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福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权利保障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价值取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权利保障思想内涵丰富,既深刻阐明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又从科学立法保障权利、依法行政保障权利、公正司法保障权利、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展示了在法治轨道上保障权利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中国法治现代化经历了一个极不平凡的历史进程。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历经风雨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从法治建设的历史阶段来看,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再到全面法治的艰辛历程。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1)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4页。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2)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4页。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因此,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3)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他强调指出,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4)参见《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hoto/2021-01/11/c_112697126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11日。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强调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5)参见前引②,习近平书,第2页。
利益只有通过法律的承认和认可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加强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是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的必经步骤,也是权利保障实践展开的逻辑起点。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通过立法保障权利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早在2003年8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就指出:“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所制定的法规,只有真正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所接受、所信赖。要按照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坚决摒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6)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页。他在此次会议上指出,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合理调整和配置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使我们的改革和发展能够始终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立法活动不仅仅是制定法律,还包括修改和废止活动;要继续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在抓紧制定出台新的法规的同时,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需要作出法律解释的及时作出解释,使我们的地方立法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避免落后于改革发展的实践。(7)参见前引⑥,习近平书,第363-365页。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讲话对浙江地方立法起到了重要指导性作用。到中央工作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更加重视立法工作。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就提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8)前引②,习近平书,第12-13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今后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依此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5日举行的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我们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10)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7页。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从强调立法的作用性转向强调善法的重要性,他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引用了北宋王安石的一句名言,即“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并强调指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11)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9页。
当前,在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深刻的阐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共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2)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49页。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要重视现有法律的效力,特别是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体现。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13)参见前引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47页。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重要的一条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达致。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并多次强调要通过行政权的正当行使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14)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57页。2014年5月26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又强调指出,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15)参见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60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16)参见前引,习近平书,第120页。这就从理论高度强调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在逐步建成法治政府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府要注意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边界。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对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17)参见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63-64页。
在通过行政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府正确处理各类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难题,不断保障民生。众所周知,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2013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通过创新管理模式,保证食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食品安全,也是“管”出来的。面对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各类风险交织的形势,靠人盯人监管,成本高,效果也不理想,必须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形成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我们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目的就是要解决多头分管、责任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定职能、分地盘相对好办,但真正实现上下左右有效衔接,还要多下气力,多想办法。(18)参见前引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00页。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提出了要求。201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要深入调研治理体制问题,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要加强城市常态化管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狠抓城市管理顽症治理。要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19)参见前引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01-102页。近年来,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同时这方面仍有不少突出问题,如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案件还相当猖獗。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完善立体化防控体系,加强对舆情、治安动态、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种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参见习近平:《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66页。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要大力宣传推进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出台的改革政策举措,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21)参见习近平:《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的讲话要点》,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4-02/28/content_262594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8日。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国家安全问题尤其突出,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他明确要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22)参见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要点》,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4-04/15/content_2659641.htm?allConten,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8日。国家安全涵盖领域十分广泛,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既对国家安全提出了新课题,也为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新机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23)习近平:《把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81-382页。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要求执法者守法,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行使人的制约与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5)参见[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26)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公正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公正司法保障人民权益。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27)前引②,习近平书,第14页。2013年2月23日,他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28)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67页。
如何理解司法工作的特殊性,习近平总书记有过深刻的阐释。2014年1月7日,他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29)前引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79页。他同时指出:“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30)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9日。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他强调指出,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31)参见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68页。在上述这些讲话和工作部署中,我们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对通过公正司法保障权利的认识和理解是全面而系统的。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尖锐地指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32)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文,第55页。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但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同时,我们的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他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33)参见前引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77-78页。
公正司法必须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加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34)参见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72-73页。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这段名言,借以说明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他特别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他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35)参见前引①,习近平文,第55页。
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不能搞成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严格要求政法机关,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36)参见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74页。为了保证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必须警惕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还涉及人权、人命。党的十八大以来,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质量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但是,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在新时代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包括:第一,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新型办案团队建设,加快构建司法管理监督新体制,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让司法更公正;第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办案效率,努力让司法更高效;第三,落实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追责制度,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增强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加强对司法人员履职的保护,努力让司法更权威。(37)参见汪永清:《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载《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3页。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从根本法的角度,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38)参见前引②,习近平书,第13页。坚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就要求我们学习宪法、尊重宪法和实施宪法。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39)参见前引,习近平文。如何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40)参见前引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94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41)参见前引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97页。
遵守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立法上,就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坚决扬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贯彻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对待人民群众的信访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现在群众上访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做到依法信访。上访涉及权利与义务、程序与实体的问题:群众上访是权利,但依法遵守信访秩序是义务,两者不可去其一;群众有时所反映的问题本身是合法的,但反映的方式不合法,这时就出现了程序与实体的矛盾,合理诉求就会变成无理取闹,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42)参见前引⑥,习近平书,第390页。
在法理上,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以自由权为例,自由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是自由的。正如西塞罗的一段名言所说:“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的毁灭。”(43)转引自[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对权利进行限制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如何培养人们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树立全民守法的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者权力、履行义务或者职责。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44)参见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87-88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45)参见前引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90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46)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23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括其中所蕴含的权利保障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