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

2021-12-09 16:09郑鹏董春雨胡亚琼
会计之友 2021年24期

郑鹏 董春雨 胡亚琼

【关键词】 会计法制; 内部控制有效性; 外部会计监督; 管理层法制观念

【中图分类号】 F23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24-0017-08

一、引言

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程度。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政策,财政部持续推进会计法规体系改革纵向延伸,会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这为研究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会计法制对微观企业的影响提供了丰富的政策基础。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元素,其对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已被学术界广泛证实[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为的政府”和“有效的市场”[3],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自然离不开与政府有关的会计法制的支撑,以往学者大多基于理论层面分析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鲜有学者从实证层面考察。基于此,本文从会计法制的角度出发,探讨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核是法治经济[4],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缺陷的震慑和惩治作用越来越突显,但会计法制作为宏观环境因素,很难直接影响到微观企业的内部控制,其往往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施加作用间接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基于以往研究成果,外部会计监督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显著,对弥补内部控制建设的缺陷发挥着重要作用[5-7],而《会计法》中提到外部会计监督是会计法实施过程中重要的执业环节,是将会计法制工作落实到企业工作之中的最重要载体。基于此,本文引入外部会计监督作为中介变量,分析其在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中的中介效应。

作为影响企业治理的内部环境组成部分之一的管理层观念,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有着重要影响,主要包括风险观念、会计观念和法制觀念等。其中,管理层法制观念奠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法制基调”,是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当管理层具有较强法制观念,内部控制环境与外部法律环境能够实现高度契合,内部控制建设自然能够依法健全。基于此,本文引入管理层法制观念作为调节变量,分析其在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中的调节效应。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从会计法制角度探讨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充分论证分析了会计法制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之间的关联,有助于深化学者对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会产生何种影响这一学术问题的认识;第二,选取外部会计监督、管理层法制观念作为中介、调节变量,分析二者在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路径中所发挥的中介与调节效应,从而拓宽了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挥作用的路径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会计法制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是“环境的变化与演变对以往内部控制制度的淘汰更替”,政府及监管机构基于外部环境变化的需求来推动内部控制制度演变更替[8]。会计法制是政府及其监管机构将外部环境变化需求以绝对标准的形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从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迭代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无论是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还是美国的萨班斯法案(SOX法案),都是通过对会计法制进行建设的手段来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施加影响。Li et al.[9]发现,SOX法案的内部控制条款对企业CFO团队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管理层建设,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应会得到提升。

Zhang[10]、Engel et al.[11]发现,SOX法案的内部控制条款加重了对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因此企业将更多注意力集中于内部控制合法建设上,内部控制有效性得到显著提高。戴文涛等[12]认为外部环境制度的健全会推动企业更加关注自身财务行为。伴随着内部控制方面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会计法制建设趋于成熟,企业舞弊的违法成本不断上升,企业会选择依法合规经营,主动依据法律规定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王俊秋[13]基于第一大股东持股角度,分析了会计法制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认为随着会计法制化建设日趋完善,会遏制大股东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超额利益的行为,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自然会得到提升。会计法制作为驱动内部控制建设的外源动力,借助其独立性、强制性以及权威性的优势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产生正向促进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会计法制的建设和实施情况正向影响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

(二)会计法制与外部会计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是依据有关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指导和调整企业的经济活动,以保证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开展,包括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外部独立第三方机构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原始会计资料的合法性进行监督[14];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及其监管机构以履行公共管理者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对被监督者所实施的外部强有力监管。基于“公共压力理论”,一国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决定外部会计监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会计法制是外部会计监督顺利开展的强有力保障。随着会计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随着法律惩戒力度增强,社会审计监督机构能全方位地感受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其施加的压力,这有助于促进其更加规范地执行审计工作,社会审计监督质量切实得到提高[15];政府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范[16],法制建设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监督的效果,政府监督质量高是政府监督内容与其所处的法制环境中的相关措施高度契合时所表现的一种平衡状态。当处在高水平的法制环境中,政府监督也会相应达到一种高质量状态。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会计法制的建设和实施情况正向影响外部会计监督质量。

(三)外部会计监督的中介作用

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是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源动力。内部动力包括内部机制完善、企业目标实现等需求,外部压力包括会计法规制度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17]。外部会计监督通过贯彻会计法制相关要求综合施策、协同发力,能有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进行规范约束,是会计法制作用于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最重要的压力载体。借助于外部会计监督,可以有效揭示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缺陷,从而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保驾护航[18]。具体而言,政府监督依托于其批判性与建设性功能,直接揭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缺陷,指导企业对其缺陷进行整改,推动企业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社会监督借助审计公告,能直接向市场和社会传达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会对企业品牌、声誉、价值及绩效产生重大影响,进而敦促企业纠正其内部控制缺陷。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外部会计监督在会计法制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中具有中介效应,即会计法制可以通过提高外部会计监督质量来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

