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在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之中,具体地体现在国家权力、司法机关运行之中,也具体地体现在人民参与社会治理和基层自治之中。可以说,在中国,国家治理本质就是民主治理。
在70 多年的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民主执政理念,探索出高效的国家治理模式。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和影响,实现党的领导。
健全民主的工作机制。中国共产党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另一方面,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民主讨论和法定程序,使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了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序,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等制度,确保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中国共产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健全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重点加强各级党委全体会议的作用。中共中央总书记需定期代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各级地方党委领导班子按照中央的要求,也需要向同级党委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党员干部权力正确行使。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的关系非常密切,通常用血肉联系、鱼水情等加以比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中国共产党走到今天的重要法宝。中国共产党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因而,在中国,人民群众监督是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构成中国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为了让群众更好地监督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很多制度化的便利渠道。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和党员干部常常到那些困难多、问题多的地方,同群众“身挨身坐、心贴心聊”,面对面地接受群众的监督,真心实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些制度安排,不仅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解决了群众关心的问题,而且密切了党同群众的联系。
中国共产党通过民主执政,不仅赢得了中国人民的广泛支持,而且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而更好地确保了国家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支持和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国政府全部工作的根本宗旨。
依法行政,是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也是政府民主的体现。在当代中国,法律对依法行政作了详尽的规定,譬如,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力;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或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不得侵害人民的权利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等等。概括起来说,依法行政就是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中国政府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进行行政立法时,高度关切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注意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中国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减少和杜绝执法随意性。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纠正行政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权谋私等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实行民主决策,是中国政府民主的又一体现。多年来,中国政府持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和扩大公众对政府决策的有效参与。为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中国各级政府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必须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推动民主决策,中国政府建立社会听证和公示制度。中国的立法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就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定了政府规章。在当代中国,社会听证和公示已成为各级政府决策时经常采用的方法。
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也是中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多年来,中国致力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审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制定《仲裁法》 《律师法》 《公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起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体系,捍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中国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前,中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
除建立完善的审判制度外,中国还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检察机制。执行法律监督权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享有独立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中国,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或支持公诉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中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近些年来,中国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民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中国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为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构建一道防护网。
2020 年9 月14 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高公岛渔港,党代表和政协委员登船召开“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会,现场与渔民协商解决垃圾回收上岸不再直倒大海问题,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所谓“共建”,是指社会治理不只是政府的责任,而且是社会各方的责任。在中国,社会治理不仅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职能职责,而且重视拓展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建立政社互动、政企互动、政民互动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多样化、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所谓“共治”,是指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在中国,社会治理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中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以及提升政府主导社会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注重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调动群众参与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预警与应对等方面的积极性。此外,中国社会治理还重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并充分发挥德治的社会教化作用,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
所谓“共享”,是指通过社会治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治理成果共同享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中国,社会治理十分注重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动能,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同时,注意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中国建立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和防控重大危机方面显示出很高的效率。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社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迅速组织起来,形成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社区防疫共同体”,基层党组织迅速行动起来,发动群众,加强了自我管理和社会管控,实现了防疫下沉到基层,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微观网格化防控机制。可以自豪地说,世界上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能有如此强大的治理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展全国总动员,从而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从容应对如此大规模的疫情。世界卫生组织官员称赞中国应对疫情行动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世所罕见,展现出中国速度、中国效率,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治理的优势。
实践证明,无论是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人际关系的修复、社会秩序的维系,还是广大城乡社区对疫情的成功防控,都说明社会治理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也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紧密相连。因而,社会治理需要公众共同参与。
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是中国式全过程民主的生动实践,为广大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日益广阔的渠道。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中国14 亿人口中有近6 亿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
什么是村民自治?在中国,村民自治是指中国农村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发展于20 世纪80 年代,普遍推行于20 世纪90 年代,现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随着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修订及相关法规的完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有了新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民主选举有序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逐步完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实现了村民自治地域范围与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相一致。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掀开了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篇章。
中国城市社区民主。如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基层市民通过这些民主实践形式,参与兴办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作为城市社区民主的最为重要的组织载体,社区居委会的产生和建立非常关键,是城市基层民主得以发展的初始条件。
在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涉及所有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成员、居委会成员以及居民小组长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其中最重要的是居委会成员的选举。选举的形式经历了由候选人提名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如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关于民主决策的共同性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整体规划改造方案、社区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社区财务与社区建设公益管理及社区资金筹集方案与费用摊派等。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随着城乡基层民主的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对驻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监督,充分发挥社区多元主体作用,推进驻区单位共建共享,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格局,建成覆盖城乡、体系健全的社区服务网络,不断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同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文化教育科技知识普及、促进男女平等,以及为满足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当代中国,广大职工在企业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在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中不仅有工人,而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全体职工民主管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基本任务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企业办好职工福利事业等。
近年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企业民主也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一些大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十分重视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2020年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分析报告显示,超过八成的非公企业推行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制度,大多数非公企业都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总之,存在于中国农村、城市社区、厂矿企业中的基层民主自治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民主的伟大创新,客观上也是民主政治中成本最低、影响最深最广的实践形式。它们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广阔的民主舞台,为广大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