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可追溯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12-06 11:16路冰斌
湖北植保 2021年1期
关键词:台账经营者二维码

路冰斌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农药是农业现代化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药的科学应用能够有效防治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危害[1],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产量、提升农产品质量。但是,农药的滥用以及假劣农药的使用,对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巨大威胁。农药可追溯管理能够有效减少农药滥用现象,有利于对问题农药追根溯源,对加强农药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农药可追溯管理发展情况

1.1 政策发展情况

2017年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配套规章的实施,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追溯管理均有具体要求。

1.1.1 对农药生产企业可追溯管理的要求

《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等内容[1];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有利用产品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2],有可追溯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3]。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4]。

《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对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生成要求及具体要求有详细规定。要求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5]。

1.1.2 对农药经销单位可追溯管理的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有台账记录制度,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6]。

1.1.3 对农药使用单位可追溯管理的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使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1]。

1.2 农药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1.2.1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可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新《条例》实施后,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应有相对完善的追溯制度,建有进销电子台账,配备有可追溯管理设备,2018年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均具有二维码,成品通过扫描采集后统一激活,基本上可以实现基础追溯功能。

1.2.2 农药经营者可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新《条例》实施后,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基本实现农药追溯管理,用到的系统比较多,既有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开发的“进销存系统”,也有省级农药管理部门开发的农药溯源管理系统,还有众多第三方企业开发的电子台账系统。“进销存系统”及省级农药管理部门开发的系统,优势在于对用户永久免费,用户仅需下载安装注册即可使用。企业开发的系统,用户较多的有“优农帮”、“农资大掌柜”、“店管家”等[7],其优势在于配备设备较为齐全,使用相对方便,但需付费使用,年费从2000元/年到8000元/年不等。

1.2.3 农药使用者可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农药使用者可追溯管理系统建设相对较弱,各地情况不一,大部分农药追溯管理系统无农药使用环节使用记录运行板块。目前已知系统中,仅有我省开发的湖北省农药追溯系统有农药使用管理模块。

2 农药可追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系统不统一,信息沟通不畅。

目前,全国存在众多农药追溯系统,虽然多种系统给了农药生产和经营者更多选择,但是存在各系统软件不能互相兼容、平台追溯信息不能资源共享和交换的问题,形成了“信息孤岛”现象,不利于农药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农药生产、销售、仓储、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2.2 标签二维码乱象频出

根据规定,农药标签二维码应当具备农药生产的详细信息,在农药追溯管理中本应起到最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农药标签二维码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很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原药标签不印制二维码,甚至不张贴规范的标签;二是部分企业农药标签二维码基本信息不规范,如扫描二维码后出现“生产日期和批号见包装”字样[8];三是追溯网址不统一,通过扫描农药标签二维码后进入的网址才能真正起到追溯作用,有的农药标签二维码扫描后进入的是企业官网甚至是企业广告,有的进入后还需要多次点击才能真正看到相应信息,从而造成不能通过扫码查询真伪的问题。这些乱象造成农药标签二维码不能起到真正的防伪追溯作用。

2.3 小包装二维码与包装箱二维码未做到二级关联,进销存出入库扫描不方便。

目前大部分企业,农药标签二维码做到了“一瓶一码”,但是由于成本及技术问题,并未做到小包装与包装箱二级关联,农药经营者在入库操作中,需要把大包装打开,一瓶一瓶扫码入库,才能把所有信息录入电子台账。这就造成很大不便,使得农药经营者不愿意通过扫码将购销信息录入电子台账。

2.4 扫码设备使用不便,不符合农资经营规律

现在各种农药追溯系统平台,要么是直接下载安装在电脑上,要么是有一体机,很少有可以手持的,部分支持手持设备的,设备费及年费较高。而农药经营者,在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时经常需要送货下乡,离开门店后无法操作。更多的是出门时全部扫码出库,回来后再将退货的、未销售的扫码入库,复杂且繁琐。

2.5 农药使用者无追溯意识,未建立完善的追溯台账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要求建立了使用记录,但是均是纸质版台账,且存在记录不全、不实现象,很少有建立电子台账的,使用环节信息缺失,造成农药追溯不能形成闭环。

3 强化可追溯管理的建议

3.1 提升标签二维码质量。

农药标签二维码作为农药可追溯管理的基础,应当进一步规范管理,特别是标签二维码背后的追溯网址,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追溯系统平台,所有农药生产企业标签二维码信息接入同一系统平台,从而减少标签二维码乱象。加强农药标签二维码小包装与包装箱二级关联建设,使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更便捷实现扫码销售、出入库等,使农药经营者、使用者和监管者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后直接追溯到相应信息,从而更便捷建立电子台账,更容易判断产品真伪。

3.2 完善农药追溯管理系统软件和硬件

在全国范围内尽早建立统一的追溯管理系统平台,或者设立统一的标准,使各平台信息完整对接,促进信息沟通共享。同时,加强追溯系统和设备便捷性研发,使电子台账更便捷。从而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一体化系统,对农药生产者实现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入库、销售、出库和物流信息记录功能,对农药经营者实现购买、物流查询、入库、销售、出库、销售单据和销售对象信息记录功能,对农药使用者实现购买、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功能,对监管者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可动态监管功能。

3.3 加强对记录不完善的执法力度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生产、经营者记录不齐全现象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特别是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获取农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在申请时制定配备相应制度、系统、设备设施和记录,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时,并未严格按要求执行。

3.4 加强宣传培训

针对农药经营者不愿意使用电子台账,不会使用电子台账,农药使用者无建立电子台账意识,应当加大宣传与培训,提升农药经营者认识,提升经营者操作能力,增强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时索要购买凭证意识,引导农药使用者主动建立农药使用电子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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