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燕飞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天秤币(Libra)、以太坊等私人数字货币的迅速崛起对现有银行体系造成了冲击,为应对挑战,各国纷纷布局研究发行主权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于2016年组建数字货币研究所,专门承担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研究工作,明确了发行数字货币的目标。姚前(2016)提出:“我国数字货币发行初步考虑为由人民银行主导,在保持实物现金发行的同时发行以加密算法为基础的数字货币,M0的一部分由数字货币构成。”
2019年人民银行将中国法定数字货币暂时命名为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以下简称为DC/EP)即数字人民币。2020年4月,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宣布,将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冬奥场景进行DC/EP的封闭试点。随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①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积极参与,在深圳等地开启大规模测试。各试点地区纷纷跟进,以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的方式进行试验,规模以千万计②据公开资料显示,深圳福田和苏州分别发放了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成都发放了4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上海发放了1925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多家超大型和大型公司亦在参与测试之列,除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外,阿里和腾讯、滴滴打车、美团等也将参与其中。我国数字人民币正在稳步推进,并逐步释放其对国内金融体系的影响。
作为全球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不仅对国内金融体系、信用机制产生影响,还将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石建勋和刘宇,2020)。因此,数字人民币发展不可能止于国内,必然要在跨境支付中占据一席之地,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实现离不开数字人民币助力。然而,理论研究并未跟上实践进展,现有研究大多集中于经济学领域,法学领域所涉甚少,且限于对数字人民币法律性质及国内应用的探讨,对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仍处于空白。
从全局视角看,我国数字人民币的未来发展根据其特点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测试阶段(2020年至今),用于代替现金M0。数字人民币现仍处于测试阶段。根据已公开资料显示:数字人民币将沿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用户”的双层运营体系,即:由人民银行承担数字货币的发行和监测任务,商业银行承担数字货币的申请任务及“一币、二库、三中心”①“一币”是指由人民银行发行担保的法定数字数字货币,实质是一串表示具体货币金额的加密字符串。“二库”是指DCEP的发行库和储存库,发行库由央行依据现金运行管理体系负责DCEP的发行,储存库由商业银行遵循现金管理规范进行管理。“三中心”包括认证中心、登记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认证中心负责对用户身份进行确认和集中管理,保障DCEP的有限匿名性,又称“账户松耦合”,即小额匿名,可以脱离传统银行实现价值转移,即像纸币一样流通,大额可追踪,防止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发生;登记中心负责权属登记和流水登记;大数据中心负责大数据分析,依托相关技术对大量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运行框架。整个运行机制是:数字人民币由发行库到储存库,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环节完成发行回笼过程,而“商业银行—用户”环节由商业银行从储存库向居民和企业部门投放和吸收数字人民币(石建勋和刘宇,2020)。
数字人民币不直接采用“中央银行—用户”的单层运营体系是基于现实条件和风险防范的考虑。在双层运营体系下,人民银行不直接面对用户,而是将数字人民币兑换给指定商业银行或机构,指定商业银行或机构需按一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纳准备金,然后才可以将数字人民币兑换给用户。此种设计既可以保障数字人民币的法定效力(在已经赋予合法性的前提下),又不会改变现行货币投放体系,对商业银行存款竞争有限。从而能够一定程度避免货币超发和挤兑风险,防止其发行对现行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冲击,实现对纸币的逐步替代。这一阶段主要是作为金融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并最终演化为更高等级的金融基础设施和货币政策调节工具,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实现提供稳定的国内运行环境。
第二阶段为应用阶段,主要为数字人民币智能技术的运用。在第一阶段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数据加密等技术,不断丰富数字人民币的功能。并且,人民银行可以利用大数据系统获取货币的整个生命周期数据,灵活监管宏观经济状况,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详实的数据支撑,这也是数字人民币设计推行的最主要初衷之一。另外,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并结合中心化的优势,现金时代偷逃税款、洗钱、非法资本跨境流动等违法犯罪将得到有效遏制。当然,这一阶段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取决于第一阶段数字人民币推广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若数字人民币的应用率较低,那数据收集就无从谈起,其他功能也无法顺利发挥。
