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助推乡村经济振兴

2021-12-04 16:24陈智敏
现代农机 2021年4期
关键词:农户主体经营

陈智敏

(福建省仙游县游洋镇人民政府经管站,351258,福建莆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提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当前,引导广大农户适应大生产、进入大市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各具特色、互有优势,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1 解决小农户与大生产问题

龙头企业发挥“企业+基地+农户”或“企业+农户”作用,将小农户统进大产业。农民合作社组织小农户、小规模经营者联合成一个整体,既合作互助,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又增强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社会化服务组织利用托管或代育、代耕、代播、代施、代防、代收等,解决农户无力或没条件做到的生产和技术问题,既充分利用土地、现有设备、先进生产技术,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1.2 解决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问题

家庭承包的单家独户小农经济,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形不成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影响劳动生产效率和农产品成本,最终影响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无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型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规模,或统一生产资料采购和技术标准,专业化生产经营,专业化耕作;或产供销一体化,与大市场对接,较好解决了这一问题[1]。

1.3 解决农地弃耕抛荒问题

一些地方农民外出,农村缺少劳动力,造成弃耕,特别是山垅田没人耕作,土地资源浪费荒废;一些地方地块细碎、面积小,流转出去价值不高,农户没有土地流转意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托管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1.4 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

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建立生产经营基地和拓展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产业,就地解决部分劳动力就业问题。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注重推广使用新品种、新技术,注重产品质量和品牌,生产经营效益相对较好,对当地有较强的带动和示范效应,影响和辐射周边农户,创新收入产业和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2]。

1.5 解决集体经济发展问题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履行集体资产资源维护、管理、运营和管护职能,通过开发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利用集体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相关产业,整合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参股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既维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壮大集体经济,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益。

1.6 解决粗放经营效率低下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质优效产业,形成产业链和产业群;通过集中采购生产资料,降低成本,增加效益;通过标准化生产和使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通过电商、互联网等现代营销渠道,促进生产和销售。新型经营主体推进了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提升了经营管理水平。

2 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运作动机不纯

个别业主为了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指标、应付上面的检查验收而设立经营主体,待资金到位、项目实施结束或检查验收完成后,新型经营主体不再运作。

2.2 内控制度不全

一些新型经营主体没有按政策和章程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构,没有制定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没有按规定进行分红或收益分配。

2.3 监督管理不力

个别新型经营主体名存实亡,企业已关门倒闭或多年没有生产经营,合作社已成为空壳社,但没有清算解散,仍在挂名。一些新型经营主体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检验和监督,甚至违法用地、违规生产。

2.4 发展推力不足

一些新型经营主体没有设施用地,发展受到限制;有的人才欠缺,没有财务等管理人员;有的效益不佳,融资困难,举步维艰;有的名不副实,被个人操控,存在较大风险。

2.5 政策普惠不及

虽然新型经营主体有许多政策优惠,但实际生产经营中,个别地方和部门没有落实。农用电、灌溉用水优惠待遇没有落实,休闲农庄、厂房、管理房等用地无法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批。

3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把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日程,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抓手,大力发展和予以规范。

3.1 积极落实优惠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优惠政策等,针对不同新型经营主体,在涉农项目资金、设施农用地、财政补助、用电用水、税收信贷、农业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品牌建设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用活用足相关政策[3]。

3.2 大力加强指导服务

新型经营主体主管、指导和服务部门要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宣传、管理、帮扶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组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宣传优惠政策待遇,激发新型经营主体巩固提高,做大做强;通过普法宣传,促进依法依章生产经营,提升品牌影响力,增强产品竞争力。二是做好培训工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专项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三是做好指导工作。指导经营主体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章程和内控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3.3 充分发挥示范效应

组织评选龙头企业、示范企业、示范社、示范场等,培养领头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集聚产业、技术、销售渠道等优势,形成特色产业区、现代农业示范区。促进推动行业、区域、产业间的互补与合作,取长补短,增强整体竞争力和带动力。

3.4 严格强化监督管理

对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测,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剔除空壳僵尸企业。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定期进行检查复评。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督促及时改正;对不按章程制度办事、违反法律法规、不合格的,及时取消资格;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充分保护耕地和确保适度规模经营。

3.5 着力实施提升工程

围绕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农交会、展示会等,鼓励走出去,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围绕特色优势产品,支持拓展上下游产业,延伸产业链,发展全产业;围绕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帮助保质量、创品牌,扩大影响力;围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供科技和物质支持,帮助提升内生动力和整体实力,走高科技现代产业发展道路。

猜你喜欢
农户主体经营
强化述职评议 落实主体责任
农户存粮,不必大惊小怪
园林一角与位置经营
论碳审计主体
可食用香水玫瑰成农户致富新选择
让更多小农户对接电商大市场
何谓“主体间性”
这样经营让人羡慕的婚姻
贫困地区农户的多维贫困测量
贫困地区农户的多维贫困测量