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伦理表达主义应该如何理解道德语言?
——以回应弗雷格-吉奇问题为中心

2021-12-09 23:14张鑫毅
关键词:杀人语句主义

张鑫毅

(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249)

表达主义(expressivism)是在当代元伦理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种道德反实在论,其最初形态可以追溯至艾耶尔(A.J.Ayer)的情绪主义(emotivism),更精致的版本则由后来的黑尔(R.M.Hare)、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吉伯德(Allan Gibbard)等人所发展。表达主义主张道德语句的使用有别于事实语句的使用,后者是对自然世界进行描述或表征,前者则是将我们的情感、态度以及倾向等投射到自然世界。但至少从表面上看,我们用于作出道德评价的语言和用于交流事实信息的语言有诸多共同之处,如何解释道德语言的这种“实在论外观”给表达主义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由于吉奇(Peter Geach)的经典表述,这一难题被命名为“弗雷格-吉奇问题”(the Frege-Geach problem),常常被认为构成了对表达主义的决定性反驳。本文着眼于意义理论以及真理理论,表明吉奇的批评错误地将语句的语义值和语用内容相等同,相应地混淆了语义真和语用真,表达主义者由此可以采取一种二维主义进路消解吉奇的批评。吉伯德即区分了意义的不同层次,从而在语义层面给出了应对弗雷格-吉奇问题的可行方案,但到了元语义层面,吉伯德试图借助心理状态和语言表达式的同构关系来进一步解释道德语言的组合性与逻辑性,否定问题的存在表明这种心理主义是不可信的。要解决这种问题,有必要转向一种非心理主义的元语义学立场。

一、“弗雷格论点”与元伦理表达主义的困境

元伦理表达主义的对立面是元伦理描述主义(descriptivism),两者的基本分歧在于对道德语言的用法持不同见解。大多数元伦理立场都属于描述主义,比如主观主义认为道德语句用于描述主观的心理事态,虚构主义(fictionalism)认为道德语句用于描述虚构的事态,实在论则认为道德语句用于描述客观的自然事态或非自然事态。而根据表达主义,道德语句的使用直接表达对特定行为或事态的非认知态度。显然,单纯主张道德语句的用法在于表达态度是不够的,实在论者可以提出,正如事实语句“草是绿色的”表达信念“草是绿色的”,道德语句“杀人是错的”也表达信念“杀人是错的”,那么道德语句最终仍是在描述某种事实。作为反实在论,表达主义主张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表达不同类型的心理状态:前者表达信念这样的表征性或者定位性(locational)的认知状态,后者则表达某种实践性或者导向性(orientational)的非认知状态,比如欲望。道德语句对非认知态度的表达还必须是直接的。因为实在论者可以主张道德判断直接表达的是认知态度,认知态度基于语用机制蕴含非认知态度。比如在特定语境中,断言“下雨了”可以蕴含“出门应该带伞”的提醒。类似地,“杀人是错的”可能首先断言“杀人是错的”这一信念,只不过该信念又间接表达了反对态度。如果道德语句的使用直接表达的是信念,就意味着道德词项指称真正的属性,道德判断具有命题内容。与此相对,表达主义是一种关于道德语句意义的非命题主义,主张道德词项属于携带语力的表达式,其功能在于指示语句所施行的言语行为,而非直接提供内容,道德判断因此不包含命题,无法表征为可能世界集合。命题通常被界定为真值的载体,所以非命题主义又蕴含着非真值主义,即道德语句的内容不能用真假来进行评价,或者说道德判断不具有适真性(truth-aptness)。

