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完善

2021-12-06 02:24河北经贸大学马朝阳
河北农机 2021年1期
关键词:立案人民检察院检察

河北经贸大学 马朝阳

1 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检察监督的主要依据

当前,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5 条、第646 条规定了涉及刑事裁判财产执行监督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2 财产刑检察监督的现状

以JZ 县检察院为例,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查询、调取执行台账、与审判人员沟通等方式,对2018 年~2019 年JZ 县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情况如下:

JZ 县院在2018 至2019 年共移送起诉并审结案件283 件370 人,适用罚金刑120 件150 人,罚金适用的案件占总刑事案件的43%。罚金刑的执行率为49%,包括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或其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宣告前自行缴纳或通过做工作后缴纳,这种方式执行结案的占80%以上,在移送到执行庭的执行案件能够执行的占16%。

从案件类型分析,可以大致分析出形成以上数据的原因,执行到位的主要是危险驾驶或单处罚金案件,占执行总数的74%,这类案件一般通过审判庭先期做工作,亲属预先缴纳,保证罚金的执行。未执行到位的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盗窃、抢劫、信用卡诈骗等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由于资金链断裂、罚金数额较大等影响难以全部执行到位,其他盗、抢、骗案件中被告人本身经济情况不好,导致难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 财产刑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财产刑的检察监督信息交流不畅

目前本院对财产刑的监督主要靠查询案管、公诉部门办案数据,定期调取法院的执行台账,并没有形成信息长效沟通的机制。法院判决的财产刑在审判前缴纳还是审判后缴纳、何时移交立案庭执行、立案庭何时移交执行庭、执行中的情形变更、何时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法院无需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信息来源不畅,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造成检察监督难度较大[2]。目前没有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移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印发的《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第7 条规定:“承担财产刑执行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从本院公诉、案管部门及第一审人民法院获取案件信息,无疑增加了刑事执行部门的工作量,使工作陷于被动中。

3.2 执行机关对财产刑的执行积极性不够

财产刑的执行,相比较民事赔偿案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缺少案外人的追偿,从而导致压力传导不足。执行庭的执行措施主要靠网上冻结其银行账户,在查询银行账户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即中止本次执行,同时执行庭也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所以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力度不足。

在向法院执行庭了解到,目前财产刑执行的案件已经纳入法院的考核,面对大量无法结案的财产刑案件严重影响了执行结案率,在执行期限到临时,一般会采取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对于终结执行的案件适用随时追缴制度,随时追缴程序的启动就比较困难。从而造成执行效率不高。

3.3 对财产刑监督的力量配备不够

目前本院从事刑事执行检察的人员共三人,其中两名为驻看守所干警,另外一人还要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因此,有时会顾此失彼,对于财产刑的监督较为乏力。另一方面在监督措施上相比较对监狱、看守所开展的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等举措,财产刑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项新的职能,普遍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开展工作亦没有经验可寻,导致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仍旧放在看守所监管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缺乏对财产刑执行的专门力量。

4 完善财产刑监督的路径

4.1 完善财产刑执行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

4.1.1《刑事诉讼法》第8 条、第276 条虽然在立法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监督方式,但没有规定违法后果,如果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采纳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不符合一般法律的要件,现实中造成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缺乏刚性。应增加相关法律机制,在法院不按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时候向其上级部门通报,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5 条、第646 条对刑事裁判财产执行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检察机关如何监督、何时开展监督以及如何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等没有细致规定,对于开展具体工作仍缺乏指导性意见。

4.1.2 检察院在财产刑检察监督的具体操作层面的依据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通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办法(试行)》,这三个文件目前对我们开展财产刑监督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对于如何构建信息互通机制并没有达成有效共识。这里可以借鉴四川省的做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就加强和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专门在第二项规定了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月汇总财产刑的立案情况,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还是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4.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3 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办法(试行)》第8 条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应当在裁判生效后60 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从现有法律规范来看,对立案部门移送执行的具体时限,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影响了具体执行效率。因此,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弥补相关漏洞,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率。

4.2 畅通信息来源,确保信息共享

建立涉及财产刑文书备案制度,人民法院在做出财产刑的判决后不仅要交公诉部门审查,而且法院要将判决书副本交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刑事执行部门根据财产刑的判决情况建立台账。

健全财产刑执行的全程沟通机制,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备案判决情况的同时,把被告人是否缴纳罚金、本阶段缴纳罚金的时间、移交立案庭时间及时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法院立案庭应及时把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执行庭应把立案情况,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况,减免执行情况,涉案财物的拍卖等情况及时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条件的检法两院,可以探索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在法院判决后自动录入该平台,后续的立案、执行等跟进信息形成数据库,检察机关同时登陆监督,在发现程序违法时,及时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

4.3 合理配置检察资源,加强队伍建设

刑事诉讼法修改和新《规则》实施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增了多项工作,受“重刑”思想影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监管场所,使财产刑监督无专门的力量进行监督,从而造成财产刑监督的弱化。要加强规范财产刑的监督,一是要增加人员,特别是入额检察官,相比一般的检察辅助人员,不受办案权限的限制,可以更加方便开展财产刑监督的办案。二是根据本院的人员数量设置专门的检察小组,专门负责财产刑的建档、立案、排查等工作。三是加强学习,主动向取得良好监督成效的检察院学习,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开展工作,切实把财产刑监督工作做实做细。最后,刑法的生命在于执行,刑事执行检察干警一定要端正态度,努力克服困难,提升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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