这一阶段实际是将数字人民币从金融基础设施逐步向货币政策调节工具进行功能扩展,表现为数字人民币利率的引入。人民银行通过法定数字货币利率影响商业银行存贷利率,从而通过引导数字人民币的流向提高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的定向精确度(谢星和封思贤,2020)。当经济出现危机时,人民银行可以利用法定数字货币实施负利率政策及其他非传统货币政策改善信贷传导,防止金融系统陷入流动性陷阱。
第三阶段为扩展阶段,发挥数字人民币国际支付和结算功能,促进人民币境外使用。人民币实现国际化的主要路径是实现人民币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方面的世界货币职能。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涌现、美元霸权制裁的国际背景下,我国需要在防范国内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尽快实现资本账户开放及人民币自由可兑换。
在数字人民币产生前,人民币国际化主要依靠政府和金融机构单向推动。但是,数字人民币标记化范式的运行系统将实现账户实时跨境交易,不必依赖当地金融机构和跨境银行。数字人民币在终端零售支付上支持去中心化,即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即可实现移动支付端的即时支付,具有明显的国际化属性。从更长远角度看,数字人民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不限次数的转移,这一特性将极大的降低交易成本,一旦形成全球支付网络,将对各国双边贸易产生积极影响,并最终实现全球范围内资本效率的提高。因此,这一阶段的数字人民币将以其独特性和便利性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的范围,实现“自下而上”由居民部门渗透入海外,并配合“一带一路”倡议规划、资本市场互通等“自上而下”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石建勋和刘宇,2021)。
从长远看,若数字人民币得到充分发展和广阔应用,对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有重大助力。
首先,数字人民币将提升人民币的国际支付份额。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程度是国际货币化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人民币的使用权重在当前的国际货币使用格局中较低,与我国的经济规模与对外贸易投资规模极不相称。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成员国持有储备资产的币种中排名第5,市场份额仅为1.95%,人民币在全球外汇交易中的市场份额为4.3%,在主要国际支付货币中排第5位,市场份额仅为1.95%。货币的使用存在较强的网络效应和路径依赖,因此排除重大外部因素影响,国际支付的货币使用格局在较长时期内都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改变这种格局最有力的手段是借助数字人民币的推广,进一步拓展人民币国际化空间,使其成为全球跨境贸易数字化计价、交易、支付与价值储存的工具。借助区块链技术和其他科技手段的运用,数字人民币能够实现职能分离,即确保数字人民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对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进而建立数字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直接汇率询价机制;借助跨境商业银行和支付宝、微信等企业终端的应用推广,实现数字人民币跨境兑换、流通、结算,实现人民币的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职能。当国际社会对数字人民币形成一定的网络外部性和支付结算依赖时,人民币的价值贮藏和世界货币职能的实现就水到渠成。
其次,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的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主权。已有的跨境支付体系呈现寡头垄断特征,代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利益(李海波,2020)。美国常以限制系统使用为手段对别国实施制裁,使其沦为美国霸权主义和“长臂管辖”的工具。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跨境清结算仍高度依赖美国的SWIFT系统和CHIPS系统①SWIFT(Society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英文简称,凡该协会的成员均有自己特定的SWIFT代码,即SWIFT CODE,不支持中文。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纽约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的英文简称,主要进行跨国美元交易的清算。。在当前中美关系紧张、贸易战频发的国际背景下,对SWIFT系统的高度依赖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和金融主权。另外,SWIFT和CHIPS系统因其垄断优势怠于更新技术导致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市场对该类金融基础设施的要求,但费用一直居高不下,已引起诸多诟病。推出数字人民币并以此建立跨境清结算体系将成为SWIFT系统强有力的竞争者。数字人民币跨境清结算系统的建立能够免去传统SWIFT系统的第三方环节,大大提升国际清结算的效率,且所有参与者均可实施监督,契合了国际市场对此类金融基础设施公正性的需求。一旦该系统真正推广使用,我国将改变被动地位,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等级,维护金融主权。