表达主义在意义理论以及真理理论上蕴含的结果招致了吉奇的激烈批评,这一批评的根据可以回溯到弗雷格对语力(force)和内容(content)的区分。按照弗雷格的观点,对于“草是绿色的”这样的陈述句,应该区分使用句子所作出的判断和判断所包含的思想或内容,两者可以分别用判断符号“├”和内容符号“─”来表征:“判断可以固定地用符号├来表示,这个符号处于提供判断内容的符号或符号组合的左边。如果我们消去水平线左端的垂直线,判断就变成了单纯的观念组合,从而没有表达人们是否承认该观念组合为真。”(1)G.Frege,“Begriffsschrift”,in P.Geach and M.Black,eds.,Translations from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tlob Frege,Oxford:Basil Blackwell,1960,pp.1-2.判断本身不是内容的一种成分:“判断的作出不会改变被承认为真的思想。当某一思想被判断为属实,我们总是可以离析出被承认为真的那个思想,判断行为不构成思想的一部分。”(2)G.Frege,“My Basic Logical Insights”,in H.Hermes et al.,eds.,Posthumous Writings,Oxford:Basil Blackwell,1979,pp.251-252.对于这一点,弗雷格的一个关键论证是,语句的内容遵循组合性原则,而判断这样的语力则否:“某人可以承认句子‘如果案发时被告在罗马,那么他没有杀人’所包含的思想为真,同时不知道案发时被告是否在罗马,也不知道被告是否杀了人。对于作为整个条件句所包含成分的两个思想来说,当整个条件句被判断为真,前件和后件都没有被断言地说出。由此,我们只有一个判断行为,却有三个思想,即整个条件句表达的思想、前件表达的思想和后件表达的思想。”(3)G.Frege,“Logical Investigations:Negation”,in B.McGuinness,ed.,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and Philosophy,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p.375.可见,在弗雷格看来,存在由简单思想构成的复杂思想,却不存在由简单语力构成的复杂语力。内容和语力在组合性上的差异被吉奇归结为“弗雷格论点”(the Frege point):“无论你是否同意一个思想为真,这个思想都具有相同内容;一个命题有时出现在断言的话语中,有时出现在未断言的话语中,但仍然可被认为是同一个命题。”(4)P.Geach,“Assertion”,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74,No.4,1965.

援用弗雷格论点,吉奇针对以语力或语用功能解释道德语言意义的表达主义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我们可以将这一反驳重构为递进式的三个论证,分别称之为“嵌入论证”、“推理论证”和“歧义论证”。先来看嵌入论证。表达主义认为道德语句的语用功能在于表达非认知态度,然而当道德语句嵌入各种复杂语句(例如充当条件句的前件),就不再发挥原有的语用功能。吉奇指出,连接词“如果”(if)具有消除语力的功能,当我们把一个陈述句嵌入“如果”从句,它独立使用时具有的断言语力就被消除了,但它的语法结构和内容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即便我们承认道德语句在独立使用时表达特定的语力,也无法据此解释道德语句在嵌入语境中的意义。这一论证可以得出强弱两种结论,根据强的结论,表达主义是不正确的:如果表达主义为真,那么道德语句在嵌入语境中的意义应该是表达特定语力,但情况并非如此,所以表达主义为假。而根据弱的结论,表达主义是不完整的:表达主义仅仅给出了道德语句在独立使用时的意义,却没有说明它们在嵌入语境中的意义。对于表达主义如何解释嵌入语境中道德语句的意义,弱的结论显然持一种开放态度,不排除表达主义可以提出这样的方案:当独立使用,道德语句表达非认知语力;而当嵌入使用,道德语句或许另有其他某种意义。

但推理论证表明,表达主义无法利用弱版本的嵌入论证所允许的上述策略,因为如果道德语句的意义随着语境改变,就会导致直觉上有效的推理失效。考虑如下推理:(1)如果杀人是错的,那么让你弟弟杀人是错的;(2)杀人是错的;所以(3)让你弟弟杀人是错的。要确保这一推理的有效性,道德语句的意义必须具有跨语境稳定性,如吉奇所说:“这种推理的要点在于[道德词项]在它所出现的四个地方应该具有完全相同的意义,而不应该譬如从一种评价性用法变换到一种描述性的、约定性的或者加引号的用法。”(5)P.Geach,“Assertion”.否则推理就会出现类似偷换概念的错误,就像这样的推理:(1)如果我头痛,那么我需要服用阿司匹林;(2)吵闹的孩子让我头痛;所以(3)我需要服用阿司匹林。

立足于真理概念,推理论证可以表述为这样的质疑:根据标准解释,推理的有效性意味着从推理前提到结论的保真性(truth-preservation),但如果道德判断没有真假可言,它们构成的推理在什么意义上是有效的?诚然,当如何刻画推理有效性引发争论,表达主义的反对者不应一开始就假定有效性只能借助保真性来理解。在无法利用真理概念的情况下,表达主义者还可以从语力和态度出发来把握推理的有效性,例如布莱克本提出,接受一个有效推理的前提而不接受其结论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这会导致“态度冲突”(clash of attitudes)或“情感分裂”(fractured sensibility)(6)S.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195.。

然而,将推理有效性解释为态度的一致或融贯会遭到歧义论证的拒斥。关键在于道德语句构成的推理和事实语句构成的推理应适用相同的有效性概念。但如果推理有效性意味着避免非认知态度的不融贯,违背这样的要求看起来并不属于理性上的缺陷。态度的不融贯类似于摩尔悖论,同时断言“下雨了”和“我不相信下雨了”包含认知态度上的矛盾,两个句子的真值条件却是相容的。类似地,宣称“应该反对盗窃”语用地蕴含言说者持反对态度,如果言说者实际上并不反对盗窃,由此反映出的缺陷是德性上的,而非理性上的。即便承认表达主义者能够对推理有效性提供解释,这种解释也有别于标准解释。由此,事实推理的有效性体现为保真性,道德推理的有效性则被归为态度的融贯性,这导致的一个后果是逻辑连接词产生了系统的歧义:它们连接道德语句时被解释为态度函项,连接事实语句时则被解释为真值函项。

