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桂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是我国对外战略的里程碑式胜利,是中央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运筹帷幄百年变局的重大战略举措[1]。东盟作为发起方,中国作为重要推动方,对RCEP的最终签署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基于RCEP规则自身存在的一些特点,以及落实和深化RCEP的需要,当前有必要大力发展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法律合作关系,以保证RCEP能不断得到巩固和延伸。
亚太十五国签订RCEP的出发点,是为域内各国提供一个增进相互贸易投资的稳定平台和制度框架,激发经济长期增长动能。可以预见,在RCEP签订后,域内的货物、服务贸易和相互投资将实现持续快速增长。但是,RCEP协议内容主要规定国家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开放规则,以及组织机构设置、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等国与国之间经贸关系的宏观问题,并不涉及各国企业之间跨国贸易和投资纠纷解决,这部分规则的缺失需要相关各国的法律合作来弥补。中国和东盟作为RCEP的重要推动方和发起方,具有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良好基础,应当首先进行法律合作,交流立法、司法和执法经验,执行法律合作项目,设计、构建跨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区域内海量的经贸投资保驾护航。
协议文本的签署,只是RCEP合作的第一步。当前,各方最重要的任务是切实落实协议的各项内容,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深化RCEP合作。为保障区域内各方的贸易和投资,RCEP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等具体问题,这些领域都可能产生大量的企业间跨国法律纠纷,急需建立高效便捷的法律争议解决机制。就当前情况而言,只有中国和东盟首先推动法律合作,为其他国家提供示范,才可能在整个RCEP范围内建立法律合作机制。
中国是RCEP的重要推动方,在议题设置、规则设计等重要问题上拥有较强话语权,这种主导地位必须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鉴于此,中国应基于自身优势,持续寻求为区域内各方提供公共产品,尤其是法律公共产品,实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的要求,即“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2]。在我国拥有领先优势的领域,如电子商务、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我国不仅输出技术和商品,更应“输出”规则(倡导)。比如,对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纠纷解决、区块链法律事务应用等方面,依靠中国的技术领先优势,提出东盟国家可以接受的合作机制或立法样板。通过国际合作,为区域内各方提供法律公共产品,中国在RCEP内的主导地位将不断得到强化和凸显。
RCEP不是一个封闭的联盟,而是一个开放的合作组织,未来条件适合时,印度等国家仍可加入RCEP。在此之前,中国应做好各方面准备,充实合作内容,增强合作吸引力,特别是应打造好法律合作框架,利于与未来加入的新成员进行合作对接,并规范其行为。中国和东盟存在良好的合作基础,东盟自身的特点也非常适合作为中国对外法律合作的首选。东盟十国既有大陆法系国家,又有普通法系国家,还受伊斯兰法系较大的影响;既有富裕的发达国家,也有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内部成员的多元性,使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产生的规则机制需要拥有足够的弹性和灵活性,在向整个RCEP推广时较易操作,甚至有潜力培育出向“一带一路”全域推广的规则体系。
开展中国—东盟法律合作,首先应加强中外立法、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我国与东盟诸国的法治交往本来就有较好基础[3],当前更应充分发挥中国在新兴法律领域的先发优势,分享中国立法、司法经验。在电子商务、数字货币、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我国不仅技术和产业领先,立法和司法也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司法机关互访,举办专题会议、论坛等方式,分享我国在新兴法律领域的立法、司法经验,推动东盟国家在制定、执行相关法律时参考我国做法。以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为例,该法2018年颁布后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基于我国发达的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立法、审判实践很多都走在全球前列,这对目前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东盟国家有很大吸引力。我国当前互联网审判、仲裁实务发展较快,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一定领先优势,即使法治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加坡等国对这些司法实践经验也很感兴趣。我国还可考虑积极推动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机制,完善并强化法定数字货币合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机制[4]。在这些新兴法律领域展开立法、司法的交流合作,将会取得较好效果。
我国应加强法学教育和培训方面与东盟国家的合作。过去更多的是中国派出留学生赴国外学习。近年来,由于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部分东盟国家如越南、老挝、缅甸等也派出为数不少的法科留学生到中国学习。我国也设立了一些针对东盟国家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长期培训项目,取得较好效果[5]。下一步,我国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联动合作,采取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专项留学项目等方式鼓励东盟国家法科留学生来华学习中国法。采取在国内、国外设立法律在职培训和访问学者项目等方式,支持东盟国家法官、律师或公务员参加中国法的学习培训。