最后,有助于人民币在数字时代取得发展先机,提升人民币国际话语权。数字货币在数字时代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已有多个国家对数字货币进行研究开发并投入应用(见表1),数字领域的国际竞争将愈趋激烈。因此,发行推广数字人民币关乎更多的经济利益和国际金融话语权。尤其是数字货币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暂时还没有处于绝对主导权的国家,数字人民币的率先发展与及时推出将有效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话语权。越早在实际中投入使用,其技术和运行逻辑越容易被其他国家系统所接受并借鉴,从而掌握数字货币发行、流通、框架体系及应用场景的标准,获得先发优势,占据技术和应用制高点。
表1 各国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研究进展汇总
首先,美元体系与数字人民币不兼容甚至对立,对数字人民币实现跨境支付产生障碍。目前,美元仍旧是主要的国际流通货币。数字人民币要承担起跨境支付与结算功能,势必和现有美元支付体系产生竞争,对美元产生挤出甚至替代效应,削弱全球范围内美元的霸权控制。为应对数字人民币对美元的冲击,一方面,美国将利用现有美元支付体系的优势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对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的构建基础形成阻碍。另一方面,美国积极研究发行本国数字人民币与我国数字人民币形成竞争,美国一改之前不发行数字人民币的态度,公开表示将更积极考虑研发数字人民币(见表1)。因此,如何应对美国的挑战是在较长期限内发展我国数字人民币必须考虑的问题。
其次,国际其他私人数字货币对数字人民币产生竞争和冲击,影响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发展。相比其他私人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发展起步晚、进展慢。以Libra为例,2019年6月全球最大社交网络平台Facebook宣布将推出Libra项目,以“为全球17亿未接触金融系统、享受传统银行金融服务者建立起一套简单无国界的货币,能够服务数十亿人的金融基础设施”为切入口,2020年将推出一揽子以货币存款和短期政府债券等资产作抵押、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种低波动性加密货币和智能合约平台(邓建鹏和邓集彦,2020)。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Libra的态度虽大多是要求监管或者直接禁止,但也不乏支持者。英格兰银行行长Mark Carney强调了传统系统的不足,建议在监管的前提下通过类似Libra的数字货币代替美元,改变全球金融体系。因此,数字人民币与其他私人数字货币的竞争实际上是主权货币与非主权数字货币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将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累积系统性风险。因此,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数字人民币未来发展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问题。
最后,缺乏全球化的合作伙伴国家将进一步制约数字人民币后续跨境支付的发展。国家之间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应用竞争激烈。当多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应用发展到足以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时,需要通过国际金融合作完善国际金融体系治理。但是,因各国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的不同,以及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和发展策略差异,要在数字货币的应用方面达成国际合作仍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我国在数字人民币发展方面还处于国内探索试验阶段,尚无全球化的合作伙伴国家,远期数字人民币国际应用扩展仍困难重重。
从定位看,我国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现金M0,这是由货币性质和发展规律决定的(范一飞,2020)。作为国家法定数字货币,必须确保数字人民币的广泛可得与大众认可。国家法定货币的本质,要求数字人民币首先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赋权。数字货币从产生之日起,技术层面不存在问题,但这一科技应用要成为交易的等价物,最终都需要强大的法律制度支撑方能稳固和长远,因此法制支撑不能缺位。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发展面临的困境,根源在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撑,直接导致现阶段发行和应用无法律明确,未来创新发展无法律依据,寻求国际合作无法律支持。间接导致我国数字人民币在自身发展和面临竞争时因缺乏强大的法律支撑和制度支持而束缚手脚,畏缩不前。长此以往,我国会丧失在数字人民币方面发展的先期优势,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进程的推进。
从国内法层面看,数字人民币的存在尚缺乏法理依据。一是现有法定货币形式不包括数字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授予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代表国家发行并管理人民币流通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仅包括纸币和硬币两种形式,数字货币并不是法定的货币形式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因此,人民银行发行应用数字人民币尚缺乏法律授权。二是数字人民币法偿性缺乏法理支持。法偿性是货币的重要特性之一,指由法律规定,在某一国境内的各类债务,均以法定货币进行支付,任何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拒收。