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刘冲冲
“无讼”一词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是孔子在对他最得意的弟子颜渊表达他希望社会可以达到“必也使无讼乎”的理想状态。儒家将“无讼”作为其理想追求,希望统治者接受其“礼治”“明德慎刑”的思想,通过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及统治者为政以德并行,达到“无讼”的理想境界。
但对于“无讼”的追求却不是儒家所独享的,道、法两家不仅认同而且还积极提倡这一主张,“无讼”理念的确立也得到了道、法两家提供的丰富的理论支持。与儒家提倡的以德化去刑不同的是,法家更倾向于采用严刑峻法的方式来使社会达到“无讼”的状态。法家的标杆式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子都倡导在社会管理中要“以刑去刑”。按照法家的思想,社会只有通过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方式使老百姓不敢诉、不能诉,才达到“定分止争”的无讼状态,从而使社会稳定。中国诸子百家中重要学派之一的道家也有其独有的让社会达到“无讼”状态的思想。道家创始人老子鄙弃学习法律,他主张清静无为和顺其自然的治国方略,抨击一切礼治和法治。
“无讼”思想的形成是由产生它的特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以家庭为单位,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生产方式的封建社会。人们依血缘和地缘聚族居住,户与户之间鸡犬相闻,彼此之间十分熟识,与宗法制度一起形成了十分稳定的熟人社会。生活在小农社会中的每个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生活单位,人们之间的交往大多集中在本宗族之内,每个家族的内部一般有比较稳定的家族内部管理体系,家族内部的纠纷往往通过家法解决,官府对人们生活的干预较少。其次,由于小农社会中,家族内部甚至一村内部的人们联系密切,彼此熟识,人们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和对父权社会家长制的维护,在发生纠纷时,更愿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诉诸官府。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无讼”思想植根于具有着浓厚的“人情观”的宗法社会的土壤之中,有着普遍而坚固的社会基础。生活在物质生产水平低下、个人力量又颇为有限的小农经济社会的劳动人民,一方面要依赖自然、敬畏自然,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群体的力量从而增强同恶劣自然条件进行抗争的能力,这就决定了人们以血缘为基础聚居生产的生活方式。人们基于父权血缘关系的家庭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国家与君臣关系只是家庭关系和父子关系的延伸。调解可以维持家庭内部的稳定性,从而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特殊意义。在封建专制国家,秩序和稳定是统治者始终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无讼”为经世的价值取向,突出反映了这一点。
在华夏文明形成之初,调解就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铭文记载在尧舜时代就出现了调解解决纠纷的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目前的法令和国家的方针为基准,进行调解,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纠纷双方互相让步,从而解决矛盾纷争。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定、实现人民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摩擦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在当今社会大环境下,调解解决民商事纠纷不仅没有被尘封,反而大有蓬勃发展之势。面对不断增多且愈加复杂的多种新型社会矛盾,将传统的做法加以完善,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尽管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政治经济体制和法律管理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受古代“无讼”思想的影响,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对古代传统调解制度的承继具有必然性。
传统的调解制度是熟人社会中解决纠纷的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这种低成本不仅表现在解决纠纷所需付出的实际费用低,更重要的是调解不会以损害人际关系为代价,甚至还可以挽救面临破裂的和睦关系。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社会中人们生存不再像农村社会那样需要互相帮助,且人们更多地追求个人权利,遇到纠纷时,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更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仍保留了传统的熟人社会,以保持血缘亲情。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社会,调解依然是解决问题、平息纠纷的重要方式。
受儒家“和为贵”思想影响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导向的目标就是平息事端,而不是为了判断当事人的是非曲直。而且封建社会等级色彩严重,作为调解人的一般就是在一个家族中具有很高地位和威望的“大家长”,为了平息纠纷,大家长往往会动用权力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从而息事宁人,恢复秩序的稳定。而现代调解民事纠纷,完全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像古代调解制度中的变相强制性调解,利用权力迫使当事人接受结果。而且在当代,即使是纠纷方自愿达成或接受调解协议也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的行使。与传统调解制度中依据封建礼教古老的原则进行调解不同的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依据的是规定着人们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问题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有当没有法律根据的时候,社会主义公序良俗才可以用来兜底。而在我国古代文化传统的调解工作制度中由于其调解的原动力就在于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的宗族伦理思想道德教育观念,所以在古时候人们调解纠纷的时候,并不是将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与权利义务劳动关系放在中心位置,而是劝导当事人忍让息讼,使老百姓只知道封建道德义务而不知道维护其权利。
中国的调解制度绵延2000多年而不衰,恰恰是由于它很好地适应了中国的法律文化、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调解制度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改变。人民调解制度植根于古代“无讼”思想,与当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有一定的适应性,不断焕发着新的生命力,成为当今中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