以态度融贯性解释推理有效性,能够避免将某些有效推理归为无效,但认为逻辑连接词具有歧义却是一种特设(adhoc)主张(7)亚历山大·米勒:《当代元伦理学导论》,张鑫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15页。,表达主义者必须给出进一步的理由来证明这种主张的正当性。也许表达主义者可以找到所需的理由,但道德语句可以和事实语句构成“混合推理”,这类推理的存在证明“歧义策略”行不通。无论采取标准解释还是非标准解释,都要求推理过程保持语句的某种属性,如语句的真值或语句所表达的态度。现在考虑如下有效推理:(1)如果杀人是错的,那么草是绿色的;(2)杀人是错的;所以(3)草是绿色的。如果与推理有效性相关的语句属性在事实语句的情形是真值,在道德语句的情形是态度,那该推理的有效性既不在于真值保持,也不在于态度保持。这样,逻辑连接词不是具有歧义,而是无从把握其意义。

应该说,上述三个论证的强度是依次递增的。根据嵌入论证,表达主义无法解释道德语句嵌入复杂语句时的意义;根据推理论证,表达主义无法把握道德推理的有效性;而根据歧义论证,表达主义不能说明不同类型的推理在某种相同的意义上有效,或者说,无法对逻辑连接词提供恰当的刻画。这样的论证构成了著名的“弗雷格-吉奇问题”,是困扰元伦理表达主义的一个根本性难题。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很好地概括了这种困境:一方面,根据表达主义,“伦理承诺不应该被理解为具有真值条件”;另一方面,表达主义“应该给所有的实在论标志留出空间,包括这一观念:真理概念终究应用于伦理话语”(8)J.McDowell,Mind,Value,and Real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53.。如果既要拒斥又要接受真理概念,表达主义似乎就成了一种自败(self-defeating)的立场。

二、算子论证与道德语言的二维主义阐释

站在意义理论的角度,刻画语言意义的组合性特征是语义学(semantics)的任务,语言的使用所施行的言语行为或者表达的心理状态则属于语用学(pragmatics)的研究范围。通过意义组合的方式赋予表达式的内容称为语义值,使用表达式交流或传达心理状态(如信念)的内容则称为语用内容。弗雷格和吉奇的基本论点是,遵循组合性原则的是语句的内容而非语力,当简单语句嵌入复杂语句,能够保持稳定的内容,却无法保持语力。但他们并未对内容或“思想”作进一步的区分。在弗雷格那里,思想既是断言、疑问等言语行为以及信念等心理状态的对象,又要遵循组合性原则,他提出“把思想看作由简单部分所组成,并进而把这些简单部分视为与句子的简单部分对应”(9)G.Frege,“Compound Thoughts”,Mind,Vol.72,No.285,1963.。吉奇对思想或命题的理解同样如此,这从他对“弗雷格论点”的表述即可得到反映:一个语句本身包含的命题和它断言的命题是同一的。

既然表达式在语用层面和语义层面的意义都要满足组合性限制,依据语句的语用功能来把握其意义的做法就有严重的问题:如果一个语句的意义在于表达某种语力,这种意义如何可能是组合性的?表达主义主张道德语句用于表达非认知态度,从而包含某种非命题性的内容。但是,当一个道德语句嵌入其他表达式组合成复杂语句,它表达的语力无法保持,并且为了解释复杂语句的属性,它的内容应该是命题性的。由此,表达主义看起来面临着矛盾。接下去我们将表明,根据卡普兰(David Kaplan)和刘易斯(David Lewis)提出的“算子论证”(the operator argument),语义值和语用内容之间不构成等同关系。

