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交易优惠不是盈余分配

2021-12-12 22:28:08陈建敏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6期
关键词:市场价数额优惠

文/陈建敏

合作社的交易优惠是成员在与合作社交易中获得的低于市场价购买生产资料或服务、高于市场价销售产品的利益。部分合作社负责人认为交易优惠额就是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的数额,只是将利益分配提前到交易阶段而已,这是对交易优惠与利益分配的重大误解,影响合作社依法进行盈余分配。本文通过分析合作社交易优惠的利弊、交易优惠与盈余分配的区别,澄清交易优惠的法律性质。

一、合作社交易优惠与盈余分配的区别

(一)交易优惠与盈余分配是不同的国际合作社原则

国际合作社原则由1895年成立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并经1921年、1937年、1966年、1995年四次修改,上述五次变迁中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返利三个原则是不变的;其中前三次即1895年、1921年、1937年的原则中均包含按时价或市场价和现金交易原则,在之后的1966年、1995年的原则中删除了该规定,这说明在1966年之前、适用了71年的国际合作社原则中,按市场价、现金交易与按惠顾返利是两项独立的原则,不允许合作社给予成员交易优惠;而在1966年,因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删除了市场价、现金交易原则,也就是允许合作社给予成员交易优惠,以鼓励合作社灵活经营,但该规定并不影响对盈余按惠顾返利原则的坚持。从国际合作社原则变迁可以看出,交易优惠与盈余分配是两个不同的原则,不能混为一谈。

(二)交易优惠与按惠顾返利实施的程序不一样

1.按惠顾返利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惠顾返利的法定程序是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中当年盈余需通过会计核算,由收入抵销成本、费用、支出、税收等项目后才能获得,盈余是否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比例、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的比例需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议定或由章程规定。

2.交易优惠非合作社必要经营措施。交易优惠是合作社在交易阶段对成员的让利,如果不实施交易优惠,优惠数额应当成为合作社的盈余,可以通过盈余利益分配或股份量化,由成员享有该利益。成员在交易阶段是否获得交易优惠不影响成员获得公平的合作利益,因此,交易优惠不是合作社必要的经营措施。

但交易优惠会影响合作社的收入、成本、支出等,并最终影响合作社的盈余数额。目前没有交易优惠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是否或如何实施交易优惠是合作社的自主经营权,目前没有法定程序可以遵循,这可能给部分合作社负责人以“权力寻租”的空间。

(三)交易优惠额不是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盈余分配额

1.交易优惠不是合作社的会计项目。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优惠一般体现为高价买入、低价售出货物或无偿提供服务;对合作社来说,不管是高价买入还是低价售出,在会计上体现的是收入与成本,无偿服务则体现为经营成本或费用,交易优惠没有体现在目前的合作社财务会计项目中。

2.交易优惠难以增设为合作社会计项目。有人设想增加合作社交易优惠之会计项目,并将该项目视为盈余按惠顾返利的数额;因合作社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市场价格变幻不定,很难确定合作社与成员交易中高买低卖的具体数额,因此,交易优惠数额在实践中很难落实,交易优惠也就无法成为会计项目。

3.交易优惠额不能成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数额。因交易优惠数额难以确定,没有会计项目,没有通过利益分配的法定程序,不管合作社能否计算出交易优惠的具体数额,其都不能成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数额。

二、合作社交易优惠的利弊分析

交易优惠措施让合作社与成员的合作利益均实现帕累托改进,是当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规范化研究”课题组对77家合作社的调研显示,31.2%的合作社给成员提供购销优惠或免费技术服务,但交易优惠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现实中如何实施交易优惠,需征得成员的同意。

(一)交易优惠的好处

1.成员直接获得比市场交易更优的利益。成员在与合作社交易中,通过交易优惠获得比市场交易更优的利益,规避了合作社可能没有盈余分配的经营风险。

2.合作社可以扩大经营增加规模效益。交易优惠措施让成员直接受益,促进成员入社,有利于扩大合作社经营规模,稀释开拓销售渠道和品牌推广等沉没成本,增加规模效益;还可免去合作社按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产生的核算和监督成本。

(二)交易优惠的弊端

1.减少合作社盈余数额。交易优惠一般体现为合作社高于市场价向成员收购产品,低于市场价向成员销售生产资料,使合作社的营业支出增多、营业收入减少,进而使其盈余数额减少,甚至可能导致合作社亏损,影响合作社的盈余数额及其利益分配。

2.混淆了合作社的经营措施与盈余分配项目。交易优惠只是合作社在生产阶段的经营措施之一,影响合作社盈余;而按惠顾返利是合作社形成的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分配盈余的分配项目之一;将交易优惠视为按惠顾返利混淆了生产与分配的区别。

3.可能掩盖大户成员占有巨额合作利益。某油茶专业合作社有10名出资的大户成员和248名非出资的小户成员,大户投资加工厂,以高于市价0.1元/公斤收购小户的油茶青果,当年合作社的盈余为387.17万元;合作社给付小户成员交易优惠为10.4万元,仅占交易优惠与实际盈余总额的2.6%,剩余97.4%的利益均由大户成员分享;该合作社负责人声称通过交易优惠依法给成员惠顾返利的说法不能成立,掩盖了大户成员占有巨额合作利益。

4.可能背离合作社的基本宗旨和目标。合作社应当依法遵循服务成员的宗旨,贯彻民主管理、按惠顾返利等基本原则,以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如果让小户成员仅获得交易优惠,而没有参与盈余分配,小户成员就不会再关心合作社的后续经营,合作社就会倾向于公司化运营,背离合作社的基本宗旨,丧失保护弱小成员利益的价值目标。

三、结论与建议

1.交易优惠不是盈余按惠顾返利。交易与盈余分配曾是不同的国际合作社原则,交易优惠在经营的第一个阶段让利给成员,减少了合作社盈余数额,因其存在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及种类、市场价差异,无法按照现有的会计制度将其列入盈余按惠顾返利的数额,且交易优惠的实施并没有履行盈余分配的法定步骤,容易产生大户或管理人员“权力寻租”现象。目前很多合作社负责人把交易优惠当作盈余按惠顾返利是错误的,有的将其作为了掩盖大户占有巨额合作利益的借口。因此,应当明确交易优惠不是盈余按惠顾返利。

2.合作社是否实施交易优惠应由成员大会决定。因交易优惠直接涉及盈余的数额与成员的利益,是否实施交易优惠不应当由大户成员或合作社管理人员来决定,而应由成员大会或章程来决定,这样才能避免大户或管理人员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促进合作社利益分配及其经营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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