管控机制,确保数字普惠金融的规划发展与创新工作共同进行,通过组建自律组织、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及事后监督等方式,层次化、差异化管理各阶段,让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在提升乡村经济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将普惠金融和数字信息技术融合创新,在此基础上强化创新与建设工作,实时监控和预警借款人账户及资金流动信息中存在的异常。

2.3 激发乡村经济发展的动力

2.3.1 促进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应用

想要让数字普惠金融惠及更多人,必须促进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推广应用。通过对移动互联网的合理利用,实现全线上处理相关产品,从整体上提升金融产品的覆盖率。

金融机构必须强化储蓄、理财、保险及养老金等金融产品的线上创新工作,鼓励农村群众形成正确的储蓄习惯,帮助小微企业强化合理规划现金流的意识与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推广数字化的农业保险产品,尽可能降低农民在养殖与种植方面的经营风险。政府需要凭借合理的宣传措施,帮助农民及小微企业明确自身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在丰富和拓展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同时,提升农民及小微企业的接受度,从而共同提升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2.3.2 对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行创新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幅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人们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要求也逐渐上升。金融机构想要让不同类型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就要提供对应的产品及服务,具体包括线上信用、质押及抵押等新型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根据农民群众的信用情况,分层次创新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确定贷款的基准利率,实现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金融机构要确保开发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所在地区农村的主体经济活动内容契合,提供丰富、可靠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确保农民能够从中选择到满足自身需求、最合适的产品及服务。

2.3.3 大力推行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保险业务

风险是金融发展过程中所要防范的首要问题,数字普惠金融凭借其自身的数字技术优势,比传统普惠金融更具便利性,但面临的风险也更难以控制。金融风险的存在会影响人们的选择,因此必须合理采取措施,积极促进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保险业务的发展,降低其风险。借助完善、可靠的数字普惠金融保险业务,可以使金融机构的借贷风险大大下降,使其更愿意增加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支持,从而更快更好地提升农村经济水平。

通过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保险架构体系、创新相关金融保险品种等方式,确定最适合所在农村的数字普惠金融保险发展模式,有效保障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及服务顺利开展。

3 结束语

尽管当前各地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相关模式逐渐成熟,但必须充分认识到其发展并非一路坦途。当前尚未真正完全发挥“普惠”功能,要认真审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的覆盖面,为农民提供更为合理、可靠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使其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有效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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