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朵
(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我国要想做好乡村振兴这一重要工作,就必须扎实推进包括乡村产业、乡村人才、乡村文化、乡村生态及乡村组织在内的乡村全面振兴。其中,乡村生态振兴在乡村五大振兴中占据重要地位,是保证乡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也是实现“天蓝、地绿、水清、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顶层设计。标准化之于生态是一把可操作的、规范可量化的标尺,能将一系列生态理念与政策落到实处,是实现乡村生态振兴必不可少的科学方法与基础手段。
第一,构建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是破解生态治理困境的必然选择。新形势下,根据乡村生态振兴的实际情况,立足我国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通过提炼量化标准,构建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和方法,使乡村生态振兴有标可依,从而确保乡村生态振兴工作的开展更加科学、有效。
第二,构建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作为总要求[2],解决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生态宜居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利用好农村良好生态环境这一自然资源,可以为乡村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实现乡村生态振兴,从而带动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构建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3]。良好的乡村生态环境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前提,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也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严守生态底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打造山清水秀、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根据2020年11月陕西省乡村振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联合编制的《陕西省乡村振兴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陕西省的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是由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循环农业、农业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生态聚落体系、村容村貌和农村社会服务设施等各领域的标准共同构成的完整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陕西省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框架图
截至目前,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共有107个,处于编制中的标准共有11个;循环农业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共有18个,处于编制中的标准共有5个;农业环境治理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共有10个,处于编制中的标准共有14个;农村环境治理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共有35个,处于编制中的标准共有15个;农村生态聚落体系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共有23个,处于编制中的标准共有6个;村容村貌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共有311个,处于编制中的标准共有103个;农村社会服务设施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共有157个,处于编制中的标准共有60个。具体标准统计情况见表1。
表1清晰地显示了目前陕西省乡村生态振兴各领域已发布的国际标准数、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数、地方标准数以及处于编制中的标准数,可以看出陕西省乡村生态振兴各领域制定的标准在数量上区别很大。其中,村容村貌领域制定的标准最多,其次是农村社会服务设施和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所制定的标准,而循环农业、农业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村生态聚落体系领域制定的标准最少。这说明陕西省在乡村生态振兴中更重视改善村容村貌,对其他领域的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某些领域标准缺失以及某些领域标准内容重叠等。
表1 陕西省乡村生态振兴标准统计 单位:个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我国首次明确提出“标准化+生态文明”的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首个省级标准是《陕西省乡村振兴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首个地方标准是由浙江省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省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的《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指南》。从国家标准到地方标准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标准化发展由浅入深、由整体到局部正在逐步完善。但就现行标准来看,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不同步、标准体系过于繁杂且内容重叠、趋向于强制性标准而推荐性标准作用不明显等问题普遍存在。同时,农村人居环境、乡村绿化、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乡村生态标准供给不足,远不能满足对乡村生态振兴日益增长的标准化需求。
由于我国对乡村生态领域标准化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晚,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制度修订落后,很多标准仍未形成且现行标准覆盖面不广,导致目前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尚未形成。例如,尚无直接规范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的政策法规,来有效保证乡村生态振兴各项标准体系的实施,因而无法合法保障村民维护生态的权益。此外,相较于城市居民来说,农村居民生态环保法律意识淡漠,对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实施主体缺乏监督,因此,需要制定标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评价机制对实施主体加以约束。
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制定的最终目标是解决乡村生态振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得以实现。从目前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运行状况来看,由于执行该标准体系的资金投入不足、对该标准体系本身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加之该标准体系面向广大农村,标准体系的实施主体是农民,而农民缺乏主动执行标准的积极性,导致许多标准的实施不顺畅,使得标准制定与标准实施相互分离。
在标准体系的制定、修订方面,需要系统梳理我国现行乡村生态振兴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于标龄过长、不符合我国乡村生态振兴发展实际的标准,必须及时清理、废止或修订,必须进一步加快制定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循环、农业环境治理、农村生态聚落、村容村貌及农村社会服务设施等领域的标准[4],力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同步,地方标准可根据地方生态环境实际情况与国家标准略有差异。在标准体系的制定程序上,我国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必须严格执行预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和废止的制定程序[5],并且与时俱进地改进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制定程序。标准体系内容需要科学严谨、切实可行,制定程序需要合法、公开。在征求意见阶段,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尤其需要积极采纳农民对乡村生态建设的合理意见。在标准体系的组织机构上,应充分拓宽人才选拔渠道,重点选拔一批研究乡村生态工作的专业型高精尖人才,搭建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智囊团,成立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乡村生态振兴的标准化需求,做好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的制定、审查与修订等工作。
在政策法规体系上,应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与乡村生态振兴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形成一个统一、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总要求、总任务、执行措施与法律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标准体系制定与实施的支撑引领作用,使全国各地实施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有法可依。同时,各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形成符合自身情况的政策法规体系。
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应紧紧围绕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建设,自上而下地探索建立起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标准化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乡村生态振兴相关标准的实施监督,落实各地方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执行情况的巡查工作,对标准体系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或不利于乡村生态振兴的情况及时整改。此外,应增强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村民对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认识,建立起由全社会各级各界不同人群组成的监督小组,依法定期开展对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在综合评价体系上,须逐步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标准研究人员、标准制定人员及标准实施人员给予更多激励政策,研究出更多高质量的适用于乡村生态建设的标准化成果。此外,需要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定期评估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实施效果,对标准体系实施过程中反馈的问题与意见做出客观评价。
在宣传推广上,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快手、抖音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定期推送有关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内容、制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及实施程度,提高社会对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的认识;另一方面应大量编写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宣传手册,将其发放至全国各地的每一户农村家庭,并定期开展标准化培训会与技术指导培训会,为村民答疑解惑,鼓励村民参与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建设。
在资金投入上,在确保国家投入固定资金用于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建设全过程的基础上,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建设,以此拓宽融资渠道,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增加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实施的资金投入,保障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此外,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挪用、私吞公款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合理。
在实施主体上,基层人员尤其是农民,是落实乡村生态振兴标准体系的主体力量。因此,为强化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实施主体的作用,首先需要提高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使农民充分认识到拥有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农民参与乡村生态振兴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其次,在农村免费开设培训班,积极对农民进行乡村生态振兴标准化体系教育,使农民了解该标准体系并认识到实施该标准体系对自身与乡村发展的益处,进而积极主动地实施该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