卡普兰认为,自然语言中的模态表达式、时态表达式等内涵算子的作用在于给嵌入它们的语句提供评价境况(circumstance of evaluation),它们本身不构成语句内容的一部分。以时态算子为例:“如果我们把评价的时间加入内容……时态算子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换言之,如果认为所言包含对具体时间或者世界状态等的指称,询问所言是否会在另一个时间、另一种世界状态等为真就成了多此一举。”(10)D.Kaplan,“Demonstratives”,in J.Almog et al.,eds.,Themes from Kapla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503.刘易斯持类似的看法:“当一个语境的某个特征被转换,原先语境中一个句子……的真常常依赖于某个相关句子的真。……在这样的情形中,对于一种组合性语法来说,好的策略也许是把句子分析成是把修饰词(modifier)应用于另一个句子的结果。”(11)D.Lewis,“Index,Context,and Content”,Papers in Philosophical Logi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27.鉴于自然语言包含诸多算子,嵌入这些算子的句子的内容(即语义值)必须是某种复杂的内涵,这种内涵相对于算子提供的一系列特征或参数(包括世界、时间、位置、精确度标准等等)应该保持中立,否则内涵算子将会变得空洞和多余。

如果语句的语义值具有这种中立性,就不适合充当言语行为和心理态度的对象,即语用内容。仍以时态算子为例,当一个语句的内容在时间上中立,其语义值便是一种暂时命题(temporal proposition)。而暂时命题不能成为信念这样的心理状态的内容。考虑如下推理:(1)玛丽曾经相信戴高乐是法国总统;(2)玛丽仍然相信她曾经相信的所有东西;所以(3)玛丽现在相信戴高乐是法国总统。这个推理显然无效,从前提只能推出“玛丽现在相信戴高乐曾经是法国总统”。但如果信念内容是暂时命题,我们就得承认这是一个有效推理,即玛丽曾经和暂时命题“戴高乐是法国总统”处于信念关系,现在仍然和这个命题处于信念关系,所以她现在相信戴高乐现在是法国总统。

语用内容同样不适合充当语义值,具有相同语用内容的两个句子可以对它们所嵌入的复杂语句作出不同的语义贡献。考虑这样两个句子:(1)法国总统是马克龙;(2)现任法国总统是马克龙。在任何语境中,只要对(1)的断言为真,对(2)的断言即为真,因此两者在相同的条件下成真,换言之,它们具有相同的语用内容。不过,它们嵌入复杂语句时会出现差异,例如“法国总统永远是马克龙”为假,“现任法国总统永远是马克龙”则为真。这意味着语用内容不遵守组合性原则。假定句子φ的语义值是一个暂时命题,可以(不考虑世界参数等)表征为λt.[[φ]]c,t,其中c代表说话语境,t代表时间。要得到φ表达的语用内容,只需将语境c中言说φ的时间值t’赋予时间参数t得到[[φ]]c,t’。当φ和时态表达式“现在”(用“NOW”表示)构成句子ψ,后者的语义值是λt.[[NOW[φ]]]c,t。尽管ψ和φ的语义值不同,但它们在t’时刻的言说可以传达相同的语用内容,即[[NOW[φ]]]c,t’=[NOW]c,t’([[[φ]]]c,t’)=[[[φ]]]c,t’。时态表达式会改变句子的语义值,却不影响时间参数在语境中的赋值。包含相同语用内容的句子可以具有不同的语义值,从而具有不同的组合特征。

经由上述论证可以看到,语句的语用内容和语义值应该是不同实体,与两类意义相应,我们也可以区分两种真理概念。达米特(Michael Dummett)对此作了很好的表述:“对于句子本身,我们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看待它们,由此会得到两种不同的真值概念。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句子看作完整的话语,当附加特定种类的语力,通过话语可以产生某种言语行为。就此而言,我们需要这样的真值概念:借助它可以解释那种特定的语力。另一方面,句子还可以作为其他句子的组成部分出现,从而具有一种语义学角色,帮助确定整个句子的真值。这时我们应该关注的是,为了解释一个复杂句子的真值如何由它的成分所决定,需要什么样的真值概念。并无任何先天理由保证这两种真值概念是相同的。”(12)M.Dummett,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New York:Harper &Row,1973,p.417.实际上,根据达米特的论证,这是两种不同的真理概念:前者遵循二值原则,后者则适用多值原则。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语用真和语义真。

基于算子论证,可以发现对表达主义的吉奇式反驳的错误所在:预设语句的语义值和语用内容是等同的,相应地混淆了语义真和语用真。作为对弗雷格-吉奇问题的回应,表达主义者可以采取如下所述的二维主义策略。在意义理论上,表达主义者可以保留关于道德判断语用内容的非命题主义,即认为道德判断表达非认知态度,从而包含非命题内容,这种语用层面的意义现在可以免于违背组合性要求的责难。尽管道德语句包含非命题性的语用内容,但它们和事实语句一样具有组合性的语义值,语义值就是道德语句在嵌入语境和非嵌入语境中保持恒定的意义,表达主义者可以建立符合其语用主张的语义模型来对此加以刻画。在真理理论上,语用真与断言这种特殊的语力相联系,如果道德语句用于施行非断言的言语行为,当然不适用这种真理概念,因此表达主义是一种关于语用真的非真值主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语句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为真,只要道德语句拥有组合性的语义值,就没有理由否认它们可以适用语义真的概念,道德推理的有效性同样可以借助保真性概念来解释。由此,弗雷格-吉奇问题给表达主义造成的困难至少在原则上可以得到消解。吉伯德关于道德语言的语义理论即可以视为运用了这样的策略。

