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鹏,鞠永涛,白 娟,尹晓艳,段元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山东 济南 250000)
中国与东盟毗邻而居,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经贸往来历史,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东盟已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随着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壁垒对贸易的调控能力逐渐减弱,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新的合法贸易壁垒。调查显示,31.31%的企业遭遇进口国“提出检疫要求、采取检疫措施”的情形,还有15.66%的企业遭遇进口国“对产品包装及材料提高要求”的情形[1]。了解和熟悉东盟国家水果方面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有助于合理应对东盟技术法规的合规性,指导出口水果合规管理,增强我国水果国际竞争力,开拓高端国际市场。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水果生产国和主要进口及出口大国之一,年产量达2.6×109t,全球占比已超过30%,果品产业已成为继粮食、蔬菜之后的第三大农业种植产业,是国内外市场前景广阔且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也是许多地方经济发展亮点和农民致富的支柱产业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区域内的农产品贸易,在双方签署的“早期收获计划”后,双边农产品贸易发展蒸蒸日上,其中水果贸易更是明星产品。中国与东盟都是水果贸易大国,水果资源互补,且各国间相邻或接壤,长期以来形成了良好的贸易伙伴关系,为双边水果市场的开拓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2]。据统计,2019年中国水果出口总量达360.9×104t,出口金额约55×108美元,同比增长4%,全球占比6%左右。出口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为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中国香港、俄罗斯联邦、马来西亚、孟加拉国、缅甸、哈萨克斯坦,主要集中在东盟和欧亚经济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Asociatim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s),简称东盟(ASEAN),成员主要有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新加坡、泰国、菲律宾、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国家。东盟主要机构有首脑会议(东盟峰会)、外长会议、常务委员会、经济部长会议、其他部长会议、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以及民间和半官方机构。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1次,是东盟国家商讨区域合作大计的最主要机制,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
涉及水果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主要执行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协定。东盟与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的决策机构是东盟农林部长会议(ASEAN minister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AMAF),该机构负责东盟食品、农业和林业领域中包括食品安全、农作物、畜牧、渔业的管理、规划、培训和拓展,以及东盟在这些领域内的合作和协调。其下设的农林部长高官会负责开展具体的执行事务,开展相应的食品、农业、林业合作以及农林产品的贸易促进工作。在此机制下,东盟秘书处作为东盟总协调部门,始终负责该领域内各项工作的实施和执行的监督和敦促,以及东盟内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与外部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联络和协调[3]。
东盟各成员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员国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OIE)和世界食品法典(CODEX)等国际组织的签署方。东盟在强调各成员国遵行WTO的《SPS协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注重成员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合作增强各成员国农林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东盟主要是通过各成员国的对应联络点,利用各国的国家专项资金开展SPS工作。
2.3.1 文莱
文莱监管工业与初级资源部是文莱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下设的农业司负责对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及检疫审批、注册等,确保包括蔬菜、水果、肉类在内的食品安全和质量。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有《农药害虫与有害植物法》,于1971年8月1日实施,于1984年进行了修订,对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制定了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包括进口商的注册登记、进口许可、植物检疫证书、到达口岸的现场检疫、检疫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2.3.2 柬埔寨
柬埔寨农林渔业部下设农业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组织管理工作,在全国共设有动植物检疫站13个,开展植物卫生检验和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规定的其他职责,控制农业投入品的进出口,即化肥、农产品、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有《植物检疫法》,是该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了进出境和国内植物检疫的要求。2010年,原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柬埔寨农林渔业部签署了《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领域SPS合作谅解备忘录》。
2.3.3 印尼
印尼农业部下属印尼农业检疫局,负责对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检验和检疫,确保国家生物安全。涉及需要国家进出口许可的植物及其产品,由印尼贸易部负责制定和管理相关措施。印尼农业检疫局在各省及边境口岸设立相应的下属检验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进口新鲜蔬果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条例》《进口鳞茎类新鲜蔬菜采取检疫措施的条例》等。
2.3.4 老挝
老挝农林部下设农业司是老挝植物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与生产的规范管理以及植物检疫和农产品检验,内设农业法规处、植物保护改革中心和9个边境植物检疫站。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工作的命令》,于1982年8月发布,该规定指出植物检疫工作是管理和保护农林资源质量的手段,目的在于阻止或禁止进口过去未曾有过的、危害性极大的植物在老挝境内传播。
2.3.5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下设的农业司履行其对植物、植物产品和农药的管理职能。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有《检验检疫法》《植物检疫法》等。《检验检疫法》是马来西亚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主要法律。为配套《检验检疫法》还颁布了有关收费、进出口商注册、检验检疫、检疫许可、检疫程序等多个具体的条例。
2.3.6 缅甸
缅甸农业与灌溉部下属农业服务局履行植物保护管理职能,负责综合病虫害、植物性检疫、农业分析实验室工作。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有《植物病虫害检疫法》《植物细菌防疫法》等。《植物病虫害检疫法》于1993年6月16日颁布,规定了缅甸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有害生物通过各种方法进入缅甸;对准备运往国外的动物、植物产品,必要时给予消毒灭菌处理,并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等。
2.3.7 菲律宾
菲律宾农业部涉及植物管理的下属机构是国家食品局、菲律宾椰子管理局、植物业局、化肥与农药管理局等。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是《植物检疫法》,于1978年颁布(总统令1433),是指导菲律宾植物检疫工作的主要法规之一。1981年颁布的菲律宾农业部植物产业局行政条例第1号,是对《植物检疫法》的细化,也是指导菲律宾植物检疫工作的主要法规之一。
2.3.8 新加坡
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设农粮兽医局是国家发展部5个执行局之一,负责新加坡动植物和食品的进出口审批和检验;动物和植物的检疫;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的制定。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是《植物管理法》,于1993年颁布,先后多次修订。相关植物检疫的法规还包括:《植物(进口和转口水果蔬菜)管理规定》《植物(农药注册)管理规定》《植物入境管理规定》等。
2.3.9 泰国
泰国农业与合作部下设农业司负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是《植物检疫法》,于1964年颁布实施,此法明令在农业与合作部下成立“植物检疫委员会”,并明确了委员会的职责,检疫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2.3.10 越南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植物保护司负责全国植物及其产品包括进出口林物(包括农作物、水果、蔬菜)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是《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法》,该法主要针对植物疫病防控、植物检疫和杀虫除草剂的使用和管理。对于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按照各个时期的不同要求确定并公布《越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及植物检疫范围。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变缓,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中国-东盟水果贸易的健康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技术性贸易措施被频繁使用到农产品贸易中。2020年1月—7月,共有7个东盟国家向WTO提交了95件SPS通报,通报总数量同比增长18.8%。提交通报数量前3位的国家依次是:泰国、菲律宾、缅甸,3个国家发布通报数量占东盟国家SPS通报总量的77.9%。建议国内的相关机构、企业和出口商关注、收集东盟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及其调整通报,及时指导国内水果生产、加工等,使出口水果符合输入国的相关技术要求,保障国内水果出口的顺畅。另一方面,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水果生产和加工成本逐渐提高,我国水果出口也逐步失去价格优势,这就需要根据东盟市场需求,适时调整水果生产结构,在保证传统市场的同时,开拓新的市场,使水果出口市场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