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力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藩镇在唐后期社会历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唐代历史不容忽视的研究对象。以往学界研究唐代藩镇主要围绕着藩镇类型、藩镇与唐中央关系、藩镇胡化等几大主题展开,近年来藩镇研究更加注重以个案分析进行藩镇社会流动的研究①,但有关藩镇财政与经济的研究相对较少。唐后期“天下财富耗斁之大者,唯二事焉,最多者兵资,次多者官俸。”[1]4037藩镇官员收入问题应当是藩镇财政与经济研究的重点,探究藩镇官员收入有助于推进唐代藩镇研究。学界有关唐代藩镇官员收入研究已有一定成果。刘海峰指出唐后期地方官俸禄待遇较京官优厚[2]21-25;祖大祥对藩镇官员赏赐进行了总体论述[3]91;陈明光以藩镇财政预算支出的角度探讨藩镇官俸额度[4]219-222;李锦绣将唐后期诸道诸州官员俸禄、赏设归入地方军资物料斛斗的财政支出中,指出地方官员收入待遇较高[5]1108-1120;石云涛指出优厚的藩镇幕府待遇对士人有很大吸引力,并注意到藩镇官员收入具有地域性差异[6]489-496;张国刚指出了官吏俸料与州县杂给在藩镇财政支出中占比不小[7]136-137,157。
综合来看,学界虽对藩镇官员待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究,但已有研究成果大多将各地藩镇作为整体进行概述,笼统认为藩镇官员收入优厚,而忽视藩镇官员收入的构成类型及收入的地域性等差异,这些问题仍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就相关问题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展开探讨,对于藩镇官员收入的不同结构类型进行进一步探究,厘清藩镇官员的收入类型,并对唐王朝相关法律规定及各地官员实际待遇情况进行分析。此外本文以藩镇下属官吏作为讨论主体,由于藩镇长官主管财政,身份特殊且收入充足,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俸禄是官员收入待遇的基本构成部分,包括职田、禄力、俸料钱等项。唐后期职田数额减少②,禄力逐步并入俸料钱中,故俸禄以俸料钱为主。唐王朝在安史之乱后,经过一段混乱期,于大历十二年(777年)开始制定藩镇俸禄制度,但各地对该制度具体实施情况不同。
1.藩镇官员俸禄定额
安史之乱以后到唐代宗大历十二年之间,有关藩镇官员俸禄记载较少。《资治通鉴》记载这一时期“赋敛、出纳、俸给皆无法,长吏得专之”[8]7407。“州县官俸给不一,重以元载、王缙随情徇私,刺史月给或至千缗、或数十缗”[8]7364,可见这时地方财政系统混乱,官员俸额由藩镇长官独断,地方长官可以根据私人关系的亲疏远近分配藩镇官员俸禄额度。
唐代宗大历十二年中书、门下奏请厘定各道官料钱,唐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藩镇官员俸禄额度出台规定:
都团练副使每月料钱八十贯文,杂给准时价不得过三十贯文。观察判官(与都团练判官同)每月料钱五十贯文;支使每月料钱四十贯文;推官每月料钱三十贯文;巡官准观察推官例,以上每员每月杂给,准时估不得过二十贯文。如州县现任官充者,月料、杂给减半。[9]1659
藩镇官僚系统存在州县职事官与使府幕职官两大体系[7]132,上文所引只涉及观察使及部分幕职官俸禄,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中对州县职官俸禄有所补充:
