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既要“分进”以发挥相关部门机构职能作用,又要“合击”以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法制委与法工委的关系。法工委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制委的办事机构。两者是“美食家”和“厨师”的关系。虽然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不一样,但总体上都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服务的,目标都是为了把好立法质量关。因此,法制委与法工委应分工不分家。
二是法制(工)委与相关专工委的关系。法制(工)委应当同专委、工委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关系。对法规案的重大问题,主动沟通联系、联合调查研究、共同协商解决。法制委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充分反映相关专委、工委意见。同时,相关专委、工委应配合和支持法制(工)委的工作。
三是法制(工)委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良好合作可以有效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法制(工)委如果不能得到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积极配合,一则可能导致法规草案质量不高,二则可能导致法规审查审议不透、不深,影响立法决策。
四是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与政府起草部门的关系。目前,政府是法规起草的主渠道。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应发挥其相对熟悉立法领域的实际情况、专业知识和有关政策的优势,充分依托其法治人才资源和协调地位,加强法制审查,保障起草质量。要避免“二传手”,也要防止“两张皮”,使法规草案最终能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专委、工委与政府起草部门的关系。专工委在地方立法立项、起草、审查、审议过程中与政府起草部门充分沟通,积极参加相关立法调研、论证,保证法规草案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前成熟、可行。此外,专委、工委还需与政府起草部门保持必要距离,体现立法程序分化要求,避免成为政府起草部门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