吉伯德意识到,组合性与逻辑性的合适载体不是语用内容,而是语义值,即作为“形式表征”(formal representation)的语句内容(13)A.Gibbard,Wise Choices,Apt Feelings:A Theory of Normative Judgemen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94.。由此,表达主义者本质上可以运用真值条件语义学来刻画道德语言的逻辑性质。在吉伯德看来,正如事实语句的内容可以用可能世界集合来表征,道德语句的内容可以用规范系统集合来表征,而一般地,语句的语义内容可以用事实-规范世界集合来表征。无论在非嵌入语境还是嵌入语境,这种表征都同样适用,例如,“杀人是错的并且草是绿色的”这一语句的内容可以表征为杀人受到反对的事实-规范世界集合与生长绿草的事实-规范世界集合的交集。由此,道德语句具有一种跨语境的稳定意义,亦即语义值,弗雷格-吉奇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形式上,我们这种[对语句内容的]新的表征方式解决了……[弗雷格-吉奇]问题。无论一个规范性陈述多么复杂,我们仍然能够通过事实-规范世界集合表征它的内容,即使得这个陈述成立的所有事实-规范世界的集合。”(14)A.Gibbard,Wise Choices,Apt Feelings:A Theory of Normative Judgement,p.96.

吉伯德直接借鉴了刘易斯对从己(dese)态度的分析(15)D.Lewis,“Attitudes De Dicto and De Se”,Philosophical Review,Vol.88,No.4,1979.。根据刘易斯的观点,诸如“我”、“我的”之类的第一人称表达式的使用需基于使用者的自我定位(self-locating)能力,它们包含某种提供特定评价境况的算子,即相关内容需要相对于个体进行评价,或者说,当一种语言包含这类表达式,关于它的语义模型除了包含世界参数w,还应包含个体参数x。类似地,吉伯德首先将道德谓词还原为规范算子,例如“杀人是错的”等价于“我们应该反对杀人”或者“反对杀人是应该的”,然后表明,刻画道德语言的语义模型除了包含世界参数w、个体参数x,还应包含规范系统参数n。第一人称表达式指向人们的自我定位能力,道德表达式则指向人们的道德评价能力。这些能力都有别于事实语句所对应的在外部世界中进行定位的能力,我们可以设想缺乏自我定位能力的失忆症患者,也可以设想缺乏道德评价能力的无道德者(amoralist),自我定位能力和道德评价能力的缺陷不一定会阻碍他们在外部世界进行正确的定位,或者说,他们仍然可以恰当地掌握事实语言。

包含多元评价参数的语义模型对表达式的赋值似乎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例如,当张三说出“我不会游泳”,这一语句首先相对于个体参数对索引词“我”进行赋值,得到“张三不会游泳”,再相对于世界参数进行评价,确定张三是否真的不会游泳。类似地,道德语句“杀人是错的”首先相对于规范参数进行赋值,再相对于世界参数进行赋值。这大概就是为什么吉伯德主张可以引入一类与道德词项对应的描述词项:“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基本谓词‘N-禁止的’、‘N-可选的’和‘N-要求的’来刻画任何规范系统N。……这些谓词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比如,某样东西是否是N-允许的将是一个事实问题。”(16)A.Gibbard,Wise Choices,Apt Feelings:A Theory of Normative Judgement,p.87.根据吉伯德的观点,就给定的规范系统N而言,这样的描述词项N-对应于特定的道德词项,例如,与“错的”N-对应的描述词项是“根据N是错的”或者“N-禁止的”。由此,道德语句和描述语句之间可以建立对应关系:道德语句S在事实-规范世界中成立,当且仅当与它N-对应的描述语句S*在w中成立,亦即当S*在w中为真。举例来说,“杀人是错的”相对于w和n为真,当且仅当杀人行为在w为n所禁止。

三、从元语义心理主义到元语义描述主义

采取二维主义方案来解释道德语言,使吉伯德能够免于某些表达主义者所犯的错误,即默认语用层面的表达式意义需遵循组合性原则。比如,紧缩论(deflationism)主张道德语句可以用于作出紧缩性的断言,从而具有某种紧缩性的命题内容以及真值;混合理论(hybrid theories)则试图表明道德判断和事实判断一样具有通常的命题内容和真值。这些理论都赋予道德语句某种组合性的语用内容,自然可以直接满足“弗雷格论点”的要求,但如果算子论证是有效的,弗雷格和吉奇的观点本身是成问题的。这些理论最终也往往滑向认知主义,从而违背表达主义的理论初衷,即确立道德语句和事实语句在表达心理状态上的显著差别。