自是年定俸之后,至于会昌,则又倍之。节度使三十万,都防御使、副使、监军十五万,观察使十万,诸府尹、大都督府长史、都团练使·副使、上州刺史八万,节度副使、中下州刺史、知军事七万,上州别驾五万五千,长史、司马五万,观察·团练判官、掌书记五万。诸大都督府司录参军事、鴘赤县令四万五千,节度推官、支使、防御判官、上州录事参军、畿县上县令四万,诸大都督府判官、赤县丞三万五千,观察·防御·团练推官、巡官、鴘赤县丞、两赤县主薄·尉,上州功曹参军以下、上县丞,畿县丞、鴘赤县薄·尉二万五千,畿县上县主薄·尉二万。由会昌以前,其间世有增减,不可详也。[8]7364
综合来看,规定俸禄中有正俸、月料,也有杂给,俸钱给钱币,杂给准时估以物充,官员俸禄依照职级地位而高低不同,总体非常优厚。
其后会昌年间,唐王朝又进行一次俸禄改制,“唐世百官俸钱,会昌后不复增减”,有关内容可从《新唐书·食货志》摘录如下:都防御使、副使、监军十五万,都团练使/副使八万,节度副使七万,别敕判官、观察/团练判官、掌书记五万,节度推官、支使、防御判官四万,观察/防御/团练推官、巡官三万[10]1402-1405。该记载与《唐会要》所载大历十二年数额相同,说明大历定制长期沿用于后世。但胡三省注中所云“自是年定俸之后,至于会昌,则又倍之”与记载似有矛盾之处。石云涛认为此处可能指实际收入,包括了藩镇加俸[6]493,但各藩镇自行发放的加俸数额各不相同,不能笼统概括,胡注所指“则又倍之”显然应为唐王朝统一定制。笔者认为此处俸禄倍增或是胡三省行文有误,或是应指会昌年间俸禄改制之前,唐王朝对藩镇官员有过临时加俸的举措,这一举措持续时间不长,在改制时已经取消。
据此可知,自大历十二年定俸以来,唐代官方对藩镇官员俸禄制定有严格标准,不同级别官员每月依照定额以钱币形式发放俸料钱,另有按时价折算的杂给,其发放数量均有额度上限,俸额依照官员等级不同而高低有别。其后定俸额度虽“世有增减”,但基本依照大历十二年定制,这一俸禄待遇非常优厚。
2.俸禄待遇的地区差异
虽然唐政府对地方官员俸额制定了标准,但由于地方官俸钱主要由地方两税收入支给[4]214,在这一原则下,地方两税收入情况决定了官员俸额的高低,而各地藩镇财政收入情况有别,实际官俸额度也就因地而异,不能概而论之,以下就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河朔三镇
安史之乱后河北地区长期割据,形成了与唐王朝不同的官俸制度,情况非常复杂。唐穆宗即位之初于长庆元年诏令河北诸道“团定两税,务令均济。其刺史已下俸料,仍据州县户口征科多少并职田禄粟作等第”[11]392。河北割据藩镇虽在唐宪宗时期曾短暂依附唐王朝,但唐王朝无法对其财政体制形成普遍、有效的控制,河朔三镇在长期割据时期始终具有独立的财政体制,其具体情况尚不明晰,根据此处“仍据州县户口征科多少并职田禄粟作等第”来看,河北诸道的州县职官系统仍然存在按官员等级高低发放俸禄的制度,发放额度根据州县科征多少而定。由于安史之乱后河北地区战乱频发,社会经济破坏严重,“自禄山肇祸,瀛博流离,思明继爨,赵魏堙厄,靡获安居”[11]627,“城池百战后,耆旧几家残。处处蓬蒿遍,归人眼泪残。”[12]689在农业频繁凋敝的情况下,藩镇无法获得稳定的财政税收来源,故州县官员俸禄的额度应当较低。
此外穆宗诏令中没有提及河北诸道的幕职官员俸禄,这一问题值得探讨。河北藩镇虽然长期割据,但依然有流动迁转的职级体系,故俸给也应当据职级而定,其具体情况未见记载。学界根据唐后期多有外地士人逐利入仕河北者,认为藩镇官员待遇较高。这一情况在河北藩镇确实存在,如《新唐书》载“两河诸侯竞引豪英,士之喜利者多趋之”[10]4515,士人李益游仕河北,受卢龙节度使刘济赏识,辟为从事,“宾介荐延至郎吏二千石”[13]5159,但从现有史料只能推知河北藩镇对外来求仕的士人予以优待,这种优待因藩镇缺乏管理人才,争相吸纳外来士人而形成,具有随意性,并非常制,其他幕职官员并不一定享有如此待遇。