(四)管理层法制观念的调节作用

“高层梯队理论”认为,无论企业何种决策的设计与执行都会受到管理层背景特质的影响,例如管理者受教育的程度、年龄、性别、法制观念等。而内部控制制度发展的内部源动力是“基于管理者自身特质变化所导致的对现有制度的不满”,因此,管理者的特质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甚大。会计法制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影响,而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营是否能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能否客观公正地依法对内部控制进行建设。因此在考虑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时,应充分考虑管理者背景特质尤其是管理层法制观念所产生的调节影响。姜付秀等[19]认为,管理者决策的科学程度与其自身知识素质呈正相关关系。当管理层具备较完备的法律知识储备时,能够正确地依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事先识别出财务报表中的欺诈信息,识别操纵收益的手段,从而有效地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Beng[20]也认为,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管理者可以深刻理解相关法律信息,正确把握宏观法律環境建设的趋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建设中的违规环节,从而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Custdio et al.[21]又提出,具有较强法制观念的管理者通常对会计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理解,能更好地识别应对风险,并针对内部控制法律政策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调整。显然,那些具备较强法制观念以及对会计法律法规更熟悉的管理者,更容易识别出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4。

H4:管理层法制观念对会计法制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起正向调节作用,即管理层法制观念越高,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作用越强。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来源于上交所、深交所2010—2019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在此基础上剔除ST、?觹ST公司、金融类上市公司以及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到13 470个样本数据。为了消除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对主要的连续变量采用1%~99%的缩尾处理。

(二)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

内部控制有效性(IC)。选用深圳迪博数据库中的内部控制指数来度量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2.解释变量

会计法制(Law),目前关于会计法制度量的研究较少。从会计发展的历程来看,在较长一段期间内,如何测定和记录经济活动只与特定主体自身相关,只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以及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会计逐渐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准则。会计法制的实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部分,其建设程度最终依赖于整体法制环境的完善。因此本文借鉴张海君[22]的做法,选取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8)》中“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来度量会计法制,由于其数据截至2016年,因此本文采取移动平均法得到2017—2019年的数据。

3.中介变量

外部会计监督(As)。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含义是管理者运用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手段人为操纵的那一部分利润。一般而言,外部会计监督质量越高,公司内部存在的利润操纵行为越容易被识别,更容易对操纵利润的行为产生震慑效果。所以企业可操控应计利润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外部会计监督质量的大小。本文借鉴郭檬楠等[23]的做法,运用修正琼斯模型测算可操纵性应计利润,运用其绝对值衡量外部会计监督质量,可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越低,外部会计监督质量越高。

4.调节变量

管理层法制观念(Lsc),指管理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引入该指标可以衡量在管理层法制观念调节下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有何差异。在对管理层法制观念的衡量上,本文运用管理者团队中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数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加以衡量。如果企业管理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具有法律背景:一是所学专业与法律密切相关,与法律密切相关专业主要包括法学及其相关专业、经济学及其相关专业、会计学及其相关专业;二是有相关法律从业经历。

5.控制变量

为了提高分析的可靠性,本文在前人对影响内部控制质量因素研究的基础上,将如下指标设定为控制变量: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净资产收益率(Roe)、公司成长性(Gro);同时,本文还对年份(Year)、行业(Id)两个虚拟变量进行了控制。

各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设计

1.基准模型

为了检验H1,本文构建如下基准模型:

其中,下标i代表企业,t代表年份;X为控制变量的合集;Id和Year分别为行业和年份虚拟变量;εi,t为随机扰动项。

2.中介效应模型

本文借鉴方杰等[24]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构建以下模型来检验外部会计监督在会计法制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中是否具有中介效应。

以上模型用来检验外部会计监督在会计法制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是否具有中介作用。首先,针对模型1进行回归,以此来验证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有何种影响,若系数(α1)为正显著,说明会计法制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其次,针对模型2进行回归,以此来验证外部会计监督(中介变量)与会计法制的回归系數是否为正显著,若系数(β1)为正显著,则说明会计法制显著提升了外部会计监督水平;最后,针对模型3进行回归,若系数γ2为正显著,则说明外部会计监督发挥了中介作用,若系数γ2不显著,则代表中介效应不存在;若γ2显著,则进一步检验系数γ1,若γ1不显著则代表外部会计监督具备完全的中介效应,若显著则代表外部会计监督具备部分的中介效应。