一种更为极端的立场是主张语力或心理状态本身就遵循组合性原则,表达式的语义值需要依据它们对复杂表达式所表达的心理状态的贡献来确定。这种立场以布莱克本的准实在论为代表,可以称为“语义心理主义”(semantic psychologism)。根据语义心理主义,组合性和逻辑性的载体不是语句的内容,而是语句所表达的语力或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语句的语义值是一种心理实体,即特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状态集合。布莱克本引入语力符号“B!”和“H!”分别表示反对态度和赞成态度(17)S.Blackburn,Spreading the Word:Groun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p.193.。由此,“杀人是错的”可以翻译为“B!(杀人)”,“如果杀人是错的,那么让你弟弟杀人是错的”可以翻译为“H![[B!(杀人)];[B!(让你弟弟杀人)]]”。在他看来,使用语力符号改写道德语句能揭示其非描述性的深层形式。复杂语句的语义属性需要诉诸心理状态的属性进行刻画,比如推理有效性应该理解为态度的融贯性。要应对前面提到的歧义论证,语义心理主义者必须引入某种复杂态度,比如布莱克本所说的“承诺”(commitment)(18)S.Blackburn,Ruling Passions: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pp.71-72.,以便统一刻画道德语句和事实语句,如“杀人是错的”表达承诺反对杀人,“草是绿色的”表达承诺相信草是绿色的。由此,当我说出“杀人是错的”,首先将某种一阶态度归于自身,即判断“我反对杀人”,再对一阶态度产生承诺之类的高阶态度。这看起来使我们的道德判断能力不恰当地依赖于自我定位能力。而且,即便道德语句可以翻译为表达性的语句,语力符号在嵌入语境中也会失去表达性的意义,转化为描述性成分。

吉伯德虽然不像布莱克本那样认为心理状态本身构成语义值,却相信对语义值的刻画需要基于对心理状态的解释:“对于规范性陈述所表达的‘规范性内容’,我发展了一种形式表征……但这里我几乎没有讨论这样的表征跟意义、跟接受陈述的人的心理内容有什么关联……意义背后的心理现实是什么?”(19)A.Gibbard,Wise Choices,Apt Feelings:A Theory of Normative Judgement,p.94.换言之,吉伯德的语义理论面临着一个元语义(meta-semantic)问题,即道德语句为什么具有特定形式表征所展示的组合性质和逻辑性质?吉伯德对此给出了一种心理主义回答,根据他的观点,我们可以使用事实-规范世界集合这样的抽象结构来形式地表征道德语句的语义值,但这种形式表征本身有着现实的心理基础,道德语言的组合性质和逻辑性质可以还原为心理状态的属性。

吉伯德引入“容许”(allowing)、“排除”(ruling out)、“拒斥”(rejecting)等概念来说明心理状态之间的关系,并认为语句的语义值之间的逻辑关系与之同构(isomorphic):“结合、拒斥以及一般化应用于心理运作,这种运作又具有内容。内容可以用合取、否定和量化等逻辑算子来表达。这些逻辑装置反映了结合、拒斥以及一般化等心理运作。”(20)A.Gibbard,Thinking How to Liv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p.58.可见,在吉伯德这里,道德语句的逻辑性质由它们的语义值的结构所决定,语义值的结构又取决于特定心理状态的结构。由此,逻辑关系最终以心理关系为基础:“正如析取可以视为一个真值函项连接词,我们也能以类似的方式将它视为一个‘容许函项’连接词。作为对以‘t’代表真、以‘f’代表假的真值表的替代,我们可以类似地构造一种容许值表,其中‘t’意指容许,而‘f’意指排除。……一个析取式容许一个[心理]状态,仅当至少它的一个成分语句容许那个状态。一个推理是有效的,仅当不存在其所有前提都容许、其结论却不容许的[心理]状态。”(21)A.Gibbard,Thinking How to Live,pp.46-47.我们可以称这样的观点为“元语义心理主义”(meta-semantic psychologism)。

吉伯德的上述立场受到的核心反驳是“否定问题”(the negation problem),该反驳可以理解为质疑心理状态如何能决定逻辑结构,施罗德(Mark Schroeder)最为清晰地阐述了这一点(22)M.Schroeder,Being For:Evaluating the Semantic Program of Expressivi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44-49.。考虑如下语句:(1a)杀人是错的;(1b)并非杀人是错的;(2a)不杀人是错的;(2b)并非不杀人是错的。(1a)和(1b)以及(2a)和(2b)两两不一致,说出(1a)或(2a)的人与说出(1b)或(2b)的人之间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相关语句在语义值上的不一致得到说明。但根据吉伯德,语义值的不一致最终又需要依据这些语句表达的心理状态的属性进行解释。那么,(1a)和(1b)分别表达什么态度?