笔者认为河北三镇长期游离于唐王朝行政与财政体系之外,其藩镇长官在一定程度上主导藩镇财政,导致藩镇官员俸额分配具有随意性,造成外来士人待遇优厚,这是其官员群体中的特例。由于官僚体制依然存在,官俸总体上仍依照官员职级发放,在农业长期衰颓的情况下,由于无法获得充足稳定的财政供给,无论州县官吏还是幕职官员,藩镇官员俸额普遍不高。
(2)中原藩镇
中原藩镇自安史之乱后长期脱离唐中央财政体系,官俸自筹自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唐王朝财政拨给。
《唐会要》记载有河东等四道官俸发放情况: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敕,河东、河中、凤翔、易定四道,州县久破,俸给至微……宜以户部钱五万五千贯文充加四道州县官课。[9]1664
另有元和十五年平卢军奏称:
当管五州,共二十九县,内四县录户口凋耗,计其本县税钱,自供官吏不足。[9]1253
可见中原藩镇由于战乱频繁,农业衰落,户口凋敝,藩镇财政收入较少,官员俸禄很难足额筹给,因为其战略地位重要,唐王朝有时会以户部钱充给以补足官员俸禄。
(3)西北地区
西北地区作为抵御吐蕃等入侵的重镇,对唐王朝财政拨给依赖较强。唐宣宗《给夏州等四道节度以下官俸敕》载:
夏州等四道,土无丝蚕,地绝征赋。自节度使以下俸料、赏设,皆克官健衣粮。所以兵占虚名,军无战士。缓急寇至,无以支敌。将遇责课,又皆有词。须有商量,用革前弊。夏州、灵武、振武节度使,宜每月各给料钱、厨钱共三百贯文;监军每月一百五十贯文;别敕判官每月五十贯文;节度副使每月七十贯文;判官、掌书记、观察判官每月各五十贯文;推官四十贯文。赏设每道每年给五千贯文;修器械每道给二千贯文、天德军使料钱、厨钱每月共给二百贯文;监军每月给二百贯文;都防御副使每月五十贯文;判官每月四十贯文,巡官每月三十贯文。赏设每年给三千贯文;修器仗每年一千贯文。……其所给料钱等并以户部钱物充,起十月支给……[13]843
由敕文可见夏州等处藩镇官员俸额基本符合唐王朝规定,但在会昌六年(846)以前,因“地绝征赋”,无法按这一准额发放官俸。这些西北藩镇是唐王朝的战略要地,唐王朝为保证足额兵力而放弃了当地官俸自给的政策,改由户部全额支给。
(4)南方各地
南方地区社会经济相对稳定,财政收入充足,俸给优厚。
在西南地区,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于建中八年四月“奏请加税十二,以增给官吏,(徳宗)从之”[1]2093。此次官员待遇提升,其具体情况可参考《太平广记》引《前定录》记载:
累署要籍,随军十七八年,所请杂俸,月不下二万。[14]1074
二万钱即二十贯文,要籍作为藩镇下级幕僚,其正俸之外的杂俸尚如此优越,足见该地区俸禄待遇之优厚。
长江中下游地区官俸待遇可见白居易在《省官并俸减使职》所载:
兵兴以来,诸道使府,或因权宜而置职,一置而不停;或因暂劳而加俸,一加而无减。致使职多于郡县之吏,俸优于台省之官……[15]1338
白居易生平基本都在处于唐中央有效控制的两都附近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故其所言“诸道”当指这些地区。这些地区的官员常以职务增多或劳务加重等名义加俸,官俸待遇优厚。
综合来看,虽然唐王朝对藩镇官员俸禄制定有统一标准,但各地因具体情况不同,实际俸禄发放额度也各不相同。河北地区自有其定制,俸额总体不高。中原及西北各地俸禄也普遍较低,甚至无法自行足给,必要时依靠唐王朝拨给。只有南方藩镇俸给充足,藩镇可通过自身财政收入给发俸禄,且另有巨额加俸,俸禄待遇构成其官员主要收入。
唐王朝及藩镇节帅对藩镇进行大规模赏赐,成为藩镇官员的重要收入。赏赐性收入独立于俸禄之外,二者是藩镇官员收入的不同构成类型,不应视为一体。赏赐主要有军赏、赏设两种类型。
1.军赏