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均规定在我国具有法偿性的货币是人民币,而人民币在现有法律上只包括纸币和硬币,数字人民币并不在此列③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此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仍旧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推广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从国际法层面看,国际条约是一国货币成为世界货币而承担国际支付功能的关键。二战之后确立的美元全球支付体系,是布雷顿森林制度的结果。基于布雷顿森林制度,美元与黄金等价,实现了其国际支付功能。此后,在美元不断贬值的情况下,美国又通过国际条约而形成了石油美元,进一步巩固加强其跨境支付功能。但是,关于数字货币则尚未形成相关的正式国际条约或国际实体法。相关组织还处于表达态度或制定相关政策报告阶段。IMF曾发布了一份关于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宏观金融影响报告,对于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优势及劣势表达了观点,认为优势包括简化交易程序、降低用户成本、拓宽金融服务等,劣势是可能造成风险分散,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替代风险、货币不匹配风险、削弱国内货币政策效应以及与各国内法相抵触的风险,并且若相应的金融基础设施不配套,存在引起全球金融危机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虽无直接关于数字人民币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但一直致力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从2009年至今已与包括马来西亚、白俄罗斯、韩国、冰岛、新加坡等多国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设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并不断扩大给多国的额度。因此,我国实现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具备良好的现实基础,主要障碍在于数字人民币与人民币的衔接需要在国际法制层面上作出应有的安排。
赋予数字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是前提,以确保与纸币和硬币具备同等地位,均为法定的货币形式。这是确保数字人民币发行和推广应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构建其他具体制度的法理支撑。
首先,通过法律赋予数字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通过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人民币法定形式的规定,增加数字人民币属于法定货币形式之一,将人民币范围扩展至纸币、硬币和数字人民币,与纸币和硬币并列具备同等地位。
其次,赋予人民银行发行和管理数字人民币权限。相对于私人发行数字货币,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应更为特殊和谨慎。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并不依赖于从银行兑出现金法币,而是能够与现有法币体系并行不悖(John B.&Michael K.,2016)。为发行数字人民币,需要完善法定货币相关的制度框架,明确人民银行的义务与职能(杨东和陈哲立,2020)。为与现有法币体系保持一致,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权赋予人民银行更为适宜。对此,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货币发行和管理的规定,增加授予人民银行发行和管理数字人民币权限的内容。具体包括:完善数字人民币发行的相关规定,数字人民币需借助相匹配的电子信息系统才能实现,为完善其发行依据,应在有关法律中对数字人民币的数字化发行流程进行规定(刘少军,2018)。明确央行管理数字人民币的具体权限职责,作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主体,人民银行最主要义务是稳定其币值,维持其购买力,并对数字人民币系统进行技术维护;明确商业银行和其他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体系中的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经营权和从人民银行获取必要费用的权利,同时要求其承担协助维护数字人民币系统的义务,确保数字人民币能够无障碍与商业银行存款互换(刘少军,2018)。
最后,赋予数字人民币以法偿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法偿性是法定货币的固有属性,也是法定货币区别于外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重要标志(杨东和陈哲立,2020)。但是,因为数字人民币需借助相应电子信息系统及设备终端才能实现,现阶段还无法完全取代现钞,在零售支付中暂时还未拥有独立无限制通用的法偿性(刘少军,2018)。因此,在国内试验推行阶段可缓和关于数字人民币法偿性的要求,以鼓励试用措施为主,引导用户以数字人民币进行债务清偿,以扩大用户规模。但是,若要实现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支付,具备法偿性却是必须的。在数字人民币正式发行后,应当与其他法定货币形式一样适用关于法偿性的强制性规定。
数字人民币要实现跨境支付离不开国际合作,实际上,跨境支付本身即是国际合作的一部分。一方面,我国在发行数字人民币之前,必须审查是否违反与人民币相关的国际条约和相关协议,确保数字人民币能够顺利适用于已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协议。IMF认为,各国政府在发行数字人民币之前应当评估对其支付限制是否符合根据国际和双边条约所需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我国应当积极开展与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相关的国际合作,通过签订或加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公约或协议的形式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展开合作,促进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实现与发展。