(1a)和(1b)可能表达对不一致内容的相同态度,这类态度可以称为A型态度,信念和意图便是其典型例子。施罗德指出,表达主义与这种可能性不相容。假定上述四个语句都表达反对态度,将它们转写为:(1a’)反对〔杀人〕;(1b’)反对〔x〕;(2a’)反对〔不杀人〕;(2b’)反对〔y〕。为解释(1a)和(1b)的不一致,(1b’)中的x必须是某种与“杀人”不一致的东西;而为解释(2a)和(2b)的不一致,(2b’)中的y必须是某种与“不杀人”不一致的东西。由此,x和y必定不一致,这意味着(1b)和(2b)是不一致的。然而,“并非杀人是错的”和“并非不杀人是错的”实际上是一致的,两者的合取表达同时允许杀人和不杀人。所以,如果表达主义者诉诸A型态度,最终会将一致的语句归为不一致。不过,表达主义真的会导致这种结果吗?

可以看到,施罗德对不一致性的理解预设了经典的二值逻辑,而表达主义者无须接受这种预设。吉伯德的语义系统遵循的就是三值逻辑,事实上可以主张道德语句表达的是某种A型态度。假定“杀人是错的”、“不杀人是错的”和“杀人不是错的”表达同一种态度,那么它们的内容可以分别表征为:(1)判断主体接受的所有规范系统都包括在禁止杀人的规范系统集合F中;(2)判断主体接受的所有规范系统都包括在要求杀人的规范系统集合R中;(3)判断主体接受的所有规范系统都包括在允许杀人的规范系统集合P中。由于这些内容之间不存在交集,它们所对应的态度两两不一致。所以,吉伯德的系统不会出现施罗德所说的那种错误,但它的问题在于,如何解释集合F中的元素如“让弟弟杀人”不能同时出现在集合R或P中?换言之,为什么不能禁止让弟弟杀人又允许让弟弟杀人?如果认为这在经验上不可能,显然是错误的,现实中的人当然可能出现这种矛盾状况,这是一种道德缺陷或实践缺陷。而如果认为这在逻辑上不可能,则属于预设需要解释的东西,从而是乞题的。

排除了A型态度,(1a)和(1b)也可能表达B型态度,即对相同内容的不同态度,例如前者表达对杀人的反对,后者表达对杀人的允许,这两种态度本身可以是不一致的。施罗德认为,表达主义者同样不能通过B型态度来解释道德语句的逻辑性质:“允许杀人和反对杀人是对于相同内容的两种不同(distinct)且显然逻辑上无关(logically unrelated)的态度。称[允许和反对之间的不一致]为B型不一致……B型不一致不是某种表达主义者可以视为理所当然的东西,因为关于它没有好的例子。假定反对杀人和允许杀人是不一致的,这是把表达主义者需要解释的东西视为理所当然。”(23)M.Schroeder,Being For:Evaluating the Semantic Program of Expressivism,p.48.也就是说,诉诸B型态度无异于直接规定某种理性规则,根据这种规则,不同态度之间可以构成不一致之类的逻辑关系。

由此,基于心理态度对逻辑性质的解释,要么是循环的,要么是独断的。实际上,吉伯德关于心理态度的看法恰恰和他的元语义学主张相矛盾。吉伯德发现,并非表达任何心理状态的语句都可以建立逻辑关系。例如,引入表达头痛的谓词“哎唷”,我接受“我是哎唷的”,仅当我处于头痛状态。但是,我能接受析取语句“那只猫在垫子上或者我是哎唷的”吗?吉伯德认为不能:“接受我是哎唷的就是处于头痛状态,所以我们的问题旨在追问,是否存在一种可理解的(intelligible)心理状态,当我接受[析取语句]时处于这种心理状态,并且当我处于这种心理状态时,我既不接受那只猫在垫子上,也不处于头痛状态。显然不存在这样的心理状态。”(24)A.Gibbard,Thinking How to Live,p.65.关键在于,并非所有心理状态都是可理解的,信念以及吉伯德所说的决定(decision)或计划(plan)是可理解的,头痛则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信念或决定具有一种稳定的内容,[主体]可以考虑这种内容,从而接受这种内容,并且后来或许又拒斥了这种内容:他可以‘改变想法’。头痛却不是这样:停止头痛不是改变想法,从而不同意原先的头痛。”(25)A.Gibbard,Thinking How to Live,p.66.由此,态度的可理解性取决于具有可以承载逻辑关系的内容,逻辑结构不能还原为心理结构,相反,心理状态只有符合逻辑结构才是可理解的。