军赏是唐王朝对藩镇军队的赏赐。唐后期藩镇多拥兵自重,以河北藩镇为首的各藩镇时常爆发动乱,且吐蕃、南诏等外敌时有进犯,唐王朝无暇集中兵力解决藩镇问题,厚给军赏成为维系唐中央与藩镇关系的手段之一。唐徳宗实行两税法改革后,唐王朝通过江淮输税以及各地进奉等收入,获得充足的财政来源对藩镇进行军赏,这些军赏构成藩镇官兵收入的重要来源。
(1)中原藩镇
由于河北骄蕃众多,与唐王朝频繁对峙,中原藩镇作为抵御河北藩镇的前沿阵地成为唐王朝军赏的主要颁行对象,赏额十分优厚。《新唐书》载唐代宗诏北方诸道讨魏博田承嗣,将士“数有功,颇顾赏,天子使中人多出御服、良马、黄白金万计劳赉,使人供帐高会。”[10]5925由于中原藩镇官俸较少,这些军赏成为藩镇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战时情况下,一旦军赏不充,则引发动乱,宝应元年(762),绛州“素无储蓄,民间饥,不可赋敛,将士粮赐不充”[8]7239导致军队作乱。肃宗命郭子仪前往镇抚,“发京师绢四万匹、布五万端、米六万石以给绛军”[8]7239。淮西叛乱后,唐徳宗调泾原节度使讨伐,一时军赏不足,引发泾原兵变,几成亡国之灾[1]3571-3572。可见藩镇将士收入极度依赖唐王朝军赏。
(2)河北藩镇
河北藩镇长期财政收入匮乏,并且藩镇内部骄兵难制,“皆丰给厚赐,不胜骄宠”[1]4692,导致藩镇缺乏充足的财物来源进行财政分配。藩帅在难以驾驭部众时,通过向唐王朝示好以获取军赏,用军赏抚驭镇兵,缓解财政压力,唐王朝则借厚赏藩镇息事宁人,以缓解边防压力。这种军赏多见于两种情况:第一,节帅更替之际。元和五年(810)卢龙节度使刘总杀父而立,在军心不稳之时请求朝廷册封,穆宗“使给事中薛存庆宣慰,给所部复一岁,缗钱百万劳军,高年惸独不能自存者,官吏就问,赐粟帛。”[10]5976刘总由此掌控藩镇。元和七年(812)魏博节度使田季安病死,三军胁迫田弘正知军州事,田弘正骑虎难下,遂“以魏博请命,宜令司封郎中、知制诰裴度往被宣慰,赐三军赏钱一百五十万贯,以河阴院诸道合进内库物充。”[1]444军赏一到,魏博将兵惊喜异常,在场的其他各道骄藩专使“皆垂手失色,惊叹曰:‘自艰难以来,未曾闻此处置,恩泽如此之厚,反叛有何益?’”[1]444丰厚的军赏是军队听命新任节度使的关键。第二,叛镇归顺之际。元和十五年(820),成德节度使王承元归朝,唐宪宗遣谏议大夫郑覃前往宣慰,赐赏钱一百万贯,起初赏钱未至,军队哗然,后经宣谕朝廷赏赐诏书,军心方安。可见唐王朝每在安抚河北时发放赏钱,形成不成文的定制,这些军赏是河北藩镇将兵重要的收入来源。
2.赏设
赏设是赏赐、宴设的合称。由前文所引唐宣宗《给夏州等四道节度以下官俸敕》来看,夏州等道有固定额度的赏设。这种赏设照例应由藩镇自行发放,只是因夏州等道情况特殊,故改由户部支给。同时敕文中将赏设与俸料并列,该地俸料遵循唐王朝统一标准,故赏设可能也在唐王朝有效控制范围内有普遍施行的制度。各藩镇的情况则因地各异。
(1)南方藩镇
南方各道藩帅为笼络将兵,超额颁行赏设极为频繁。剑南西川节度使严武“在蜀颇放肆,用度无艺,或一言之悦,赏至百万”[10]4484,其后韦皋“在西川,凡事设教。军士将吏婚嫁,则以熟彩衣给其夫氏,以银泥衣给其女氏,又各给钱一万。死葬称是,训练称是。内附者富赡之,远来者将迎之,极其聚敛,坐有余力。”[16]32浙东西节度使韩滉“供军资费、赏设等,每年续加当钱六十一万六千贯”[17]5786。南方赏设数额颇高,但由于俸禄待遇优厚且稳定,赏设不是官员主要收入来源,而是将官俸禄以外的辅助性收入。
(2)河北藩镇
河北诸道赏设无定制,藩镇长官私自对将兵进行赏赐以换取支持,发放赏赐一般在藩镇与唐王朝关系非正常化而无法获取唐王朝军赏的情况下进行。这一情况主要发生于两种情况:第一,作战之际。魏博节度使田悦与唐军作战败逃,田悦与将士“约为兄弟,乃率富民大家财及府库所有,大行赐与”[10]5928,可见大行赏设可以鼓励军心。第二,藩帅易主,短期内未能获得唐王朝封赏时,新任藩帅也会施行赏赐。魏博军将田绪杀节度使田悦而立,部众多不服,“田绪乃下令军中曰:‘我先王子,能立我者赏。’”[10]5932部众由此听令。藩帅厚赐赏设对争取将兵的支持具有决定性作用,足见这是将兵收入的重要来源。