具体而言,可在以下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一是围绕核心企业开展跨境供应链金融服务,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条约或协议的方式抓住数字人民币在跨境贸易中的机会窗口,积极拓展数字人民币对海外公民负债的新路径,扩大海外资金利用,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二是进一步参与跨区域金融平台的建设,利用数字化助力金融开放创新发展。这方面已有许多有益的国内外经验可供借鉴。在欧盟,欧洲中央银行及各国通过政策引导,建立了Transferwise、Monzo、Revolut、Stripe等专注于存取、换汇、转账支付等细分领域的数字银行,通过数字化创新平台介入实现了普惠金融。在中国,12家香港本地银行通过参与共建跨银行区块链项目贸易联动平台(eTrade Connect)实现跨境贸易融资互信,另有30多家内地银行通过参与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平台(PBCTFP)与eTrade Connect的互联互通实现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对外贸易融资成本,这些均成为多方共建跨区域数字化融资典范(王鑫和陈力源,2020)。我国应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发展的先发优势,依托智能技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尤其是金融体系发达国家或地区协作,搭建跨区域资金对接平台,打通平台间数据接口,实现资源数据共建、共享。
法律监管是防止数字人民币无序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也是我国通过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推广进一步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不可忽视的问题(李南宇,2020)。在跨境支付方面,应当持续推进跨境金融创新的主动风险监控,以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监管底线,积极参与国际数字人民币监管统一框架的建立。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监管“沙盒”的意见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监管指明了方向①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二十八)……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对此,一方面,应致力于参与构建全球银行数字货币的监管标准。因各国政治利益分歧,国际货币体系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为降低国别层面数字货币监管产生的溢出效应,需通过国际政策合作方式实现全球帕累托改进,建立一套世界范围内的央行数字货币监管标准,需要各国的政治投入和共识建立(谭小芬和李兴申,2019)。对此,可通过“自下而上”的路径建立全球标准,即通过双边合作、区域合作等方式形成一套监管模式,通过与其他监管模式的竞争,在求同存异中发展被最为广泛接受的原则、标准,最终形成央行数字货币全球监管领域“树干”公约。国际清算银行发布的一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进展的调查报告表明,各国央行正越来越多的通过相互合作开展跨境支付和证券结算的概念验证工作,包括欧洲中央银行和日本银行的Stella项目、加拿大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联合项目。
另一方面,通过监管创新引领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经济的开放伴随法律体系的相互依赖。“世界早已变成一个制度集市,在这个制度集市上不仅有法律移植,还有相互之间的学习、效仿、渗透与协调(Trautman L.J.&Alvin C.H.,2017)。”过去几年全球范围内监管创新主要有创新办公室、监管沙箱和监管科技三类模式(田晓宏,2019)。我国应从自身金融监管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寻求平衡。实际上,兼顾防控风险和鼓励创新,实现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平衡是未来金融科技的监管方向。但究竟采用何种监管还需根据试点实践结果进行评估,通过监管创新提升自身监管能力,积极团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加强与各国中央银行及监管机构合作,引领全球金融监管合作,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实现提供坚实的风险防范屏障。
实现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任重道远。我国正在加紧推进数字人民币的研发与试点工作,但闭门造车无法实现数字人民币的预想功能,从长远看应当以实现国际货币职能、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为目标,因此发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势在必行。但也应客观地看到,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实现仍面临诸多内生性与外部性挑战,需要从法制根源入手,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并以法律监管为保障。数字时代发展千变万化,在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同时,努力扭转当前国际货币支付体系中人民币地位与我国经济占全球经济比重不相称的不合理现状,进而尝试引领构建更为公平的国际货币支付规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