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吴彬
规模问题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首要问题,其他许多问题都由其衍生或与之相关。传统的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是指在当前生产力水平条件(技术、制度)下,家庭农场根据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生产条件,通过增加一种或几种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劳动)投入,以实现产量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最终达到规模经济效益。因此,传统的家庭农场规模经营也可以称之为要素型的规模经营。但是,这一传统模式在缺乏现代生产要素(如技术)的支撑下,长此以往必然会遇到要素报酬递减和资源总量的约束,因而这一生产模式属于一种粗放型规模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生产的要求。
现代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既定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客观条件下,突破土地、劳动、资本等要素制约,通过要素组合、服务集中、经营合作、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等,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当然,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现代农业规模经营中更强调的是后者,是农业自身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延伸。
以粮食生产为例,据农业农村部调查测算数据显示,按目前生产条件,播种面积100~120亩是区分小农户与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目前,一般提倡的适度规模经营以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的10~15倍为宜。另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数据显示,经济作物不低于170亩、粮食作物不低于300亩的农业经营规模才具有国际竞争力。
确实,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实现规模效益,但绝不是越大越好。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均表明,土地经营规模过大会影响土地产出率和农民就业,不利于农业增产、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中明确提出家庭农场要坚持规模适度。
然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很大,很难提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体面积标准。因此,目前我国还未出台统一的评定办法,只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并制定合理的适度规模标准。这也是《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强调,各地一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因素,来确定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的客观原因。
当然,探讨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标准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如果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过小,可能返回“小农户”困局,导致农业经营者不能完全投入精力,不能认真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农业生产作为副业经营,这种农户理性选择势必会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如果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过大,家庭成员可能不能完全顾及农业生产,由此导致粗放经营,效率损失。同时,经营规模过大表明经营主体经济实力已经相当可观,如果继续获得农业补贴就背离了国家财政政策目标,并没有运用有限的财政资源缩小国家贫富差距,矫正收入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