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具有特殊重要性,能够建立起长期、持续的朋友圈,在深层次上影响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官员群体,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针对发展中国家开展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中国和东盟已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双方之间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量仍在快速增长,随之纠纷量也在不断增长。从LAZADA等跨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统计数据看,近两年大量中国国内中小型电商企业赴泰国、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注册公司、商标和专利,中国企业“走出去”已经进入爆发增长阶段。中国和东盟之间仍然缺乏有效的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这对双方的企业来说都是潜在风险。我国司法部门、法学会和贸促会等部门,可以与东盟国家相应部门。共同探索设计创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国互联网审判、仲裁和协调技术和法律机制日趋成熟,已经具备将网上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向外推广的基础。自2018年我国正式设立运行互联网法院以来,相关审判机构、规则不断完善,网上审判经验不断丰富,网络审判已经成为解决互联网法律纠纷的高效方式。近年来,网络仲裁、调解成为我国运用互联网技术改革纠纷解决方式的新热点。广州、杭州、南宁等地仲裁委都在网络仲裁方面作出积极改革尝试。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当前区块链公证和证据保存,又成为法律事务网络化的最新前沿。这些技术,具有远程、可靠、便捷、低成本等优势,特别适合跨国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场景。可以在这些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设计中国—东盟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并在适当时机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荐。
RCEP协议没有涉及法律服务业,但从长远来看,应该逐步探索建设法律服务共同市场。从建设“一带一路”全局来看,在RCEP签署后,我国应考虑在对等、互惠、有序前提下,逐步互相开放对东盟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以使我国律师、律所能够在东盟国家执业,服务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法律服务合作水平的提高将有助于跨国投资者加强对东道国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的了解,增加跨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信心,有助于缩小因文化、语言、法律体系不同造成的跨国投资隔阂,发挥桥梁作用,消弭各方分歧,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持续、快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6]
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影响力的扩大,也必然伴随着法律服务业实力的增强和输出。如果一味强调严格管理,不寻求建立法律服务共同市场,最终反而会损害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也不利于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建设法律服务共同市场作为一个中长期目标,对东盟各国都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诱因,能促使其与我国进行法律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当然,建设法律服务共同市场附随着一定风险,推进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风险,设计好管控措施,逐步、有序地推进,应考虑国家间的亲疏远近关系,朋友之间可以开放市场,对于不甚友好的国家则继续严格监管。
越老柬三国,不仅是中国山水相连的近邻,而且文化相近,法系传承上有一定亲缘。三国当前都在大力发展经济,法治建设也在迅速推进,法律体系仍然在建立、形成的过程中。在其法治建设进程中,三国都在认真观察学习中国,尤其是越南,其民法典的制定就大量参考了中国的立法经验,对中国立法的借鉴甚至深入到PPP投资立法这样的细分领域。我国应有针对性地推进与这三国的法律合作:在立法上,帮助他们制定各项基本法律,尤其是新兴领域法律;在法学教育领域,专项设立针对三国的法科留学项目;加快翻译中国《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新法律,为越老柬三国提供研究、学习中国法的资料。
高校应改变过去法律外语只重视英语的做法,大力加强对东南亚小语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我国东盟小语种法律专业人才非常缺乏,这对我国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法律合作极为不利,相关研究也难以深入,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具体做法可以是,法律院系与外语院系相互合作,从本科开始培养“法律+小语种”人才,或在小语种本科生中选拔法学研究生,培养“外语+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高校应主动承接国家教育部门设立的相关项目,完善课程设置,改进培养条件,努力提高东盟国家法科留学生的培养质量。一方面,应提高东盟留学生入口质量,特别是汉语水平。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合理调整课程设置,使培养方式适合东盟留学生的特点,保证毕业生质量;高校应加强与东盟国家高校的合作,采取合作培养、交换学生、海外实习等方式,培养高质量的国际型法律人才;高校还应主动承接国家教育部门设立的相关项目,完善课程设置、改进培养条件。
应重视留学生的校友工作,维护校友网络,发挥毕业留学生的作用,为中国—东盟法律合作贡献力量。
过去东盟法研究机构求大求全的做法应予改变,今后应提升研究机构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重点国家的国别研究,突出服务国家对外工作大政方针的应用性研究。研究机构应加强与东盟国家同行的交流合作,避免闭门造车,在新兴法律领域、跨国商事争议仲裁协调、企业投资保护等热点问题上加大研究投入力度,争取产出优质精品成果。各地研究机构应当因地制宜,根据自身条件明确重点研究国别,如云南的机构可聚焦泰国、缅甸、老挝,广西的机构可聚焦越南、马来西亚、柬埔寨,形成针对性强、持续性好的系列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