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询问: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时经核查原登记档案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能否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咨询台答复: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时,仅提交权属证书作为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登记机构在受理环节经核查原登记资料未发现登记错误,要求申请人举证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登记机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读者询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请问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复垦费是否重复,两者缴费标准不一致,该如何缴费?
咨询台答复:土地复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涉及具体操作程序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办理。
读者询问:我的宅基地是1949年前的老宅,父母去逝后宅基地证就办在我的名下了,我因考学工作原因户口也迁出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还有效吗?使用权会灭失吗?现在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是什么?
咨询台答复: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和《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宅基地继承: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即:您户口已迁出农村,父母去世后,只能继续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依附于房屋而存在的,房屋完好,使用权依然有,房屋损坏不在,使用权会灭失。且继承人对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就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