综合来看,赏赐性收入是藩镇官员的重要收入来源,其发放形式包括钱币、粮食、布帛等各类财物。北方各藩镇(包括河北)因俸禄待遇较少,故对军赏、赏设依赖性极大。赏赐性收入虽然不定时分发,但其数额巨大,从将士对这类收入的依赖程度看,单次分发即能保证将士长期满足,这是北方藩镇官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此类收入在南方藩镇也是官员大额收入来源,但不作为官员的主要收入。
唐代官僚群体普遍拥有田庄,其主流形态为士族田庄。唐后期各地士族阶层经历了“中央化”的阶段,但各藩镇中依然存在相当数量占有大土地的士族,他们通过经营田庄获利颇丰,并且具有地域性和阶层差异,相关研究已较为深入③,在此不具体论述。笔者通过以下两段材料,将这一群体的收入待遇置于藩镇视域下进行分析。
《保定市出土墓志选注》刊有《唐许公墓志》图版,记载有大量定州曲阳许氏地产内容,其地产遍及城乡,有宅院、田地、庄园、山林等地产,分列各处,规模甚广。作者侯璐推测许氏曾经为官‘字人’,当为不甚显要的文官,有‘一摄匡成,移风易俗’的政绩。许氏“性嗜云利,浮名不钓”[18]87,其地产应为世袭或经营所得。
柳宗元《送从弟谋归江陵序》记有其从弟柳谋在江陵“有宅一区,环之以桑,有僮指三百,有田五百亩,树之谷,艺之麻,养有牲,出有车,无求于人……”[19]633柳谋曾在广州及邕州担任幕职从事,在江陵本地并无职位,其家产也应为世袭或经营所得。
上述两例大土地所有者分处河北与荆南两地,二者具有以下共性:第一,庄田广布,家业丰厚,收入稳定;第二,不在藩镇中身居要职;第三,收入多为私人所得,而非源自中央或地方政府。由此可见,南北藩镇中都有一定数量拥有广泛私人土地的士人,这一群体不在藩镇中担任高官要职,对俸禄、赏赐等需求不大,其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私人田庄。
综上所述,藩镇官员收入成分复杂,有俸禄、赏赐等不同来源,并且收入情况具有地域性差异,不应笼统概括。唐中央对藩镇官员俸禄制定有标准,俸额优厚,以往学界也多认为藩镇官员收入待遇普遍优厚,但实际上各藩镇具体情况不同。河北藩镇自有其俸禄秩序,除游仕士人待遇优厚外,官俸普遍不高,而处于唐王朝控制下的中原及西北藩镇常无法足额给俸,需要唐王朝补充支给。无论是否由唐王朝实际支配,这些北方藩镇的官员收入主要依靠唐王朝或藩帅的大额赏赐,其总体收入来源不稳定,待遇并不优厚;南方藩镇除官吏正俸外还多有加俸,俸禄是其官员主要收入来源,赏赐性收入是其补充收入,总体上收入稳定,待遇优厚。值得注意的是,各藩镇中有部分士族群体情况特殊,主要收入为私人田庄经营所得,在藩镇财政体制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收入颇高,且长期稳定。对藩镇官员收入的研究应当考虑到群体及地域等不同的视角。
[注 释]
①参见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8页;张天虹《唐代藩镇研究模式的总结与再思考——以河朔藩镇为中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高瀬奈津子:《第二次大戦後の唐代藩鎮研究》,见堀敏一:《唐末五代變革期の政治と経済》,東京:汲古書院,2002年,第225-253页。
②详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92—1095。
③详见姜凯迪《唐代士族田庄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