否定问题可以看作是弗雷格-吉奇问题从语义层面到元语义层面的一种深化:语用态度不是组合性与逻辑性的合适载体,元语义态度同样如此。经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对表达主义的前一种批评包含着重大误解,后一种批评则有充分的理由。这种批评可以归结到逻辑是否可辩护的问题。吉伯德显然相信语义值所展现的逻辑结构需要进一步加以解释,并最终走向了一种心理主义。但我们也可以选择另外的进路,比如,语言的逻辑和语义性质也许只需要描述,不需要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亚里士多德已经揭示了逻辑结构的不可解释性:试图证明逻辑规则会陷入自我循环,试图否认逻辑规则会陷入自我反驳。康德把逻辑作为思维活动的构成性规则,对任何东西的解释都预设了逻辑,逻辑本身则无需解释。

达米特谈到关于意义的“深层分歧”,指出这种分歧“关乎所争论的那类句子之意义的正确的一般模型”,至于如何得到这种意义模型,他赞成采取一种维特根斯坦式的缄默论(quietism)立场:“[语词]之具有意义仅仅是因为我们赋予它们的用法。为获取一种完整的理解,为提出一种它们如何运作的清晰观点,我们需要仔细考察我们自己的语言实践,以便首先知道它们到底是什么,但最终的目标是得到对它们的一种系统描述。这样的描述可以提供一种表征:我们语言中的语词和表达式之具有意义是指什么。”(26)M.Dummett,The Logic Basis of Metaphysic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p.12-13.据此,我们或许可以发展出一种“元语义描述主义”(meta-semantic descriptionalism)(27)注意这种描述主义(descriptionalism)不同于第一部分所说的描述主义(descriptivism)。,根据这种观点,语言的逻辑和语义性质不应基于任何心理状态的属性来进行还原或解释,而是由我们的语言实践所直接显示的结构特征。对语言的逻辑和语义性质的把握意味着对语言拥有一种实践理解(practical understanding),亦即具备某种规则遵循(rule-following)能力。逻辑和语义规则的运作构成语言实践本身,其背后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事实可言,无论是吉伯德式的心理事实,还是某种弗雷格式的抽象事实(28)参见张鑫毅:《有限形式性、普遍内容与分析性——论弗雷格对逻辑的理解》,《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20年第3期。。

元语义心理主义关注的是语言和心灵以及世界之间的关系。刘易斯指出语义理论的工作在于“将可能的语言或语法描述为抽象的语义系统,由此符号与世界的情况相联系”,元语义理论则“对心理和社会事实进行描述,可见这些抽象语义系统中特定的一个就是一个人或群体所使用的那个”(29)D.Lewis,“General Semantics”,Synthese,Vol.22,No.1,1970.。由此,刘易斯同样接受心理主义,而他所说的元语义描述是对一门特殊语言(如英语)的经验描述,依据这种描述所确定的心理和社会事实,可以有效地识别那门语言,或者说在刻画这门语言的多个形式语义模型中筛选出正确的那一个。我们主张的元语义描述主义则不关心语言使用涉及的各种心理和社会事实,而是对语言系统和语言实践本身进行描述,以便确立语言的语义形式和逻辑结构。语言的不同部分可能展示出不同的结构,比如道德语言和事实语言可能适用不同的逻辑规则。这些形式和结构一旦确立,便具有一种不依赖于经验的普遍有效性。可以说,描述主义关注的是语言表达式之间或语言内部的关系,相比心理主义,是一种先天的元语义学立场。

两种元语义学立场也将导向不同的真理概念。心理主义关注对语言公式的不同意义解释,这种解释由前语义(presemantic)的形式模型加以表征,在前语义模型中为真牵涉到语言可能的意义。描述主义则以未经结构解释的语言公式为处理对象,它所要求的真理概念与一种前形式(preformal)模型相联系,在前形式模型中为真意味着符合可能的语言结构或组合。我们也可以说,这是一种语法意义上的真。道德语言和事实语言当然都适用这种真理概念。

以上框架性的论述涉及一些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但这里无法展开进一步的讨论。我们认为,一种遵循二维主义框架的语义理论和一种恰当形式的描述主义元语义理论,可以构成元伦理表达主义解释道德语言的意义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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