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彦丽 河北经贸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鉴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和人地条件,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将共同构成中国的微观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这里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和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服务的主体,前者主要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后者主要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可以为微观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组织化服务,这两种组织,来历不同、目标不同、功能和定位不同,各有优劣势,有更多的机会互补与协作,而不是一个取代另一个。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源自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部分,这一部分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后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了。2016 年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资源型资产(主要是未承包到户的部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三部分,在清产核资、确定成员身份、股权量化的基础上,成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优势在于可以低成本整合资源,缺点是难以克服“委托—代理”问题。之所以能低成本整合资源,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利用管理的主体,既是农户退出宅基地或承包地时的接收主体,也有能力在宅基地、农用地和建设性用地之间调整土地的利用,还可以居间调整村民之间的土地互换。同时,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可以较好地承接财政支农政策。但在实践中,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问题十分严重。一些对于投资者所有企业有效的治理机制,对于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来讲往往会失灵。例如,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均等持股,没有大股东,公司中的大股东治理机制就不存在了,理事会成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来尽责,成员存在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在讲求公平和贡献的组织中,管理层持股和薪酬制度往往无从谈起,经营组织也常常处于固步自封。在这样的制度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市场上是没有竞争力的。实践中,集体经济有办企业的历史(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都有),但大多都不成功;在农业生产领域,共同劳动、共同生产的集体经营模式也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
当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已完成了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实践中,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身往往没有很好的发展项目,出租经济和入股经济成为主流,这是由其自身的弱点导致的。因此,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产运营与管理水平的高低。笔者建议,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土地股份合作解决土地细碎化和抛荒问题,引进有竞争力的经营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定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以农户自愿进入和退出为前提、以土地入股为核心、以市场化竞争的用地机制为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土地交易装置,而不是直接组织农业生产。这类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是市场经济组织,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点在于其可以更低的成本提供资源的整合服务,通过资源整合,可以引进专业的、更有竞争力的经营主体。这类经营主体可以是外来的,也可以是村庄内部的专业农户。二是承接政府的农业扶持项目。近些年,政府针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很多,但是单个农户往往无法对接,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又常常出现补贴少数人的问题(特别是在专业合作社异化明显的情况下)。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接政府支农项目,特别是高标准农田改造、基础设施(如冷库、仓库或烘干设施、温室大棚)建设等项目,可以藉由制度优势,统筹配置资源,并使项目惠及更多农户。三是可以更好地响应政府的农业政策。通过统一整理的土地,可以在引进经营者时限定用途,或者与经营者协商种植品种,以更好地响应国家的农业政策,并让经营者享受惠农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改革开放后适应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需求,自发出现的促进农民组织化的经济组织(当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在这一点上,既要跟改革开放前作为集体化工具的所谓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区别开来,也要跟目前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区分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与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相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开放、完全自负盈亏,是市场导向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有动力发现成员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服务。虽然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比较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产权定义模糊而被认为是高成本的组织,但是合作社在与农户的交易中由于利益一致而更有优势。因此,在某些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有竞争力的,国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验证了这一组织的生命力。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定位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产前,通过投入品联合购买实现规模经济,为成员争取更好的价格,保障投入品的质量;在产中,以更低的成本引进和推广技术,为农户提供机械化服务,通过推行生产过程的标准化更好地保障产品的质量,提升农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在产后,为成员提供产品筛选、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服务,帮助成员获得更好的市场机会、更优的销售价格。有些合作社还通过创设品牌、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进行产品深加工等,帮助成员实现更多的产品增值。
整体来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优势在于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而不是具体的经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在于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二者之间的基本面是协调与互补,在不同的环节为微观主体提供不同的服务。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不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当前,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主要在于定位不明确,一些地方在改革中没有处理好管资产还是管经营的问题,也没有处理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家庭经营的关系。有的人认为现在政府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空间就会缩小,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主要在于不够规范,并不会因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被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