3.调节效应模型

其中,Lawi,t×Lsci,t表示会计法制与管理层法制观念的交互项。在放入交互项Lawi,t×Lsci,t前,为防止多重共线性的影响,首先对变量进行中心化处理。若交互项Lawi,t×Lsci,t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管理层法制观念在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中起正向调节作用。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IC)的区间范围在0—9.954之间,均值为6.441,显示各个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良莠不齐,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较好;会计法制的区间范围在-0.700—16.940之间,均值为4.540,会计法制建设水平(Law)相差较大,总体建设水平不高;外部会计监督(AS)的范围在0—0.802之间,均值为0.054,显示上市公司总体外部会计监督质量较高,但不同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管理层法制观念(Lsc)区间范围在0—0.750之间,均值为0.053,显示不同企业对管理层法制观念建设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从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结果来看,各个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企业规模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二)相关性分析

从表3中可知,会计法制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关系为正,显著性程度为1%,初步证明会计法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为正;会计法制与外部会计监督的相关关系为正,显著性程度为1%,初步证实会计法制对外部会计监督是正向影响;管理层法制观念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关系为正,显著性程度为1%,初步证实管理层法制观念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正向影响。经多重共线性检验得出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均值为1.30,表明模型成立,可以继续实施回归。

(三)回归分析

1.基准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在对基准模型进行回归之前,首先进行豪斯曼检验,豪斯曼检验的P值为0.007,这说明同时控制行业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的做法是正确的,双固定效应模型的设定合理。

基准模型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列(1)为仅控制行业和年度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本文所关心的会计法制(Law)的回归系数为0.102,在1%的水平上显著;列(2)结果显示,加入所有控制变量之后,本文所关心的会计法制(Law)的回归系数为0.143,仍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避免内生性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分别将会计法制、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衡量变量滞后一期后重新进行回归,结果如列(3)、列(4)所示。列(3)结果显示,滞后一期的会计法制仍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正向影响;列(4)结果显示,会计法制对滞后一期的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仍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在考虑会计法制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双向因果的内生性问题后,估计结果仍是稳健的,验证了H1。

2.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分析

表5中列(2)、列(5)和列(6)的回归结果用来检验中介效应是否存在。列(2)结果显示,会计法制的回归系数(α1)为0.143,在1%的水平上显著,代表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总体效应显著存在,表明可以进一步探讨中介效应。列(5)结果显示,会计法制对外部会计监督的系数为0.019(β1),在1%的水平上显著,H2成立。列(6)结果显示,中介变量外部会计监督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系数3.185(γ2)显著,代表外部会计监督的中介效应是存在的。同时,列(6)中的直接效应(γ1=0.152,p<0.01)显著,表明外部会计监督在会计法制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中起到了部分的中介效应,代表会计法制能够通过提升外部会计监督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H3成立。

3.调节效应检验结果分析

本文使用调节效应模型来验证管理层法制观念作用于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为防止调节效应模型出现多重共线性的现象,首先对变量进行中心化处理,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列(7)的回归结果显示,管理层法制观念的系数为0.197,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说明当管理层法制观念较强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列(8)的回归结果显示,管理层法制观念与外部会计监督的交互项系数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说明管理层法制观念在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关系中起到正向的调节作用,即管理层法制观念越强,越有利于会计法制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发挥作用,H4得到验证。

4.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实施了下述稳健性检验:

(1)替换被解释变量,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借鉴李越冬等[25]的做法,选取虚拟变量IC_dm替代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在相应的会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当年的财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计后被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则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则将IC_dm赋值为0;反之,则代表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则将IC_dm赋值为1。同时为节省空间,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不在表中列示。

(2)采用Sobel中介检验法进一步检验中介效应,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总体效应可以分为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其中间接效应是指会计法制通过提高外部会计监督质量从而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影响。由表8结果列示可知,间接效应占总体效应的比重为24.152%,且三者均在1%程度上显著,表示外部会计监督的中介效应是存在的。

由表7、表8结果可知,经过替换被解释变量以及更换中介效应检验法两种稳健性检验,其回归结果与上文的回归结果保持一致,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水平变化不大,结果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具有稳健性的。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2010—2019年上交所、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基础,运用面板模型实证检验了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以及作用机制。结果表明: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外部会计监督在会计法制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中具有中介效应,管理层的法律观念对会计法制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即管理层的法制观念越强,会计法制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促进作用越有效。基于本文的结论,尝试提出以下政策启示:

1.政府及监管部门应积极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首先优化完善对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审计市场管理制度的建设,以强化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其次是提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效率,以促进会计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2.根据本文的结论,外部会计监督在会计法制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中承担中介作用。为保证和促进外部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执法责任和权限,落实明确的监督职能和职责,确保外部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企业需关注管理层法制观念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在选聘管理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其知识背景及理念观念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实现对管理团队行之有效的建设,吸纳高素质人才使管理者团队趋于专业化、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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